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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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
(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
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
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
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
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的信息库,将备案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按
照备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实施应急预案时,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不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执行情况不合格的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并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重大演练、实战的应急预案,应当加强执行情
况的监督,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
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引导和培训,帮助其提高备案水平。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时,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费用,由备案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