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要点(北交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
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
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
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
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北京证券交易所 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中国的一个重要金融市场,扮演着资本市场的监管和交易场所的角色。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审核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审核程序交易所审核规则明确了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程序。
发行上市审核包括发行条件、审核材料、审核程序和结果等方面的规定;交易审核包括交易合规性、交易流程、交易所需材料和审核结果等方面的规定;信息披露审核包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二、审核要求交易所审核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准入条件。
首先,上市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如公司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交易所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
此外,上市公司还要满足信息披露、内控制度、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核标准交易所审核规则明确了审核的基本标准。
首先,审核要求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合规经营。
其次,审核要求公司必须具备稳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交易所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
四、审核机制交易所审核规则明确了审核的程序和机制。
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审核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内部审核由交易所自身的审核部门负责,外部审核由交易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负责。
审核结果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核监管交易所审核规则明确了审核的监管机制。
交易所将制定审核规则,并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同时,交易所还将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加强监管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六、审核改进交易所审核规则还明确了审核改进的机制。
交易所将不断完善审核规则,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和改进。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2008-02-02【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经纪商及其他相关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一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类型产权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北交所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为依法有权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为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述产权包括:1.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2.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3. 知识产权;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办理:1.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3. 集中、公开、公平、公正;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5. 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产权交易可采取的方式:1. 拍卖;2. 招投标;3. 协议转让;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七条在北交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策、上报批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北交所 上市审核要点
北交所上市审核要点
北交所的上市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基本信息: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基础。
2. 公司财务状况: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3. 公司经营情况: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以评估公司的商业竞争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4. 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包括董事会的组成、独立董事的数量和身份背景等,以保证公司的决策能力和监督能力。
5. 公司风险控制: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以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性,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6. 公司发展前景: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市场前景进行审查,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等,以评估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
7. 公司信息披露: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公司公告、年报、中报等,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北交所上市审核的一般要点,具体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市场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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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六条 北交所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实施方案》、《竞买文件》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报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未产生竞买人的;
(二)各竞买人均未在动态报价系统报价的;
(三)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取得转让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意向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申请开通北交所的条件
申请开通北交所的条件
要申请开通北交所(北京交易所)的条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
要求:
1. 注册企业,首先,您需要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
通常需要提供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资金实力,您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北交所的交
易保证金要求和交易资金的需求。
具体的资金要求可能因不同的交
易品种和业务规模而有所差异。
3. 业务经验,具备相关的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业务经验,以便能够熟悉并适应北交所的交易规则和运作方式。
4. 人员素质,您的企业需要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团队,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执行交易业务,并确保合规运作。
5. 技术支持,您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能力,包括交易系统、风控系统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安
全性。
6. 合规要求,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交易行为准则、信息披露要求等。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北交所的政策和要求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具体申请之前,与北交所联系并详细了解其具体的开通条件和申请流程。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要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要点
首先,评估对象的明确是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关键。
评估对象应准确明确,包括国有资产的类型、数量、条件和位置等,以确保评估范围的确定和评估目标的明确。
其次,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评估报告审核的重要内容。
评估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评估标准,科学合理地反映被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水平。
评估方法应明确、可操作,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评估过程的规范性是评估报告审核的重要内容。
评估师需要按照评估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过程应当规范、透明,确保评估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第五,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是评估报告审核的核心。
评估师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解释和推论,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评估结果应当合法、公正,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向相关利益方提供明确、全面的评估结论和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要点(北交所)
第一篇 G3项目审核要点 一、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二、发布转让信息阶段 三、登记受让意向阶段 四、竞价阶段 五、成交阶段 第二篇 G0项目审核要点 一、协议转让 二、无偿划转
目录
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一、总体要求 1、项目资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资料中任何文件均不得人为修改、填补。 3、项目资料中相关签章信息和日期应完整、准确且不同文件日期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 4、系统信息内容应与对应项目资料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受G理3项转目让审申核请要阶点段——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五、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最新企业(公司)章程 1、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应包含指定受让方的内 容和字样。 2、如果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表述为: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通过关于某项目的转让方案,对于 此类内部决策文件表述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另行提交该项目的产权转让方案。
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标的企业为银行保险证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等金融企业标的企业所属行业特殊如典当行业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其他需前置审批的情况g3项目审核要点成交阶段47成交阶段1项目中止在挂牌阶段北交所做出项目信息公告中止决定的应当向相关各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布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九、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 决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须加盖标的企业公章。 2、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应由转让方出具说明。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要点与上市流程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要点与上市流程一、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证券交易所是企业发展和投资的重要平台之一。
其中,北京交易所作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机构,严格审核企业发行上市的申请,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
本文将介绍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的要点以及上市流程。
二、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要点2.1公司基本信息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公司的基本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进行仔细核查。
同时,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权情况等也是审核的重点。
2.2业务模式与发展前景审核机构会针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发展前景进行全面评估。
公司需清晰阐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定位以及长期规划,并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证明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良好。
2.3风险因素与控制措施合格的公司需要全面认识和规避自身的风险。
在审核中,公司应当清晰揭示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阐述相关的控制措施。
同时,公司还需要提供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2.4法律合规与社会责任公司在发行上市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审核机构将对公司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规合规等。
同时,公司还需体现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2.5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审核机构要求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进行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并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公司还需具备规范的运作机制,确保合规性和高效性。
三、北交所上市流程3.1上市申请与受理公司在准备上市申请材料后,需向北交所提交相关申请。
北交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2面谈与问询审核机构可能会邀请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提出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此环节是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需准备充分、回答清晰。
3.3发行上市审核北交所将全面审核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涉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方案等其他相关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北证公告〔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23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的要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价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北交所审核要点
北交所审核要点北交所(北方交易所)是中国境内的一个证券交易所,负责对企业进行上市审核和监管。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北交所审核是其上市的关键一步。
下面将从准备材料、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合规要求等几个方面,介绍北交所审核的要点。
一、准备材料企业在提交上市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财务报表、公司组织机构、企业信息披露等。
这些材料需要清晰、完整地呈现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二、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北交所审核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企业需要提交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以展示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量等。
北交所会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详细分析,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定、良好。
三、经营状况除了财务状况,北交所还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业务发展计划,如销售收入、市场份额、产品研发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证明其具备稳定的经营模式和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四、合规要求北交所对企业的合规性要求非常严格。
企业需要确保自身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合规性。
例如,企业需要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以确保企业的运营合法、规范。
五、其他要求除了上述要点,北交所还会对企业的股权结构、高管团队、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力等进行审核。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以证明自身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竞争优势。
北交所审核要点主要包括准备材料、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合规要求等方面。
企业在申请上市前,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财务状况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
只有通过北交所的审核,企业才能顺利上市,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并提升其知名度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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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应提供标的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无法提供,转让方或标
的企业应出具说明文件,同时二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披露。
2、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不可有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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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二、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1、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的,可丌要求转让 方单独提供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明文件,产权转让公告中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数据可以根据近期财务数据 填写。
3、对二延牌的项目,重新挂牌日期不上次挂牌日期间隔超过一年时,应要
求转让方补充提交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幵在重新挂 牌时对最新的财务数据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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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一、标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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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G3项目审核要点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应经年检,未经年检的应出具相应说明幵 报请法律监管部和中心领导确讣。未年检原因应在产权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2、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超 出有效期的应出具相应说明幵报请中心领导确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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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五、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最新企业(公司)章程 1、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丏 不应包含挃定受让方的内容和字样。 2、如果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表述为:经董亊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通过关二 某项目的转让方案,对二此类内部决策文件表述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另行 提交该项目的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所提供的产权转让方案应不有权批准机构批复亊项保持一致。 产权转让方案内容应不产权转让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3、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如其已提供了有权批准机 构批复的,可不强制要求其提供内部决策文件。 4、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丌得以相关信息可在网上查询为由丌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5、国务院及北京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可丌提供企业(公司)章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审核要点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篇 G3项目审核要点
一、叐理转让申请阶段
事、収布转让信息阶段 三、登记叐让意向阶段
四、竞价阶段
五、成交阶段 第事篇 G0项目审核要点 一、协议转让 事、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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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一、总体要求 1、项目资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资料中仸何文件均丌得人为修改、填补。
3、项目资料中相关签章信息和日期应完整、准确丏丌同文件日期的先后顺
序应符合逻辑关系。
4、系统信息内容应不对应项目资料内容保持一致丏丌得随意修改发更。
3
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G3项目审核要点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二、备案资料 1、根据《关二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収布制度有关亊项的通 知》(国资収产权【2008】32号),对二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 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 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不叐让,叐托机构应 在相关中央企业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収布。 对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提醒转让方持《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公告 审核意见》及其他备案资料二信息収布前向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2、项目若涉及标的净资产评估减值(净资产评估值小二账面价值),应告 知转让方将减值原因在《产权转让信息収布申请书》“其他披露的内容”栏 目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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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三、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国有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挂牌日期应在评估有效期内。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3、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应为转让方。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中资产评估结果数据应不资产评估 报告评估结果相一致。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加盖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与用章。 6、涉及职工安置的项目,转让方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用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 中抵扣。 7、项目重新挂牌,评估报告过期的,转让方须就沿用原评估报告一亊提交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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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六、其他资料 2、多家转让方转让同一标的企业股权的,应提示转让方是否进行捆绑转让; 若确需捆绑转让,应叏得各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此外,全体股东参不捆绑转 让的,各转让方可丌出具互相放弃优先贩买权的文件;部分股东参与捆绑转 让的,须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贩买权或同意捆绑转让的做法的前提下,才能 捆绑转让,各转让方之间亦须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0
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八、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1、转让方应提供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如无法提供,应由产权转让批准机 构做出相应的说明。 2、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所登记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应不标的企业(公司) 章程一致。
2、标的企业为股仹有限公司丏转让方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丏项审计的,可
丌要求转让方提供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3、对二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委托方,涉及管理层拟参不叐让的,
应由转让方委托;涉及原股东拟参不叐让的,应由转让方单独委托或参不委
托。 4、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丌可有否定意见或无法収表意见。
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由经纨会员、拍卖公司或招投标机构不委托方签订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二转让方采叏拍卖、招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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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六、其他资料 1、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仸审计报告 (1)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拟参不叐让(直接或间 接叐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仸审计报告。标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为非国有股东代表的,在其叐让标的企业股权时可以丌要求经济 责仸审计报告但应由转让方出具非国有派出人员的书面证明文件。 (2)出具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仸审计报告的和出具标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 不能为同一家审计机构。 (3)经济责仸审计报告中如经营管理者仸期内企业业绩下降的应要求审计 机构对企业业绩下降的原因明确表态。经审计讣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 直接责仸的经营管理者丌得叐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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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四、法律意见书 1、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讣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是否适格、权属 是否清晰、是否履行完毕相关审议和审批程序,明确是否具备实施本次产权 转让的法定条件、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对二律师出具保留意见丏直接影响转让交易合法、有效性的转让项目, 北交所丌予叐理。 3、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亊务所公章,幵注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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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七、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最新企业(公司章程) 1、标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丌应包含挃定叐让方的内容。 2、标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如已提供了有权批准机构批复的,可丌 要求标的企业提供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可视为标的企业股东 决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贩买 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明确表态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贩 买权。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未明确表态的,应视为未放弃行 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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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五、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由会员单位不转让方挄照北交所収布的合同范本签 署。合同范本分为两个版本:选择网络竞价或劢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经
纨会员应不委托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二转让方);选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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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十、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1、正常情况,转让方应提供标的企业挂牌日期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特殊 情况,转让方所提供标的企业财务报表日期距挂牌日期应不超过3个月。
2、无法挄要求提供标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的,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应出具说
3、同一转让方转让多个标的企业股权的,如其中一个或多个标的企业原股
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丌得进行打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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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产权转让公告审核要点 1、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应注明所转让的产(股)权比例(含有债权的,应注明金额)。 2、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产权转让行为中如存在股权不债权捆绑转让的,应将债权额加入转让标的对 应评估值中。 3、其他披露内容 转让方应在其他披露内容中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包括但丌限二: (1)标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有保留 亊项或者重要提示的,必须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以是提 示类表述,也可以是摘抄报告内容,具体视转让方要求及项目情况而定。 (2)挄32号文报备项目若涉及标的净资产评估减值,应告知转让方将减值 原因在《产权转让信息収布申请书》“其他披露的内容”栏目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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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项目审核要点——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受理转让申请阶段 挂牌资料审核要点 六、转让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复 1、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供有权批准机构批复。相关部委或所出 资企业将审批权限授权给所属财务公司、资产公司、股仹公司或部门的,其 批复形式,北交所也予以讣可。具体包括: (1)所出资企业有明确授权的 (2)相关部委或所出资企业内部主管部门批准的 2、转让方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仸公司或股仹有限公司的(不含所出资企业及 一人有限责仸公司),如上级单位无其他规定,北交所可丌强制要求转让方 提供所出资企业批复。 3、北京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转让事级企业国有产权须报北京市国资委批准。 4、发更条件重新挂牌项目,挂牌价低亍相对应评估值90%的,应重新叏得 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