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开放大学期末考试《西方行政制度》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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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开放大学期末考试《西方行政制度》试卷二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

2、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有普遍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3、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当代中国的政体,它是(代议制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度。

5、在当今几乎所有的现行政体中(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突的最高准绳。

6、当代西方国家运行的文官制度起源于中国隋代的(科举制)。

7、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8、从广义上看,分权制衡不仅是立法、行政、司法威权之间的分立和相互制衡,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

9、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10、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司法机关地位独立,(司法活动独立)和(法官独立)。

11、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包括(被动)性、终局性、依法性、权威性和(中立)性。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政治制度一经建立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社会经济结构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其政治制度的性质一般不会改变。(√)

2、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是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

3、法国左右翼“共治”不利于保证总统充分行使权力和维护政府的稳定性。(√)

4、西方国家现代选举制度的建立是从议会选举开始的。(√)

5、世界范围看,多党制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政党制度。(√)

6、美国总统是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

7、美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8、非洲国家民族主义一党制与法西斯一党制基本相同。(×)

9、日本现行的选举制度实行的是混合代表制。(√)

10、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实行的直接选举制和间接选举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西方国家利益集团的概念及出现的原因?

答:又称压力集团、院外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社会成员为了一定目的而结成的影响政府政策的有组织的集团。

利益集团出现的原因:

利益集团的出现,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政治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经济上,随着近代生产分工日益专业化,导致了社会经济利益多元化,具有相同利益的人们就会形成利益集团。

政治上,各国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为利益集团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

2、总统制政府的特点有哪些?

答:(1)政府由在选举制获胜的总统负责;(2)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独揽行政大全;(3)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不兼任国会议员,不参加国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4)政府不对国会负连带责任,政府成员对总统负责,总统对选民负责。

3、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1)公开考试和择优录用,保障政策执行者产生的公平性;(2)严格考核和奖优罚劣,保障政府行政的绩效性;(3)职务常任和权利保证,保障政府行政的稳定性;(4)严明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障政府行政的廉洁性。

4、西方国家政党的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反映和聚合民意,整合政治体系;(2)动员和发展政治力量,组织竞选以获取或参加国家政权(3);执掌国家政权,影响立法、行政、司法过程。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30分,共30分)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这就是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

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遭到辛普森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美国法律中有一条着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 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你认为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了哪些司法制度原则?(可分条论述)

答:1、重视程序公正

美国法律中的程序化更多的反映在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力,在没有宣判之前应以无罪对待,哪怕是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有任何的违法法律程序的行为,甚至都可以推翻整个证据链条,把案件完全改变。辛普森杀妻案例就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更加注重程序化,不允许有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外。

2、“无罪推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道义上具有平等地位

美国司法机关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从重从快地惩罚犯罪,而是首先考虑政府是否在利用权力迫害平民,因为相对于政府,个人是弱小的,政府可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调查,也有能力“制造”证据。

检察机关需要尽可能出示过硬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而被告人只需对证据进行质疑。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被告人被控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本案中辛普森律师对洛杉矶警察的大肆攻击和对控方证人的大量质疑,也就不能说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3、比较彻底的司法独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法官是代表三权之一司法部的,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听证过程是双方律师的竞技对抗过程,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不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还是反面的证据,不论他提供的证词是想说明被告有罪还是没罪,他都要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得住反对一方的诘问。

4、法官是法庭上吹哨子的裁判

法官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如双方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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