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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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州工业企业整体素质,激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实物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州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由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评选审定,成立“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州经信委消费品产业与交通物流科负责。

第三条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高标准、严要求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并在市场销售的工业制成品。原材料、半成品及零部件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必须按照产品的现行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实物质量在州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州内同类产品前列;

3、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5、产品批量投产一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在国家、省、州工业企业系统组织的质量大检查和抽查中,质量全部合格;

6、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符合该行业的有关规定;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在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评选指标

第六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八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审领导小组公布开展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条系统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由各县市负责,各县市经信局于上年11月底前向州经信委报送下年度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计划。

第十一条名牌产品不搞终身制,有效期定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复查确认。凡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不符合名牌产品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必须如实填写《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十五条),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县市经信局。

第十三条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评审领导小组汇总各县市推荐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产品进

行综合评价,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经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确定的产品,由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予“甘南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所需证明材料

1、申报产品照片

2、注册商标证书

3、质量管理达标证书

4、企业采用的现行标准及内控标准

5、县级以上检测单位对申报产品当年的的检测报告

6、出口创汇有关资料

7、产品采用的国际标准证书

8、《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9、用户意见(三户以上)

10、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11、厂容厂貌及主要生产现场照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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