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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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合理、投资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六)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检测报告;(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记录,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行检测。

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3篇)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注重质量,确保安全;(三)科学决策,合理投资;(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经理;(二)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四)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项目前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二)工程设计;(三)工程招标;(四)合同签订。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确保项目合理可行。

第九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二)施工进度计划;(三)施工质量控制;(四)施工安全管理;(五)施工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进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质量控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二)科学管理,规范施工;(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许可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取得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二)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施工单位与人员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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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行为,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建筑、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证施工质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和施工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明确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措施,并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施工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按照工程规模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交通组织、消防设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设备和施工机具的选择和采购,并保证其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并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施工计划,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地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守施工许可、验收、监督检查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设计论证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方案合理、完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施工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施工、质量保障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

第四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施工单位管理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术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工程施工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施工组织、施工流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施工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第三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确的施工标识和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清晰可见,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布局,划分安全防护区域、施工通道和材料堆放区,确保施工区域秩序井然。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地施工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和公众安全,切实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1.工地管理者应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做到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2.工地管理者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3.工地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位。

第三条:施工现场管理1.工地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围挡、警示线等安全措施。

2.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检测,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危险物品,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3.工地应合理布置施工区域,设立安全通道,确保施工人员通行畅通。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1.工地管理者应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控,制定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2.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危险作业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施管理1.工地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2.安全防护设施应每日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3.工地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流程,防止设施被私自移动或拆除。

第六条:安全督察与检查1.工地应定期组织安全督察与检查,对工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工地安全督察应由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进行,确保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3.安全督察结果应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七条:安全事故处置1.工地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2.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施救和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

第八条:违章处罚与奖惩1.工地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违章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选篇1)一、组织管理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

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

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

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

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现简述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1、施工现场(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安全设施验收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

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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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1、新工地开工时,工程监理必须先与设计人员对接及了解该工地的预算、效果图、施工图以及该工地包含的施工项目,并做好材料型号记录。

2、工地新开工的成品保护(市场部配合工程部将成品保护工作做好),与业主签订合同拿到装修钥匙后须再配一把,方便施工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备用。

3、新工地开工时,工程监理必须先与设计人员对接该工地的效果图、施工图并打印到施工现场,方便工人师傅及时了解施工内容(若工人师傅不识图纸,工程监理应及时与该工人师傅详细讲解)。

4、新工地开工时,所有工程牌必须挂好,材料、垃圾必须按工程指示牌堆放,每个工地必须配备一把扫帚、一把铁铲。

5、工地必须随时保持干净、清爽、整洁。

施工人员每天下班之前须把所有产生垃圾打扫并清理入袋。

6、不准在工地随意大小便,如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业主向公司投诉工程监理在工作上不认真负责或管理不到位等:一次罚款100元,如屡次不改,加大惩罚力度;反之,若得到业主表扬或好评者,奖励100元。

8、关于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产生一单业务(自主业务或客户介绍业务),自主业务提成按工程款项3%提取,客户介绍业务按工程款项2%提取;如当月个人产生业务单量超过3单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9、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时需注明按施工进度付款时间,如未按时付款,工地应马上停工。

10、工程监理如有事情请假或休假,联系电话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待机,若电话联系不到造成工地的工期延误或者工程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工程问题由工程监
理个人承担。

11、每个工地的补货次数不能超过二次(如板材,水电材料,瓷砖等),如超出二次(有增项项目除外),工程监理应自行支付材料运输费用。

12、工程监理及施工人员若遇见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处理,不能与业主、施工人员发生口角是非或打架事件,如有发现:一律按开除处理并从重处罚。

13、每个工地开工到竣工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迟完工一天,工程监理罚款50元,如中途有特殊原因耽误,不能再规定时间内不能完工的,必须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待相关负责人签章后递交公司备案。

14、施工过程中,单项工种完成后必须请业主到现场查看,确认该工种合格后再开始下一层施工工种(需业主签字认可),水电安装工种完成后,施工监理应对全室内水电线路走向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再交到公司负责人,以便公司备案。

(或者由业主自行拍照记录,自行保存)
15、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必须整理好业主所有的材料型号单并递交公司存档,以方便后期维修处理工作。

旭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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