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法办〔2002〕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年来,全国法院因火灾损毁档案、档案被盗和丢失案件卷宗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档案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确保绝对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关系审判秘密安全和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档案意识和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抓好诉讼档案和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承办人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他们掌握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树立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做好档案和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特别要加强对刚调入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凡调到审判业务单位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院保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完善并严格案件卷宗的管理和交接手续,未结案的案件卷宗应由承办人妥善保管;已结案的卷宗,应及时立卷归档。
四、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潮等;档案的借阅应当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卷宗的整理、装订(全)
3、尽量以原件入卷
哪些材料不需要收集?
(1)重份材料; (2)没有保存价值的来信、信封、转办单; (3)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制 件; (4)法律文书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6)其他不需要归档的材料 。
材料收集客观原因暂时缺少部分材料而且在归档期限 内确实不能补齐的案件,应当在备考表中注明情 况后先行立卷归档。 无法装订入卷的证物,应当尽可能采用拍照附卷 的方法,原件另行处理。不能以拍照方式处理的 证物可以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 特征、来源。 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拍照附卷,实物经主管院 长批准后销毁,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案件如果有光盘、磁带等声像材料,应当随同案 件纸质材料一同归档。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一案一卷的原则 。
诉讼文书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按照年度、审 级、案号,单独立卷。
保密与方便利用兼顾的原则。
诉讼文书整理应当按照是否涉及审判秘密的标准 将材料分为正副卷。
收集完整与鉴选结合的原则 。
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应当收集完整,与案件无 关或重复的材料应当剔除。
诉讼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材料排列顺序
撤诉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 和其他结论性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含委托 送达材料);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各种 材料); 退卷函存根; 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材料排列顺序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含代理人提供的调查材 料); 司法鉴定材料; 传票及送达回证; 开庭通知、公告; 庭审笔录; 代理词; 延长(扣除)审理期限审批表; 撤诉书;
公司信访卷宗管理制度
公司信访卷宗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原则为保障公司决策的公开透明,维护员工、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信访卷宗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每一封信访事项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信访接收与登记公司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由专人负责接收来访、来电、来函等形式的信访事项。
所有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到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并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受理范围。
三、信访事项分类与归档根据信访内容的性质,将其分为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类别,并进行相应的标记。
每一份信访卷宗都应当包含详细的信访人信息、信访时间、信访内容及处理进度等资料,并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归档。
四、处理流程与时限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紧急或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至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追究与反馈对于处理不当或延误的信访事项,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信访人说明原因和补救措施。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外公布信访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密与信息安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泄露信访内容及相关材料。
七、制度更新与完善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建立起一套标准化、程序化的信访卷宗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性,还能够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形象,促进公司与社会各界的良好互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法院卷宗管理制度
法院卷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法院卷宗管理工作,提高卷宗管理效率,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内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卷宗管理职责1.院长负责本院卷宗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2.审判委员会负责本院卷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院长办公室负责本院卷宗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4.各部门、法官助理等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本人员负责的卷宗管理工作。
四、卷宗管理制度1.卷宗的建立(1)案卷应以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每个案卷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组织,确保卷内文件的清晰顺序,内容应当齐全。
2.卷宗的存档(1)卷宗按照案卷号、案卷名、当事人名等进行分类存放,在卷宗存放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
(2)对于已结案的卷宗,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档,确保卷宗的长期保存。
3.卷宗的查询和管理(1)卷宗的查询应当遵循规范程序,不得私自借阅、篡改或滥用卷宗。
(2)卷宗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对卷宗的借阅情况、归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4.卷宗的移交和销毁(1)卷宗在移交、借阅、归还等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卷宗的安全无误。
(2)对于无效的卷宗,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销毁,销毁程序应当严格执行。
五、监督检查本院对卷宗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于卷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六、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卷宗管理制度的行为,本院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卷宗管理工作已经存在的问题,将依据本制度进行整改。
同时,对于本制度尚未包含的情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本法院卷宗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望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确保卷宗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公司信访卷宗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信访卷宗管理制度内容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同时通过信访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公司持续改进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以及外部客户、合作伙伴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司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投诉等信访事项。
三、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 客观公正:对待每一项信访都应持中立态度,公平处理。
3. 及时有效:对信访事项迅速响应,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保密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内容严格保密。
四、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的信访接收、登记、处理和反馈工作。
该小组由来自不同部门的专员组成,确保工作的多元性和专业性。
五、操作流程1. 接收:建立多元化的信访接收渠道,包括邮件、电话、信函等。
2. 登记:对所有信访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接收时间等。
3. 分流:根据信访内容的性质,将事项分配至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处理:相关部门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处理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
5. 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人,并记录其满意度。
六、责任追究对于处理不当或延误处理的信访事项,将根据情节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信息管理定期对信访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提炼出关键信息供管理层决策参考。
同时,确保信访资料的安全存储和隐私保护。
八、培训与提升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心理辅导,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九、制度的修订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本制度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以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信访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合同;(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七)阅卷笔录;(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十二)出庭通知书;(十三)庭审笔录;(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五)判决书;(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十七)上诉状(抗诉书);(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律师事务所公函;(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
卷宗管理办法
卷宗管理办法卷宗是指在法律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仲裁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证据、数据等资料按照规定的顺序、条理、安全、保密的方式进行整理和保存的文件。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所以卷宗的管理非常重要。
管理卷宗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严格规范、精细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分类管理为了方便查询和使用,所有卷宗必须明确分类。
分类的标准有很多,可以按照案件性质、案件主题、制度规定等进行区分。
在分类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文件进行编号,方便标记、辨识,同时也要注意编号的唯一性,以避免混淆和错误。
二、存储管理卷宗的存储管理不仅要注意安全性,还要注意保存期限、保密级别等。
对于不同的卷宗,应有不同的存储措施和要求,比如有的需要存储在密闭的柜子里,有的需要存储在防火、防潮的仓库中,还有的需要进行电子化存储等。
在存储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备份和数据恢复的问题,以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借阅管理为了保证卷宗的安全和完整,必须建立健全的借阅制度。
比如,应对借阅人进行身份验证,核实借阅目的,填写借阅申请表,检查借阅时的条件和时间等。
对于需要修复或拷贝卷宗的情况,还需要进行专业的维护和复制处理。
四、销毁管理在卷宗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存储空间用尽时,需要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烧毁、切碎、手机、深埋等方式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销毁的过程中,还需要保证卷宗的保密性和不泄露性,以避免信息泄露或其他不良后果。
总之,卷宗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重视和专门处理。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科学管理,才能保证卷宗的精准性和可靠性,进而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卷宗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让卷宗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档案卷宗的管理制度
档案卷宗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卷宗的管理,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查询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单位所有的档案卷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卷宗是指机关、单位或个人用于存储和管理档案的卷宗、盒、文件夹等载体。
第四条档案卷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不得私自拆动、骤动和篡改。
第五条档案卷宗的管理应当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做到规范、便捷、高效。
第六条对于涉密档案卷宗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涉密档案的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保管档案卷宗必须遵循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
第八条各级领导对档案卷宗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档案卷宗的管理第九条各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卷宗管理制度,制定档案卷宗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机制。
第十条对于新增的档案卷宗,应当及时编制档案卷宗目录并按规定封存。
第十一条凡对档案卷宗的移交、借阅、划拨等行为,必须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涉密档案卷宗,必须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移交。
第十三条对于值班人员、负责人离岗期间需要调档案卷宗的,必须填写调档案卷宗申请表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复制的档案卷宗,必须填写档案卷宗复制申请表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调档案卷宗的,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填写调档案卷宗申请表并经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对外服务第十六条对于法定依据或授权依据,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档案卷宗的,必须经过机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七条对于请求提供档案卷宗的,必须填写档案卷宗提供申请表,并经有关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对于异议、投诉或诉讼要求提供档案卷宗资料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处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九条对于档案卷宗的密级、保管期限的变更,必须经过机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条对于档案卷宗的借用、调档、复制等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党建卷宗管理制度
党建卷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建设管理,规范党卷宗的归档、借阅、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建卷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等。
第三条党建卷宗管理应依法、科学、公开、公平、保密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利用。
第四条党建卷宗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建卷宗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党建卷宗的建立和整理第六条党建卷宗是对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进行记录、整理的文件材料集合。
第七条党建卷宗应当按照制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确保准确明确,方便查找利用。
第八条党建卷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
第九条党建卷宗中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时间、内容等分类顺序进行编订,并在封面和标签上注明全宗号、分类号、件号等信息。
第十条党建卷宗的整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保障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清晰。
第三章党建卷宗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党建卷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有序,方便查阅。
第十二条党建卷宗的归档应当分析、筛选、定期进行,确保材料的清理和整理。
第十三条党建卷宗的归档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障文件材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党建卷宗的归档管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归档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党建卷宗的归档管理应当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第十六条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有关人员应当经过审查和登记。
第十七条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传阅、复制、外借等。
第十八条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应当严格执行查阅手续,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应当及时登记,借阅期满应当及时归还,并整理好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党建卷宗的借阅利用应当规范授权,避免影响工作秩序。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皖司通[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通知(皖司通[2006]75号)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着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能力和办案质量。
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监督律师执业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每一名执业律师对业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对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目前,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执行的是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及相关规定,全省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每名执业律师认真学习,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逐项贯彻落实。
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按照各类业务要求立卷归档。
律师业务档案要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3、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独立的档案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设有专门的档案柜);4、律师业务卷宗归档材料要完备。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组织办法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卷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卷宗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但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分正副卷的除外。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于执法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归档应当编号,编号应当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
第四条案卷卷宗应当包括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归档备考表和封底。
卷宗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卷宗封面应当说明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执法起始日期、终结日期和保管期限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一)。
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列出归档的全部执法文书名称、页次等事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排序(格式见附件二)。
归档备案表应当说明立卷部门、案卷编号、立卷部门领导意见、档案部门意见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二)询问(调查)笔录;(三)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副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六)送达回证;(七)行政处罚结案表;(八)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九)其它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收据)等罚没票据等同时归档。
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文书、举报材料也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合议、听证等程序的,应当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归档,包括:(一)合议组的合议记录;(二)听证告知书(副本);(三)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的听证申请书、听证回避申请书;(四)听证笔录;(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四)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的记录。
纪委卷宗管理制度
纪委卷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委卷宗管理工作,提高纪委卷宗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纪委卷宗管理工作,包括纪委卷宗的建立、整理、存档、借阅等全部过程。
第三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操作、保密安全、便于检索的原则。
第四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全面、准确无误、便于查阅。
第五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组织利益的信息的保护。
第六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执行机关的相关规定,确保卷宗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各级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卷宗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加强对卷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卷宗的建立第九条纪委卷宗的建立应当坚持案件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条纪委卷宗的建立应当依法主动搜集现场勘验、询问笔录、抽样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账簿凭证、检举控告等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纪委卷宗在建立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卷宗数量和种类。
第十二条纪委卷宗建立时,应当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要求,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纪委卷宗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规范管理实物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
第十四条纪委卷宗管理应当坚持以案为单位,依法及时建立卷宗。
第三章卷宗的整理第十五条纪委卷宗的整理应当在案件结案后,按照统一的整理标准和程序,确保卷宗的安全、完整、真实和便于检索。
第十六条纪委卷宗整理应当根据案件涉密等级、机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等因素,对卷宗采取相应的整理措施。
第十七条纪委卷宗整理工作中,对文件内容进行分类、归档和标注,形成完整的卷宗目录。
第十八条纪委卷宗整理过程中,对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整理、盘点和封存等操作,并形成整理报告。
第十九条纪委卷宗整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在整理工作完成后进行交接。
第四章卷宗的存档第二十条纪委卷宗存档应当根据文件的保管期限和存档规定,依法建立存档库,采取措施保障卷宗的安全。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城管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城管案件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案件卷宗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案件卷宗档案。
第三条城管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卷宗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严禁伪造、篡改;(二)完整性原则:卷宗应包含案件全过程的所有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卷宗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四)利用性原则:方便查阅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卷宗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城管案件卷宗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收集案件相关资料;(二)收集的资料应齐全、完整,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三)收集的资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五条卷宗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二)编制卷宗目录,包括卷宗封面、卷宗目录、立案审批、现场勘查笔录等;(三)对卷宗资料进行编号,确保卷宗档案的有序性;(四)对卷宗档案进行归档,确保卷宗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卷宗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卷宗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责任;(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定期对卷宗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四)对损坏、丢失的卷宗档案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制。
第七条卷宗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卷宗档案需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二)查阅卷宗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三)查阅卷宗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撕毁;(四)查阅卷宗档案应填写查阅记录,确保查阅活动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城管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卷宗档案损坏、丢失、泄密等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高检会(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颁布⽇期:1991-09-11执⾏⽇期:1991-09-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卷编⽬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四章档案的保客期限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六章档案的统计和移交第七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律师业务档案管理⼯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格式附件⼀:律师业务档案⽴卷归档办法第⼀章总则第⼀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卷归档。
⽴卷归档⼯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政诉讼代理四种;⾮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案⼀卷、⼀卷⼀号原则⽴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案件或同⼀法律事务⼀般应合并⽴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单位⼀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钢笔或⽑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档案制度】某公司卷宗管理办法(WORD1页)
卷宗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行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行文必须置于卷宗内进行传递。
三、卷宗分三色:
四、凡跨部门的卷宗,由发文单位送至秘书助理后,登记编号,然后转呈各受文单位。
五、卷宗按各部门的隶属关系,执掌范围与权限逐级传递,签核。
六、各类事项的行文均应分类置于适当的卷宗内,不得滥用红色卷宗。
七、发文单位应及时催办,查办有关事项,并及时收回卷宗。
八、卷宗由人事组负责管理,按部门统一定量发放,如有报损或其他情况,可个别申领。
九、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卷宗文书管理制度
卷宗文书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卷宗文書管理行為,確保卷宗文書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有效保障卷宗文書的使用價值并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各单位的卷宗文书管理工作。
第三條卷宗文书是指办事机构根据其职权和任务制作、收到的文件、卷宗、案卷、档案资料、电子文件等记录载体。
卷宗文书是行政机关履行职权和任务的重要工具和载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卷宗文书的保管第四條各行政机关应当对卷宗文书实行定期清理、及时归档,确保卷宗文书的及时整理、准确分类、规范标识,便于查找。
第五條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卷宗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和卷宗文书管理工作。
第六條卷宗文书的保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根据保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條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卷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卷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职责、落实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切实加强对卷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八條卷宗文书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将卷宗文书外借、转移、挪用、私藏或损毁。
第九條卷宗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当根据保密和便于查找的需要,采取妥善的存放措施。
第三章卷宗文书的整理归档第十條卷宗文书的整理归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机关有关文件制定规定的办法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一條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卷宗文书的归档管理制度,制定卷宗文书的统一编号、分类、归档、检索、利用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條卷宗文书的整理归档应当实行质量管理,检查和审核卷宗文书在整理归档过程中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卷宗文书的归档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管理、分类、归档,并依法送档、预留档、延期归档或销毁归档。
第十四條归档后的卷宗文书应当立即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按规定备案和建立档案调卷并进行档案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部门对业务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案和立卷
程序:
(一)在利益冲突检索合格后,取得案件网络编号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二)律师助理及时登记件编号,交由承办律师立卷;
(三)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卷宗目录、收案登记表、客户相关人员联系表、律师工作汇报、工作计时统计表、案卷证据、适用法规、结案报告、发票复印件、承办律师变更交接单及备考说明;
(四)正在办理之中的案件卷宗,必须在卷宗的侧面和正面,用电脑打印案件名称,其中包括:客户名称、案由、简述、承办律师、卷号、公司LOGO。
二、卷案卷内档案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
料。
3.往来传真及笔录:包括与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
谈话笔录、会谈纪要、集体讨论记录等。
4.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我部门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我部门出具
给客户的法律文件、代理词、庭审笔录。
5.法院出具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
调解书等。
6.相关法律法规。
7.结案报告。
(二)非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授权委托书。
2.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我部门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我部门出具
给客户的法律文件。
4.往来传真:包括我部门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
话笔录、会谈纪要。
5.相关法律法规。
6.结案报告。
(三)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复印件。
2.相关材料:
3.往来传真:
4.我部门出具法律文件:
5.相关法律法规:
6.办案小结。
三、档案整理和归档
(一)行政部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工作;
(二)案件或项目完成时,承办律师应根据上述要求整理卷宗,补齐遗漏材料,撤出多余的、无关的材料;
(三)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脚,背面在左上脚,并填写相应卷宗目录;
(四)所有非诉讼归档文件应用A4纸,所有诉讼归档文件应用B5纸,对残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将复印件放在原件后面;
(五)如材料小于卷面,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应整齐地沿卷面折小;
(六)无原件的附复印件,律师应说明原因。
无原件又无复印件的,由部门经理说明并签字;
(七)需附卷的信封要摊开折平,邮票不要揭掉;
(八)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九)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在棉线绳活结处需贴上我部门封签(用白纸条即可),并加盖承办律师的名章或亲笔签名。
一本档案厚度应不超过2厘米,超过部分应另归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移交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进行审查,并签署备考说明;如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不予接收并要求其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
四、部门档案借阅办法
(一)已结案卷借阅办法
1.卷宗应在档案室保存。
我部门律师借阅已结卷宗,应先填写《档案资
料借阅登记表》(见附表),由法务经理签字并在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后方可借阅。
如法务经理因故不在,则由行政经理签字。
如行政经理亦不在,又事出紧急,可先行借阅,但须事后告知法务经理或行政经理,补上签字。
2.归还档案时,应由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档案确实无毁损、无丢失。
(二)未结案卷借阅办法
我部门未结案卷及正在进行的项目(含法律顾间单位)的案卷由承办律师保存。
承办律师须保证案卷的安全,切勿丢失、毁损,并应在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
如因承办律师发生变化,需将档案转移时,应及时交接,并及时作变更登记。
使用完毕或结案后应及时登记并归还案卷。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定期对案卷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如有案卷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汇露档案的内容。
六、公司律师业务档案应由公司统一保管,任何律师调离我公司,均不得将案卷带走,执委会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