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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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

经济法第十一章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1)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包括: 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 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 具。
(二)证券市场 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无形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无形市场 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公司有前条第(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之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 破产的, 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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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定价与费率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1. 发行价:发行时的认购价,面值加一定的手续费。 资产净值NAV:每个基金单位的价值。
总资产 总负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总数
2. 申购价=基金资产净值+手续费
(4.1)
3. 赎回价=基金资产净值-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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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收益分配与清盘
(一)基金收益的来源 基金投资所得利息、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二)开放式基金收益的分配 根据基金契约及召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每年至少 一次。

分配现金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将收益再投资于基金,折算 成相应的基金单位。许多基金为鼓励再投资,低 收或免收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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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封闭式基金
一、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发行基金单位数固定,在发行期满或基金规模达到 预定规模时,不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赎回。交易 通过集中交易市场撮合,其交易流程与股票买卖相 同。

有两种报价:

一、集中交易市场每日看板上的报价;
二、基金公司每日计算的净值。

当市价低于净值时,即折价;反之,为溢价。 例P334
发行流程:
(1)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发起人在监管机构指定 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召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等 文件。进行路演。柜台发行。 (2)通过证券营业所网点和商业银行代销渠道,向 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 (3)发行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应将募集 的资金划入验资账户,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验资。 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 模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4)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 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承 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利息,在30天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021基金法规章节

2021基金法规章节

2021基金法规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市场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其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基金的设立、销售、运作、信息披露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计划,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业协会)申请基金设立备案。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协会的要求,提交基金设立备案申请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业协会应当在收到基金设立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设立备案事项公告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第九条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第三章基金的销售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基金募集、场外配售等方式销售基金。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募集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编制、审批、登记、公告等程序,确保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销售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咨询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基金投资决策、资产托管、交易结算等职责。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证券投资基⾦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在从事商业贸易的时候,进⾏证券投资也会涉及到证券投资基⾦法。

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的当事⼈和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就制定了证券投资基⾦法。

那么,什么是证券投资基⾦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特别是投资者及证券市场特别想要知道的问题,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第⼆章基⾦管理⼈第⼗⼆条基⾦管理⼈由依法设⽴的基⾦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管理⼈,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章基⾦托管⼈第⼆⼗五条基⾦托管⼈由依法设⽴并取得基⾦托管资格的商业银⾏担任。

第四章基⾦的募集第五章基⾦份额的交易第四⼗七条封闭式基⾦的基⾦份额,经基⾦管理⼈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份额上市交易。

第六章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基⾦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五⼗七条基⾦管理⼈运⽤基⾦财产进⾏证券投资,应当采⽤资产组合的⽅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式和投资⽐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合同中约定。

第六⼗四条公开披露基⾦信息,不得有下列⾏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管理⼈、基⾦托管⼈或者基⾦份额发售机构;(五)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的其他⾏为。

第⼋章基⾦合同的变更、终⽌与基⾦财产清算第六⼗五条按照基⾦合同的约定或者基⾦份额持有⼈⼤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运作⽅式。

第六⼗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基⾦合同终⽌:(⼀)基⾦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的;(⼆)基⾦份额持有⼈⼤会决定终⽌的;(三)基⾦管理⼈、基⾦托管⼈职责终⽌,在六个⽉内没有新基⾦管理⼈、新基⾦托管⼈承接的;(四)基⾦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基⾦份额持有⼈权利及其⾏使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证券投资法律责任第⼋⼗三条基⾦管理⼈、基⾦托管⼈在履⾏各⾃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合同约定,给基⾦财产或者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的⾏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为给基⾦财产或者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

B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AB
公募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公司或者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规定 核准的其他机构
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 有依法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投资范围
公募基金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 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 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 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已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债券基金的仓位管理规定(3篇)

债券基金的仓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券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金融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债券基金的投资安全、稳定收益,降低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债券基金的仓位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定义、原则、方法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定义债券基金仓位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基金合同、投资策略等因素,对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仓位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风险控制、收益最大化的过程。

三、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债券基金仓位管理应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2. 效益最大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3. 适度分散原则:合理配置债券仓位,降低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4. 实时调整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绩,及时调整债券仓位。

5.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仓位管理合规。

四、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方法1. 长期持有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目标和市场环境,选择长期持有的债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等。

此策略适用于追求稳健收益的投资者。

2. 适度波段操作:在市场行情波动时,通过买卖债券品种调整仓位,以获取短期收益。

3. 量化投资策略:运用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对债券市场进行量化分析,以实现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4. 主动管理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绩,主动调整债券仓位,以追求超额收益。

五、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监管要求1. 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目标、原则、方法和调整机制。

2. 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仓位管理的合规性。

3. 报告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债券基金仓位管理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4. 监管机构监督: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监督,确保基金管理人合规操作。

六、债券基金仓位管理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债券基金在市场波动期间,通过适度波段操作,调整债券仓位,成功降低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收益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xx年xx月xx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与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防范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与展望录01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发展历程0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形态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国家允许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

02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03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自律组织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02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定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以获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特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透明度,能够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同时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定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收益,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受到的监管也较为宽松。

特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23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通常由专业投资机构或资深投资人士担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清算,通常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出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十章 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十章 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依据本法总则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者多、利益相关性强、敏感度高,也是一个相对有风险的市场,而且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实施监管,需要有关的规范能够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

而法律、行政法规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很难经常、大量地修改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为了保证国家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以规范证券市场,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本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系列的审批或者核准权。

如: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定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核准申请;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募集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年4月19日附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宗旨统领整部法律,整部法律都要为实现立法宗旨服务。

本法作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法律,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在长期投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将分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进行组合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具有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国家已有百年历史。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小投资者多,承受风险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竞争中造就一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批准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我国已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基金托管银行有8家,募集证券投资基金87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基金资产规模1600多亿份,资产净值1500多亿元,约占我国A股股票流通市值的13%。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管理力、法已难以适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一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够明确;二是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此,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立法规划组织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于2002年7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金融法学第十一章证券法

金融法学第十一章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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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证券法 — 关键术语
证券 证券法 股票 债券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收购 保荐人制度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投资基金 封闭式投资基金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逐日盯市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熔断制度
5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
4、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投资基金发给投资 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
5、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如金融期货、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等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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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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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4、证券发行的主要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及融资的法律规范初具规模,除
《证券法》、《公司法》外,尚有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 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 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这5个办法涵 盖了公司发行和融资的全过程。相关操作指引, 如《非公开发行操作指引》等也正制定中。
17
而2005年10月的第2次修订属于大面积修订,修订 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 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 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 司法》中并入的有关证券发行方面的内容等(共8 条),修改面涉及《证券法》40%的条款。修订 贯穿了一个总的基本精神,即推进资本市场改革 开放和稳定发展,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条

第⼀百条依照本法规定,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基⾦管理⼈、基⾦托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本条是对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其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基⾦管理⼈、基⾦托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基⾦财产虽然在基⾦管理⼈、基⾦托管⼈实际控制和⽀配之下,但它与基⾦管理⼈、基⾦托管⼈固有财产有本质的区别。

⼆者主要区别有: 1.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基⾦财产的所有权权能是分离的,根据基⾦合同的规定,基⾦管理⼈、基⾦托管⼈享有基⾦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基⾦份额持有⼈享有基⾦财产的收益权。

这就是说,对基⾦财产,基⾦管理⼈、基⾦托管⼈、基⾦份额持有⼈分别享有独⽴的权利。

但对于基⾦管理⼈、基⾦托管⼈的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其独⽴享有,基⾦管理⼈、基⾦托管⼈是其固有财产的惟⼀的权利主体。

2.基⾦管理⼈、基⾦托管⼈对基⾦财产和其固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不同。

对基⾦财产,基⾦管理⼈、基⾦托管⼈在基⾦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处分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或者在基⾦财产运⽤过程中所产⽣的请求权。

对固有财产,基⾦管理⼈、基⾦托管⼈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以固有财产为内容的各项独⽴的请求权。

3.⾏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基⾦管理⼈、基⾦托管⼈是因信托⽽取得基⾦财产,从⽽取得对基⾦财产的各项权利,所以,基⾦管理⼈、基⾦托管⼈⾏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的为条件,也就是必须根据基⾦合同,按照基⾦份额持有⼈的意愿,为实现基⾦⽬的⽽管理、运⽤基⾦财产。

同时,为确保基⾦管理⼈、基⾦托管⼈依基⾦⽬的正确⾏使对基⾦财产的权利,基⾦管理⼈、基⾦托管⼈在⾏使权利时,也负有诚实、信⽤、谨慎、有效管理、分别管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年鉴》
【年(卷),期】2004()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3页(P1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兼论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J], 李玲玲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J], 吴晓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J], 孙安民;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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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会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本法第37条还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17项内容,当事人应就这些事项进行约定,并诚信履行合同。

同时,本法第19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12项职责,本法第29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

本法在第9条中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本条的规定是,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基金合同约定,都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本条规定的违反职责行为,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害的,对基金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害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行为,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共谋,只要客观上是共同行为,并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应当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原则执行,因为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它是以补救财产权利损害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人承担财产上不利结果为内容的责任形式。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当事人违反本法第45条规定动用募集资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45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因为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资金的集合,这种资金的集会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既未归入尚待备案、公告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所以本法第45条要求应当将其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也就是本法第4章规定的基金募集程序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所谓动用,是指调入非专门账户,占为己有或者用以投资或者消费等等。

不论是何人动用,第一是责令返还,也就是重新归入专门账户;第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因为动用资金有可能用来牟利,这种利益是违法的,应予没收;第三还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还应对有关责任人个人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是还应就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第六是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4章就基金的募集专章作了规定。

本法相关条文还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共8类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价额。

本条规定的情况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是一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投资基金从产生到发展也只有几年时间,不对基金行业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势必造成混乱,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有违法所得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应进行罚款处理,处罚金额是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上包括了两类情况:一类是现有公司或者是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为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类是本来没有公司,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处理。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聚集着资金、代为他人理财,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处理能力,诚信度要求很高,也是一种较新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这里的“取缔”并非是撤销所谓的“基金管理公司”,而是对这种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禁止。

同时,还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3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该条处理。

第八十七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2条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法第25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本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核准程序都是本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也是法定的,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了这两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受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对基金持有人的巨大责任所作的安排。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出的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即更好地实现本法的立法宗旨。

本条规定,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如下:第一,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第二,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本法第20条第(一)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本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本法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本条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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