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释义汇总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财产除被用于第59条第(七)项活动的法律责任不在本条规定外,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在本条规定。
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责令改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一是罚款。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罚款。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
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内容由店铺收集整理,希望可以为你的复习带来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考点一: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是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的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因此,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非常重要。
本条针对四种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一,禁止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基金管理人所有的财产即其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混淆不清,最后将可能导致本该属于基金财产的权益转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使本该由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承担的损失转由基金财产承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也会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同样的损害。
因此,禁止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第二,禁止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通常基金管理人管理着若干支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支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支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支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支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的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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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前置备于本公司。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C解析: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2.[单选题]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A)中国证券业协会;3万元以下B)中国证券业协会;5万元以下C)中国证监会;3万元以下D)中国证监会;5万元以下答案:C解析: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选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要具有从事B)2年C)3年D)5年答案:B解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需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XXX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刊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接纳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意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刊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继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和谈体式格局收购上市公司的,告竣和谈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XXX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首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释义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证券投资由于本法规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定在某些种类的证券。
广义的证券包括各种表明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狭义的证券则指的是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表明债权关系的债券以及表明股东权利的股票。
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是指狭义的证券,即资本证券。
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是资本证券,或者说是只要是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均可以投资。
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以外的其他领域。
比如美国投资公司法即规定,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者再投资的资金至少应占其资产总额的40%;日本规定,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不动产的取得以及转让。
而本法对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发达,可交易的证券品种较少,市值较低,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还不够规范,企业信用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健全,证券交易监管手段还不够完善。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因此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可以更好地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比较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基金托管人形成相互监督制约关系,从这几年的情况看运作比较规范,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比较适宜的投资工具,对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过严,将限制基金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因此,本法通过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的品种的方式,给基金产品的创新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适当扩大留下必要的空间。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摘要: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国家也在想方设法使企业年金增值。
但是,由于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研究不成熟,法律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大多带有盲目性和高风险性。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的风险性,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缺失,并对其对策展开讨论。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法律机制。
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2004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资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之间的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出现了许多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投资法律问题分析法律规定缺乏严谨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年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性。
我国虽然针对企业年金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企业年金市场还是表现出了不同层次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一)投资比例缺乏限制。
在关于企业年金的各种现行法律中,都缺乏对委托人投资比例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慎,出现亏损或者破产,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
2002年,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许多安然职工都将养老金投到了企业股票当中,但是,因为一直隐藏的债务问题和管理上的原因,安然股价一路狂跌,最后致使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灰飞烟灭。
我国虽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对每一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大体做了限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提分卷(二)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提分卷(二)1. 【单选题】(江南博哥)QDII基金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有()。
Ⅰ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Ⅱ境外证券投资信息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Ⅳ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信息A. Ⅰ、Ⅲ、ⅣB. Ⅱ、Ⅲ、ⅣC. Ⅰ、Ⅱ、ⅢD. Ⅲ、Ⅳ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QDII基金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为:①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②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③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2.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概念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Ⅰ.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的资产规模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收入Ⅱ.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人直接通过分散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Ⅲ.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Ⅳ.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财产A. Ⅰ、Ⅲ、ⅣB. Ⅰ、Ⅱ、ⅢC. Ⅱ、Ⅲ、ⅣD. Ⅰ、Ⅱ、Ⅳ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Ⅱ项表述错误:从本质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代理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资产管理,以期得到比自行管理更高的报酬。
3. 【单选题】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这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哪一方面的联系?( )A. 功能互补B. 相互促进C. 目的一致D. 内容转化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这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的联系。
4. 【单选题】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内容不包括()。
A. 基金销售内容的监管B. 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C.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D. 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2)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3)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5. 【单选题】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基金销售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日益壮大,基金产品种类繁多,销售渠道广泛。
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基金销售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某基金公司违规销售案为例,分析基金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基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销售一款名为“稳健收益”的基金产品时,违反了以下规定:1.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充分揭示该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导致部分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高风险基金产品。
2.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导致部分投资者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基金产品。
3. 涉嫌虚假宣传:甲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对“稳健收益”基金产品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
4. 违规收取费用: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违规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
”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四、案例分析1. 风险提示不到位: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导致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高风险产品,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 虚假宣传:甲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对基金产品的业绩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集合社会公众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涉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为此,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首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本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这一规定是在前几条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的强调,即发售基金份额的前提是基金募集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二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二条释义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以及对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有关文件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的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就可以发售基金份额。
本条第一款是对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前应当公布有关文件的要求,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之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基金合同主要约定了基金活动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主要说明基金产品特性、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其他有关文件”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公布的有关文件。
通过公布这些文件,可以让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基金管理人所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风险揭示、收益分配等具体情况,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通过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可以方便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决策。
二、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本条第一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公布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了解基金管理人所发基金的具体情况,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作出是否购买基金份额的决定。
因此,本条第二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的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有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本条第三款是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提出的要求一是概括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为基金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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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释义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基金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
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
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认购、确认与缴款。
认购是指投资人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确认是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同意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缴款是指投资人缴纳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时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开招募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邀请,投资人要求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确认投资人的购买要求的行为为新要约,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为承诺。
因此,本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法第44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这表明,基金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基金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
基金合同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载明的基金募集所应符合的要求,是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基金的备案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备程序。
因此,只有基金募集达到法定条件,并且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才能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虽然投资人缴纳了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基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达到本法第44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不能生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
不生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担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为的失败,而基金募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行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基金份额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担,而应当由基金份额的发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担。
这些后果包括:
1.承担募集费用。
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承担,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这里所说的债务和费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发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以及为支付上述费用而借贷的债务。
2.返还认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投资人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