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汇总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词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eedde6b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28.png)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词解释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首选工具之一。
然而,对于很多普通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名词可能还比较陌生。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解释一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常用名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投资工具。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一家管理人设立,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通过集中投资的方式,按照既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购买证券等金融资产,以实现投资收益并与投资者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
其中,最重要的名词之一就是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设立基金并负责基金运作的机构,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基金的投资政策、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执行基金的交易和结算等。
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投资者委托。
投资者委托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并授权管理人代为进行投资和管理。
投资者委托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委托或者通过销售代理人委托。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的针对具体投资市场的操作方法和规则。
常见的投资策略包括价值投资、成长投资、指数跟踪、股票择时等。
不同的投资策略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目标,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投资策略。
此外,还有一个关键名词,即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种金融资产的集合,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通过适当地配置不同资产类别和进行资产调整,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的最大化。
最后,我们来讲一下费用问题。
投资基金运作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其中,基金管理费是投资者每年要支付给管理人的费用,托管费是指管理人为投资者保管资产而支付给托管人的费用,销售服务费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的费用。
这些费用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应该考虑费用的高低。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常用名词的解释,希望读者们对这一投资工具有更深入的了解。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5bcf186069eae009581becee.png)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集合社会公众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涉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为此,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首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本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这一规定是在前几条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的强调,即发售基金份额的前提是基金募集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cd09739b9f3f90f77c61bb9.png)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 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 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一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9fc42180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3.png)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类投资组合中,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然而,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旨在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以便投资者和从业人员了解相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之一,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该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销售、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保护。
3.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暂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成、基金净值计算、基金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备案、募集、运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要求1. 投资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及限制进行投资,严禁违规操作和未经批准的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合规性。
2. 信息披露合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内部控制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合规审查等方面的规程和程序,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
4. 投资者保护合规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告知,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2537409dbe1e650e53ea9917.png)
基金业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 (7)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15)关于调剂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7)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 (17)证券投资基金介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营业规程 (1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介入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证券投资基金管帐核算方法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事迹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59)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61)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62)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63)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66)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动的通知 (67)关于制订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看法的通知 (68)关于证券期货审计营业签字注册管帐师按期轮换的规定 (69)关于从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7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治理,规范基金交易行动,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成长,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制订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赞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生意。
第三条本规矩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证券司法、律例、本规矩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前提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相符下列前提:(一)经中国证监会赞成设立并公布发行;(二)基金存续期许多于5年;(三)基金最低募集数额许多于人平易近币2亿元;(四)基金持有人许多于1000人;(五)有经审查赞成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轨制,财务状况优胜,经营行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0df5263968011ca30091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83efbd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50.png)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 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二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 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6d1a9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a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xx年xx月xx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与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防范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与展望录01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发展历程0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形态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国家允许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
02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03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自律组织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02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定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以获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特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透明度,能够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同时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定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收益,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受到的监管也较为宽松。
特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23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通常由专业投资机构或资深投资人士担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清算,通常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出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前必背知识点汇总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前必背知识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7b3be190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8.png)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前必背知
识点汇总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宏观经济
政策和投资者利益为主线,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投资和变现
行为。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协会章程》:章程细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要求,规定会员的义务及处罚机制。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投资管理机
构应当遵守的原则、具体投资管理行为的规定、投资监督检查的要求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
1、《证券法》:该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统一了证券投资基
金法律关系的建立、运作规则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2、《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定义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本概念,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发行人的履行义务,
并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投资管理行为。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办法》:该办法赋予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者基本的权利,并规定投资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一)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职业道德。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5eda981543323968011c9255.png)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释义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因此,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非常重要。
本条针对四种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一,禁止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基金管理人所有的财产即其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使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混淆不清,最后将可能导致本该属于基金财产的权益转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使本该由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承担的损失转由基金财产承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也会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同样的损害。
因此,禁止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第二,禁止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通常基金管理人管理着若干支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支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支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支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
为一支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支基金利益的行为,违背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也违背了受托人的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https://img.taocdn.com/s3/m/b7d39dd0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b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释疑](https://img.taocdn.com/s3/m/584233a627d3240c8447effe.png)
新证券法36大要点全解析及实操释疑本次修订是《证券法》第二次大修,前后经历了四读。
本次《证券法》修订是继2005年之后的又一次大修,在2015年4月与2019年12月间总共经历了四读。
2015年4月一审稿推出的背景是政策支持金融创新,其旨在一步到位修改股票发行制度为注册制,支持证券行业创新,由于其较为激进,且之后不久A 股经历异常波动而被搁置;2017年4月的二审稿在A股异常波动之后推出,具有很强的严监管痕迹,基本上逆转了一审稿的修订方向,对证券发行制度仅做衔接性规定;2019年4月的三审稿推出于科创板被提出之后、落地之前,最大变化是规定股票发行采取双轨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体现了存托凭证、减持新规等当时资本市场最新发展内容;此次通过的是四审稿,科创板顺利落地为其明确规定全面注册制提供了信心。
好了,下面是干货整理上架时间~1扩大证券定义第二条,将CDR、资管产品和ABS纳入证券的定义。
CDR不陌生,2018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就加进去了:资管产品和ABS本质上是标准化的投融资金融产品,符合证券的筹集资金、由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可交易可转让等金融属性,将其纳入证券范畴有利于为规范资管市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与现行《证券法》和三审稿相比,新修《证券法》删去了证券衍生品的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证券法》原则规定的论述,意味着对其进行规范的《期货法》立法加快,会另行推出。
2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如删去证监会发改委相关描述(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二条、三审稿第二十三条),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对应现行《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目前,仅有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其他板块仍为审核制还没有完全注册制,但可以参考科创板的流程:3多方面优化证券发行条件第十二条对于股票发行条件,新修《证券法》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a286b10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13.png)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1. 基金类型与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范围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实现收益最大化。
2. 基金募集与运作基金募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需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运作。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 基金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可靠,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恶意操纵和不当干预。
4. 基金投资与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范围,控制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收取情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应当真实记录基金份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需要,查询基金份额和投资收益状况,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
4. 投资者救济与维权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考试题库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考试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f7d7343c19e8b8f67d1cb92c.png)
一、单选题1、基金销售机构在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终止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A、2年B、1年B、3年D、半年答案:B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条2、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2011年10月1日B、2004年6月25日C、2011年1月1日D、2006年1月1日答案:A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需将销售协议报送()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C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A、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证监会答案:D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5、()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A、中国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C、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D、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答案:B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二、多选题1、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A、监管谈话B、警告C、出具警示函D、罚款答案:B、D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八十七条2、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的活动有()。
A、签订新的销售协议B、宣传推介基金C、发售基金份额D、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答案:A、B、C、D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九十一条3、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A、未按照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B、未按照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C、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D、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答案:A、B、C、D题目来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八十九条4、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等行政监管措施。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cd1e7a870029bd64783e2cf4.png)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释义第九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第25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可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是公司。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这两种形式中一种。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任何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是对该公司出了资;任何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是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从而持有该公司股份。
所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就是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成为股东。
本法第2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管理中履行不同的但又相互配合的职责。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资产组合方式将基金财产用于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资产组合方式将基金财产用于投资。
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成为股东,形成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例如本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证券投资学第九十章公司分析和组合管理
![证券投资学第九十章公司分析和组合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662e3ef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3.png)
第一节 证券组合管理
⑦利率风险 利率提高,债券的机会成本增加,因而债券的 价格与利率呈现反向变动-利率提高,债券价 格便下降。
利率风险比违约风险和破产风险涉及面更广、 辐射度更强、影响力更大、时效更长。
利率风险、违约风险和破产风险是债券和债券 基金投资人尤其应该提高警觉并加以防范的。
第三节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的变化 资本市场的资产估值功能的完善;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所提高,政策市将会淡出; 资本市场的功能从“货币池”转为“资产池”; 股权结构趋向高度分散化和公司治理趋向“内部
人控制”; 股东行为的理性化; 考核的动态化,激励的长期化; 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的国际化; 投资理念的变化:从投机变为理性投资。
第一节 证券组合管理
二、证券组合管理的必要性 在经典经济理论中,厌恶风险和追求收益最大
化是理性投资者最基本的行为特征。 对证券投资进行组合管理,可以在降低资产组
合风险的同时,实现收益最大化。 1、降低风险--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 2、实现收益最大化。 理性投资者厌恶风险,同时产风险 这是股票、债券特别是中小型或者新创公司的 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风险。
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操作运转不良,或 者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累累时,可能申请破产法 的保护,策划公司的重组,甚至宣布倒闭。
破产风险变现为当公司宣布破产时,投资者可 能血本无归。
第一节 证券组合管理
第一节 证券组合管理
⑨政治风险 各国的金融市场都与其国家的政治局面、经济 运行、财政状况、外贸交往等息息相关,因此 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时,投资者除了要承担汇 率风险外,还要面临这种宏观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九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82345403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0e.png)
第九⼗条采取协议收购⽅式的,协议双⽅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存放于指定的银⾏。
【释义】本条是对协议收购的股票保管和收购⾦备付的规定。
为了维护收购⾏为各⽅当事⼈的信⽤,防⽌利⽤收购⾏为进⾏违规操作,考虑到⼀般情况下,协议收购所涉及的股份和⾦额规模都⽐较⼤,如果收购⼈在达成收购协议后没有⾜够的资⾦履⾏收购协议,⼀⽅⾯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市产⽣很⼤的影响,对⼀些投资者来说产⽣误导;另⼀⽅⾯对被收购公司的当事⼈来说,是⼀种欺骗性的⾏为,损害了被收购公司当事⼈的合法利益。
因此,⼀些国家对协议收购专门规定了保全性的措施,要求收购⼈应当委托⼀个指定的银⾏托管收购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应将其所持有的股票托管在某⼀机构。
该指定的银⾏和股票托管机构成为这⼀协议收购的履⾏保证⼈。
在达成收购协议之后,由指定的银⾏和股票托管机构依照协议双⽅的指令进⾏股票和资⾦的结算交割。
参照国际上的这⼀通⾏做法,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协议收购的正常秩序及协议收购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本法专门作出了这⼀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释义
第九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财产除被用于第59条第(七)项活动的法律责任不在本条规定外,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在本条规定。
基金财产被用于第59条其他各行为的,责令改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强调了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一是罚款。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罚款。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违法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
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违法行为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确定。
二是警告。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给予其警告。
这种处罚是一种申诫罚,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是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这种处罚是一种资格罚,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使其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被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暂停或者不再在基金行业从业。
三、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本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59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而取得的基金财产和收益,作出了处理规定:一般应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另行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的规定,应依本条的规定处理违法运用基金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