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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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并选择与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根据《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09]21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推荐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审核评议,形成最终决议。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评审推荐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为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视情况参与理事会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负责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进行初审,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公开征集、评审、理事会决策和社会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第六条公开征集阶段的程序和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合作方案和评审要求,通过以下途径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公布:1.政府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2.电视、广播媒体;3.报刊、杂志媒体;4。

其他便于创投企业或基金知晓的途径.(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投资方案和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1.合作申请书、承诺函;2。

基本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3.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等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4。

投资管理团队介绍:其中至少提供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5。

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6.以往投资的企业列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等;7。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进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联合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要紧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要紧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布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进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以及产业进展政策,遵循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许多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形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进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为落实《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金融办[2009]5号,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措施。

一、落实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由符合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税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企业名称,区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修订并发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确定合作伙伴,并正式运作实施。

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设立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

研究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三、支持各类主体深度参与PE行业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形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业务发展建立我区创业企业项目库,搜集优秀项目信息,搭建沟通桥梁,将我区的优秀创业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并使其免费分享“信用海淀”以及政府重点拟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

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拓宽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协助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优先推荐在我区注册的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研究建立中关村股权交易所。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在中关村西区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并参照我区创投企业等有关政策在购租房补贴上给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在日前发布,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中小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弥补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和资金量不足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政发[2006]10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2【实施日期】200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 第⼗六条引导基⾦参股创投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按有关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三)投资阶段: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投资⽅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六)不得对已在⼆级市场上市、挂牌等企业进⾏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期货及⾦融衍⽣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条基⾦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调整;协调⽆效的,报请联席会议同意后,将引导基⾦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九条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五章引导基⾦退出 第⼆⼗条引导基⾦遵循市场规则,与社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出资份额\⼀般情况下与社会投资机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

引导基⾦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参股创投企业收购等⽅式退出。

第⼆⼗⼀条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未经引导基⾦同意,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退出,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有下述情况之⼀的,引导基⾦可⽆需其他出资⼈同意选择退出,且按引导基⾦实际出资额及⼈民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签订投资⼈协议后3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或增资⼿续的; 2.引导基⾦出资拨付参股创投企业账户6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出资额投资的; 4.参股创投企业管理机构或锁定的主要成员发⽣实质性变化,未得到引导基⾦认可的; 5.参股创投企业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未退出的。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八月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投资)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条中海投资以“引导、放大、促进、安全”为宗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

第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发起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其企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合作方的产生第五条合作方应向中海投资提出申请,经中海投资初步审查、专家评审,最终由引导基金管委会(或海淀区区长办公会)确认。

第六条合作方应该向中海投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提交个人身份相关证明);(三)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董事、合伙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拟派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五)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六)合作方案及参股企业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书、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制参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七)合作方最近三年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关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合伙协议;(八)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九)中海投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海行规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设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导向,以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为着力点,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入实施“南优北拓”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助推产生“四个一批”成果。

第四条成立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常务副区长任联席会总召集人,主管区领导参加,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金融办、区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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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政发[2006]第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进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联合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要紧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要紧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布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进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以及产业进展政策,遵循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许多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形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进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并托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治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治
理机构)。

在引导基金进展到一定时期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它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途要紧包括:
(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要紧通过参股设立和进展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进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截了当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为鼓舞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专门项目,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截了当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
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治理能力。

此外,其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要紧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业进展政策;
(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然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股票等业务,其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
(四)在投资时期的选择上,应以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主;
(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淌性;
(六)要紧围绕海淀区技术资本要素市场开展投资项目选择和资产转让等活动。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治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出资人与投资治理运作、资金托管相互分离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受托治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治理和投资运
作。

区政府自身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只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截了当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受托治理机构主管部门,其要紧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操纵等治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
(二)对受托治理机构及其治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形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判工作;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和治理,并相应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治理运作体系、风险操纵体系以及鼓舞约束机制,提高专业治理能力,实现对引导基金的有效治理。

第十七条受托治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紧目标为:
(一)发挥引导基金“母基金”的功能,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形成风险投资资金快速放大效应,构建起以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二)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快速进展,推动科技型创业企业走向市场;
(三)在实践中不断积存体会,逐步探究出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海淀区特色的基金治理运行模式;
(四)培养出一批创业投资专业治理人才。

第十八条为保证资金安全,区政府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
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托管银行的选择应从内控机制、专业人员素养、托管体会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为检验引导基金的实施成效,不断改进治理,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区政府可托付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政策实施成效评判。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受托治理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治理机构及其治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形实施监督检查,并和谐区属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依据对受托治理机构的考核评判方法(另行制定),对受托治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引导基金整体治理运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判。

第二十三条受托治理机构应同意并配合有关部门及其托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方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受托治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形,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的4个月内向海淀园创业促进处及区财政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情形,发觉资金专门流淌现象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关于引导基金治理过程中显现的违规行为,区国资委、财政局、海淀园创业促进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托治理机构在引导基金治理过程中显现重大过失的,能够取消其对引导基金的治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国家政策承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则本方法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章程及引导基金资金治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本方法制定。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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