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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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及常居农村的所有非城镇户口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健康体检,以乡镇(乡镇有分院的按乡镇院和分院所属辖区属地管理,下同)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

第六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扶助村、组个人的,抵交参合农民缴费,由乡镇财政负责收取,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九条每年月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截止时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体检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县有结余时可安排健康体检、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补偿。由县合管办提出补偿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当出现透支时,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金额的比例分担。基金节余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四)体检基金。当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开始提取体检基金,以每人元为上限。体检基金由县合管办提出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

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体检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核算。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县合管办、县财政局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前日为上月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县财政局对县合管办审定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复审后,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一)门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管理,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定点村卫生服务站、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就诊,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补偿。在本乡镇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享受补偿。参合农民家庭账户门诊基金,可捆绑使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者,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办法》办理,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不得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二)住院。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其中: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元,县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一级医院为元,二级为元;在省内市州级和县外的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元,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个人年度住院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元(指每个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上限)。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

、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补偿,元以上补偿;县万密斋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在县级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在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的,起付线、分段和补偿比例按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同时进行住院费用包干或限额,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在省、市级和县外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凡是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者的住院费用,比照上述各类各段补偿比例,再按其标准的补偿。省、市即时结报的补偿比例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

、为鼓励使用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药及适宜技术的费用提高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元,有合并《住院病种目录》内的疾病时,剔除住院分娩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农村五保户对象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零起付线,按补偿;在县外住院的,除保留零起付线外,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

、部分病种实行最高限价,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单次视为一次住院,在县外医院门诊放化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

、怀孕夫妻可提前为子女参加新农合。未参合的新生儿,母亲当年已经参加罗田新农合的,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其费用补偿按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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