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汕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概述:
1. 基本原则:基于全民健康的理念,将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作为首要目标,坚持
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2. 参保范围:将农村居民纳入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农村农民工等。
3. 财政支持: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用于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
推动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
4. 参保方式:推行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鼓励农村居民参与合作医疗保障,可以通过
缴纳一定的保费获得保障。
5. 报销比例:根据个人负担能力和医疗费用情况确定报销比例,一般情况下,政府将
承担较大比例的医疗费用。
6. 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通
过监管措施保证医疗质量。
7. 医疗费用控制:通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并推行医
疗服务价格透明化。
8. 疾病管理和健康教育: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的健
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
9. 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此外,具体的工作方案还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以确保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方国伟;方鲜明;刘军;张跃敏
【期刊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年(卷),期】2000(14)7
【摘要】@@ 罗田县地处鄂东大别山南麓,面积2 144平方公里,是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贫困县.骆驼坳镇位于罗田南部,作为合作医疗试点乡镇,1998年5月1日,在全镇启动了以住院保偿为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1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该镇恢复合作医疗是正确的,住院保偿的方案是适宜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是科学适用的,达到了互助共济、分担疾病风险的目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近,我们对该镇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介绍如下: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方国伟;方鲜明;刘军;张跃敏
【作者单位】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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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黄政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0日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二次补偿,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内容第四条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凡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新生儿出生时错过规定缴费时限的,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罗田新农合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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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的精神,为建立城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突出门诊现场兑现、大病重病住院审核报销的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公正公开、适当补偿、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黄石市城区新农合工作由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医疗监督管理;市卫生部门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制定城区新农合政策,负责上报新农合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反馈;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就医管理、待遇核付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身份认定、登记、新农合费用代收和区级财政的资金补助等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黄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武汉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为目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的差距,逐步形成全市参合农民享受均衡无差异的新农合政策实惠,最终实现全市新农合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建立区域一体、政策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2011年,我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探索和推进市级统筹模式,通过实施“政策制度、筹资标准、基金管理、补偿范围、补偿政策、服务监督、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八统一,提高全市新农合资金使用质效,减少各地补偿水平的差异,促进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改善服务水平,方便参合农民充分利用全市医疗资源,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程度和受益水平,增强新农合基金保障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鄂政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2008年,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新农合制度覆盖到全省所有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全部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到201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原则。
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公平享有、公平受益,权利与义务对等;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坚持互助共济,抵御风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资金筹措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40元。
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贫困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2元,县级财政承担8元;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2008年开始启动新农合工作的城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20元,其他县(市、区)的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于2009年统一提高到不低于20元。
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征求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随着中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也为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当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不足、参保群体不全面等。
为此,我们需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相对薄弱,缺乏统一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 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监管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由政府主导,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
明确相关政策和制度,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
3.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确保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提高参保群体覆盖率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群体覆盖率不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具体措施包括:1. 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除了农民外,还应将农村留守老人、农村儿童等特殊群体纳入参保范围,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2. 减轻参保负担。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参保费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参保费用。
3. 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参保的认知和了解程度。
三、提高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服务能力较弱。
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能力,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农村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投入。
鼓励农村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增加农村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岗位补充。
通过定期培训医生和护士,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萍府办字〔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日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转移,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人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分轨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做好工作衔接。
将原各县(区)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同级人社部门。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
然而,农村医疗资源的不足与分布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导致了一些农村居民在医疗服务上面临较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3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被提出,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一、征收标准与范围根据2023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将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将包括所有农村居民,无论是农村户籍还是农村流动人口。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 家庭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将免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这一标准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平均收入确定。
2. 家庭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农村居民将按照一定比例征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具体比例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将由当地村级组织负责,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2023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将征收的基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支持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提升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2. 补充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3. 扩大农村居民医疗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和报销额度,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
4. 支持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将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2. 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3. 定期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宣传与教育为了让农村居民充分了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计划的目的和意义,将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具体措施如下:1. 制作宣传材料,如海报、宣传册等,向农村居民普及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知识。
2.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如宣讲会、义诊活动等,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认知和参与度。
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
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为推进健康扶贫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患病后得到有效及时救治,按照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卫计发〔X〕12X号)文件精神,经县卫计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县域内实施农村贫困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X卫生院全部住院病人已经实施“先住院后付费”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与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减轻患者垫资压力。
二、工作范围(一)实施对象。
参加新农合的农村贫困户住院患者(未经调查核实,不能排除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病人除外)。
(二)实施区域。
X籍农村贫困户患者在X县域内新农合定点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办民营医院不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三、工作流程(一)入院手续。
在县级医疗机构,符合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持新农合参合相关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卫计部门联合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医院可收存合疗证、贫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作为抵押。
对不愿质押相关证件的贫困住院患者,可根据病情测算只预缴纳新农合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住院期间欠费也只续交新农合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
(二)费用结算。
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
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质押的相关证件。
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无病人”、五保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就诊仍按原政策执行。
2024牧区推行新农村医疗合作工作方案
2024牧区推行新农村医疗合作工作方案一、确定工作目标在牧区推行新农村医疗合作工作,旨在提高牧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通过实施这一工作方案,期望实现以下目标:实现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降低牧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牧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增强牧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医疗合作组织:由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牧民代表共同组成医疗合作组织,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完善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牧民就医。
实施医保优惠政策:制定医保优惠政策,减轻牧民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牧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牧区医疗合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建立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成立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
组建专家委员会:由医疗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项目评估。
建立实施机构: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组成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成立监督小组:由相关部门和牧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为保障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好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和医保基金等。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建立奖惩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五、医疗服务提供在牧区推行新农村医疗合作工作,需要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鄂政办发[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武穴、长阳、谷城、老河口、公安、云梦、丹江口和大冶等8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没有确定为试点的地方,也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一日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 目标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农民达到90%以上。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黄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一)统一管理体制。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鄂州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发[2006]2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鄂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户口在本市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各区及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乡合管办),为市合管办委托经办机构。
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市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农村信用合作社、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汕府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汕尾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市委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提高农民身体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省的要求:2009年参合覆盖率应达95%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水平不低于总费用的4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各县(市、区)2009年参合覆盖率一定要达到农业人口的98%以上,争取达到100%。
各县(市、区)人口数应以县(市、区)统计局确认为准。
具体是:2009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10元。
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中央4元、省财政61元、市县财政25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
罗田社保补助实施方案
罗田社保补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罗田地区的社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罗田社保补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补助对象范围。
本次社保补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罗田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
具体的认定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罗田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补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补助标准。
针对不同的补助对象,制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
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特困人员和残疾人将根据其生活状况和需求确定补助金额。
同时,对于其他困难群体,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
三、申请流程。
社保补助的申请流程将简化和透明化,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将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将严格审核,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
四、资金来源。
社保补助资金将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同时也会引入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支持。
确保社保补助资金的稳定来源,保障补助对象的持续受益。
五、监督与评估。
社保补助实施方案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同时,也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确保补助实施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宣传和推广。
为了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人群了解和享受到社保补助政策,将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向社会公众传达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人群积极申请补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七、其他事项。
除以上内容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社保补助实施方案的全面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的罗田社保补助实施方案,将有效提高罗田地区社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也将为罗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让罗田地区的社保工作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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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及常居农村的所有非城镇户口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健康体检,以乡镇(乡镇有分院的按乡镇院和分院所属辖区属地管理,下同)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
第六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扶助村、组个人的,抵交参合农民缴费,由乡镇财政负责收取,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九条每年月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截止时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体检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县有结余时可安排健康体检、大病二次补偿。
大病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门诊医疗基金。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补偿。
由县合管办提出补偿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
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当出现透支时,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金额的比例分担。
基金节余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四)体检基金。
当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开始提取体检基金,以每人元为上限。
体检基金由县合管办提出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
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体检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核算。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县合管办、县财政局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
每月的前日为上月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
县财政局对县合管办审定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复审后,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一)门诊。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管理,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定点村卫生服务站、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就诊,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补偿。
在本乡镇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享受补偿。
参合农民家庭账户门诊基金,可捆绑使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者,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办法》办理,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不得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二)住院。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其中: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元,县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一级医院为元,二级为元;在省内市州级和县外的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元,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
个人年度住院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元(指每个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上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
、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补偿,元以上补偿;县万密斋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在县级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在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的,起付线、分段和补偿比例按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同时进行住院费用包干或限额,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在省、市级和县外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
凡是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者的住院费用,比照上述各类各段补偿比例,再按其标准的补偿。
省、市即时结报的补偿比例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
、为鼓励使用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药及适宜技术的费用提高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元,有合并《住院病种目录》内的疾病时,剔除住院分娩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农村五保户对象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零起付线,按补偿;在县外住院的,除保留零起付线外,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
、部分病种实行最高限价,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单次视为一次住院,在县外医院门诊放化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
、怀孕夫妻可提前为子女参加新农合。
未参合的新生儿,母亲当年已经参加罗田新农合的,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其费用补偿按标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