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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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卖方迟迟不肯搬离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7日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受丁某委托出卖丁某所有的位于成都温江区某小区2栋301房,2015年6月15日贾某与丁某、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仅约定:

1、房屋交易金额为80万元,预交79万,(对剩下一万只是口头三方约定,待丁某将水电等生活用费交完再付款)。

2、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帮助贾某完成过户手续。但合同上并未约定丁某何时搬离房屋,也未约定违约责任。现贾某已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依法取得该房所有权。但事后丁某主张合同上并未约定何时搬离,故迟迟不肯将该房交付给贾某,并主张贾某须先支付其剩下一万元。现双方因合同签订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分歧,产生纠纷。贾某找到霖澳律所,将案件委托给了我所专业房产律师。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该房屋,丁某一次性支付贾某15000元损失费

霖澳律所房产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内容对交付房屋的期限约定不明,贾某有权随时要求丁某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案件中的贾某有义务先履行,而丁的行为已经表明即将违约,贾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案件中的丁某违约已经给贾某造成损失,丁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霖澳房产律师提醒您:当下社会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道德、道义,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当发生房产纠纷时不要慌张,只要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产律师才是的胜诉之道。

案例二:我的房子被卖了,责任谁担?

案情简介:

曲某多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几年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又出售给郭某,郭某入住后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曲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对房屋登记机构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

庭审中,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曲某购买房屋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郭某的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且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异议登记申请或司法查封的情况。法院因此驳回了曲某的申诉。

霖澳房产律师点评: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够通过依法登记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一房多卖”案例,曲某虽然买房在前,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备案,不具备排他性;郭某虽然买房在后,但依法登记并实际占有房屋,合法取得物权。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曲谋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还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进行登记。曲某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向开发企业进行民事诉讼,追偿购房款,并要求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为霖澳律所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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