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北朝的官职任用制度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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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事制度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 景
士族制度
士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 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有社会现象。
土地制度的改革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实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允许土地的买卖和兼并,这使得土地集中程度日益提高。
水利工程的兴修
政府积极兴修水利工程,如灌溉渠道、堤防等,以保障农业生产的 正常进行。
农具的改进
这一时期,农具得到了改进,如犁、耙、耱等,提高了农业生产效 率。
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按照人口比例征召士兵,不同年龄和身体条 件有不同的征召标准。
募兵制
以赏金或福利待遇吸引符合条件的士兵参军 。
军事训练
包括马术、射箭、刀枪剑戟等基本技能训练 ,以及阵法、战术等战术训练。
战争与战略战术
战争动员
需要充分准备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并合 理分配和调度。
战略布局
根据敌我形势、地理环境、兵力配置等因素制定战略 布局。
参照《晋律》制定,共20篇,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执行与司法审判
执法机构与官员 司法审判制度 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三公尚书、廷尉、御史中丞等为主要执法官员,各州刺 史、郡守等在辖区内行使执法权。
审判程序、证据采集、案件审理等都有详细规定,强调 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执法官员的权力过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法律条文过 于复杂,难以操作。
南朝的管理制度
南朝的管理制度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时期,时间跨度大约在420年至589年之间。
南朝的政治组织和管理制度在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这一时期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本文将对南朝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这一时期的政治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南朝的政治组织南朝时期,政治组织主要包括朝廷、官员和地方政权。
1. 朝廷南朝的朝廷分为两种,一种是南齐和南梁的朝廷,另一种是南陈和南齐的朝廷。
南齐和南梁的朝廷和北朝的朝廷类似,设立宫廷、内廷、礼部等机构,有尚书、侍中、中书令、尚书仆射、门下省等官职,实行六部制。
而南陈和南齐的朝廷则是根据北魏的制度改制而成的。
2. 官员南朝的官员分为文官和武官两个类别,文官包括尚书、左右将军、吏部尚书、度支尚书、工部尚书、户部尚书、礼部尚书、兵部尚书等,武官包括大将军、护军将军等。
3. 地方政权南朝的地方政权主要由府、州、县三级组成,地方官员由朝廷任命,实行“一房三议”的管理制度,即由主官、县丞、县尉三人共同管理地方事务。
二、南朝的管理制度南朝时期的管理制度影响深远,具有独特的特点。
1. 阶级制度南朝时期的阶级制度相对宽松,社会上存在着地主阶级、士族阶级、庶民阶级以及奴隶等多种阶级,其中士族阶级在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2. 财政制度南朝的财政制度相对完善,主要包括赋税制度、钱币制度等,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田赋、丁赋、商税等,钱币制度以五铢为基本单位。
3. 地方政权南朝的地方政权实行“州郡县乡”制度,地方官员由朝廷任命,实行“一房三议”的管理制度,实行堂会制度,即以家族为单位进行自治和管理。
4. 军事制度南朝的军事制度主要包括府兵制度、锻造制度、征发制度等,府兵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组建,征发制度主要由朝廷组织,以应对战争和外敌侵略。
5. 文教制度南朝的文教制度相对宽松,南朝各个朝廷重视文教事业,在宫廷设立太学,同时还在地方设置州学、县学,鼓励学习儒家经典和文化知识。
中国各朝代的官职是怎么设置的
中国各朝代的官职是怎么设置的中国历代职官由于夏朝到秦朝2000多年间的关于职官的资料很少,而且真伪难辨.很长一段时期研究职官要么完全依据《周礼》,要么忽略不谈.但是《周礼》成书较晚,其中内容和铜器铭文相比多有不符,许多学者都认为不能完全依据此书来研究西周的职官.如果忽略,则这段时期的职官完全是个空白.现在一般以甲骨文、金文以及比较可靠的文献来研究秦朝以前的职官制度.夏商时期夏商时期国家规模比较小,机构也简单,没有明确的职务分工.在这个时期,国家的君主称为“后”或“王”.在王以下权力最大的是“史”,也称为“巫”.他们是上帝与人间的沟通者,上帝的旨意由他们传达给君主,再由君主来执行.甲骨文中很多都是进行这种行为的纪录.夏朝的职官如羲和(主管历法)、大理(主管诉讼)等都是由巫史担任的.巫史的职务一般是世袭的.此外,王的亲属子女也经常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大都没有明确的职务名称.商朝后期,王族的长老有称为“父师”、“少师”的,对王负有辅佐、指导的责任,如箕子、比干.这一时期的国君还有一些管理家务的奴仆,称为臣、宰等.他们本来是一些奴隶,由于得到君主的宠信,有时也参与一些政事.西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国家的最高君主成为“王”,又称“天子”、“天王”.王位一般由嫡长子(参看宗法)继承,预定的王位继承人称为太子.王的正妻称为“后”.此外,诸侯的封地称为“国”,大夫的封地叫做“邑”.他们都是天子的臣民.王室机构是中央政府,诸侯和大夫的机构是地方政府.军政大权掌握在王室和外戚的手里,巫史的地位大大降低.王以下地位和权力最大的是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三公).在王年幼或缺位时,可以代行王的权力.这一时期形成了以卿士为首的政务部门,是最高的政务官,兼掌军事、行政、外交等事,一般由2、3人担任.卿士以下,开始有明确的职务分工,司徒掌管土地和劳役;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木工程建设;司寇掌管刑罚.太史的地位很高,与三公、卿士并列,但是其职权范围小了很多,主要掌管历法,起草政府文书,记载国家大事等.御史掌管档案,太卜掌管占卜,宗伯掌管礼仪和祭祀,乐师掌管音乐和教育.相是辅导君主礼仪的临时职位,一般由诸侯、太史或大行人担任.总管王家事务的称“宰”,掌管王家膳食的称“膳夫”,掌管王家车马的称太仆,负责王宫警卫和教习武艺的称为“师氏”,王宫的卫士叫做虎贲.西周开始王宫使用宦官做杂役,称为寺人.诸侯的职官设置与王室大致相同.执政的卿由周天子任命,世代相袭,称为“卿”,但是不能称为“卿士”.战国-清朝末年这一时期长达2300多年.君主地位非常高,权力高度集中.巫史和宗族的地位下降,而君主的臣仆和侍从的地位上升.秦朝以后,国家机构的设置日趋复杂,职务分工越来越细,职官的设置非常复杂.职官的分类中国的职官系统非常复杂,变化也比较多,下面简要介绍了各种类型的职官的沿革.国君国君是一国之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最大的官.战国以前,国君称为“后”或“王”.王是至尊的意思,代表上天统治人民,又称为“天子”、“天王”.春秋之后,诸侯国也开始称王.到了战国,有的诸侯国甚至称“帝”,但是未成定制.到了秦朝建立后,秦始皇才开始使用皇帝的称呼,并一直沿袭到清朝的灭亡.受此影响,皇帝的正妻称为皇后,皇帝的母亲称为皇太后.历史上的一些少数民族政权,国君的称号也不一样,例如:单于(匈奴)昆莫(乌孙)候娄訇勒(高车)可汗(鲜卑、回纥、柔然、突厥、契丹、蒙古)赞普(吐蕃)宰相宰相是国君之下最高的行政长官,历代叫法不一,只是一个通称.参看宰相.中央各部门长官从西周开始,政府部门开始分化.西周分为六个部门,各设长官: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大行人、宗伯.到了秦朝统一后,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所谓的“九卿”.九卿包括: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和历法、医疗)郎中令(宫廷守卫、议论)卫尉(掌管宫门警卫、朝贡)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和全国的马政)廷尉(掌管司法)典客(管理少数民族)宗正(管理皇族事务)治粟内史(管理国家财政)少府(管理皇帝的财政,以及国家政务)另外执金吾掌管京城治安,将作大匠掌管土木营建,大长秋管皇后旨意的传达和后宫事务管理.他们与九卿合称“十二卿”.魏晋以后,中央机构又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尚书机构迅速发展.秦朝时的尚书台只是属于少府下面的一个机构.魏晋以后尚书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改名为尚书省,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尚书省下分为各曹.到了隋唐时期,渐渐演化为六部,一直沿用到清朝.即: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财政礼部掌管祭祀、教育和考试兵部掌管军事刑部掌管司法工部掌管土木建筑和交通六部形成后,九卿职权大大缩小了.武官西周时不设武官,官员文武兼管.到了春秋时期晋国设置中、上、下三军,国军任命军队统帅,才开始有了武官的设置,但是三军将领仍然兼管政事.秦汉以后,武官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警卫皇宫和京师的军队将领掌管军事行政的武职领兵作战的将帅西汉时,太尉(后改称大司马,东汉时又改了回来)掌管全国的军事行政,统兵作战的武官有大将军、车骑将军等,还有名目繁多的杂号将军.魏晋以后,大司马、太尉、大将军等成为了虚衔,没有实权.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是全国最高统帅.西魏、北周实行府兵制.全国分为100个府,每府以郎将统领.隋朝和唐朝继续实行府兵制.中央禁军设十六卫.都督管数州的军事.唐高宗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称为节度使.中唐以后,府兵制破坏,从募兵中组成中央禁军,共十个军.其中神策军实力最强,设护军中尉和中护军,为禁军统帅.唐代战时有元帅、副元帅为最高统帅.元帅一般以皇族担任,副元帅为大臣担任.中唐以后又以宦官监军,称都监.唐代还有经略使、招讨使、制置使、团练使等武职,多为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等担任.五代后周设殿前司,以都点检为禁军统帅.宋朝时,正规军称为禁兵.由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分别统领.教练武艺的军官称为都教头,教头.禁军调度权归枢密院,由皇帝亲自指挥.南宋时,禁军已经不存在,收编了诸将所辖部队,称为御前军.出兵时其统兵将领称为“某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辽朝守卫京师的部队称为“御帐亲军”,设侍卫司统领.警卫皇帝的部队称为“宫卫骑军”,设宿卫司统领.北枢密院掌契丹兵马,南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作战时设天下兵马大元帅.金朝的皇帝亲军由殿前都点检司统领.战时设元帅府,由都元帅指挥.元朝成吉思汗的卫队称为“怯薛”.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关.明朝军队实行卫所制.皇帝亲军初为十二卫,后来增至二十六卫,锦衣卫就是其中之一.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和绿营两大系统.临时征召的部队称为勇军,例如曾国藩的湘军就是这种.监官与谏官中国古代职官的一个特点就是监官的发达.监官是监察各级官吏的.谏官则是规劝君主的过失,使其改正.随着专制体制的加强,到了清朝时,监官与谏官已经合并,统称为言官.监官的设置始于战国,最初由御史兼任.直到西汉末年,御史才成为监察官的专称.并一直沿用到清朝.谏官在西周时虽然没有专职,但是公卿大夫都有进谏的职责.春秋初年齐桓公设大谏,为谏官设置的开始.秦汉时有谏官之职但是没有专门机构.隋唐时,门下省逐渐成为谏官的主要机构.辽以后,谏官名存实亡,甚至不复存在.明清时,谏官的性质与监官相近.君主的秘书与文学侍从君主的秘书是从史官中分化出来的.主要负责君主诏令的起草、君主言行的记载、官书的编撰等.在商朝时就已经有太史、内史等富于秘书性质的官职.秦汉时期,御史大夫为秘书之长.魏晋以后,中书省掌管秘书的工作.唐代时,又设翰林院,负责起草诏书和作为文学侍从.又有学士院,最为君主对文人的礼遇,学士的地位往往高于宰相.学官学官又叫教官,指主管教育的官员和政府任命的老师.西周时学校有师氏教武艺,乐正教诗书礼乐.秦朝和汉朝有博士官,教授经学.隋唐以后有国子监作为政府的学校,设有祭酒等职.宫廷事务官宫廷事务官是指为君主及其家属服务的职官.它起源于君主的家臣.战国时期设有少府,到秦汉时成为了九卿之一,其中设有很多官职,都是为君主服务的.魏晋以后,宫廷事务改由门下省负责.隋朝时改称殿内省,唐朝改为殿中省.到了明朝,不设总管宫廷事务的机构,其职责由宦官和女官分掌.清朝则以内务府总管宫廷事务.地方长官另请参看中国行政区划西周实行分封制,地方长官分为诸侯和大夫两级.秦朝统一后,万户以上的县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称长.汉代时,京师所在的郡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相当于郡太守.另外,汉武帝时设13州,长官为刺史.京师所在州的长官称为司隶校尉.唐朝时每道设观察使,又有节度使为地方的军政长官.到了宋代,县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县,府一级的长官称为知府.明朝省级官员称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行政,都指挥使司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监察.中期以后,有总督,巡抚纵观一省军政.清朝于明朝大体相同.佐官、属官与胥吏在长官之下,有数量非常庞大的佐官、属官与胥吏,他们有些类似于现代的公务员.其设置也非常复杂,各个朝代的叫法也不相同.比如清朝的师爷就是这种性质的.荣誉性质的官职在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中,还有非常复杂的加官、试官、赠官、加职、加衔、兼官等情况.官员的级别中国古代的官职有非常严格的等级制度,表示等级的有:爵位:多根据亲缘关系和功劳大小而定,并且长期不变,可以世袭.勋官:主要用于奖赏有功人员所定的称号.品:是区分官员等级的标志.散官:表示官员实际等级的称号。
南北朝时期的官职
南北朝时期的官职南北朝官制,从三公九卿制向更高级的三省六部制演进的过渡时期。
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南北朝时期的官职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南北朝时期官职中央官制自西晋至南朝,或设丞相,或设司徒,废置不一,但若要总揽朝政大权,必须加有“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行,否则只是赠官,并无实权。
朝廷又有“八公”,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它们是为了尊崇士族望重之人的荣宠性虚衔。
此外又有“位从公”。
凡骠骑、车骑等及光禄大夫等,若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头衔,都属于位从公。
这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令仍掌管草拟诏令、策划国政,位尊权重。
由于中书省权势日重,对皇权专制的威胁渐大,于是晋时将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并且扩大其长官侍中的权力,使它参予朝政,“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以此来限制中书省的权力,互相箝制。
此时尚书台作为执行机构,其组织愈加完备,分工也更为细密了。
在朝廷不设“录尚书事”时,则以尚书令为尚书台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共同参预朝政。
其下有左右仆射等官。
西晋时,尚书台曾设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等六大曹,以后又有一些增减,至东晋时成为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大曹,每曹各设尚书为其长官。
西晋时又置小曹三十余,设尚书郎二十余人,分曹主事;东晋以后逐渐省并,以三、四个小曹为一部,或五部、或六部不定。
南朝时,改尚书台为尚书省。
总之,这一时期是三省开始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时代。
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之间的权限、分工也是逐渐趋于严密的。
由于三省权力的扩大,原秦汉以来的九卿职权多被侵夺,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卿的职权已有很大变化,有的只徒具虚名,有的则从中央执行机构一落而成为某一方面的具体服务机构了。
例如:光禄勋原是皇帝的侍从武官长,握有兵权,西晋时称光禄卿,只有空名了,以至“不复居禁中,又无复三署郎,唯外宫朝会,则以名到焉。
”北齐时光禄卿成了安排筵席的衙门了。
至于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朝,长达二百年的统治,其官制基本上沿袭了魏晋以来的旧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官人法制度
晋代爵位、官品对照表
爵 开国郡公、县公 开国县侯、伯、子、男 县侯 乡侯 亭侯 关内名号侯 关外侯 官品 一品 二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 七品
(5)中正制度 “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 区别人物,第其高下。” ——《通典 》 州郡中正,一般由本州、郡籍出身的官僚兼任,他们多 是当地有名望、有地位的人,能够操纵地方舆论,掌握人 才的评价。 由中正评出本州郡人物的品级之后,上报司徒府,由司 徒左长史进行审核,认可之后,转送吏部,以品授官。
家族地位与父兄官爵,即资,在品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绪)领中正,长沙王晃属选用吴兴闻人邕为议槽,绪 以资籍不当,执不许。” ——《南齐书· 张绪 传》
魏门资家格的任官“品第”。
2、官品 官品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是与人才评价相结合的人才 任用制度。它的具体做法,是基于官署或官员职位的重要 性,将全部官员职位进行区分,以规定其任职者必需的人 才品级要求。 官品与官阶的区别: (1)官阶的特征是以等级区分官员职位;官品是从人 才需求的角度出发规定该官位所需的人才品级 (2)官阶制度下,长官的官阶要高于下属的官阶;同 一官署中的长官和下属,可能需要同一品级的人才担任 (3)官阶高则秩俸高,反之亦然;官品却与秩俸联系 不大
(3)赐官 赐官是魏晋时代,皇帝赏赐臣下亲属官位的制度。赏赐的 对象,一般是皇帝的功臣、宠臣、老臣,还有一种是与任 子制相结合的赐官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所赐官一般是郎 官。时风亦不以这种赐官为重。
(4)赐爵与袭爵
曹魏爵位、官品对照表
爵 诸国:王、公、侯、伯、子、男 诸县侯 诸乡侯 诸亭侯 诸关内名号侯 官品 一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
(2)试经 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过考试途径获得资品入仕的还有国子 生、太学生、州郡学生。三国时期,曹魏、吴都颁布了以 试经评定诸生的规定。魏晋延续这一制度。 “(县)令问卞:‘能学不?’答曰‘愿之’。即使就学 。……卞后从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 ——《晋书· 刘卞传》 “晋武帝泰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 品,听留。’诏:‘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 ——《宋书· 礼志》
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
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士制度。
它与“继汉开唐”的魏晋南北朝一样,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九品官人法的研究还相当薄弱,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史实尚未得到合理的阐释。
在它创立之初,也并不是以门第作为唯一条件,而是具有纠正时弊、激浊扬清、提高官吏流品的作用。
概括而言有下列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协助朝廷,选择各地人才。
汉代选官与选士是相结合的,士人只要被察举,就可以做官。
隋唐以后,选官与选士分为两途:士人考试录取后,只是取得资格,还须经过中央吏部考试合格后才能做官。
这是封建国家把用人之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的结果。
九品中正制度则是选官与选士属于半分离的状态。
即选官之权属于尚书省的选曹,推荐和品状士人之权则归于中正。
也就是选曹的授官基于中正的品评。
所以它是察举制度演变到科举制度的一个过渡形式,两者名分而实合。
因为在“士流播迁,详核无所”的情况下,四民错杂,单凭选曹少数人员来铨衡选用全国人才,是有情况不明、人物不熟等困难的。
而由本籍的中央官吏兼任中正,在中正之下,又设有协助察访的“访问”,这就可以帮助朝廷由点及线,由线及面,既可以起到广察全国各地人才的作用,又可以避免察举制度下地方长官拥有过大的用人之权。
二是评选制度缜密。
中正品第人物,以九品区分人才的高低,这在人才学的分类上具有进步的意义。
而且每隔三年,定期进行品评,品评时,又根据被评者的实际行为或表现予以升降,这就起着考核人士,激励人心,劝导风俗,诱发人们去伪从真、去恶从善的作用。
其立法不可谓不详密。
这种考察人才的办法,由于它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后来终被隋唐王朝所汲取,成为对官吏进行考核的考课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是在实行初期,中正采择人才颇能注重乡议。
东汉时,乡里品评人物颇注意士人的道德行为。
在九品中正实行的初期,此流风余韵仍继续保持着。
三是加强了世族门阀的统治。
东汉末年的举用人才,事实上已被大族所操纵,不过那时候的名士与大族还没有完全合流,制度上也没有将门第家世列为取舍人才的必备条件。
南北朝中央官制差异
南北朝中央官制差异孟子凯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史中具有重要地位。
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开隋唐,在中国官僚制度发展史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对南朝与北朝的中央官制的发展进行对比,观察这一时期官僚制度发展的特点。
南朝晋代以及南朝的官制,承袭汉魏,并且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到了南朝,隋唐的三省制雏形已经形成,并且逐渐发展完善。
这为古代官僚制度走向巅峰打下了基础。
尚书台(省)演变为决策与行政合一的政治中枢。
晋代三公和诸卿仍然有一定地位,但无论是决策权还是行政权,都已尽归尚书台。
尚书台以尚书令为首长,尚书仆射为副贰,令、仆之下为尚书曹,多分为六曹,尚书令、仆和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八座”合议决策。
尚书曹下设尚书曹郎,负责具体行政。
同时,又有尚书左右丞负责尚书台日常运行。
中书省发挥重要作用。
尚书台转变为宰相机构,其原有的起草诏书等职能改为由曹魏新设的中书省承担。
中书省长官为中书监,中书令为其副贰,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职。
早期中书监、令直接为皇帝起草诏令,东晋时随着中书省地位的提高,中书监、起草诏令的任务改由中书侍郎承担。
到了南朝,这项任务进一步下移到中书舍人。
中书省通过起草诏书,参与中央决策。
门下省发展完善。
门下省最早出自汉代的中朝官侍中,东汉末年出现侍中的办事机构——侍中寺,西晋侍中寺改为门下省。
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副贰,下设给事黄门侍郎、给事中等。
门下省行使封驳审议的职能,在中央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南朝的监察也有了新的发展。
御史台在东晋最终完全取代了司隶校尉,成为了皇宫内外唯一的监察机构。
最初御史台还无权监察尚书台,尚书左丞承担了监察尚书的职责,但后来这种对御史台的限制也被取消。
这反映了监察制度的专门化,是古代监察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
北朝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局势复杂,政权频繁更迭,战乱不止。
各国的官制差异很大,且资料较少,因而下文不会专门涉及。
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及其特点
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及其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延续了汉时的一些选官制度,但其主要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
一、设置中正这是九品中正制的关键环节。
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
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
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
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
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尚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
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
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二、品第人物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
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
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
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
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品德评语。
魏晋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
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
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
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
于是就形成了当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三、选拔依据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
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
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
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
为了提高中正,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
2021届全国新高考历史冲刺复习:中国古代选官任官制度的演变
宋朝科举制的严密与开放
宋朝统治者进一步加强了对科举考试的监管和国家权力部门 的防弊能力,限制了权贵子弟徇私舞弊、朝中权臣把持科场的特 权......庶族与平民子弟通过科举跨入仕途的人数日益增多,从 而扩大了科举考试的影响力和覆盖面。统治集团内部也逐渐形成 了一个庞大的科举官僚群体,为宋代社会和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 展注入了勃勃生机。
——摘编自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
05 隋唐以降:科举制的形成与发展
科举制的内涵与特点
科举(贡举)制是隋唐以来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 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
特点: 1、分科招考,取士权归于中央; 2、不限财产、门第,允许“投牒自举”; 3、定期定点分层考试,主要以成绩定取舍。
——摘编自杜家骥《清代政治制度》 贵族制向官僚制转变; 官僚制下选官权不断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官员选任系统经历了血缘世袭、举荐到考试的变化。
科举制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贡献
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记载有关中国科举考试的文献至少在120 种以上,通过这些书刊的介绍,中国科举公开考试、平等竞争的选才方法已 为西方知识阶层所熟知,并对西方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间接和直接的影响。
——摘编自王小甫等编著《创新与再造:隋唐至明中叶的政治文拟题。且以经文言之,初场试所习本经义四道,而 本经之中,场屋可出之题,不过数十。富家巨族,延请名士,馆于家塾,将此 数十题,各撰一篇,计篇酬价,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记诵熟习,入场命题, 十符八九......成于剿袭,得于假倩。卒而问其所读之经,有茫然不知为何书 者。故愚以为,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者,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 但四百六十余人也!
极简古代历史系列——南北朝中央官制差异
极简古代历史系列——南北朝中央官制差异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史中具有重要地位。
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开隋唐,在中国官僚制度发展史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对南朝与北朝的中央官制的发展进行对比,观察这一时期官僚制度发展的特点。
南朝晋代以及南朝的官制,承袭汉魏,并且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到了南朝,隋唐的三省制雏形已经形成,并且逐渐发展完善。
这为古代官僚制度走向巅峰打下了基础。
尚书台(省)演变为决策与行政合一的政治中枢。
晋代三公和诸卿仍然有一定地位,但无论是决策权还是行政权,都已尽归尚书台。
尚书台以尚书令为首长,尚书仆射为副贰,令、仆之下为尚书曹,多分为六曹,尚书令、仆和六曹尚书合称'八座','八座'合议决策。
尚书曹下设尚书曹郎,负责具体行政。
同时,又有尚书左右丞负责尚书台日常运行。
中书省发挥重要作用。
尚书台转变为宰相机构,其原有的起草诏书等职能改为由曹魏新设的中书省承担。
中书省长官为中书监,中书令为其副贰,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职。
早期中书监、令直接为皇帝起草诏令,东晋时随着中书省地位的提高,中书监、起草诏令的任务改由中书侍郎承担。
到了南朝,这项任务进一步下移到中书舍人。
中书省通过起草诏书,参与中央决策。
门下省发展完善。
门下省最早出自汉代的中朝官侍中,东汉末年出现侍中的办事机构——侍中寺,西晋侍中寺改为门下省。
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副贰,下设给事黄门侍郎、给事中等。
门下省行使封驳审议的职能,在中央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南朝的监察也有了新的发展。
御史台在东晋最终完全取代了司隶校尉,成为了皇宫内外唯一的监察机构。
最初御史台还无权监察尚书台,尚书左丞承担了监察尚书的职责,但后来这种对御史台的限制也被取消。
这反映了监察制度的专门化,是古代监察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
北朝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局势复杂,政权频繁更迭,战乱不止。
【南北朝历史】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
【南北朝历史】南北朝:官职制度-任用制度历史任用制度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
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实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权、知、监、参、掌、典、署、督、护、待诏等等。
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候补之类。
此类主要有待诏、郎选、听选等方式。
待诏是汉代的候补官制度,待诏人员有待诏于金马门、公车、殿中、黄门、宦者署的,也有待诏于丞相、御史二府的。
他们在官署听候补官,有时也承担本署内的一些事务。
郎选是从三署郎官署的诸郎中选官,三署郎是汉代官吏储备学校,被选拔上来的人才取得被任用为郎的资格,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历练然后出补为官。
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
还有一些候补官是因父母丧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职,期满要求复职的。
第二,试用之类。
此类主要有行、守、试、假、权等方式。
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
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
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
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类。
此类主要有拜、授、遗诏等方式。
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命的实缺官。
拜有召拜、征拜、策拜等区别,召拜是皇帝特召,征拜是由外官转入朝官,策拜是任命重要大臣。
授有铨授、敕授、制授、特授等区别,铨授是吏部任命低级官吏,敕授是报请皇帝批准任命中级官员,制授是皇帝批准任命较高级的官员,特授是皇帝任命高级官员。
遗诏是指新旧皇帝交替时期,由老皇帝在去世前任命辅政大臣的方式。
名称不同,所授官职的轻重高低也有不同。
第四,兼领之类。
此类主要有兼、行、权、判、带、领、录、护、典、都、督、掌、监等方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政治制度经历了很多变革。
由于战乱和政治动荡,各个朝代都试图通过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来稳定政局。
这篇文章将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以期更好地理解当时的政治环境。
一、官员制度1. 官职等级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职称分为九等,从上至下依次为:公、侯、伯、子、男、中、从、庶、吏。
这个等级体系严格规定了官员的权力和地位。
除此之外,官员的职称还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权力、影响力及其历史地位来进行调整。
例如,官员可以晋升或贬低,在职期间可以增加或减少头衔。
2. 官员的选拔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选拔按照“三省六部制”进行。
三省指的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负责管理政务、文书和吏治;六部指的是:户部、礼部、房部、刑部、工部和兵部,负责管理财政、礼仪、统计、法律、工程和军事。
通过这种选拔系统,只有人才能够得到提拔和晋升,这对于稳定政局和提高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3. 整顿官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重要的政治家曾经对官制进行整顿以改善官员的素质。
例如,北魏的文明皇帝就制定了“积善罢恶”和“钦奉律己”两个政策,以推行清廉和自律。
此外,魏、晋朝还在官员选拔和任命等环节加强了制度性的规范,以防止官僚特权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
二、礼仪规范1. 礼仪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仪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严格遵守,甚至出现了许多外交场合的礼仪仪式。
这些礼仪包括服装、饮食习惯、礼器、宴仪、庙会等等,官员在公共场合或私人聚会时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这种礼仪规范是对官员忠诚、品节和文化修养的一种考验。
2. 官署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官署也有其自身的礼仪规范。
例如,在处理政务时,需要用特定的纸张、笔杆和墨水。
官员入职时必须经过认真的考试,并遵循一定的礼节。
此外,在官员上下之间也有着明确的礼仪规范,比如同级之间不能擅自拜访、晚辈不能直接与长辈交谈、以及尊重上级领导和敬奉老师等等。
南北朝时期的官职
南北朝时期的官职南北朝官制,从三公九卿制向更高级的三省六部制演进的过渡时期。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南北朝时期的官职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南北朝时期官职中央官制自西晋至南朝,或设丞相,或设司徒,废置不一,但若要总揽朝政大权,必须加有“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行,否则只是赠官,并无实权。
朝廷又有“八公”,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它们是为了尊崇士族望重之人的荣宠性虚衔。
此外又有“位从公”。
凡骠骑、车骑等及光禄大夫等,若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头衔,都属于位从公。
这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令仍掌管草拟诏令、策划国政,位尊权重。
由于中书省权势日重,对皇权专制的威胁渐大,于是晋时将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并且扩大其长官侍中的权力,使它参予朝政,“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以此来限制中书省的权力,互相箝制。
此时尚书台作为执行机构,其组织愈加完备,分工也更为细密了。
在朝廷不设“录尚书事”时,则以尚书令为尚书台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共同参预朝政。
其下有左右仆射等官。
西晋时,尚书台曾设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等六大曹,以后又有一些增减,至东晋时成为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大曹,每曹各设尚书为其长官。
西晋时又置小曹三十余,设尚书郎二十余人,分曹主事;东晋以后逐渐省并,以三、四个小曹为一部,或五部、或六部不定。
南朝时,改尚书台为尚书省。
总之,这一时期是三省开始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时代。
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之间的权限、分工也是逐渐趋于严密的。
由于三省权力的扩大,原秦汉以来的九卿职权多被侵夺,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卿的职权已有很大变化,有的只徒具虚名,有的则从中央执行机构一落而成为某一方面的具体服务机构了。
例如:光禄勋原是皇帝的侍从武官长,握有兵权,西晋时称光禄卿,只有空名了,以至“不复居禁中,又无复三署郎,唯外宫朝会,则以名到焉。
”北齐时光禄卿成了安排筵席的衙门了。
至于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朝,长达二百年的统治,其官制基本上沿袭了魏晋以来的旧制。
南北朝官职
南朝陈职官品位表*第一品相国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巴陵王、汝阳王后裔尚书令郡王第二品中书监尚书左、右仆射特进太子太傅、少傅左、右光禄大夫嗣王蕃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第三品中书令侍中散骑常侍领军护军中领军中护军吏部尚书列曹尚书金紫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左卫将军右卫将军御史中丞太后卫尉、太仆、少府三卿太常卿宗正卿太府卿卫尉卿司农卿少府卿廷尉卿光禄卿大匠卿太仆卿鸿胪卿大舟卿太子詹事国子祭酒扬州刺史南徐、东扬州刺史皇弟皇子封国王世子开国县侯第四品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黄门侍郎秘书监左、右骁骑将军左、右游击将军太子中庶子太子左、右卫率朱衣直阁云骑将军游骑将军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吏部侍郎、郎中尚书列曹侍郎、郎中太子家令、率更令、仆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司徒左、右长史诸王师国子博士荆、江、南兖、郢、湘、雍等州刺史嗣王、蕃王、郡公、县公等世子开国县伯第五品秘书丞明堂令太庙令帝陵令散骑侍郎前军、左军、右军、后军将军左、右中郎将大长秋太子中舍人、庶子豫、益、广、衡等州,青州领冀州,北兖、北徐等州,梁州领南秦州,司、南梁、交、越、桂、霍、宁等十五州刺史丹阳尹会稽太守吴郡太守吴兴太守侯世子皇弟皇子府谘议参军、板咨议参军皇弟皇子府长史、板长史皇弟皇子府司马、板司马皇弟皇子公府从事中郎开国县子第六品通直散骑侍郎著作郎步兵、射声、长水、越骑、屯骑五校尉太子洗马太子步兵、翊军、屯骑三校尉司徒左西掾、属皇弟皇子友皇弟皇子公府属五经博士子、男之世子万户以上郡太守、内史、相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谘议参军嗣王府长史、司马皇弟皇子之庶子府长史、司马庶姓公府咨议参军庶姓公府长史、司马嗣王府、庶姓公府从事中郎皇弟皇子府中录事参军、板中录事参军、中记室参军、板中记室参军、中直兵参军、板中直兵参军扬州别驾、中从事皇弟皇子南徐、荆、江、南兖、郢、湘、雍州之别驾及中从事开国县男第七品给事中员外散骑侍郎秘书著作佐郎奉车都尉驸马都尉骑都尉虎贲中郎将羽林监冗从仆射谒者仆射南台治书侍御史太子舍人太子门大夫太子旅贲中郎将太子冗从仆射司徒主簿司徒祭酒领军长史、司马护军长史、司马廷尉正、监、平皇弟皇子府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 板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 功曹史、主簿公府祭酒皇弟皇子文学嗣王府掾、属庶姓公府掾、属太子太傅丞太子少傅丞蕃王府谘议参军、板谘议参军蕃王府长史、司马庶姓持节府咨议参军庶姓非公不持节将军之长史庶姓持节府板谘议参军庶姓持节府长史、司马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庶姓公府之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及板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不满万户郡太守、内史、相丹阳、会稽、吴郡、吴兴等及万户以上郡丞建康令建康正、监、平沐食侯第八品中书通事舍人积射、强弩将军武卫将军公车令太子左、右积弩将军奉朝请武骑常侍太后三卿丞太常、宗正、太府、卫尉、司农、少府、廷尉、光禄、大匠、太仆、鸿胪、大舟等十二卿之丞大长秋丞左、右卫将军司马太子詹事丞胄子律博士皇弟皇子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嗣王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功曹史、主簿皇弟皇子之庶子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功曹史、主簿庶姓非公不持节诸将军置主簿庶姓公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 主簿嗣王府、庶姓公府祭酒蕃王府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及板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庶姓持节府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及板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参军太子太傅五官、功曹史、主簿太子少傅五官、功曹史、主簿太学博士国子助教、司樽郎安蛮、戎、越校尉及中郎将等府长史、板长史、司马庶姓南徐、荆、江、南兖、郢、湘、雍等州别驾及中从事不满万户已下郡丞五千户已上县令、相皇弟皇子国郎中令、大农、中尉乡侯亭侯第九品殿中将军南台侍御史东宫通事舍人材官将军太子殿中将军太子左、右卫率丞嗣王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皇弟皇子之庶子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庶姓公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蕃王府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及板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蕃王府功曹史、主簿、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庶姓持节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及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庶姓持节府功曹史、主簿庶姓豫、益、广、衡、青、冀、北兖、北徐、梁、秦、司、南梁等州别驾及中从事史扬州主簿、西曹及祭酒、议曹二从事南徐州主簿、西曹及祭酒、议曹二从事皇弟皇子诸州主簿、西曹不满五千户已下县令、相皇弟皇子国常侍、侍郎、嗣王国郎中令、大农、中尉嗣王国常侍蕃王国郎中令、大农、中尉关中侯关外侯*本表据《隋书·百官志上》、《通典》而作。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主要内容一、九品中正制1、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曹魏时,曹丕创立。
东汉末年,农民起义冲击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军阀混战也扰乱了原有的统治秩序,“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士、农、工、商)错杂,详(核)无所”(《通典·选举》),汉代的察举征辟制已无法实行;同时,一些大姓名士已逐渐成为支撑曹氏政权的柱石,曹丕夺权建魏也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拥戴。
这样,他创立了“九品中正制”。
这个制度规定:各州郡设“中正”,负责察访、品评本州郡士人;中正评定人物,要“计资定品”,就是考虑此人家世官位的高低,确定“品”;还要看此人的才德,作出评议,谓之“状”;中正把被评者的品状呈报吏部,作为政府选官的依据。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反映了东汉以来豪族势力的迅速发展,曹操曾经打击过不肯归顺自己的世家大族,但是他也网罗了一批名门大姓作为依靠。
实行九品中正制,为世家豪族长期操纵政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特别是曹魏后期以来,中正一般都由“著姓大族”的官僚担任,这个制度就成了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
最初,还比较注意评议本人才德的“状”,后来,状就变得可有可无了,“品”成为选官任人的唯一标准。
这样,九品中正制为士族门阀政治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2、含义、内容:九品中正制是对魏晋南北朝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有重要影响的选官制度。
九品:划分人才优劣的九个等级。
中正:评品官,一般按中央有名望的官员按原籍担任。
中央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授予相应官职。
3、评定标准的沿革:初创时,家世、才能并重;至西晋重门第和家世,轻视才能。
4、评价: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进一步促进了汉魏际士族形成及以后的巩固发展。
封建社会作为私有制的社会,从法理上讲属于身份社会,既然如此,就会需要森严的等级来确立社会秩序,官员也是如此,为了保证中央集权,使得政令畅通,不同级别间的官员建立起了不平等的关系。
但正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权力架构中的两极一样,士族的形成表面上即是这一制度造成,却也从理论上证明了社会权力的再分配。
三国两晋南北朝政治制度介绍
两晋三省制的意义:晋朝开始让三省成为执政主体,尤其 是首创门下省,侍中、黄门侍郎作为门下省的正副长官开 始具有执政权力,与尚书省正副长官尚书令、尚书仆射的 关系、作用相仿,是中国行政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对于 推动我国古代行政制度由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转变起 到重要的承接中转作用。
逐渐确立并完善的“九品中正制”
东汉末期察举制实际上已经崩溃,已经不能实现为国家选 拔人才的母的,所以曹操实行“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 曹操坚持“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不官无功之臣, 不赏不战之士”的用人原则。210 年,曹操所下《求贤令》指 出:“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即使那些不齿于名教而有治国 用兵之术的人才也可选用。 意义:1.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为曹操招揽了大量的优秀人才, 为其巩固自身统治并最终统一北方起到了重要作用。 2.之后曹魏建立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实际上是 对“唯才是举”在一定程度上的一种沿袭。影响了中国古代 选官制度的变革。 3.对于当代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当今社会“任人唯贤” 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对于岗位资源是一种极大浪费,也不 利于一个集体甚至是国家的健康快速发展。
(220-265)
(221-263)
(222-280)
(265-317)
(317-420)
(420-479)
(479-502)
(502-557)
(557-589)
(557-589)
(386-534)
(534-550)
(535-556)
(550-577)
(557-581)
魏武帝时期的政治制度
1.主要内容。 ①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 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 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 属员。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 爵)、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 “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 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 下。但类别却只有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 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 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 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 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 人轻视。 ④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 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为了提高 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
中国古代各朝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选官制度1.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
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
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
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
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
即“三代以上出于学”。
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秦国:实行军功爵制,按军功授爵,打破了奴隶主贵族世袭爵位的制度,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
3.两汉: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和征辟制。
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 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
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局面。
另外,西汉皇帝还征召才能之士,令官吏陪同入京,授予官职。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
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
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
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
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
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
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
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魏晋南北朝公务员法——九品官人法
魏晋南北朝公务员法——九品官人法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
220年,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
它的主要内容是,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有名望,善识别人才的官员任“中正”,查访评定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
曹芳时,司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
但是这种制度执行到后来就演变成只从名门望族中选拔官吏,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
隋朝时这种制度被废止。
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官制
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官制●南朝官制南朝,指东晋之后偏安江左的四个王朝,即宋(公元420—479年)、齐(公元479—502年)、梁(公元502—557年)、陈(公元557—589年)。
从形式上看,南朝官制基本沿用魏晋制度,所以《隋书·百官志》上说:“魏晋继及,大抵略同(指与东汉官制)。
爰及宋齐,亦无改作。
梁武受终,多循齐旧。
陈氏继梁,不失旧物。
”但从官员实际权力的运作看,又有明显的变化。
变化最大的是中书省。
自刘宋以后,中书监、令虽仍由门阀士族出身的官员担任,但实权逐渐转移于中书舍人。
这是因为南朝建国的几个皇帝都是寒门出身的武将,对士族出身的尊官无法指挥,不得不引用寒门出身、地位较低的中书舍人,寄以腹心之任。
所以,宋、齐、梁、陈四朝的中书舍人号为“恩幸”,拥有很高的权威。
中书舍人往往又兼任员外散骑侍郎、给事中,这样,中书、门下两省皆在“恩幸”的掌握之中。
故清朝学者赵翼概括南朝官制的特点是“寒人掌机要”(《廿二史札记》卷八)。
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士族衰落,寒族崛起的趋势。
其次是门下省。
门下省长官仍为侍中。
宋文帝元嘉初年,侍中地位“冠冕一时”(《宋书·殷景仁传》),权势甚重。
以后逐渐受到冷落,大权旁落。
南朝又从门下省分立集书省,以散骑常侍为长官,其下有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给事中、奉朝请等。
门下省的主要任务是“封玺书”,即下行诏敕经过门下省审核,画可后付相关机构执行。
集书省“省诸奏闻文书,意异者,随事为驳”(《隋书·百官志》),也就是说,上行文书要经过集书省的审驳。
不过门下省也好,集书省也好,南朝皇帝并不授给侍中、散骑常侍以实权。
掌握实权的是员外散骑侍郎和给事中。
这两个职位往往由中书舍人兼任,所以门下省大权也归于“恩幸”之手。
直到隋朝,集书省才又归并于门下省。
南朝尚书省机构设置没有太大的变化。
省中官吏都是门阀中人,朝廷上的尊官。
在中书、门下两省掌握决策、审议职能的情况下,尚书省的权力有所减弱,一般不再当面奏事,也不参与决策中枢的议政,只是以九卿领袖身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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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的官职任用制度
南北朝的官职任用制度
经过选拔有关人员便取得了做官的资格。
但对这些人如何使用,是临时使用还是长期使用,是试用还是实用,任用其担任何种职务,给予什么级别等等,则另有规定。
(一)任用方式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吏的任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见于史册的主要有:守、拜、领、录、平、兼、行、假、试、权、知、监、参、掌、典、署、督、护、待诏等等。
按照任用等差,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候补之类。
此类主要有待诏、郎选、听选等方式。
待诏是汉代的候补官制度,待诏人员有待诏于金马门、公车、殿中、黄门、宦者署的,也有待诏于丞相、御史二府的。
他们在官署听候补官,有时也承担本署内的一些事务。
郎选是从三署郎官署的诸郎中选官,三署郎是汉代官吏储备学校,被选拔上来的人才取得被任用为郎的资格,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历练然后出补为官。
听选是尚书将选人分类,等待有缺补官。
还有一些候补官是因父母丧葬守制和其他原因去职,期满要求复职的。
第二,试用之类。
此类主要有行、守、试、假、权等方式。
试用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是以一年为限,多者长达三年。
试用期间,俸禄稍低于实授官。
试用期满以后,称职者转为实职,称为“真除”或“实授”;不称职的则罢归。
试用官只有在试用期内不出重大的差错,才能保住官职,争取实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官员忠于职守和认真任事。
第三,拜授之类。
此类主要有拜、授、遗诏等方式。
经过拜授的官员即为正式任命的实缺官。
拜有召拜、征拜、策拜等区别,召拜是皇帝特召,征拜是由外官转入朝官,策拜是任命重要大臣。
授有铨授、敕授、制授、特授等区别,铨授是吏部任命低级官吏,敕授是报请皇帝批准任命中级官员,制授是皇帝批准任命较高级的官员,特授是皇帝任命高级官员。
遗诏是指新旧皇帝交替时期,由老皇帝在去世前任命辅政大臣的方式。
名称不同,所授官职的轻重高低也有不同。
第四,兼领之类。
此类主要有兼、行、权、判、带、领、录、护、典、都、督、掌、监等方式。
在某些官位缺员或某些重要的事务需要重臣负责的时候,多采用这种任命方式。
兼和领都表示身有两职以上,但内容和含义完全不同。
兼是兼职,有长兼和权兼之别,可以低官假行,也可以高官判带、同级互兼,这都是权宜的办法,以避免官位缺员时耽误工作。
领则是主管,有一定的实际权力,能够起到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如领尚书事、领城门兵、领盐铁事等,凡带有典、护、督、录、都、监等名的,都拥有实际权力,他们大多数被皇帝授予假节、持节、使持节的名号,以代表皇帝行使权力。
第五,参知之类。
此类主要有参、知、平、议等方式。
有些重要的职事,任命参、知去参加共同议事,这样做一是为了加强力量,使工作更加严谨,二是为了达到相互牵制、加强皇权控制的目的。
这类官虽不能起主要作用,但有时也可以负责某项事务,如左将军知殿内文武事、御史中丞参礼仪事等。
知有参知、兼知、权知、总知的区别,议有参议、专议、领议的区别。
名称不同,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二)任用程序
在任用官吏的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
有皇帝直接任用的。
称为特简、特任、特选、特拜、特召、召拜、征拜等。
一般适用于比较高级的官员。
有由官吏主管部门任命的,称为选、授、补、除、拜等,官吏在西汉归丞相、御史二府主管,在东汉由尚书台主管,在魏晋南北朝由吏部主管,官吏主管部门按照任命官吏的等级,或报皇帝批准,或交朝廷集议,或行文各级官府,对进入官秩等级的都要备案。
有由主要长官任命的,称为召辟、征辟、辟署、命等、按规定,一般掾属由主要长官批准,本官府备案即可,高级僚佐要报中央核准备案,有些还要由中央任命。
对不同等级的官员有不同的任用程序。
高级官员必须经皇帝亲自核准;中级官员必须由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报请皇帝批复才能任命,低级官吏虽然主要长官有辟署权,但进入官品秩等,也必须报请中央官吏主管部门批复,不得越级逾限,违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如南宋大明七年(公元463年),吏部举寒人张奇为公车令,这是中级官员,需皇帝敕旨,孝武帝刘骏以张奇资品不当,另换人选,吏部的令史抑敕旨而使张奇先到公车就职,事发后,尚书令史2人弃市,6人受鞭杖,吏部尚书坐免官,尚书右仆射降职。
(三)任用限制
为保证对官员任用得当,保持官阶品秩大体升迁有序,照顾到官僚群体中的'各种政治势力及阶层的平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员的任用限制不断增多。
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为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这实际上是以阶级贵贱的区分为基础的。
十六国和北魏时期,任用官员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
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
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自东汉实行“三互法”以来,对官员的任用又增加了籍贯和亲属限制。
“三互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家乡徇私舞弊;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
东汉时已经没有本郡国人士回任本郡国长官的事例,三互法的实行,使得官吏对回原籍任职也须进行回避。
任用官员是体现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和依靠什么人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政权结构和素质的大问题。
因此,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制定过许多制度,作过许多规定,以期用人得当,有效地贯彻统治意图,发挥统治功能。
用人权的重要性决定了任用官吏必然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心。
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害来权衡用人,无不以“附顺者拔擢,件恨者诛灭”为根本。
外戚专权,“父子并为卿校,亲党充满朝廷”;宦官专权,“任用群小,奢侈僭福”;权臣当道,“门生故吏遍于天下”;士族门阀把持朝纲,“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士族大家子弟充斥朝野。
各方面的人为了猎取官职,货赂公行,请托成风,“资货求官请罪者,道路相望”,“伎妾声乐,尽天下之选,园池第宅,冠绝当时”,使“游其门者,爵位莫不逾分”。
统治阶级制定的任官制度,往往由自已率先破坏,这是他们难以自我约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