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4]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8月25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防科工委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核、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十)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具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湘公消[1988]171号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湘公消[1988]171号1988年9月3日)各行署、州、市、县公安处、局: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日益增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
据统计,仅1987年全省各地发生的112起重大火灾中,由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和使用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火灾就有28次,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定实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实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的范围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16—87)中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和库房储存物品的划分,许可证分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消防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贮存消防安全许可证》简称《贮存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许可证》(简称《运输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销售消防安全许可证》。
(简称《销售许可证》)四类,其中《运输许可证》又分为一年内有效和短期有效二种。
凡是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事易燃员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销售和运输的,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清楚危险物品特性、落实防火措施,办理相应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湘政办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国防科工办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当前,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100个仓库中有24个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危及当地城市(村、镇)安全;有45个仓库内部安全距离不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特别是今年3月18日,向红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余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治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重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要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
省国防科工办承担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设置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制定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明确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对116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表,其中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
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试点范围全省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方式试点园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国务院确定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选取部分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一)取消审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562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562号2000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准入制度,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行为,加强民爆器材流通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民爆器材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对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统一审核和颁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凭照)。
未取得经营企业凭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第三条民爆器材经营资格的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查及其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初审、申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凡具备条件,拟经营民爆器材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湘安监危化[2005]144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危化〔2005〕144号)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省局组织对《湖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六日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取得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章经营单位的设立第五条原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经营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新设立的批发经营公司,应当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发展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并按本暂行办法申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管理规定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两个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两个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湘公通[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两个标准的通知(湘公通[2012]121号)各市、州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项目管理启用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为认真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换、发证工作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质量,规范审核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预防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省公安厅成立“湖南省爆破专家组”和“湖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专门为贯彻执行两个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试题库、统一师资力量、统一考核标准和实行培训、考核分离的要求,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也可参加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
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与爆破安全技术》及配套的《试题库》。
市州公安机关制定的培训、考核方案应根据培训教材制定,并事先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附件1),授课和考核专家从“湖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中选派,参与授课的专家不得担任同期培训班的考核专家。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关于明确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工程建设适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委关于明确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施⼯程建设适⽤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号:科⼯爆[2001]319号颁布⽇期:2001-06-05执⾏⽇期:2001-06-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破器材⾏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做好民爆器材专项整治及治爆缉枪专项治理⼯作,国防科⼯委于200l年5⽉21⽇在北京召开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设计安全规范专家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认真讨论了⽬前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库房现状,对流通企业库房设施⼯程适⽤标准问题进⾏了对⽐分析。
根据专家组意见(见附件),经研究,现将民爆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程建设适⽤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民爆器材库房⼯程建设的现⾏国家标准是:《民⽤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爆破安全规程》(HGB6722-86),《⼩型民⽤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
考虑到上述三个标准的制订时间、发布单位、要求对象、安全系数取值和适⽤范围有所不同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流通企业库房的历史与现状,在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治及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发放考核⼯作中,流通企业现有库房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之⼀的,即为合格。
⼆、流通企业现有库房不符合以上⼯程建设国家标准,特别是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电⽓照明、防雷接地、消防设施等重要指标不能达到以上⼯程建设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安全问题严重的必须先停⽤,待改造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使⽤;已经⽆法改造的,必须停⽤。
三、⾃200l年6⽉1⽇起,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库房,应执⾏《民⽤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并按照规定由具有民爆器材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经地⽅民爆器材⾏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可使⽤。
附件:关于民⽤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程建设适⽤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见国防科⼯委2001年6⽉5⽇附:关于民⽤爆破器材流通企业仓库设施⼯程建设适⽤标准问题的专家组意见⼀、⽬前,涉及民爆产品仓库⼯程建设的国家标准主要有三个,即:GB5008-98《民⽤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简称“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规程”), GB15745-95《⼩型民⽤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简称“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3•【字号】湘政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自炒成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禁止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将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C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生效。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省民爆行管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可直接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
其他硝酸铵、氯酸钾买方需凭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湘军工安全民爆[2013]330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军工安全民爆〔2013〕330号)各有关单位:《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2013年10月22日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危险性分析2.1 危险源分布2.2 风险分析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3.1 应急组织机构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职责4 预防与预警4.1 预警信息监测4.2 预警信息报告4.3 信息报告与处置4.4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2 应急响应行动5.3 应急支援5.4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总结评估7 保障措施7.1 信息与联络保障7.2 应急队伍保障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7.4 经费保障8 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与演练8.2 奖励与责任8.3 监督检查9 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处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3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公安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交通厅、省石化局、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仍屡禁不止,导致爆炸事故和案件急剧增加,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产品,必须从严管理的观念,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管严、管住、管好。
二、严格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各地新建民爆器材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请国防科工办及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和有关证照到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烟花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审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湘政办发[199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1997年3月19日湘政办发〔1997〕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全省开展“安全年”活动的统一部署,从1996年4月1日起,全省开展了集中清理整治爆炸物品的统一行动。
至12月底止,全省共收缴炸药653.6吨、雷管151.32万发、导火索267.557万米、烟花爆竹27万响、枪支3万多支、手榴弹173枚、管制刀具3万多把,取缔非法生产炸药厂8家,捣毁制贩枪支窝点45个,拘留违法人员186人,劳教152人,逮捕23人,判刑22人。
目前,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已告一段落。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各级党委、政府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挂帅出征,始终把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为吸取邵阳市“1.31”特大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1996年春节以来,省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全省安全工作会议,党政主要领导作了重要讲话。
去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爆炸物品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并在省公安厅专门设置了爆炸物品清理整治办公室。
全省各地积极投入整治行动,共成立各级领导小组588个,组织力量9518人。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不挂空名,深入一线,亲自督战,为基层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有效地保障并推进了整治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广泛宣传整治工作,大造声势,清理整治深入民心。
各地把大张旗鼓深入宣传清理整治爆炸物品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全省各级领导共发表电视、广播讲话1230次,出动宣传车1138台次,发放宣传资料11万多份,印发通告4万多张,悬挂横幅标语3万多条,出专刊、黑板报1419期,召开各种会议1698场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湘政办明电[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紧急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群众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生产、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
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做到不留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收缴力度,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始终在一个封闭、专业、可靠的环节内运行,防止流散社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确定的近期重点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
费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商[2014]10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4〕1011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价格行为,减轻用户负担,促进民用爆破物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费率管理进行改革和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继续实行综合费率管理,取消安全管理费,民爆物品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的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6%。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对实行统购分销体制的市、州,市(州)、县(区)两级民爆公司的销售费率,由市州物价部门具体确定,市(州)公司销售费率按3-5个百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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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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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
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填写要求及说明
一、本年审申请表适用于已获销售许可证副本的民爆销售企业。
二、本年审申请表审查的是上年度民爆销售企业情况。
三、审查方式为打分制,满分100分,其中安全情况34分,办公条件10分,依法销售情况30分,资信情况26分。
85分以上为年审优良:71—84分为年审合格;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
四、各单位应认真自查、如实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一、基本情况
二、销售情况
三、安全情况
四、办公条件
五、依法销售情况
六、资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