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单位依关联公司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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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关联公司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摘要

单位以关联公司的员工手册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该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被判违法解除。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关联公司的员工手册/民主程序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5年6月16日与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娜婚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德娜婚庆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陈某发出解除通知,内容为“鉴于你在1个月内旷工3天,且提供虚假假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现公司通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就其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朝阳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是和德娜婚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德娜婚庆公司提到的员工手册是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娜文化公司)的员工手册,不能约束我。我既没有看到过这个手册,也没签字确认过。

用人单位辩称:陈某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已经构成旷工,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员工手册的规定,还是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德娜婚庆公司均有权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德娜婚庆公司主张陈某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但该手册并非其手册,而系德娜文化公司的员工手册,且其并未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其关于陈某2016年2月均未出勤而旷工的主张亦与其发送的解除通知相矛盾,其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其于2016年2月2日即向陈某发送邮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亦未达到其所主张的旷工3天的标准,其解除行为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陈某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手册处理其与劳动者的关系关键在于该员工手册是否在本单位经过了民主

公示程序并有效送达了劳动者。现实中,很多公司存在管理混同的现象,子公司直接适用母公司的管理制度,但往往忽略了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致使发生争议后处罚劳动者被认定缺乏依据。

为避免上述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母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将母公司的员工手册在子公司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使得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同样适用于子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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