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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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目标责任考核制,建立完善院长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5〕14号)要求、参照福建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管委〔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第一医院、市光前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第三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第三条市属公立医院实行医院绩效考核与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市属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负责,医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管办”)会同市医改办、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导向原则。按照医改总要求,立足公立医院公益性目标,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和效益。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评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建立结果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信度。

(三)坚持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医院功能定位,按照医院类别、级别,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横向或纵向比较的考核办法。

(四)坚持激励约束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院长培养、使用、奖惩和医院利益相挂钩,奖优罚劣,拉开差距,有效促进绩效改进。

第六条市医管委每年下达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院长绩效考核的依据。院长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院长绩效考核。

第二章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按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等三类进行分类考核。

第八条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主要从社会效益、医疗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公众满意、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费用控制、病种结构合理等情况。其中,政府指令性任务落实包括承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支农支边、对口支援、援外、医学人才培养、国防卫生动员、惠民等公益性任务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医疗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便捷和适宜等情况,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诊疗。

(三)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人力效率、床位效率、成本效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医疗收入结构、支出结构、节能降耗等运行绩效情况以及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情况。

(四)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临床专科发展、教学、科研等情况。

第九条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确定。

第三章绩效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院长绩效考核主要通过专项考核、数据分析、现场考核、公众评议和述职报告等方式进行,并结合日常运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十一条院长绩效考核采取专项考核评分、阶梯式评分、纵向比较评分、横向比较评分等四种评分办法。

(一)专项考核评分。对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和公共卫生任务的专项考核,采取直接换算成指标分值的办法。

(二)阶梯式评分。对指标值有明确规定的,采取以规定的指标值为标准,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三)纵向比较评分。对没有明确规定指标值,且无法与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比较的,采取与本医院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值作为指标值,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四)横向比较评分。对没有明确规定指标值,可与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比较的,采取以同级同类医院的平均水平为指标值,达到指标值的得满分,达不到指标值的按比例扣分的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院长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医管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安排和要求,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评。院长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医管办。

(三)考核组考核。考核小组根据院长自评报告,通过现场核查、查阅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核实报表数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院长述职报告。院长向市医管委进行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医管委成员提出的询问。

(五)考核结果评定。市医管委根据考核组意见,结合院长年度述职情况和询问情况,确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

(六)反馈考核结果。市医管办将市医管委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改进情况作为下一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院长绩效考核相关数据,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信息和数据,以保证数据真实、客观性。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确保考核质量。实行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被考核者也可向市医管办提出回避申请。考核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市医管办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院长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80分≤得分<90分为合格,70分≤得分<8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追责的违法违纪案件、在绩效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院长考核等次拟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医管办告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在被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医管委提出申诉,市医管委应当对被考核者申诉理由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院长年度考核结果与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并视同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医院评审评价等挂钩,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院长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医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2017年度市直属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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