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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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

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

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姻财产。

在婚姻中,小明一直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持,而小红则负责家庭
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了离婚。

在离婚时,小明和小红对于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

小明认为,由于他一直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持,因此他应该拥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而小红则认为,由于她一直负责家庭的日常生活,因此她也应该
拥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的规定,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
由小明和小红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

虽然小明承担了家庭的经济支持,但是小红也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因此两人应该共同享有这套房产的所
有权。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
辆等财产,由于双方在婚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在离婚时产生
了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公平分配,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条 ⽆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条⽂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式之⼀。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权处分他⼈财产的财产占有⼈,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受让⼈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不得要求受让⼈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要件。

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运⽤〈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为⽣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交付,转让⼈与受让⼈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得知让与⼈⽆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1.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 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 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 法律的地位。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法律条文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
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 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 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二)条文解读 1.“习惯”的特征 第1款参照“国际惯例”的定义对习惯进行界定,“习惯”应该符 合如下特征: (1) 范围特定性: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续;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2)长期性:即在足够长的时期不断存续,至于存续多久才算长 期,有赖于今后司法实践作出认定; (3)普遍遵守性: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为一般人所自发遵从。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 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条文解读 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 疑难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普通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权的归属和支配。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具体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物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确立取决于合法的取得方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专属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支配性。

三、民法典中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法获取、依法侵占、法定取得等。

其中,合法获取是最常见的方式,例如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所有权。

依法侵占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通过占有时间的要求获得所有权。

法定取得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产生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对于一定的财物享有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这种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

3.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所有权在实践中需要得到恰当的保护,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追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

四、所有权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在实际应用中,所有权的适用情况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领域和案例:1. 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通过合同和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解读与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的法律体系,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其应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意义。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解读物权法是规范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权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从多个方面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货币、财产等都可以构成财产物权的客体。

人们享有物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财产权益的原则和措施,如物权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

其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合法取得财产物权的途径,例如依法取得,遗赠和继承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财产物权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一般的转让和特殊的转让形式。

再次,民法典对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进行了明确。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可能受到的限制和排除,如财产物权可能受到的征收、强制执行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物权的限制和排除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涉及财产物权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法还对物权的保护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强调了对财产物权实施保护的措施,包括保护财产物权的方式、保护的程度等。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违反财产物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财产物权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制裁。

三、实践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纠纷在某小区,甲乙双方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的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原则是按照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通过查看房屋登记簿,可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2. 案例二:合同物权争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所有权在付款后转移给乙方。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 (1)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 (1)

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1、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参考答案】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

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

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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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探讨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探讨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探讨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和民事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所有权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与用益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中,对于所有权与用益权相关的规定有细化而严谨的规则,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人的物权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形成与推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依法成立或者依法确认来形成,例如合法的买卖、交换、赠与等。

当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享有所有权时,则可以推定该方享有该物的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所有权的原则和措施。

例如,对于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请求返还物等措施,以保护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

3. 共有和共同所有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物权可以存在多个人共同享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或共同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法律规则,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4. 所有权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所有权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

比如,国家对土地、矿藏等重要资源的所有权进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定物品的使用、行使所有权的限制,以保护其他人的权益。

二、用益权的法律规定用益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权关系中,有权对特定物品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该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民法典对于用益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权的设立:用益权可以通过法定授权、契约约定、法律规定等方式来设立。

在设立用益权时,需明确约定权益范围、期限和受益人等。

2. 用益权的权利义务:用益权的设立不仅赋予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例如,受益人需按照约定使用财物,并对其进行保护和维护。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所有权作为民法领域中最基本的一种权利,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界定及其相关规定,以确保人们对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支配自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处分权两个方面。

直接支配权是指所有人有权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处分权指所有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财产转让、抵押、租借等。

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绝对性: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该物,不受任何限制。

2.排他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人不能干涉或侵犯他的支配权。

3.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除非所有人自愿放弃或者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该权利将长期存在。

二、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界定1.物权的订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要使所有权订立,必须有法律许可或者依法设定的方式。

这意味着所有权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2.物权的取得: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处分、继承等。

不同方式的取得权利会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物权的保护: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从多个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包括对不正当侵害的制裁、对他人占有的返还要求等。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尽管所有权享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几种对所有权的限制:1.法律限制:法律规定了一些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

2.公序良俗限制:所有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否则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制裁。

3.合同限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民法典如何界定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有权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

我们拥有自己的房屋、车辆、财物等,这些都涉及到所有权的范畴。

而《民法典》作为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对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我们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比如说,您拥有一套房子,您住进去了,这就是对房子的占有。

使用,就是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还是以房子为例,您在房子里居住、生活,就是对房子的使用。

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利益。

比如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就是对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的行使。

处分,则是决定物的命运,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比如把旧家具拆解,法律上的处分像将房屋出售。

然而,所有权并非是绝对无限制的,《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一种常见的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为了修建公路、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可能需要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对其房屋或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一种限制是相邻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一定的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比如,您家盖房子不能影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邻居也不能在共用的墙壁上随意打洞。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共处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再者,环境保护也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您拥有一块土地,但不能在上面随意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破坏环境的活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如对于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特别法律的严格规制。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和限制,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由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实现物的最大价值。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是由国家所有权所反映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地位决定的。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

国家作为社会中心,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全体人民须通过其代表者——国家,才能形成一个整体,有步骤、有计划、有目的地共同支配全民财产,使生产资料在分配使用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并协调起来。

其特征是:(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是:(1)没收;(2)赎买;(3)积累资金;(4)税收;(5)征收、征用;(6)罚款和罚金;(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

此外,开展国内民事活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接受赠与等,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法,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也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有关权利。

案例评析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1]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案情:戴斯公司与祐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祐基公司与花溪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后发现该土地上堆放有弃土石方,导致其无法正常启动项目的工程建设,经证实,被告戴斯公司在清理工地施工时倾卸弃土并未清理。

案涉土地后被征为国有,由原告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依照梁山镇城镇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占有、管理。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方式(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先占: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义务: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拾得人权利: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敎育网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

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对特定物品拥有的最充分、最充足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体现了其重要性。

下面将就民法典中对所有权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包括其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占有物品,使用物品,享有由物品产生的收益,并有权处分物品。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有公益性限制和法律规定的限制。

公益性限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所有权实施的一些必要限制,如国家的征收、征用和征收代价等。

法律规定的限制是指法律对所有权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等。

所有权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单位对物品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转让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合法方式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

合法方式是指依法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法律规定的继承、赠与、遗失物的拾得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获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等方式进行。

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方式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明确,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对物品的合法支配权。

三、所有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权益。

对于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拥有者可以请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所有权的权益,保护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规定除了一般物品的所有权规定,民法典还对一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进行了专门规定。

比如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对知识产权、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所有权规定。

这些特殊物品的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独立的章节,旨在保护特殊物品所有者的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其本 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典》第246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第 2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
(8)国防资产(第254条)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 254 条)
《民法典》第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1--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1--一般规定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 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强迫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干涉离婚自 由行为的总称,如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 妇女再婚,强制或阻挠他人离婚,子女阻 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 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 体表现。 借婚姻索取财物: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是, 男女双方结婚基本是 出于自愿的,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 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女方 向男方索要。
婚姻家庭编 编纂理念
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 向作用。 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亲子关系的确 认和否认) 鼓励持久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准予离 婚) 性别平等家务劳动价值(共同财产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儿童利益最大化(亲子关系的确认、收养条件放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 养遵 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其真实意愿)
• 按照司法解释,与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 ,属于 《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依法予以 解除。
彩礼返还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 的 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也 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 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典型案例解读

民法典典型案例解读

民法典典型案例解读:案例一:甲委托乙购买一件艺术品,乙以自己名义与丙达成买卖合同和所有权让与合意,丙将艺术品交付给乙。

由于所有权让与合意和交付都发生在乙、丙之间,所以艺术品所有权从丙处移转于乙处,乙取得所有权。

循规蹈矩的做法是,甲、乙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乙将艺术品现实地交付给甲,甲据此取得所有权。

这个过程蕴含了一个风险。

在乙将艺术品所有权让与甲之前,乙的债权人丁通过法院扣押了该艺术品。

由于该艺术品当时归乙所有,属于乙的责任财产,丁有权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结果是,在艺术品的占有及所有权移转于乙处时,甲、乙的所有权让与合意和占有改定合意发生效力,甲取得艺术品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其所有权。

即便如此,艺术品所有权仍然是先由乙取得,再由甲取得。

案例解读:这个案例涉及到委托合同和占有改定的法律问题。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甲委托乙购买艺术品,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达成买卖合同和所有权让与合意。

因此,乙在法律上取得了艺术品的所有权。

然而,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委托人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因此,在艺术品的占有及所有权移转于乙处时,甲、乙的所有权让与合意和占有改定合意发生效力,甲取得艺术品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其所有权。

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问题。

在乙将艺术品所有权让与甲之前,乙的债权人丁通过法院扣押了该艺术品。

由于该艺术品当时归乙所有,属于乙的责任财产,丁有权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因此,在艺术品的占有及所有权移转于乙处时,甲、乙的所有权让与合意和占有改定合意发生效力。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注意委托合同和占有改定的法律问题以及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问题。

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谨慎行事。

《民法典》-第二编 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

《民法典》-第二编 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

《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不动产登记纠纷基本案情:甲欲购买乙的一套住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甲支付购房款后,乙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支付购房款后,乙拒绝履行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要求强制过户。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乙虽然拒绝履行过户手续,但双方约定的购房合同有效,甲已支付购房款,有权要求乙履行过户手续。

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土地使用权纠纷基本案情:丙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丁在未经丙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擅自转让给戊。

戊在使用过程中,被丙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房屋并返还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设定抵押。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丁未经丙同意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无效。

戊作为善意第三人,虽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对抗丙的土地使用权。

法院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要求戊拆除房屋并返还土地。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基本案情:甲拥有一项专利权,乙未经甲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甲专利相同的商品。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授权擅自使用甲的专利,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

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有助于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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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案例评析何某2返还原物纠纷案[1]案情:原告何某1迁居到香港定居,遂将坐落于融安县长安镇原升平街的祖屋交给表妹温某保管,被告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房屋建造后,被告何某2一直持有某街某号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现原告何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何某2向原告何某1返还某街某号房屋和所有权证原件。

法院认为,何某1系某街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何某2自1990年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屋,是经过房屋权利所有人同意的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

现何某1要求何某2归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240条沿袭了《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此外,所有权权能还包括消极权能,体现为物权请求权。

本案体现了物权的占有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何某1,故何某1有权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然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但何某2无法提供其有权占有涉案房屋的证明,故何某1有权行使占有权能,请求何某1停止无权占有,返还涉案房屋。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人有权设置他物权的规定。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物权。

他物权的法律特征是:(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既受到所有权的限制,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4)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还包括所有权保留、优先权、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

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置的物权,因此,在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时候,权利人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他物权人行使他物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案例评析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3]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案情:四川天府高新支行的前身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南商行高新支行”)与广安科塔公司签订了“公司客户额度授信合同”和“0005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时还和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0021号保证合同”。

后南商行高新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借款人进而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第二项载明南商行高新支行对广安科塔公司厂区内由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全部货物享有最高额为3.6亿元整的质权。

中钢四川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调解书的第二项,确认中钢四川公司对调解书第二项所列财产享有所有权。

法院认为,广安科塔公司合法占有了涉案货物,所有权亦随之发生转移,广安科塔公司对涉案货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中钢四川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四川天府高新支行与广安科塔公司之间在设立质押时有过错或存在恶意串通,其主张对原案调解书确认的质押物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1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241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0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设置他物权的权利,这是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表现,法律予以保护。

本案中,中钢四川公司与广安科塔公司在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改变了先前双方关于先付款后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约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广安科塔公司。

因此,广安科塔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货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南商行高新支行对广安科塔公司厂区内由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的全部货物享有最高额为3.6亿元整的质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国家专有物特别保护的规定。

国家专有物,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的财产。

当法律规定某一项财产属于国家专有时,这项财产就只能为国家专有,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拥有,也不能在国家专有财产上设置他人的所有权,还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

国家专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主要是:(1)国有土地;(2)海域;(3)水流;(4)矿产资源;(5)野生动物资源;(6)无线电频谱资源。

案例评析林某、陈某、龙海市角美镇某某村民委员会[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被告某某村委会与原告林某、陈某签订“石场承包合同”一份。

后某某村委会责令林某、陈某停止石场开采。

之后,林某、陈某与龙海市角美镇某某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对“石场承包合同”第三条承包款及缴费进行修改,由原来每年3000元改为每年300000元,其中村委会管理费每年提留50000元,剩余250000元给石门村小组村民等。

现林某、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某某村委会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发包给林某、陈某开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石场承包合同”无效。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42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242条沿袭了《物权法》第41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以此加强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特别保护。

矿产资源属于上述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本案中,某某村委会公开发包本村辖区内的矿石资源,即使本辖区内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但其中的矿石资源依然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双方签订的“石场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将国家所有的矿产归为集体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该协议无效,林某、陈某无法取得采取涉案矿产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国家征收不动产的规定。

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收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消灭所有权,国家取得所有权。

征收的后果严重,应当给予严格限制:(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

(2)征收的财产应当是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偿费,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同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4)为了保证补偿费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案例评析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5]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案情:原告安业公司先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被告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

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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