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

合集下载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处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法有:刑法典(狭义的刑法)、单行刑法(为了某类犯罪单独制定的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刑法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最为严厉3、刑法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利益(目的)。

我国刑法任务1、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构成。

总则:规定犯罪概念,刑法基本原理。

分则:具体规定犯罪和处罚。

附则: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单行刑法的效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者应该受平等制裁),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人受到的刑法应该和他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相符合)刑法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我国是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为辅刑法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刑法生效时间:自颁布之日生效,颁布后一定时间生效,专门决定来规定生效时间溯及力:是对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处罚性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的客体,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还是累犯),主观心理状态区别酌定情节种类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所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客体的政治意义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对于我们区别此罪和彼罪,罪轻罪重,准确地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法硕刑法知识框架

法硕刑法知识框架

法律硕士刑法知识框架1. 绪论:一共三节,分别讲的是刑法的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1)这一章告诉我们刑法是什么,从哪里而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来)(2)法律的原则统领了每一个法律,刑法的原则也是在刑法中做了一个统领的效果(3)效力是刑法考的一个重点,所以这里讲的重点就是刑法空间效力2. 犯罪概念:一共两节,讲了在什么情况下犯罪才属于犯罪,所以对犯罪下了一个具体的结论(1)这个对犯罪做了一个动态的介绍,里面有个法理方面的解释——但书(这个字是一个转折的字眼,但是在刑法里面这里面的东西就可能从犯法转化为不违法)(2)犯罪的特点从犯罪到惩罚做了一个全面的解释3.犯罪的构成:这一章一共讲了五节,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对犯罪的构成做了一个整体剖析(2)对犯罪主体做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那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是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讲的是侵害的对象,所以犯罪的客体方面是侵害社会利益(4)犯罪的客观方面讲的是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有客观事实存在(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最抽象也是最难理解的地方,所以这一章剖析的知识点是一个全面并且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总之:犯罪构成这一章节里是贯彻在整个刑法里的理论和知识点,所以这个是刑法里面最能体现刑法讲的犯罪等一些知识点,在这章节里面一定要牢固的掌握一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靠谱稳妥的辅导班来帮助自己理清头绪,打牢基础,个人觉得爱考机构很专业。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章节讲了五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这一章节是首先要知道犯罪的每个形态的概念(2)然后要理解犯罪其中每一个形态他们之间的变化,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了(3)最后要能分清楚这个四个犯罪形态之间在具体案例中的动态变化5.共同犯罪:这一章有两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重点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的两个字有静态到动态的一个变化过程(2)共同犯罪包括的具体形式,具体的责任6.一罪与数罪:这一章节有四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1)一罪与数罪怎么评判(2)实质的一罪包括哪些罪,每个罪中具的具体列子一定要记清楚(3)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一定要清晰的明白他们的概念以及他们的处断原则(4)在清晰的明白他们之间的微妙区别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章重点来讲的是对第三方或者本人遇到危险的时候,通过什么手段来表明自己是不属于犯罪(1)正当防卫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防卫的对象(2)紧急避险要知道侵害的对象损害的大小以及程度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这一章节讲的是刑法中的罚,所以在罚的概念里面,一定要清晰的记住每个刑期的特点。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经典,不看后悔10000000年各科口诀记忆侵权法的口诀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XX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XX(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XX阻碍要记牢。

XX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污染环境3年期,不可抗力采(取)措施,受害/第三人错免,行政处理民诉选。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汇总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汇总

司法考试重点、难点刑法:1、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

2、犯罪构成:犯罪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说)——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要件说)3、单位犯罪。

4、犯罪形态:预备、中止、未遂的判断5、罪数的确定6、死刑的执行7、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掌握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侵犯人身权利罪,重点掌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注意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9、侵犯财产罪,重点掌握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以及特殊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

10、贪污贿赂罪,重点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民法:1、民事行为主体: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及其他组织。

2、民事行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

3、代理4、物权(总则、所有权、善意取得、共有、用益物权、占有)。

5、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担保物权的竞合)。

6、债权(债权总则、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7、合同(合同总则、形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履行抗辩权、缔约过失、违约)。

8、知识产权(专利权)9、婚姻家庭(结婚与离婚、继承)10、人身权商法:1、公司法2、合伙3、破产4、票据法刑事诉讼法:1、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与特殊管辖)2、回避3、证据与证明(证据的种类)4、强制措施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立案侦查7、审查起诉8、庭审(重点掌握死刑复核程序)9、执行民事诉讼法:1、管辖2、当事人3、证据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5、起诉与受理6、庭审7、特别程序8、执行9、仲裁(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组织及行政机关的组成2、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4、行政强制5、行政复议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行政诉讼证据制度8、行政赔偿。

全日制法硕刑法总则(上)PPT课件

全日制法硕刑法总则(上)PPT课件

.
21
(五)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只有当刑法明确规定某些犯罪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地 点或用特
点的方法实施时,它才成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概念及特征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类型及相关学说 (1) 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 (2)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3)条件说与相当关系因果说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
14
二、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说
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4、犯罪构成的意义或作用 (1)划分罪与非罪的基础; (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
15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2、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及体系 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
8
第二讲 刑法的原则和效力
一、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排斥习惯法; (2)否定不定期刑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3、围绕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议和思考 4、我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
9
(二)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20
(四)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受到的实 际侵害及程度的事实
2、危害结果的分类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过失犯罪及某些故意犯罪 成立的必要条件”
(1)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2)特定的结果可改变犯罪性质,成为适用他罪法定刑的条件 (3)特定的结果是某些故意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 (4)特定的结果是加重(提高)法定刑的条件 (5)特定的结果是变自诉罪为公诉罪的条件 (6)结果具有区分法定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功能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刑法是一门涉及犯罪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学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具有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刑法实施的基础,也是刑法体系的核心。

其中包括: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罚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益保护的核心,要求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应该提前明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具有相对平等性和相对合理性。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等。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成分,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内心的犯罪主观状态。

三、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

(1) 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过失。

(2) 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行为后果责任。

2. 免责情节:刑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在救护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极端缺乏责任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等情况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刑法种类及适用1. 刑法种类: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1) 普通刑法:包括了行为刑法和结果刑法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到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

(2) 特殊刑法:特殊刑法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比如危害国防利益、破坏金融秩序等。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法律硕士全套经典背诵

法律硕士全套经典背诵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体、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应当以客体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方式是指行为应当以一定方式进行。

行为的结果是指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结果。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件。

一般说来,只要充分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行为表现形成了犯罪事实,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通过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客观行为表现形成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关系、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体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关系。

犯罪行为中的主体关系是指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过程。

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结果,只有具备了行为结果,犯罪行为才能得以成立。

客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要件既包括了主观要件,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结果。

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

主观要件包括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故意和过失,并以主观意图为核心,以故意和过失为两种基本的主观形态。

主观要件是指违犯刑法规定的主观状态的要件,它认为犯罪的违法性取决于罪犯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之一。

只有充分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后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具体后果,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和间接导致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结果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充分的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四个要件是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

2024法考刑法总则必背知识一、刑法总则必背知识来喽刑法总则可是法考里超级重要的部分呢。

先来说说刑法的概念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就像一个大管家,管理着社会上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可是必须要牢记的。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四个方面就像四个小伙伴,缺了谁都不行。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刑事责任年龄也很关键。

12周岁以下的小朋友,一般情况下那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12周岁到14周岁的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到16周岁的,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6周岁以上的,就对所有的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啦。

犯罪形态也很有趣哦。

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

既遂就是已经完成了犯罪,比如说小偷把东西偷到手了,那就是盗窃既遂。

未遂呢,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像小偷去偷东西,结果被主人发现了,没偷成,这就是未遂。

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比如小偷去买撬锁的工具,这就是预备阶段。

中止就很有正能量啦,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说小偷都已经撬锁了,突然良心发现,不偷了,这就是中止。

共同犯罪也是个大考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面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处罚比较重。

从犯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处罚会比主犯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试卷及解答参考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试卷及解答参考

2025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 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C.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同。

D. 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B. 制定和修改民事法律C. 制定和修改宪法D. 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政策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D.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C.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D.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A. 从轻处罚B. 减轻处罚C. 免除处罚D.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合同行为B. 侵权行为C. 无因管理行为D. 遗嘱行为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 要约B. 承诺C. 遗嘱D. 债务免除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D、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9、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D.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A. 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B. 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客观性C. 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本人的追认D. 管理行为必须使本人受益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A、重大误解B、欺诈C、胁迫D、有效合同1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D、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13、关于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但法律事实并非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B.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定C.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非所有法律关系都涉及权利义务D.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A. 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C. 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D. 要约必须经过要约人的签字或者盖章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取得的表述,正确的是:A. 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B.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其他合同关系不能适用C.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对价D. 善意取得制度不要求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A. 某公司未经他人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B. 某个人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信息C. 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A、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B、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遗产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奖金D、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房产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A. 要约B. 承诺C. 合同主体合格D. 合同标的明确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A. 标的物的名称B. 数量C. 质量要求D. 合同的履行期限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A. 合同主体B. 合同标的C. 合同内容D. 合同形式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重大误解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A.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D.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经过公证23、关于法律关系,以下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和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B.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直接联系D.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和主体的间接联系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有效的合同行为B. 无效的民事行为C.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 自然人之间的口头赠与25、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B.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C.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甲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B. 乙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C. 丙在网络上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D. 丁在公共场合吸烟,违反了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2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B、已满八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C、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D、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总理C. 最高人民法院D. 中央军事委员会2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是:A.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B.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C. 防卫过当的D. 从犯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A. 意思表示真实B. 达成合意C. 满足法定形式D. 经法院判决确认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 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合同的订立程序?()A. 议价B. 承诺C. 协商D. 订立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C. 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停止后立即实施D.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个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5、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C.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结婚后开始D.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取得劳动收入时开始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无因管理行为?A. 甲在乙的果园帮忙采摘水果,乙支付给甲一定报酬B. 丙拾得遗失物,甲从丙处买得该遗失物C. 丁因交通事故受伤,戊为其支付医疗费用D. 甲与乙约定,甲为乙代购商品,乙支付代购费用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制定和修改宪法B. 监督宪法的实施C.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D.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格式条款?A. 具有普遍性的条款B.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的条款C.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确定的条款D. 当事人一方为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B. 解释宪法和法律C.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 通过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监护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监护人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B. 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C.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及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保护D. 监护人不能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事法律规范B.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 《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D. 《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E.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整合和补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欺诈合同B. 重大误解合同C.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以下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B、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C、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D、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侵权责任?A.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B.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C. 侵害他人名誉权,给他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D.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给他人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5、以下哪些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的宪法性法律?()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6、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正确的有:A. 《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B.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D.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方式和顺序7、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A. 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翻译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其作品C.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D.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责任?()A、甲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乙身体损害B、丙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误认为是小偷,强行搜查C、丁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石头踢飞,砸伤正在玩耍的儿童戊D、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与前方行驶的车辆相撞9、关于我国《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一、故意和过失的理解因素判断★★★★★(一)故意1.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理解。

①行为:有的犯罪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时间、地点、方式,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行为人理解到对象的存有。

(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理解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

如,故意杀人,要求理解到人死亡的结果,不要求理解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理解到特定的身份。

如,没有理解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贪污行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

行为人认为存有违法阻却事实,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理解到内容、理解到被禁止,不要求理解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人占有:理解到导致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

如,因为违章停车(事实),交警队把车扣押,或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事实),行李由邮政公司占有,行为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西搬回去,成立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理解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你带的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理解到所有事实,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有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小孩被淹死。

甲理应理解而没有理解到,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如,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犯罪;失火构成犯罪,放火构成犯罪。

)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文规定。

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理应理解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见的。

如,人际罕至。

(二)直接故意:理解到,必然或可能导致,追求结果发生。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理应理解到,没有理解到,反对结果发生。

(四)间接故意:理解到,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无所谓态度。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解到,可能导致,凭借条件一般不会发生,反对结果发生。

(题目中一定有一个细节表明行为人是反对结果发生的。

)如,甲想杀死妻子,在妻子面条中放“毒鼠强”,看见其子在妻子碗里挑面条吃,甲不做任何表示,其妻与其子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甲想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面条中放“毒鼠强”,甲为防止其子吃面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妻子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面,妻子与其子均中毒死亡。

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事实理解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行为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一致)(一)具体的事实理解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理解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理解不一致,但二者触犯同一罪名。

1、二种学说:A.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理解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通说)B.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理解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

把人认错了。

如,甲想杀乙,以为丙是乙,开枪把丙打死。

分析: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一个法益→永远只成立一个罪按A: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人,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按B: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追求这个人死亡,在这个人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在对象理解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人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乙,子弹穿过乙的心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乙、丙都死亡。

分析:一个行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立两个罪,但是是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按A: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理解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B: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理应理解会导致丙死亡而没有理解到,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之间发生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女乙,但事实上乙是儿童,因为妇女和儿童都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支,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因为枪支和弹药都是盗窃枪支、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乙推到井里淹死,结果井里没水,乙被摔死。

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甲将乙抛下山崖,事后证明,乙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A.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数罪并罚。

合理之处:看到两个行为。

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

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

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仅仅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通说)(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标准:行为人实施的第一个行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准备将乙的电视剧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甲想杀死乙,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乙回家后给乙喝,在乙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

甲走后不久,乙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二)抽象的事实理解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理解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理解不一致,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理解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理解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能够成立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乙说是毒品,让乙拿去卖,乙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

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理解到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罪;乙理应理解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没有理解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

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所以乙无罪。

甲以为箱子里装的是毒品而将其藏在家里,但事后证明箱子里装的全是假币。

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行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

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无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理解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

甲无罪。

甲男与乙女同谋,将乙女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女乙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乙拿到钱后逃跑。

甲和乙构成诈骗罪。

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女,丁无罪。

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女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理解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女,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女,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丙无罪。

2、有重合的内容(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能够成立过失犯罪)如,甲乘坐火车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人的遗忘物,甲下车时,将提包拿走(内有现金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乙所有。

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上是侵占罪的故意。

两个罪在侵占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侵占罪。

甲想盗窃普通财物,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把手枪。

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

两个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盗窃罪。

甲从树林里经过,发现草地上躺着个女的,一摸脉搏没有跳动,以为是个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但其实女的没死。

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甲不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罪的故意,因为强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侮辱尸体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