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说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关键词裁判书说理刑事诉讼改革

作者简介:钟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5-02

一、裁判书说理制度概述

裁判书说理制度是指裁判者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提出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通过对事实、法律及其两者关系的论证,使该判决的最终结果得到支持的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事关刑法的实施,因此刑法是处罚人的法律,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

从我国的近年来现实来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探析

(一)刑事裁判书的构成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规定,一份完整的裁判书的构成部分如下:(1)首部。该部分主要包括:审理法院,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当事人,控辩双方,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等。(2)事实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检察院的指控及其依据,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案件证据。(3)理由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个案的特点,犯罪构成,法律规定,控方指控是否成立,对辩方意见是否采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4)结果部分。该部分包括:有罪和无罪的结果。(5)尾部。该部分主要包括:上诉权利、期限、法院、方式和途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法院印章等。

(二)判决书说理的构成

判决书理由部分在整个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判决书说理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而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和推测。事实认定是裁判书说理的基础和关键,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这是证据规定的帝王条款之一。(2)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将认定的事实,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实,进行衔接,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具体的案例中得到适用。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这直接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由此可知,在经历上述两个过程后,最终判决结果的作出也是一个必然结果。

由以上可知,裁判书说理制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是一个由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作出裁判的过程;第二层含义是指:裁判书说理制度是一个争议定夺的过程,例如:控辩双方关于事实及事实认定中各种因素的取舍、法律适用的选取等等。

三、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体现在以下的规定之中:(1)《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25条:&&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

58号):第五部分&&说理公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法发[2005]11号)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等。(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通知(1999年3月10日):&&裁判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严肃的法律性和严谨的科学性,做到叙述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具体充分,论证说理透彻有力,引用法律条款准确。同时,还应当做到层次清楚,用词恰当,语言精炼。

立法总结: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规定裁判书说理的具体规则,不利于实践中操作。

(二)实践现状

1.证据裁判主义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1)言词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其中有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李庆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

2.证人余巧梅的证言,证明&&

3.证人余志远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祥国绑架案,其中 2.证人林泽丰的书面证言,证明了&&3.证人谷祖荣、童炜的书面证言,证明&&,我们都知道,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造成了证人证言无法得到交叉询问,这里公布的判决书里面甚至没有写明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利于公正目的的实现。(2)实物证据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中扣押物品和有关书证的清单及提取笔录、赃物照片、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出现了模糊的有关字眼,扣押物品的内容也没有写明,这样都不利于判决书发现真实的实现。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轻视。同样,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中,对控方意见的论述十分详尽,而对辩方的意见却只做一下表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赌博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这样的判决书说理方式,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控辩平等的理念。

3.适用法律不当。在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中的核心问题被告人吸毒后产生神智异常而杀人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被告人彭崧及其辩护人辩称: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1)彭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作案,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已丧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负刑事责任;(2)即使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理由部分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彭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崧及其辩护人关于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其实,这个案例是关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可以直接根据刑法第18条予以认定,而法院却绕个弯子,没有真正地说出这个道理,即说理中的法律适用不到位。

4.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说理不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中,关于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分是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但是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谢家海等要挟被害人及其家属,使当事人产生恐惧,从而勒索他人钱财人民币1940元,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绑架罪,定性不准确,不予采纳。对于绑架罪的论述,却十分不充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说理显得比较薄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