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关于2019年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广西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函(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广西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函(2019)为落实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广西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有关意见的函》的相关要求,经核实,自治区直属承储广西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共 66家,其中:储备粮承储企业18家,肉类储备管理公司42家,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3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3家。
具体增减变化情况如下:一、自治区粮油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储备粮承储企业从原有的23家单位调减为18家单位。
其中: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黎雪大米有限公司、宾阳县五丰大米有限公司、广西金茶王油脂有限公司、广西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不再承储自治区储备粮油,予以删除。
根据桂粮发〔2019〕17号文件新增广西新发展米业有限公司承储自治区储备成品大米。
因公司制改革12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具体详见附件1)。
二、广西肉类储备管理公司为做好自治区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工作,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按桂粮发〔2019〕12号和41号文件确认,广西肉类储备管理公司由2家增加至42家(具体详见附件1)。
三、广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为做好自治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新增3家广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具体详见附件1)。
附件:1. 2019年广西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2.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应急储备成品承储企业的通知(桂粮发〔2019〕17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出栏任务的通知(桂粮发〔2019〕12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定自治区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格的通知(桂粮发〔2019〕41号)2019年8月26日(电话***(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06.11•【文号】国粮执法〔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9〕1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分清压实监管责任做好粮食收购监管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陆续展开,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相关企业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及时分析研判收购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粮油收购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切实加强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管,把各类问题隐患消除在基层和收储现场。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业务监管各地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调整监管工作重心,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
最新-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根据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粮检[2019]78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市辖内开展了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接到自治区局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务会,专题研究安排落实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在充分研究之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市县两级监督检查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同时,制订了**市粮食局《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从组织机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工作措施上予以保障,力促市县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监督检查情况我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在主管局长的带领下,扎实开展,采取每到一处,宣传粮食收购政策一处,并深入每一个粮食经营大户的仓房、经营场所,对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收购价格公示、是否给农民打白条、收购粮食质量和卫生、粮食流通统计台账记录、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报送以及粮食经营者的仓储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措施逐户检查。
同时,结合“转圈粮”专项检查工作,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7月中旬至8月中旬,我局共出动55人次,检查三区、两县一市从事收购活动的各类重点经营者21家。
其中:**三区11家、贺兰县3家、永宁县4家、灵武市2家。
从夏粮收购市场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夏粮收购市场总体比较正常。
一是各粮食收购经营企业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没有发现无证收购企业;二是粮食经营者能够执行粮食质量标准;三是粮食经营者均能公示收购价格,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没有发现打白条现象;四是粮食经营者能够执行粮食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五是没有发现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流通等情况。
今年夏粮收购开秤以来,因**市本地小麦产量有限,小麦有很强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国粮粮〔2019〕2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19〕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自2020年起对最低收购价小麦限定收购总量。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定收购总量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近几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限定202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总量为3700万吨。
二、具体操作方式(一)分批下达。
限定收购总量分两批次下达,第一批数量为3330万吨,不分配到省;第二批数量为370万吨,视收购需要具体分配到省。
当最低收购价全国收购总量达到第一批数量的90%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会同省级粮食等部门单位及时提出本省第二批收购的计划数量建议。
中储粮集团公司根据当年小麦产量、收购量、农户余粮和市场价格等情况统筹平衡各省数量后,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省第二批收购数量。
在第一批收购完成后,有关省份按照批准的第二批数量继续开展收购。
当收购量达到本省批准数量时,立即停止该省最低收购价收购且不再启动。
(二)动态监测。
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后,中储粮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加强统计监测,每五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收购进度;启动第二批收购后,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按日报送收购进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最低收购价全国收购总量。
省级粮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小麦商品量和农户余粮情况,及时开展调研调度,全面掌握收粮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一)业务分开1.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当地议购粮(含保护价收购粮)、军供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轮换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收储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粮食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附营业务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
5.所有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市场粮食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市场粮食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市场粮食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以来,受国际市场粮价暴涨以及国内粮食生产、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国内市场粮价持续上涨,我区市场粮价特别是大米价格也出现较大涨幅,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切实做好我区粮食生产和市场粮食供应工作,稳定市场粮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区粮食供求形势,增强做好粮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几年,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农业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建立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实行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得到了恢复性增长。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粮食消费量不断增加,我区粮食产销缺口仍在加大,在主要的粮食品种中,除稻谷基本自给外,玉米、小麦等需从区外购进。
随着粮食产销缺口的扩大,我区已由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向粮食供求偏紧、粮食基本平衡地区向粮食销区转变。
粮食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做好市场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粮食供求形势,高度重视粮食的产、购、销、储工作,把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增强做好粮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发改粮食〔2019〕984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经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家考核工作组同意,现将2019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01号),提出了各省(区、市)2019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任务。
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精神,在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规定的责任事项进行基础内容考核的同时,突出对重点任务的考核。
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着“强化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2019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27项。
二、考核评价(一)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采取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桂粮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8〕28号各市粮食局,广西区粮油质量检验站,广西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粮食局各直属粮库,广西区军粮配送中心,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国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福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守住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和2018年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安排,自治区粮食局决定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1.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自治区临时储备粮)。
2.承储有地方储备、自治区临时储备的国有(控投)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
(二)检查内容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抽样检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3.储存企业质检人员及质检设备配置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质量定期检查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
4.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
对2017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桂粮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17〕51号各市粮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粮食有序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同级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手续。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桂粮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7〕70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现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8日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区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国粮检〔2013〕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2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具体如下:一、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评价指标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4.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5.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6粮食库存检查评价;7.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8.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评价;10.配合检查指标评价。
(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粮食专项收购情况汇报范文
粮食专项收购情况汇报范文
根据粮食局的指示,我单位自去年开始着手开展粮食专项收购
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现将我单位的粮食专项收购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在粮食专项收购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了收购工作的合法合规。
我们严格执行政策,严禁超出政
策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粮食的收购行为,确保
了粮食收购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我们积极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确保了粮食收购的公平公正。
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收购价格进行收购,不得擅自调整收
购价格,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粮食收购市
场的监督,确保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再次,我们注重了粮食收购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优化了收
购流程,简化了手续办理,提高了收购效率,让农民能够更便捷地
将粮食卖给我们。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
高了他们的收购意识和能力,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最后,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了良好的
工作合力。
我们与粮食局、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和问题反馈,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我单位在粮食专项收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粮食专项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粮食局领导和各位同事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推动粮食专项收购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5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及时有效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区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诉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6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异地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加强各级粮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及时有效打击各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粮食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是指我区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各类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时,需要跨区域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可以联系委托案件相关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协查,一般由案件受理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委托方,案件相关地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受托方协查。
第四条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以联系委托协查工作:(一)本地区发生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的行政相对人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粮食流通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四)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当前粮油收购和市场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当前粮油收购和市场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16•【字号】桂政发[1993]104号•【施行日期】199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当前粮油收购和市场安排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桂政发〔1993〕1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十二月二日召开了有地、市领导同志参加的粮食工作会议,对当前粮食收购和年度粮食收支平衡问题作了具体的部署。
随后,下发了《关于认真抓好秋粮收购做好粮食收支平衡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3〕101号)。
各地必须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月十日,国内贸易部召开了全国粮油收购和市场安排电话会议,转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当前粮食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抓好粮油收购,安排好市场供应。
现根据这个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当前情况,再作如下通知:一、加大粮油收购工作的力度,加快粮油收购的进度。
这是保证粮食供应,做好年度粮食供需平衡的基础,也是各地粮食自求平衡的根本措施。
本地收购平衡不了年度开支的,要当机立断组织外采。
当前一些地方市场粮价出现上涨,但从其与其它农副产品的比价看,大体还是合理的,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有利,粮价上涨一些是正常现象。
根据这一情况,粮食收购价格要适当上浮。
收购的价格定多少为好,一些地方提出按区外采购的价格加上运回当地的费用作为收购价,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各地可参照这一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定价,以促进粮食收购的进展。
二、搞好粮食供应,切实安排好城乡人民生活。
粮食供应价格要考虑到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众的负担能力,着重合理控制标米、标面的销售价格,可随收购价的提高相应提高。
对优质的粮食品种,可以按质论价,随行就市。
对大路货粮食品种的的供应要突出重点,在城镇先保证居民、大中专学校、部队及大的厂矿单位,在农村要先保证水库移民、灾民、边民和“两户两属”等所需口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200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0]3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2000年我区的粮食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粮食定购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0年再次调减定购粮任务,其中公粮任务仍为3亿公斤(贸易粮,下同),购粮任务由1999年的3亿公斤调减为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定购粮任务为4.5亿公斤(详见附件)。
调减的主要对象,一是农业结构调整幅度较大,完成购粮任务有困难的农户;二是国家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三是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所承担的购粮任务。
为了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在夏粮入库前,将调整后的定购粮任务层层分解到村,落实到农户。
考虑到群众的交粮习惯,农民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来交定购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予以收购,随到随收,不得限收、拒收、停收。
二、关于粮食收购价格针对我区早籼稻和玉米没有退出定购粮收购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又便于国家收购粮食,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银行压力,根据2000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市场粮价变化以及毗邻省的作价水平等情况,制定2000年我区定购粮收购基准价格: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的粮食,早籼稻定购价45元;玉米定购价45元。
广西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订单收购政策 全区有粮食收购的县(市、区)扩大至98个
广西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订单收购政策全区有粮食收购的县
(市、区)扩大至98个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之友》》
【年(卷),期】2008(000)013
【摘要】据《广西日报》报道:近日,广西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储备粮直补订单收购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大了直补范围。
2008年储备粮直补订单收购工作由去年40个粮食生产县扩大至全区有粮食收购的98个县(市、区)。
二是增加了直补规模。
【总页数】1页(P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92.159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2013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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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关于2019年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报告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的政策精神,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联合印发了《广西2019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实施方案》(桂财建〔2019〕140号),决定2019年继续推行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农民按订单交售粮食给国家后,粮食收购企业除了按收购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直接支付价款外,政府再价外给予补贴,普通稻谷每公斤补贴0.20元,优质稻谷每公斤补贴0.38元。
为确保该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我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全区2019年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9〕39号),组织全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今年储备粮订单收购工作开展检查。
各地积极行动,检查覆盖了所有执行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的企业。
2019年10月中旬,我局派出3个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对3个设区市、6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储备粮订单收购基本情况
(一)收购计划落实情况。
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落实手续完备,符合方案要求。
各执行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的县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储备粮订单收购具体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订单计划,根据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政府再将计划分解到行政村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对于一般种粮农户,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民的实际种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进行安排;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送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
对于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种粮情况直接安排。
订单收购企业根据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底册数量填写《储备粮订购书》,交由村委会送达售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二)粮食收购情况。
为做好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宣传,使种粮农户家喻户晓,所有订单县(市、区)都印发了宣传资料。
企业在粮食收购场所公布了本企业订单收购计划数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信息,让农民卖“明白粮”,同时便于群众监督。
没有《储备粮订购书》的,检查没有发现列为储备粮订单收购;委托他人交售订单粮食的,在《储备粮订购书》都有签字授权。
在粮食收购过程中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没有无故刁难售粮农民现象,也无拒收现象,没有出现“卖粮难”。
截止11月15日,全区储备粮订单收购累计52.58万吨,占年度计划的65.7%。
(三)入库粮食质量情况。
入库的粮食均为2019年生产的粮食,质量达到国家中等标准以上,符合转储条件,能够按文件规定及时转为地方储备,有利于落实我区储备规模,没有发现以陈顶新“转圈粮”情况。
(四)售粮款和补贴款兑现情况。
所抽查的储备粮订单收购企业,都能按规定按时足额兑付售粮款,没有发现“打白条”现象。
补贴资金按文件规定售粮后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
补贴款均按规定直接转入农户“一卡通”账户上,没有发现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以及截留、挪用、骗取和贪污补贴资金等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粮源偏紧,完成收购计划的难度较大。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农田撂荒和稻田改种经济作物的现象,造成粮食产量下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我区早籼稻播种面积为1152万亩,总产量为452.6万吨,比上年分别减少2.9%、3.8%;秋粮生产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全区商品粮源仍然偏紧,完成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的难度较大。
三、建议
我区实施储备粮订单收购政策,传递了党和政府关心粮食生产,让农民直接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为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当前粮食补贴绝对数额较少,占粮食价格的比重极小,进一步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的作用有限,种粮农民普遍反映补贴标准低,一亩田的补贴还抵不上农药化肥涨价的钱,政策效应日渐弱化。
由于我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收入较少,建议国家加大对我区稻谷目标价格的补贴力度,在补贴资金分配上给予广西倾斜,以鼓励我区种粮农民精心种粮、多种粮食,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