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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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推进财政收入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及其所属各级及其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类型第三条根据收入性质,非税收入分为一般事业收入和特殊事业收入。

第四条一般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交通运输收入、资源利用收入等。

第五条特殊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管理。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上缴等具体办法。

第八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非税收入的收入明细登记、核算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上缴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用于专项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和特殊基金等用途。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机关的工作经费和财政拨款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督。

附件: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附件二:安徽省非税收入核算表格附件三:非税收入使用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财政管理的法律,对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非税收入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税收入分类非税收入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清算收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让国有股权的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的收益;企业清算和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而发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募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名义接受的来自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有关规定选择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六条禁止执收单位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第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11日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政府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票款收缴分离、收入支出脱钩、综合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等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征缴、分类管理。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罚款、代收款项等。

如何规范和管理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非税收入分类与管理
1. 收费项目的分类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收费、行政经营性收费、行政执法处罚收费等几大类。

需要明确各类非税收入的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

2. 管理机构和责任
明确各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确保管理职责的明确化和责任人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和调整
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流程
1. 收费项目的立项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费项目的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收费项目的公示
在确定收费项目后,应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以方便纳税人或缴费人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3. 收费项目的核算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登记制度,确保各项收费款项的准确统计和登记,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4. 收费款项的缴纳和管理。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营市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16【实施日期】2007.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政府令第145号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依法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措施;(二)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及票据管理;(三)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缴及缓、减、免的审核和稽查;(五)编制并执行非税收入统筹计划;(六)执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编报的征收计划,编制本级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好收入的保障和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没收款项、行政收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益、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作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收入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明确收入的来源、计算和征收方式。

第七条省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第八条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的计划,制定本级非税收入计划。

第九条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提高收入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的缴存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的缴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合理、公正、高效。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收入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规收取、挪用或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二、非税收入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罚款:指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

2、罚金: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命令支付的款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十一)上述第(一)至(十)项的利息收入。

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和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1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各级政府应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决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责任机关,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组织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和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收入范围第五条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收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深化全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嘉峪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非税收入计划的制定、审核、汇总、收缴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征收。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近年,取消或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2015年9月1日发文,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多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 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 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 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 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 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同时,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也作同步调整,由市物 价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编制发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做到收费标准清单之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 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 定。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 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 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 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 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的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在税收、债务以外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执收单位按照其法定职责进行非税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

(一)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1.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将市级非税收入年度总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执收单位。

2.建立和健全非税收入征管质量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缴率。

3.负责非税收入日常管理工作,对执收单位收入征收实施全过程监控,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4.每月对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切实加强各类财政性资金暂存款的管理,严格区分非税收入与暂存款,并制订具体的暂存款管理办法。

6.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监督,推进非税收入征管制度、征管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

7.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执收单位的管理职责:1.按规定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9•【字号】鄂财税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税规〔2024〕3号省直各部门、高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9月9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资金和预算、票据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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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

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

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

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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