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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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值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改革。

在甲供材业务中,由于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这涉及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问题。

以下是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方式和注意事项。

甲供材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将增值税分摊到甲方和乙方,由甲方按照乙方提供材料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并在支付给乙方时一同缴纳。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甲方在付款给乙方时,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中注明的材料金额计算增值税,并将税额计入乙方的应收账款中。

2. 甲方录入材料的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在支付给乙方时同时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将增值税分摊给了甲方和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进行甲供材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乙方提供的发票完整、准确。

甲方在验收材料时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防止虚开、重复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2. 确保支付的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

甲方在支付金额时应与发票金额保持一致,避免金额差异给财务处理带来困扰。

3. 在缴纳增值税时要及时、准确。

甲方在支付金额给乙方时应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避免延误缴纳造成罚款或纳税不足的问题。

4. 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

甲方和乙方应保存好甲供材业务相关的发票、凭证等财务材料,以备查询和备案使用。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营改增是指将原有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制度。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仍然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个人和单位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承揽建筑等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的货物、应税劳务价款收入、商品销售额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业务在向他人提供甲供材料时,仍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纳税点一般在提供甲供材料的当月。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转变为增值税,纳税点则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纳税点一般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移不动产等交易完成后。

甲供材业务往往需要在交易完成后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甲供材业务的纳税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的税额是以销售额为基础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而在增值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的税额是以增值额为基础的。

增值额等于销售额减去购进材料的成本。

在纳税时,甲供材业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增值额,并按照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甲供材业务还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后,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将购进材料等成本减少后的金额作为减免税额。

这样可以减少甲供材业务的实际纳税金额,提高其经营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

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甲供材业务在进行财税处理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

纳税方式、纳税点、纳税计算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

甲供材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减少实际纳税金额。

但需要注意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这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的产业链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建筑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它不仅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土地利用等诸多方面,也涉及到了建筑材料的供应业。

在建筑材料的供应业中,甲供材业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近年来政府针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其中最为影响深远的就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和调整。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展开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甲供材业务的影响我们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背景。

简单来说,“营改增”政策就是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税收成本,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更重要的是,对于带有附加值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是以逐级抵扣的方式核定计征,因此也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甲供材业务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影响。

对于采购方来说,由于旧的营业税制度中对于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的抵扣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带来了一定的财务成本。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采购方可以按照实际的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来进行抵扣,降低了实际的税负。

对于销售方来说,由于纳税的方式更加清晰和方便,减少了之前的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

1. 会计核算处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面临了一些调整。

原来的营业税应交和增值税应交的账户处理需要合并为一种账户,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需要细化增值税税率和应税额。

在购销合同和采购发票的处理上也需要更加细致和规范,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

甲供材企业还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处理。

2. 税务申报处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企业需要对增值税税款的纳税申报进行调整。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重点探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并提出一些建议。

1.税负变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甲供材业务征收增值税时是按照应税销售额的3%计征。

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甲供材业务的征收增值税率提高到了6%。

这意味着甲供材业务的税负将发生变化,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开具发票。

还需要对旧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原有的3%税率开具发票。

这就需要企业对发票管理进行调整,确保准确开票,并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而导致税收风险。

3.纳税申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甲供材业务的纳税申报产生了影响。

甲供材业务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更新纳税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还需要关注政策的动态变化,确保企业遵守最新的税收政策。

1.加强财税政策宣传企业需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通知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掌握。

通过培训和咨询,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和遵守意识,确保企业的财税处理得到正确执行。

2.做好税收成本预测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税负情况,对“营改增”政策下的税收成本进行预测和评估。

了解税收成本的变化趋势,合理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财务计划,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加强税负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负管理策略。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和监督,确保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到位,避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4.规范发票管理企业需要规范发票管理流程,明确“营改增”政策下的发票开具要求和税率规定。

及时更新财务系统和发票管理手册,确保发票开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当而带来的税收风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税收成本预测和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和及时更新纳税报表和记录,确保企业的财税处理得到正确执行,降低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自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并推行了“营改增”,此举旨在简化税制、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对于甲供材业务来说,主要涉及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采购、储存和管理建筑材料的业务,委托方是建筑施工单位,供应方是建材公司。

在以前的税制中,委托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供应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两者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委托方和供应方都需要在增值税方面进行财税处理。

对于委托方来说,其在甲供材业务中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委托方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建筑材料的采购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

委托方可以将这些费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自身销售产品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而对于甲供材业务来说,委托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由供应方代为缴纳的,因此委托方需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好税务责任的承担方。

对于供应方来说,其在甲供材业务中所得到的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供应方需要将其所得的销售额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额。

在纳税时,供应方需要填报相应的税表,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给税务部门。

甲供材业务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建筑材料的退货、损坏或丢失等。

对于这些情况,委托方和供应方需要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委托方和供应方需要在发生退货、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下,及时申报并退回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甲供材业务来说,“营改增”给财税处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委托方和供应方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税务责任的承担方,委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供应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额,并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只有合理地处理好财税事务,才能保证甲供材业务的顺利进行。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自2004年11月开始,中国政府实施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的改革措施,旨在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这一改革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将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

在营业税时期,甲供材业务是按照房地产销售服务税征税的,税率较高。

而通过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税率较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纳税。

在营业税时期,甲供材业务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纳税,纳税规模较小,税负相对较重。

而通过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纳税,纳税规模大,可以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发票管理也发生了变化。

在营业税时期,甲供材业务的发票是由纳税人开具的,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

而通过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发票的开具和审核由税务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管和管理发票的开具,减少了发票管理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在营业税时期,甲供材业务需要进行两笔账务处理,一笔是营业税的处理,一笔是材料成本的处理。

而通过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只需要进行一笔账务处理,即增值税的处理,简化了企业的账务工作。

“营改增”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通过这一改革,甲供材业务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税率的优惠,降低了企业成本;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方式进行纳税,减轻了税负;发票和账务处理也更加规范和简化。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促进甲供材业务的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产业都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甲供材业务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它直接关系到建设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增值税改革“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要一步,它取消了原来的营业税制度,实行了统一的增值税制度。

这对甲供材业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而在实行增值税制度后,只需要交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甲供材业务的税负有所减轻,利润空间得到了扩大。

2.税负减轻3.税收结构改变“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改变。

以前,我国税收主要依靠营业税和所得税,而现在增值税成为了税收的主要来源。

这对甲供材业务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1.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营改增”政策下,甲供材业务需要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享受增值税抵扣的权利。

甲供材业务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和相关设备时,应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以减少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加强财务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要求甲供材业务的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簿的登记和填制工作。

要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税收风险,确保企业的顺利经营。

3.了解政策规定“营改增”政策下,甲供材业务的企业需要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财税策略,合理规划资金运作,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做好应对措施,减少风险,确保企业的平稳发展。

4.加强税收监管三、建议1.鼓励创新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鼓励甲供材业务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应对“营改增”政策下的挑战和机遇。

2.加强宣传和培训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甲供材业务的企业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提高企业的财税管理水平,确保税收合规,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税源从企事业单位转移至纳税人的一项税制变革。

它是在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进行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促进经济发展、简化税收制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在实施“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甲供材的纳税主体由施工总包单位变为材料供应商。

在过去,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人通常是施工总包单位,他们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和材料供应,并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供应商成为了纳税主体,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销售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甲供材业务的计税依据发生了改变。

在过去,甲供材业务的计税依据主要是销售收入。

供应商根据提供的材料量和价格计算销售额,并按照一定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计税依据变为销售额减去成本。

供应商需要按照自己实际的成本情况计算应交的增值税,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甲供材业务的实际情况。

甲供材业务的税率也有所调整。

在过去,甲供材业务的纳税率一般是17%,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4%。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5%,需要根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确定相应的税率。

甲供材业务的税务申报也有了一系列的变化。

在过去,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选择更具灵活性的纳税周期,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纳税。

“营改增”对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既为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又对材料供应商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更加准确和规范的规定。

“营改增”也有助于促进甲供材业务的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经营效益,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营改增”“甲供材”由谁采购很重要

“营改增”“甲供材”由谁采购很重要

“营改增”“甲供材”由谁采购很重要-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营改增”“甲供材”由谁采购很重要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

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

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

“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

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

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

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

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第一篇: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营改增后甲供材抵扣问题应对方略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付款。

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采购,内部与各需求单位签销售合同,并开增值税专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付货款。

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应修改:各自支付。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改变—业务流程再造现状:工程造价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一般由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税金原指营业税及附加,采用综合税率记取。

营改增逼迫建筑企业完善产业链,预算招标的全方位涉税规划,促使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规范化、合法化。

需理顺总包与分包间税务关系。

对联营挂靠、合作经营、非法转包、随意肢解工程等建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制约作用。

提示:税改引发管控模式改变,采购方式、议标内容、流程、合同流转、造价调控。

预算招标需全方位涉税规划。

•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般计税项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价计算。

• 简易计税项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

• 税前工程造价中各项费用包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4 “营改增”对建造成本影响—纳税人身份再种再造• 政策引导层面,建造成本的改变。

(1)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多,增大建筑业进项税抵扣难度。

•建安企业面对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且基本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材料没发票或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甲供材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甲供材问题

房地产甲供材问题甲供材问题营改增之后备受重视,成了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税收的筹码。

1、房地产企业是否具备甲供材的管理能力管理是全面的管理,比如供应商的管理,采购管理,材料管理等,尤其在供应商采购方面是否能够找到对的供应商、拿到优惠的价格?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进项抵扣?在采购管理方面,采购运输成本、储存管理成本等成本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做到高效率,公司是否有专门人员配置?在材料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很高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否能够做好材料使用分析,从而避免浪费等等问题。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身并没有一整套甲供材管理流程和体系,单纯从纳税角度去定甲供材决策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进而吃掉节省的税负。

2、乙方的定价和开票选择对甲方的影响乙方营改增之后有两种开票选择,一种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开出3%的进项专票,一种是根据甲乙双方谈判开出10%的进项专票。

如果选择10%的税率开票,自身税负上涨压力很大,这时候乙方对建筑材料进项的需求就比较大,如果甲方选择甲供材的模式,那么乙方极有可能只会开出3%的进项专票,甲方即便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开出10%的票也是不受保护的;所以甲方要求对方开10%的票就必须要在报价上给出让步,从实际执行中来看乙方的要价还是比较高的,实际上最终来看甲方讨不到多少便宜。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合同定价模式上选择含税定价还是不含税定价,发挥乙方主动性来取得目标进项。

同时乙方会对纳入到建筑现场的甲供材收取比较高的管理费,这一部分费用肯定会推高乙方报价;另外材料使用方面不可避免会存在浪费问题,甲方也不一定能够有效避免该浪费,或者甲方投入大量的监督和管理成本来避免浪费,但往往会得不偿失。

3、甲乙双方进行谈判决定甲供材水平营改增后甲乙双方都会抢材料,而且都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那么带来的结果是材料优惠空间的缩小,那么甲方和乙方谁更有优势呢?最终执行上很可能会形成甲乙双方合作谈判材料的局面,双方共享税收利益,这是比较理想的。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正式实施,对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此,本文将从税率、增值税发票、扣费、认证等几个方面探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1. 税率(1)进项税率以前的增值税政策中,建筑企业购买甲供材料,享受进项税抵扣税率为17%。

根据“营改增”的新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甲供材业务进项税比率降至13%。

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购买的甲供材料,发票上开出的增值税税率是13%,那么企业可以抵扣全部的进项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甲供材业务的销项税率则保持不变,仍为17%。

2. 增值税发票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甲供材料,一般是由材料供应商根据企业需求准备好发票,然后交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拿到发票后,再根据进项税比率进行抵扣。

在“营改增”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

由于甲供材料的价格和增值税比率不同,供应商可能会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而这可能对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筑企业需要对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以确保发票上的税率和甲供材料实际税率一致。

如果审核不通过,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审核通过,则可按照甲供材料实际税率进行进项税抵扣。

3. 扣费在“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往来单位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建筑企业需扣除承包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价款的17%作为预交增值税,但企业可以在所缴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如果所需材料价格较高,但税率较低,企业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企业的财务影响较大。

例如,企业向承包单位购买甲供材料的价值为1000元,但由于甲供材料的销项税率为17%,承包单位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为1170元。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提前缴纳170元的预交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流动性。

4. 认证企业在采购甲供材料时,需要特别注意恶意卖主的问题,否则企业可能会遭受购买假冒冒用材料、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自从2012年以来,中国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财税负担,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营改增后,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一些行业被调整为按照增值税征税,其中就包括了甲供材业务。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对甲供材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

甲供材业务是指一方(通常是施工、建设单位等)向另一方(通常是甲方)提供材料,并由甲方支付费用。

在营改增前,甲供材业务按照营业税的税率进行征税。

而在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改为按照增值税征收。

具体来说,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业务按照增值税的普通税率征税,即16%,或者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即3%。

当甲供材业务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必须采用普通税率征税。

一般来说,一方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义务也发生了变化。

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制度,纳税人需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

而在营改增后,纳税人需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了解和办理相应的纳税手续。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业务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购买甲供材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纳税人申报抵扣掉。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甲供材业务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只有当纳税人购买的甲供材属于用于不征税项目的,才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业务还涉及到转型纳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些纳税人可能需要进行转型纳税,从营业税征收转为增值税征收。

对于需要转型纳税的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向国税部门进行转型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纳税手续。

转型纳税需要仔细了解政策规定,确保顺利完成转型。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税收、纳税义务、进项税额抵扣和转型纳税等方面。

对于从事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人来说,需要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自身的财税处理合规。

营改增后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材 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有没有比例限制? 第一种现象,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 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 工程。第二种现象,如果甲方全部购买材 料,那就叫标准的纯劳务分包。按照建筑 法规定,业主不可以专门把劳务对外发 包,劳务只能做分包。
所以这两种现象,第二种一般不存在,即 不存在纯劳务,存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种情况,什么都 不卖(包工包料现象)。但是业主买多少 呢?实践当中只会买一部分,税法没有比 例限制。甲供材,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税法说的是可以, 不是必须。因此在税法当中,甲供材部分 没有比例限制,甲方买一块钱也叫甲供 材。
✦ 案例分析
土方工程,土方回填、填埋,需要重型机 械操作。没有材料,只有机械跟劳力。挖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问题解析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问题解析

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对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有专门的表述,这对房地产企业是大利好,可以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

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甲供材的三种类型1.甲供主要建筑材料甲方在总包合同中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施工方负责保管和使用。

2.甲供门窗甲方与门窗生产厂家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由生产厂家提供工程所需门窗并负责安装施工。

3.甲供工程设备甲方自行向厂商采购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由厂商负责安装调试。

二、营改增前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甲供主要建筑材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施工单位在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明确了甲供材料的税金包括在工程造价预算中,并在工程结算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因此,在甲供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时,房地产企业既承担了钢材17%的增值税,又承担了3%的建筑业营业税,税负高达20%。

2.甲供门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在甲供门窗时,房地产企业承担了门窗17%的增值税和安装费的3%的建筑业营业税。

3.甲供工程设备《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甲供材”房地产企业节税方法

“甲供材”房地产企业节税方法

“甲供材”房地产企业节税方法“营改增”后,“甲供材”问题变得备受重视,由于建设材料高税率的进项抵扣“诱惑”,使得“甲供材”还是“乙供材”成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争抢的“香饽饽”。

从表面来看,基于增值税销项减进项的税额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通过取得更多的进项抵扣降低自身税负,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就实际而言,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通过“甲供材”降低税负进而降低开发成本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增值税进项抵扣外,房地产企业的采购能力、供应商管理、谈判与议价能力等都影响着“甲供材”的实际效果。

同时,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

基于此,本文将就“甲供材”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期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模式的选择提供助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在“营改增”之后,由于采购建设材料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多数房地产企业纷纷选择“甲供材”模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然而,却并未实现预期中的减税效果。

究其原因,需要深入分析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税负分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对于材料需求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在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下,甲供材业务正逐渐成为建筑材料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前的营业税政策下,甲供材业务存在许多问题,如复杂的纳税程序、税负过高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从而为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提供了更加便利和简化的方式。

在“营改增”政策下,甲供材业务的纳税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改为材料供应商,即由承包商变更为材料商。

这意味着承包商不再负责缴纳营业税,而只需按照增值税政策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降低了开发商的税负,减少了开发商的财务成本;也方便了税务管理,简化了纳税程序。

在“营改增”政策下,甲供材业务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照普通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然后按照一般税率(目前为13%)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材料供应商,其好处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纳税金额。

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减去预征率后,再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一般的材料供应商,其好处是税负较低,可以减轻缴税负担。

在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是发票的开具,材料供应商必须要合法开具发票,并注明甲供材业务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其次是税务登记,材料供应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以便纳税和申报税务。

再次是纳税申报和缴税,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每个季度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并及时处理好相关税务事宜。

最后是税务审查,国家税务部门会对材料供应商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以避免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的调整、纳税方式的选择以及注意事项的处理等。

“营改增”后,“甲供材”的门道儿大了去了

“营改增”后,“甲供材”的门道儿大了去了

“营改增”后,“甲供材”的门道儿大了去了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下面试举例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一、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在现行营业税条件下,甲供材跨越建筑业和货物销售业两大行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两大领域,涉税关系复杂,容易让人产生困惑。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可知,除装饰工程之外的其他建筑业劳务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不论甲方提供还是乙方提供,价款要全部计入到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而工程所用的设备,乙方提供的要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则不用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涉税关系较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发票开具问题。

依据上例甲方提供商品砼和钢筋,则甲方需要取得500万元的商品砼、500万元的钢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4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只要涉及甲供材甲方就要取得两种类别的发票,根据这两种不同发票入账,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税款缴纳问题。

商品砼和钢筋虽然是甲方采购,乙方只是利用甲方采购的商品砼和钢筋提供建筑业劳务,但根据上述营业税规定,乙方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4000+1000),乙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并且税款的缴纳主体只能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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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问题
1、房地产企业是否具备甲供材的管理能力
这里说的管理是全面的管理,比如供应商的管理,采购管理,材料管理等等,尤其在供应商采购方面是否能够找到对的供应商、拿到优惠的价格?是否能够获得足额进项抵扣?在采购管理方面,采购运输成本、储存管理成本等成本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做到高效率,公司是否有专门人员配置?在材料管理方面,是否能够很高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否能够做好材料使用分析,从而避免浪费?等等问题不再一一列举。

上述列举了部分问题,无非想说明一点,如果房地产企业自身并没有一整套甲供材管理流程和体系,贸然单纯从纳税角度去定甲供材决策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进而吃掉节省的税负。

2、乙方的定价和开票选择对甲方的围堵
乙方在营改增之后有两种开票选择,一种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开出3%的进项专票,一种是根据甲乙双方谈判开出10%的进项专票。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选择10%的税率开票,自身税负上涨压力很大,这时候乙方对建筑材料进项的需求就比较大,如果甲方选择甲供材的模式,那么乙方极有可能只会开出3%的进项专票,而且是受到法律支持的,甲方即便在合同中要求乙方开出10%的票也是不受保护
的;所以甲方要求对方开10%的票就必须要在报价上给出让步,从实际执行中来看乙方的要价还是比较高的,实际上最终来看甲方讨不到多少便宜。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合同定价模式上选择含税定价还是不含税定价,发挥乙方主动性来取得目标进项。

同时乙方会对纳入到建筑现场的甲供材收取比较高的管理费,这一部分费用肯定会推高乙方报价;另外材料使用方面不可避免会存在浪费问题,甲方也不一定能够有效避免该浪费,或者甲方投入大量的监督和管理成本来避免浪费,但往往会得不偿失。

3、甲乙双方进行友好谈判决定甲供材水平
营改增之后,甲乙双方都会抢材料,而且都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那么带来的结果是材料优惠空间的缩小,那么甲方和乙方谁更有优势呢?最终执行上很可能会形成甲乙双方合作谈判材料的局面,双方共享税收利益,这是比较理想的。

纳税筹划本身就不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对一方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更多时候方案落地需要考验双方的议价和谈判能力。

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不要贸然选择甲供材,首先要基于全面的税务和财务数据分析,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谈判情况制定有利于双方的纳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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