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陕西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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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省人民政府监督、考核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下同)。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政府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府法发【2009】31号陕西省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一)案情疑难、复杂的;(二)社会应较大的;(三)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四)涉及行政赔偿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鱼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34234
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陕西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流程
陕西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陕西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流程。
你说这办理流程重要不?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
旅行,没有一张清晰的地图,那不得晕头转向呀!
咱先说说这第一步,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呀!这就像做饭得先准备好食
材一样。
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等,一个都不能少。
你想啊,要是没准备齐,那不就跟煮饺子没放饺子一样嘛,白折腾!
然后呢,就得去报名啦!报名的时候可得仔细着点儿,别填错了信息。
这就跟你写信得写对地址一样,不然信怎么能寄到目的地呢?
接下来就是培训和考试啦!培训的时候得认真听,这就像上学上课一样,老师讲的可都是重点呢!考试可别小瞧,得好好复习,不然怎么能通过呢?“哎呀,我随便考考就行啦!”你可别这么想,这又不是闹着玩的!要是没通过,那之前的努力不都白费啦?
等考试通过了,就等着领证啦!拿到证的那一刻,你就跟运动员拿到金牌一样开心!哇塞,咱也是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啦!以后执法的时候腰板都更直了呢!
我觉得呀,整个办理流程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步认真去做,肯定能顺顺利利办下来。
朋友们,别犹豫,行动起来吧,为了咱们的执法梦想努力!赶快去按照流程行动起来,加油!。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证件的种类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执法证、执法证件、工作证等。
三、证件的发放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或者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必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证件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2.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申请表交至行政执法机关;3.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面试、考试等环节;4.经过评估合格后,行政执法机关将发放相应的证件。
五、证件的管理1.发放的证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或以任何形式买卖;2.证件丢失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备,挂失并补办;3.证件到期前,必须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续期,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执法;4.证件不得随意更改、涂改,严禁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六、证件的使用1.持证行为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撤销;3.持证行为人在执法行为中,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4.持证行为人必须依法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措施,并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以上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行使权力的法定条件。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带(部、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出示证件亮证执法。
二、持证人员应当按其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四、持证人员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大队领导报告,阐明遗失原因,由大队支队法制科上报申请补发。
五、持证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大队应当收回证件,由支队法制科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大队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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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陕林策字〔2015〕318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林策发[2015]110号)要求,根据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现将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均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国家林业局不再办理该证。
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作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确保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二、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直管县林业局与各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由厅法规处统一组织向省法制办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三、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和申领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4]11号)精神,现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人员,经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即可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新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人员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办证。
四、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需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于9月30日前将申领人员花名册、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报林业厅法规处(含花名册、审查表、照片电子版)。
今后,省厅将主要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指导。
联系人:丁飞跃电话:88652065 136****6000邮箱:****************陕西省林业厅2015年8月26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监督、公正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执行职务的必备条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和注销等环节,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品行,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与保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损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携带执法证件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死亡,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四章执法证件的年审与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公职;(三)被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退休或者死亡。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园办,各驻区单位:《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新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新区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西咸新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各新城司法局在新区司法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和换发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所在执法单位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两年的;(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5【实施日期】1996.06.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证件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发的证件外,均须持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制、发放。
第五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四)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五)必须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或专业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纪律,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整齐着装。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2002年3月25日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吉林省出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J], ;
2.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J], 国家知识产权局
3.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J], ;
4.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J], ;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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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陕西省行政执法
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11
•【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128号
•【施行日期】200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128号2002年12月11日)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申请制作<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报告》(陕府法函[2002]4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办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府2002年第79号令)规定统一制作发放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按20元/证收取工本费。
其收入主要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损耗等费用。
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并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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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诉,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具体办理申领手续:
(一)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备案应报计算机软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执法证件和持证人员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325(颁布时间)
20020701(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发证件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改正错误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所印执法证件,予以销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机关,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
第十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