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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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20年22号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0年7号)文件精神,现对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实施拨改投,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

为提高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以无偿拨款支持改为投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拨改投遵循"政府决策、专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重大产业投资项目、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及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

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义乌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三)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商业模式新颖;(四)企业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六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二)有精干、高效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队伍和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三)平台须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四)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七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应具备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组织形式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理让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市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鼓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市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商业银行贷款;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国债转贷资金;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大渡口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3日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要求,为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基础性、先导性、集聚性作用,将一定比例的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拨改投(保)”,以股权投资、风险担保的方式,重点支持大渡口区中小微科技企业和科技平台建设,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助推大渡口区转型发展。

为规范、有效使用和管理该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渡口区科技拨改投(保)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0万元以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大渡口区年度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的额度。

第三条拨改投(保)资金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创业服务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的原则,着力于新兴产业培育,面向创新型企业,以市场机制运作为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与扶持作用。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拨改投(保)资金主要支持大渡口区内包含但不限于工业设计、生物医药、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科技平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沪财库[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沪财库[2010]1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根据《上海市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如操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五月十日市级财政资金拨款操作流程(试行)为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根据《上海市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适用的资金范围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中央专款。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一)基本支出(包括部分经常性的项目支出)1.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批准前,市财政局根据预算“二上”数据于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下达三级明细预拨控制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于上月十五日之前在系统中确认。

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指标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正式指标(即批复的预算数),扣除工资、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和已预拨的金额后,按均衡性原则在用款上月月初由系统中生成二级明细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用款计划于上月十五日之前在系统中确认。

上述确认结果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若确认同意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若确认不同意则必须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调整下月或以后月份的用款计划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调整理由,主管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上月的二十日前将计划调整申请报送市财政局(若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不确认,则默认为同意),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下达用款计划。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7〕11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1日第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九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劣势市属国有中小型企业关闭退出,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特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四)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五)其它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二)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缺口补助。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

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核销的除外),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四)企业改制实施债务重组须由政府收购相关债务的费用;(五)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审批程序:(一)市属国有关闭退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有关政策与规定,严格制定关闭退出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关闭退出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核实有关情况后,参照三亚市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发〔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四个襄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某一事业发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审核批准程序、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与上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用于自身发展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实施;(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局长、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

(一)局长、主管局长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依据本科室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提供预算单位分月经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确保每笔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省下达专项指标、上年结转、收入入库等情况,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预算支出指标来源情况进行核实。

(四)稽核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本级预算单位支出指标、追加县(市、区)专项支出指标、各类专户拨款进行审核。

其内容包括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与预算、与省追加指标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国库科的职责是:统筹调度国库资金,依据各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等拨款依据办理拨款。

第三章拨款审批程序及印鉴管理第五条市直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预算科核实签字后送国库科,由国库科按照各单位支出计划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

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

各预算单位的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市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分配和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9〕21号)同时终止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财政资金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规、合理。

(二)集体决策。

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突出绩效。

把预算绩效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判断依据,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四)公开透明。

除涉密事项外,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市重点工作等确定重要财政指标、编制目标,并做好政府预算编制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三动三新”和建设“三市一中心”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要求精神,现整合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种补助资金,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资金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实施拨款改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决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与县(市、区)和开发区扶持产业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省级以上有关专项财政补助及专项切块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企业,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作为最大股东。

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级财政资金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预算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划拨或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原则为“先得财政支出后有财政资金拨付”。

第二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七条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预算程序进行。

第八条资金拨付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

第九条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十条对于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保证合规、合法、合理。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目标和效益。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委托、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拨付的资金用于合规用途。

第十四条对于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监督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主体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资金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市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果如何、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可靠等。

第二十条财政资金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市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晋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晋中市市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或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专项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需要市级分配,则按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的专项业务费、专项会议费、专项资产购置和专项维修费等项目支出,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追踪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执行及使用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要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需要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温政办〔2005〕261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关于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4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

扶持项目要符合《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

(二)鼓励创新原则。

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扶持对象及范围扶持对象:在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现代物流企业。

扶持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权限已经经贸部门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并已实施的技改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攀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6〕65号)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效办〔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规定管理。

国家及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各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运行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以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财政基建专户为中心,项目建设资金流转为主线,建设工程审价和资金拨付审核为手段,规范政府项目建设为目的,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操作流程。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指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单个建设项目为对象,各种渠道筹措的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归集到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开设的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以下简称“财政基建专户”),通过财务中心进行资金的核算、审核、拨付、结算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包括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银行融资和自筹资金为主,项目建成后以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财务中心派驻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财政局在立项前的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某个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在立项批复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明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其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3、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含政府基金安排的资金);(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1、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国债转贷资金;3、商业银行贷款;4、财政借款;5、其它借款。

(三)建设业主单位自筹资金1、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中安排的资金;2、营业(运)收入中安排的资金;3、其它收入中安排的资金;4、历年结余中安排的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使用权限和承担的理财主体职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归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财政部门配合,除按国家文件规定须单独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所有基本建设资金都统一归集到市财政局开设的“金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原则:1、由市财政局按拼盘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投资计划、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支付。

2、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前期费用。

3、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执行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阶段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执行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授权支付范围指经市财政批准设立账户单独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分代收代付款等。

第八条 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申拨程序:1、项目承建单位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项目工程进度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金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设备供应商、代理商、项目服务单位的设备款和服务费等,根据采购合同及有关票据填制“拨款申请书”,递交项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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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连云港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现对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实施拨款改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利用连云港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我市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培育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创投基金应与县、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创投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委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领域(方向)和条件
第七条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以下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九条创投基金重点支持位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
(二)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三)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对企业的发展有明确的思路,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亿元。

第十条创投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创投基金及获得创投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四章部门管理模式和职责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创投基金工作规划,派员组成投资审批委员会,审批年度拟投资项目;
(二)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拟投资企业;
(三)派员参与创投基金项目评审和审批;
(四)对已获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市等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创投基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创投基金工作规划, 派员组成投资审批委员会,审批年度拟投资项目;
(二)派员参与创投基金项目的评审和审批;
(三)根据审批结果拨付创投基金;
(四)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等工作
(五)监督创投基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
(六)对创投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委托一家市属国有创投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管理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负责创投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工作职责:(一)对申报的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后的投资备选企业开展尽职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专家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四)依据创投基金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五)负责被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投资回收等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第五章基金使用流程与操作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创投基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按“产业链寻找、市场化判断”原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各组织一次企业申报。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办法投资规定的企业,组织尽职调查,对是否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退出方式等形成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由财政局牵头经信委、财政局组成项目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会由部门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以及产业投资、技术工艺、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审批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形成审批意见,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依据项目审批意见,将拟投资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支持;公示无异议的,投资主体向审批委员会申请项目投资审批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委员会的审批手续,以基金方式注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原则上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不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创投基金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实施退出,也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企业上市,创投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如通过上市转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等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创投基金可将部分投资收益让渡给其他股东。

拨改投参股后进入的股东不在分享之列。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应通过投资协议约定等形式保障创投基金的资金安全,原则上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一)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或发生重大经营损失的;
(三)企业搬离我市,或未将获得的创投基金用于我市项目发展的。

创投基金对(一)、(三)条件下退出的,参照第二十条进行退出,同时针对第(一)条下被投资企业,3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二)条件下退出的,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二十三条创投基金退出时,对于在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投资主体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项目创投基金审批委员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创投基金损失核销。

第二十四条创投基金退出后,按第八条要求,继续用于企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归投资主体,创投基金审批委员会项目的评审、专家组审核、调研等费用由投资主体承担。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创投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制度,重点围绕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

对创投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不列为国资考核范
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定创投基金的产业领域,对创投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创投基金运行情况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告。

主要包括:
(一)创投基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投资主体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对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以上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可对创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创投基金投资主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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