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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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珠海分校学籍管理规定(新)

北师大珠海分校学籍管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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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珠)校发[2005]27 号(2012 年 8 月修订)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依据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延期报 到申请,延期报到申请需附家长签名,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延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两周。未申请延期报到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 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不予取得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院(部)报到,办理注册 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视为在校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权益。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北京师范大学成考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成考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成考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夜大学的新生,须持我校下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财经处交纳学费,凭发票到有关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后,方能取得本校夜大学的学籍。

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或在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夜大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注册,必须事先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夜大学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中途停学者,一律不退本学期学费。

二、考勤第五条夜大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夜大学学生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按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夜大学学生考勤由班主任与班干部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任课教师负责抽查。

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院系负责夜大工作的教务员,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院系教务员将全学期考勤情况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实施第九条。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作业和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或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成绩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80%),平时作业、测验成绩占成绩考核的20—40%。

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者,需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

第八条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

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必须全部完成并且合格,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o.doc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o.doc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o.doc师校发〔2013〕23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支持学部(院、系、所)和教师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同时增强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本科生助教岗位实施意见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抄送:珠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印发共印140份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学部(院、系、所)和教师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同时增强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学校决定推进和完善本科生课程助教制。

第二条按照“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学部(院、系、所)和课程主讲教师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规范助教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服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二章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第三条针对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课程设置,并综合考虑学科特点、课程类别、教学班级规模等的需要。

第四条优先支持公共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程的教学需要;优先满足一、二年级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需求。

第五条优先支持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支持主讲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手段以及学习评价方式等改革,以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和学习能力发展,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助教岗位的工作职责第六条主讲教师上课时助教须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服从主讲教师安排,辅助主讲教师承担课程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讨论、习题课、实习、实验、社会调查、课程网页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主讲教师和受聘学部(院、系、所)的考评。

第八条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合格方可申请担任助教工作。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新生报到日期两周不报到,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新生如因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实需要本人照顾等原因需延期报到,应及时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由二级学院报学校批准。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但仍在新生报到日期后两周内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报到,可在该因素消除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校报到,经核实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以学年为单位)。

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应当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各二级学院将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汇总后报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需附家长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六条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3天(含)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两周(含)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应将准假证明及时报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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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13〕2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支持学部(院、系、所)和教师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同时增强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本科生助教岗位实施意见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抄送:珠海分校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140份
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学部(院、系、所)和教师深入开展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同时增强研究生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学校决定推进和完善本科生课程助教制。

第二条按照“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学部(院、系、所)和课程主讲教师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规范助教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服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二章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针对本科教学计划内的课程设置,并综合考虑学科特点、课程类别、教学班级规模等的需要。

第四条优先支持公共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通识教育公选课程的教学需要;优先满足一、二年级基础课程教学改革需求。

第五条优先支持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支持主讲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手段以及学习评价方式等改革,以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和学习能力发展,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助教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主讲教师上课时助教须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服
从主讲教师安排,辅助主讲教师承担课程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讨论、习题课、实习、实验、社会调查、课程网页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主讲教师和受聘学部(院、系、所)的考评。

第八条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合格方可申请担任助教工作。

第九条助教岗位的标准工作量为10学时/周。

为保证助教的专业学习,助教每周的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10学时。

第四章助教岗位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助教岗位的管理实行申请评审制。

按照“学校宏观指导,院系主导实施”的原则,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制订助教岗位设置计划,发布下一学年助教岗位计划,供学部(院、系、所)参照申请。

第十一条学部(院、系、所)根据学校年度计划,结合本学部(院、系、所)教学实际制订助教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部(院、系、所)助教制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核拨学部(院、系、所)年度助教经费,对学部(院、系、所)助教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学部(院、系、所)负责助教工作方案的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负责助教聘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助教的聘任
第十四条申报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原则上应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
究生,并曾修读过担任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关课程,且成绩优良。

第十五条助教的聘任须体现职责明确、公开招聘、择优上岗的原则。

第十六条助教的聘任程序:
1. 研究生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后,根据开课学部(院、系、所)发布的助教岗位工作要求,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向开课学部(院、系、所)申请。

2. 经开课学部(院、系、所)评审同意后,助教与主讲教师、开课学部(院、系、所)签署岗位职责协议上岗工作。

3. 助教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

第六章助教的待遇
第十七条助教全额岗位津贴为1000元/月,由开课学部(院、系、所)按月填报研究生助教津贴申报表、劳务表,报财经处发放。

第七章助教岗位的考核与评优
第十八条主讲教师应根据助教工作协议,严格要求,加强指导、督促与检查。

第十九条开课学部(院、系、所)须在学期中及时了解和检查助教工作情况。

在学期末通过问卷、座谈等形式,对助教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助教自评、学生评价、主讲教师考评及学部(院、系、所)综合考评,由开课学部(院、系、所)组织填写助教岗位考评表,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助教出现无故缺岗1次,主讲教师和院系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津贴;缺岗2次以上,取消其助教工作岗位。

学部(院、系、所)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不再聘用为助教。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对学部(院、系、所)及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年度助教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助教评选及奖励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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