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大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如遇学校开学较晚等特殊情况,则请假时间自动截止至9月底研究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之前。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
入学体检复查由大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我校列入“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的研究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销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销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办。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由学院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院医院诊断康复者,可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许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二级制,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安排,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原则上占总成绩的 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部(院、系)组织。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说明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一)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并分别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毕业理论考试、毕业技能考试、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各按一门考核课程不及格计。
北京大学医学部直接攻读硕博连读医学科学理学博士学

北京大学医学部直接攻读/硕博连读医学科学(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论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培养目标直接攻读/硕博连读医学科学(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体要求是: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有献身于科学的强烈事业心和创新精神,能够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二条学习年限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提前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者,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二年。
第三条课程学习与要求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30~33学分,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体要求如下:一、学位课程17~20学分1.公共必修课7~10学分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2.0学分公共外语(硕士) 3.0学分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语种者,第二外国语可作为选修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者,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
专业外语 1.0学分医学统计1~4学分统计类课程由各院(部)确定具体课程。
2.专业必修课10学分按二级学科设置,应反映本门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同一专业应规定共同的专业必修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专业基础课:7学分,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开设。
各二级学科专业应确定10~15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中7学分。
(2)专业课或本专业的经典理论著作或文献阅读:3学分本专业的经典理论著作或文献阅读:写出读书报告三篇,由导师或导师小组评定成绩,每篇为1学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北京大学学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籍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
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学籍表》;二、《成绩表》;三、研究生毕业审批、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有关材料;四、研究生论文导师评语;五、长期、预科留学生的个人申请材料;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五条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一、手工书写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兰黑色材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二、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辅修、转系、出国、提前毕业等情况要在学籍表中注明;三、学籍表中的照片要用原件;四、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的栏目中,要填写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结果并盖章。
第六条归档时间与归档单位:一、归档时间:研究生学籍档案于学生毕业的第二年暑假前归档。
本专科、成教生学籍档案、长期、预科留学生学籍档案,如无遗留问题,于学生毕业当年归档。
有遗留问题的在学生毕业一年之内办理完毕,于下一学年初归档。
二、归档单位: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暂时由研究生院负责归档;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自2002学年度开始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归档;长期、预科留学生学籍档案由国际合作部负责归档;本专科、成教生学籍档案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归档。
第七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方法见附件《北京大学学籍档案整理要求》。
第八条归档手续。
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移交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九条学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一、档案馆会同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籍档案的形成、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档案馆负责学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指导。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 北京大学药学院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一、选课方法及要求(一)选课方法新生在报到注册后,可登陆“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在系统设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及退课。
网上选课办法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中选课部分。
研究生可在系统内查看选课结果。
在系统设定的选课时间结束后,所选课程即被确认。
如个别课程在集中选课时间结束后需要退选,可在要退选的课程开课24小时内登录系统进行退课。
(二)选课要求研究生应根据本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参考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发布的研究生课程表,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
(三)医学部未开设的课程,可持一卡通、学生证及学院(部)开具的《北京大学接受外单位硕士研究生选修研究生专业课程申请表》到北京大学校本部选课,课程学习结束后需带回由开课学院开具的附有授课老师签字及教务公章的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交有关院(部)主管部门。
(四)港、澳、台学生及留学生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首先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内提出免修申请,待学院(所)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且须选修与政治理论课同等学分的基础理论课以达到培养方案学分要求。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一)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成绩和学分。
(二)考核方式和评分办法1. 考试方式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应以考查其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
课程考试一般应在课程结束或学期末进行。
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实验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2. 评分办法(1)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2)考查课程均按通过与不通过记分。
(三)学习成绩管理1.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前者包括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后者为选修课。
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60分为及格,学位课程达到70分者方可获得学分。
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亦为及格,达到上述成绩者可获得学分。
以通过不通过记分的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
北京大学研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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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5月19日医学部第12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为了做好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21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医学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院(部)请假,由院(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医学部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医学部医院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合格者,由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医学部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于一周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
基本学习年限是根据医学部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年限为2~3年。
本硕连读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本博连读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医学部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基本学习年限2年。
考勤、请假与假期第六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试、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科研和临床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享受国家法定假期。
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研究生、应用心理学、药学和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寒暑假原则上与教职工相同,但是否休假由导师决定。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假期与各学院同年医师或护士(师)相同。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短期出访申报表》,到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出访手续。
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联合培养方式出国(境)的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申请、办理出访手续。
参加各类出国(境)活动的研究生均应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医学部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医学部医院认定。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需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并将材料存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四)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除实习、实验、临床、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和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方式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中该门课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60分为及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通过、不通过记。
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学期未参加课程学习累计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医学部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经导师签字确认、任课教师同意,并经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逐级批准。
学校不为缓考的研究生单独安排考试,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如实登录。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修”。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批准,该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时间如实记载。
研究生阶段的学费不能因此而减免。
上述事宜的办理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登录成绩。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院(部)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对于我校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
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院(部)或本人自行解决。
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医学科学(理学)硕士研究生择优攻博或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博者,在硕士生阶段所学习的课程中超出规定的学分的某门课程,可转入博士生阶段,按照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符合要求的部分可作为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学分。
凡申请转学分者,需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转学分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逐级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转专业和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在本院(部)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学位办公室审批。
(二)转专业和(或)转院(部),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院(部)的同意并考核后,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经学位办公室会签、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