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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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说明

感谢您对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在我公司投保平安学生综合保障计划。具体保险方案及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如下,请您详细阅读,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到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所拥有的权益。如果您在仔细阅读、了解了以下保险内容的基础上选择投保本保险,请您填写好下面的回执后并交由我司,同时我司会在承保后向您出具正式的保险凭证。如果您投保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保险凭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一、保额: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特别提示:保险期间若为多年期,分为每个保单年度分别承保,每一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保险金额及保费为每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及保费。

三、保险保障具体内容:

(一)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四)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表1所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五)补偿原则: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以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金额限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范围、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除外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上述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第1、4、5、6项情形;2、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第3、4、5、6、7、8项情形;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上述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第1、4、5、6项情形;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上述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第3、8项情形;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5、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6、既往症;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9、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11、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12、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13、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15、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理赔须知:

理赔时需提供的单据:保险凭证正本、理赔申请及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学生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的证明(户口本等)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门急诊及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发票)、门诊病历手册原件或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治疗/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治疗费明细单原件、药品处方原件、社保赔付凭证原件、住院收费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手术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手术费明细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若为车祸,需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为他人(包括业务员)代办,需提供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亲笔委托书及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多家医院就诊,理赔时请携带每家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单据办理理赔手续。(详见以上理赔单据明细)。咨询、报案电话: 59731679

六、特别提示:1、未尽事宜以《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为准。2、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3、若连续投保多年,分为多个保单年度分别承保,每一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对在任一保单年度中初次患重大疾病或慢性未治愈疾病已经发生赔付的被保险人在剩余保单年度中不承担因该疾病引起的保险责任。

七、关于上述内容,将于保单特别约定中描述如下:1、本保险年保费:70元/人/年。2、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90%赔付。3、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理医疗费用按如下金额级距和比例给付:(0,1千]按55%,(1千,4千]按60%,(4千,7千]按70%,(7千,1万]按80%,(1万,3万]按90%,3万元以上部分按95%,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合理医疗费用超过6千元时按10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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