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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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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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简单说,抢劫的关键词是暴力;抢夺的关键词是趁人不备和数额较大.关于抢夺罪与抢夺行为的区分,就是看数额是否较大,这方面全国各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最高院提出的标准是五百元起,但可能你的地方经过法定程序规定了别的标准,到你当地的法院刑事庭问一下就知道了,以五百元为例,到五百元就是犯有抢夺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不到五百元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细节问题最高院2002年发布了抢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找找看吧。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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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直接管辖101种案件(一)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24.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25.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27.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四)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8.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9.寻衅滋事案(第293条)40.非法集会、**、示威案(第296条)4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案(第297条)42.破坏集会、**、示威案(第298条)43.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5.赌博案(第303条)46. 开设赌场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03条第2款)4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48.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50.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5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5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5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4.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5.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8.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9.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6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61.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6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5.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8.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9.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70.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71.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7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7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74.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75.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3款)77.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8.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9.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8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81.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82.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83.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8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5.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6.传播淫秽物品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4条第1款)8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8.组织淫秽表演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5条)(六)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9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9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9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9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9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5.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10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10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警校实习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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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实习报告4篇本文是关于警校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实习单位:公安局治安大队实习时间:****时间就是不断被拨动的钟,分分秒秒都不会有丝毫耽搁,无论你是否在做什么都会感觉到它的流逝,更何况我,一名从事忙碌的公安工作的警校实习生。
200*年,我来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实习工作,在这段时间里,在市局各级领导以及各位民警的关心指导下,我亲身参与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所有公安工作,深刻体会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苦和复杂,对如何做好公安工作有了更加深层次的理解。
实习一开始因为专业是治安管理我被分配到了市局治安大队,一个专门管理特种行业和场所的大队。
每天都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初到大队上班。
一切的事物都令我感到那般的新鲜,从陌生到熟悉,从简单工作到单独办案。
短暂时光的学习让我有不绯的工作经历,复杂而又琐碎的办案过程,都离不开师兄们耐心的指点,整个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使初学乍练的我逐渐成熟。
这些都离不开领导的亲切关怀。
艰辛工作的同时,又感到了工作的乐趣与人生的价值。
不仅使我酝酿四年的专业知识得已运用,还使我懂得办案和做事,更重要的是我了解到怎样待人处世。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难免有困难,也难免是艰辛的,更难免有挫折。
入警校时的誓言,在我脑海中重复的出现。
人民的寄托赋予我力量,人民的信念叫给我权利。
我从未抖落那沉重的誓词,始终保持一个诚挚的态度,用汗水去描绘警营沙场。
待到问题解决时,然悟出只要有心,有什么不能迎刃而解。
为警一方,就要坚守一片热土,誓保一方平安。
一、治安大队的情况介绍德兴市是个县级市,素有青铜故乡之称,又以矿产丰富闻名,我们亚洲的第一大铜矿就在这里,故有中国铜都之称,使其下辖的既有书的产矿镇,富裕程度明显比其他地方高,又因其财政收入高,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完善,周围的几个乡镇与其相较,差距甚为明显。
德兴位于江西省东北部赣、浙、皖三省交界,上饶市北部,乐安河中上游。
东接浙江省开化县,东南与玉山县、上饶县毗邻,南和横峰县、弋阳县相接,西接乐平市,北连婺源县。
创建有特色的治安学专业
![创建有特色的治安学专业](https://img.taocdn.com/s3/m/e38020f0de80d4d8d05a4fc7.png)
创建有特色的治安学专业作者:商小平单位: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是于200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个新增专业。
与刑警学院设置的其他专业相比,治安学专业是一个既年轻又成熟的专业。
说它年轻,是因为作为公安高校一个独立的本科专业,它申请获批的时间距今仅仅一年有余;说它成熟,是因为它的成长历程却和学院的发展史一样漫长。
多年来,治安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活动,始终是中国刑警学院整体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这一点上说,过去的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是一个"无其名,而有其实"的专业。
中国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与全国各类公安院校的治安学、治安管理专业相比,是一个独具教学特色的专业。
在专业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方案中,从"人才培养目标"到教学实施线路,不乏"人无我有"的内容。
一、建设刑警学院治安学专业"特色"的优势条件(一)刑警学院半个多世纪的办学特色积累,为建设与发展治安学专业"特色"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刑警学院前身始建于1948年5月的"东北公安训练队",1949年1月14日定名为东北公安干部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学校归属公安部,并扩建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
之后又陆续将公安部分设于地方的7家业务单位吸收入校,扩大了办学规模。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后,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挂牌成立了直属于公安部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这是新中国第一所全日制本科公安高校。
作为公安高校,中国刑警学院既严格遵守我国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又着重突出公安教育的职业特性,密切关注我国各个时期的社会治安动态。
半个多世纪以来,通过几代警院人教学的实践与探索,基本形成了独具风格的刑警学院办学特色。
1.科学可行的办学战略定位,为治安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设定了特色目标由于公安工作内容的庞杂性与艰巨性,使得公安工作的业务分工日益明晰、具体。
治安管理概论多选题
![治安管理概论多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879a6d7d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c.png)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和()任务,是治安管理的最基本的工作任务基础性,根本性2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
重要措施,基本任务3下列哪些属于治安灾害事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火灾,违反交通管理造成的车祸4在财产方面的治安强制措施包括()收缴与追缴,查封与扣押5治安管理手段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手段,除了一般行政手段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直接性特征外,还具有()特征。
快,停放方便,羊肠小道亦能通过,无声无光,不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发觉,便于捕捉现行犯,有利于与民众的接触,密切警民关系21巡逻的方法包括()定线巡逻与乱线巡逻相结合,一般巡逻与重点巡逻相结合,白天巡逻与夜间巡逻相结合,公开巡逻与秘密巡逻相结合22人民警察实施盘查应当是在执行()、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
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23侦破侵财案件,常常采取以物找人的方法来发现线索、侦破案件。
携物疑点主要表现在( )携带物品与身份不符,有本人说不清来源和用途的物器,有警察权威,武装性质6狭义的治安,是指治安管理。
包括()涵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部门所管辖的工作7治安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预防、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查处治安灾害事故8()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是治安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任务。
预防,发现,查处9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原则,反映了治安管理的基本规律。
预防是保障安全的()。
手段,条件,前提,基础10治安管理法规具有以下哪些特点()具有法定效力,具有警察行政的约束力,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采用行政决定程序11治安管理法规以发布机关为标准,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规章、命令,公安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联合发布或公安部单独发布的规定、办法、通知,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法规12治安管理法规以其制定目的为标准,分为()执行性的治安管理法规,补充性的治安管理法规,部门性的治安管理法规13治安管理常用的手段有()禁止、取缔,监督检查,治安巡逻,技术防范14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治安强制措施包括()留置与盘问,传唤与询问,强制带离,约束15在证照、经营权利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扣留,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16治安勤务的特点是()以完成治安管理任务为目标,是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重要业务,具有全时空性17值班勤务的职责是()通信联络,传达命令,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及投案者,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保卫单位内部安全18值班勤务时,对于群众报警,应当主动引导群众或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5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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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l)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就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法第5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条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有依法应当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本法第19条、第20条分别对依法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具体情况,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其所牵涉的治安案件的具体情况。
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此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不仅有虚假的
可能性,同时还带有不确定性。如果仅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为依
据认定案件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于自身利益考
虑,随时有推翻其之前陈述的可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认定治安管理处
罚的事实依据将不复存在,不仅会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状态,而且也不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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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违反治安管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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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社会治安状况,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分析形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治安案件的查处及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案件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预防和协调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紧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治安工作;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安全保卫和出入境工作;负责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组织实施来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来宾、重要会议的警卫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治安大队工作实习总结参考
![治安大队工作实习总结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dad196b4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7e.png)
治安大队工作实习总结参考实习单位:德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实习时间: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10月15日时间就是不断被拨动的钟,分分秒秒都不会有丝毫耽搁,无论你是否在做什么都会感觉到它的流逝,更何况我,一名从事忙碌的公安工作的警校实习生。
从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10月15日到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实习,这段时间里,在市局各级领导以及各位民警的关心指导下,我亲身参与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所有公安工作,深刻体会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苦和复杂,对如何做好公安工作有了更加深层次的理解。
实习一开始因为专业是治安管理我被分配到了市局治安大队,一个专门管理特种行业和场所的大队。
每天都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初到大队上班。
一切的事物都令我感到那般的新鲜,从陌生到熟悉,从简单工作到单独办案。
短暂时光的学习让我有不绯的工作经历,复杂而又琐碎的办案过程,都离不开师兄们耐心的指点,整个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使初学乍练的我逐渐成熟。
这些都离不开领导的亲切关怀。
艰辛工作的同时,又感到了工作的乐趣与人生的价值。
不仅使我酝酿四年的专业知识得已运用,还使我懂得办案和做事,更重要的是我了解到怎样待人处世。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难免有困难,也难免是艰辛的,更难免有挫折。
入警校时的誓言,在我脑海中重复的出现。
人民的寄托赋予我力量,人民的信念叫给我权利。
我从未抖落那沉重的誓词,始终保持一个诚挚的态度,用汗水去描绘警营沙场。
待到问题解决时,然悟出只要有心,有什么不能迎刃而解。
为警一方,就要坚守一片热土,誓保一方平安。
一初到实习地点的感受德兴市是个县级市,素有青铜故乡之称,又以矿产丰富闻名,我们亚洲的第一大铜矿就在这里,故有中国铜都之称,使其下辖的既有书的产矿镇,富裕程度明显比其他地方高,又因其财政收入高,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完善,周围的几个乡镇与其相较,差距甚为明显。
德兴位于江西省东北部赣、浙、皖三省交界,上饶市北部,乐安河中上游。
东接浙江省开化县,东南与玉山县、上饶县毗邻,南和横峰县、弋阳县相接,西接乐平市,北连婺源县。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3d7e527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22.png)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那么它有什么新规定?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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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简单说,抢劫的关键词是暴力;抢夺的关键词是趁人不备和数额较大。
侦查破案程序
![侦查破案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f657bea04b35eefdc9d3330e.png)
问笔录
3、受理案件的处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 关
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24小时 移送主管机关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 的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
(五)级别管辖
县级:本辖区的形事案件 地(市)级: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经济案件 重大集团案件 下级机关侦破有难度的重大案件
三、案件的受理
1、有权受理刑事案件的单位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
三、分析判断案情
1、作案时间分析 根据现场访问获得的资料; 根据现场反映时间的物品推断; 根据尸体现象和胃内容分析; 根据当事人生活习惯推测; 根据现场环境及人员活动规律。
2、分析作案地点
目的在于分析发现案件的现场是否是 第一现场。
方法: 现场上有无反常迹象;如血迹量与形状。 现场上痕迹物证的分布;如搏斗痕迹 现场上交通工具痕迹; 尸体上附着的异常物体。
3、对作案工具的分析
根据被害人身上的伤痕; 根据现场被破坏物体上的痕迹; 根据作案工具的残留物; 根据现场目睹人提供的情况; 根据现场可疑工具上的附着物。
4、对作案人数分析
根据现场发现与人身有关的痕迹; 从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分析 根据现场上被害者数量分析; 根据现场被盗抢物品重量体积分析;人
因果关系是侦查推理的依据,侦查推理是 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侦查是由犯罪结果向 犯罪原因进行回溯推理的过程。
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是一 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82d2843312b3169a551a412.png)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着力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分类(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性歌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二)公共服务场所: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四)其他公共场所:风景旅游区、公园、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目标(一)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
(三)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派出所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公共场所都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场所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3d806886529647d272852d3.png)
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分类及立案标准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行为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之一的即可立案。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可立案: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之一即可立案。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丢失枪支不报案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2)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需立案。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立案标准:1)炸药1000克以上、雷管50枚以上、管制刀具20把以上,枪支、危险品等未过上述标准,但是已危害公共安全;2)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损害的。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立案标准:1)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极坏社会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职工罢工停产等其他严重后果。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9、危险物品肇事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立案。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案1)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2)有其他严重情节。
论罪黑数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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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黑数形成的原因[摘要]犯罪黑数实质上是已经发生而未作统计的隐藏的犯罪案件数量。
犯罪黑数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执法机关方面的原因、受害人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和案件本身的原因等几个方面。
应根据犯罪黑数的形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以减少犯罪黑数。
[关键词]警察形成原因犯罪是一种对社会有着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人们普遍希望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查证并给予追究,因为谁都不希望称为犯罪加害的对象。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问题,社会需要发展,那么危害社会的犯罪就应该被控制,使其被抑制在一个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范围之内。
当然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就应该予以重视,那就是犯罪黑数问题。
一、犯罪黑数的缘起1.犯罪黑数基本概念界定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藏数,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一地区(或国家)已经实际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机关不知晓或司法机关虽已知晓但未将其纳入犯罪统计之中的犯罪案件数量。
2.犯罪黑数问题的由来与犯罪黑数相对应的是犯罪明数,即官方统计的犯罪数。
犯罪黑数是犯罪明数(警方已获悉和登记的犯罪行为)的相对概念。
根据犯罪行为隐匿程度的不同,犯罪黑数可分为绝对犯罪黑数、相对犯罪黑数和可疑犯罪黑数。
绝对犯罪黑数指虽已实际发生但并未被察觉或已无法回忆的犯罪行为;可疑犯罪黑数是指因证据不足未能将案犯定罪的犯罪行为。
显然,这种情形下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只是从事实角度所作出的一种未经完全证实的推断。
相对犯罪黑数则指实际发生并已被察觉但没有纳入警方统计的犯罪行为。
这包括两种情形:①.有关公民或组织对所知晓的犯罪行为没有报案(典型犯罪黑数);②.警方对获悉的犯罪行为没有登记。
在司法实际中,由于绝对犯罪黑数和可疑犯罪黑数的数量很少,而且也难以调查核实,故真正对评价实际犯罪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只是相对犯罪黑数。
二、分析犯罪黑数形成的原因1. 被害人不报案一是被害人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报案;二是被害人怀疑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水平,认为报了案也白搭;三是有的被害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本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想不到去报案;四是有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当事人出于自身综合利益的考虑不报案;五是家庭成员间的犯罪案件,出于互相庇护及家丑不外扬的心态,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六是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本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作“调解”处理,被害人愿意“私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8043fd941ea76e58fa047b.png)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76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刑法修正案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案(第168条)刑法修正案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8、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9、变造货币案(第173条)2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22、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3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刑法修正案3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3、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5、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7、逃汇案(第190条)38、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9、集资诈骗案(第192条)40、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1、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2、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3、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4、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5、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6、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7、偷税案(第201条)48、抗税案(第202条)49、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50、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8、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9、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6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2、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70、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1、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2、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3、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4、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5、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下列案件:76、骗购外汇罪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13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组织案(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废物案(第152条)刑法修正案(四)(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改名为强奸罪刑法修正案3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0、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1、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2、绑架案(第239条)43、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童案(第242条)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8、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0、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5、重婚案(第258条)56、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57、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8、遗弃案(第261条)59、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0、抢劫案(第263条)61、盗窃案(第264条)62、诈骗案(第266条)63、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4、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5、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6、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8、招摇撞骗案(第279条)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7、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8、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79、传播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0、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1、伪证案(第305条)8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3、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5、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6、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7、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8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1、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2、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93、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4、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5、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6、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7、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8、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9、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2、倒买文物案(第326条)10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09、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96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第1款)28、非法雇用童工案刑法修正案四(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9、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0、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5、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6、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40、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2、赌博案(第303条)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4、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6、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0、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4、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5、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7、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6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64、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6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刑法修正案)66、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7、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第344条)69、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70、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7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8、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1、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3、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9、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0、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1、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下列案件:(共6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的下列案件:5、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47条)6、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七、消防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53条)九、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警校生实习报告范文模板三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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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生实习报告范文模板三篇(1)篇一某某年2月中旬我被所属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派往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某大队一中队进行了3个多月的警务实习。
在实习期间始终不忘在校老师的教诲,认真听从当地公安机关的各项派遣任务,严格要求自己,把自己当成一名正是民警来对待,圆满地完成了此次实习任务,具体情况如下:在工作中,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民警办案,协助民警接处警、调查走访、摸底排队、办理各种法律手续;热情接待报案群众,尽可能的帮助报案群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基本策略。
在生活中,严格遵循《人名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严格管理自己的个人事务,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的基本方针,为将来走上警察的工作岗位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在实习期间我也得到了当地民警的热情关怀与专业指导,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样本,用鲜活的例子来教育我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己还有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克服这些不足,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满腔热血投身到做一名优秀人民警察的行列中。
在此,我也对所有关怀于帮助我的民警同志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通过此次实习我更加深刻的了解了作为一名警察的艰辛与不易,也更加深刻的了解了警察这个特殊职业所要面对的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遇难题,我决心以此为始,全身心的投身到“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崇高事业中,做一名优秀的人名警察,为我们的国家,为我们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篇二今年夏天,即7月10日至某某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
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心情。
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
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
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侦查破案程序
![侦查破案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59e5813810661ed9ad51f3df.png)
二、侦查破案的基本原理
1、物质交换原理:指两个客体之间在外
力的作用下,直接接触、摩擦、撞击时 引起两个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 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
在实施犯罪时,作案人身体或使用的工
具与犯罪现场上的人和物体发生接触, 必然要产生物质交换,这是我们寻找痕 迹物证的依据。
2、因果关系原理:一定的结果是由于一定的 原因发生作用而产生的。 因果关系是侦查推理的依据,侦查推理是 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侦查是由犯罪结果向 犯罪原因进行回溯推理的过程。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 立案的条件: • 有犯罪事实存在 • 符合立案标准 • 属于自己管辖 立案的程序 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审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 送达控告人
二、对案件的初步处置措施
1、迅速赶往现场; 抓获犯罪嫌疑人; 抢救被害人;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 趋利避害,找可靠的人和处所 • 因地理环境、交通天气情况、生理需要而影
响和制约去向 • 因社会经验、谋生技能、犯罪动机而有不同 行为 深入挖掘信息,严密控制知情人 多项措施并用,抓住线索不放 智取为上,适时抓捕,确保安全
4、侦察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案件性质认定准确 – 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或销案
九、复议、复合与补充侦察
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7日内移送同
级检察院复议。 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7日内提请上 级检察院复核 补充侦查 –由原办案人员进行补充 –最多两次 –期限1个月
数资料。 依据目击者提供人数资料推断。
5、作案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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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95种刑事案件目录
来源:作者:
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
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
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
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
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