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放射三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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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处理

(1)

(2)

(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7)《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9)

1、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

(1)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甲、乙、丙三级,由场所级别确定评价级别;

(2)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8)的要求,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类,依据场所类别,确定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室内表秒及装备结构要求,包含地面、表面、通风橱、管道、表面及去污设备等。

2、布局、分区合理

依据《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中相关规定:

4.8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其布局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性防护设备。

4.10 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

对核医学科工作场所需用图予以说明以下内容:

(1)各功能室的布局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并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

(2)医生、病人双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3)病人通道单向通行,且应按照低活性区到高活性区的方向通行;

(4)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其中控制区包括注射室、分药室、ECT室、甲癌病房、病人专用卫生间、功能室等放射性活度较高的场所;与控制区相临近的各场所为监督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制区;

(5)监督区与控制区连接通道处应在监督区侧设防护门和固定式报警仪(乙级及以上场所)。

4、排污管道、衰变池的防护设计(废水)

(1)甲癌病房的排污管道屏蔽应不少于5mm铅当量(经验);

(2)衰变池应根据核医学科病人的就诊量及预计每人产生放射性废液量计算容量,有病房的可参考城市生活污水量计算衰变池容量。

对液体放射性废物,采用独立水管系统收集至固定衰变池,衰变池采用并联式带液位监测系统的样式(目前有多种形式的)。

放射性废液主要是注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洗涤废水和病人排泄物等,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满足放射性废水放置10 个半衰期以上的要求,经长时间衰变后放射性废水排放浓度可满足《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要求。

6、通风(废气)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中相关规定:

4.5 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规定的限值。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1)分装、注射处应设置通风橱,通风风速应不低于1m/s,不能倒流,不能循环,应单向流通;

(2)通风口应高于本建筑屋顶3m,出风口处加设活性炭过滤设施;

(3)对气体放射性废物、臭氧、氮氧化物的危害采取机械通风换气:如核医学科分装柜采取单独排风、控制区内区域单独排风,排风量达到每小时3至4次,风口位于屋顶,并设置高效活性炭过滤装置。遵循

7、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固体费用主要有核医学科使用后的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吸水纸、口罩、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等。医院需将放射性废物按产生时间分类打包,标记打包时间后,存入放射性废物贮存室中,待其活度低于《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后,再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理,废物的存放和处理需有台账记录。核医学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前经检测合格后可按普通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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