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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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管理规范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员工外出事宜,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出是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因公、因私外出。
第二章请示报告
第二条各部门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附外出条,请假条)请示审批,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外出手续,如因私外出须注明外出或请假事由。
第三条外出期间,因故逾期返回的,须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在外出期间如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妥善处理解决。
第三章纪律要求
第四条员工外出按程序提交申请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交领导签名审批,一天以内权限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外出两天及以上交领导签名同意后须由总经理审批方可。
第五条《员工外出登记表》交行政部保管。员工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公司规定按旷工进行处理。第六条员工出差拓展市场,须仔细填写《员工出差规划表》;同时在外出期间,手机须保持开机,保证随时取得联系。
第七条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时间,在市内或公司附近办理事务尽量在下班前回到公司。
第八条因公外出赴外埠(广州市外围市场)人员应按财务规定办理差旅费借支手续,外出费用开支标准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回司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销差旅费用归还财务借支,逾期不还将扣发工资,直至还清财务借支。
第九条员工外出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并将外出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及时报相关领导。各项外出单、请假单、差旅单等应交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员工外出工作应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妥善保管各项工作资料特别是重要资料(如合同、银行卡等),防止损坏、遗失和被盗。
第十一条员工外出工作应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
务质量,避免发生客户投诉情况,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二条外出员工不得以公济私,工作计划完成当及时回公司报到并反馈工作情况。
第四章处罚条例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外出手续者,每次乐捐10元,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外出差电话联系不上者,每次乐捐50元;对于电话无电或坏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可改用公用电话与公司领导保持联络。
第十五条如发现员工外出差私自回家或办理个人事务影响工作者,处以200元的罚款并给予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出差报销凭证真实有据,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所有外出人员因工作需要未打考勤卡者,由部门负责作签卡。未经审批无打卡者,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卡,同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场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