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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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内容摘要:加入WTO,给中国各行各业带来剧烈的冲击,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

劳动法律制度与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进入WTO时代又需要怎样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将发生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以及中国的显示与选择,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制的一些初步建议。

主题词:WTO 劳动立法转型在WTO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多次提出要在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以实现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

尽管美国的提议因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草草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的争论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那么何谓“社会条款”?为何众多发达国家要不遗余力地推进这一条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何对此分歧颇大?它对我国今后的影响又有多大呢?其实所谓“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是指发达国家主张的在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中加入保护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等问题的专门条款。

一旦缔约方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有权予以贸易制裁。

社会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劳工的四项基本权利,即: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

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

其本质就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

“社会条款”之争,核心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低成本究竟是劳动力倾销还是比较优势?其二,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本质,究竟是贸易保护主义还是改善劳工状况?加入WTO不可避免地给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带来了全面的冲击,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刻的冲突发生在体制层面上。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过去劳动者是“企业人”,国家包就业、企业包终身,但现在劳动者是“社会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加入WT0,给中国各行各业带来剧烈的冲击,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也将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

劳动法律制度与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WT0时代到底需要怎样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律法律制度将发生哪些变化?工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以实现与劳动立法的良性互动?带着这些问题,本章将探讨劳动法领域的一般问题、国际经验以及中国的显示与选择。

第一节劳动法的一般问题一、劳动法的基本范畴(一)劳动法的概念从学理上讲,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1对“劳动法”一词的理解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们所讨论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

从劳动法的概念可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产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它又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前者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后者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及劳动者集体内容的社会关系。

2如果不加说明,劳动关系通常是指个别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的外延的界定可以从劳动关系当事人和劳动关系的内容两个方面加以展开。

31. 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看,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而另一方是需要使用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章劳动立法的历史发展图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章劳动立法的历史发展图文

自愿协商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劳动立法应当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 愿协商权,促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关 系中的问题。
劳动立法应当确保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及时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劳动立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
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将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立法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 过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 协商和合作共赢。
推动劳动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积极推动劳动法治建设,加强 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稳定。
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强调国家对劳动 关系的全面干预,通过行政手段对劳动力 资源进行配置,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合同制度
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逐步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规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 权。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了包括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
03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致力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取消了对劳动
力流动的限制,推动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立法
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章劳动立 法的历史发展图文
contents
目录
• 劳动立法概述 • 劳动立法的历史发展 • 中国劳动立法的历史演进 • 国际劳动立法及其影响 •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最新-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精品

最新-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精品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蔡鸿铭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只是经济风潮涌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这种态势无疑使世界经济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具有活力,同时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劳动保障制度自然也处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而有广泛的变革之中。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各国近年来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对劳动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的力度。

国际劳工组织也加快了对全球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

面向新世纪,我们仍需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并解决新形式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新鲜经验,为我所用。

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链条般的联系在一起,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很有可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近期内,全世界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经济增长的五大因素的影响当然,就业的变化毕竟不是生产变化的完全忠实的反映。

这五大因素是1、严重打击了亚洲的金融危机的影响;2、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3、欧洲货币联盟和固定制协约;4、股票价格的流失;5、自由化进程和竞争加剧。

这五种因素的作用力并不一定朝向一个方向。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和工业化国家货币的实际升值,工业化国家的购买力提高了。

这种购买力的提高应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产品出口,因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主要是制成品弹性很大。

正如八国集团在1998年5月伯明翰会晤时所强调的,让经合组织的市场保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开放是十分重要的。

不过,对于广大制造业能力地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不是什么巨大好处。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35162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35162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摘要:我国正逐步融入全球化进程,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存在严重不足。

应贯彻“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立法思想,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全球化;..[民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若干建议[民法]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民法] 劳动关系法律适用研究[民法]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应慎重[民法] 浅谈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成因及化解[民法] 略论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民法] 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民法] 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经济法更多>>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摘要: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存在着宪法、民法、经济法多重属性相互交错..[经济法] 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经济法] 论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经济法] 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经济法] 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经济法] 税收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经济法]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经济法] 论我国土地承包金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国际法更多>>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和宗教冲突一再涌现,地区分治主义不断抬头。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问题再次被提上.. [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国际法] 联合国与国际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法] 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国际法] 国际磨擦与法律的作用[国际法] 从SGS案看ICSID之管辖权[国际法] 市场一体化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国际法] 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国际法] 有关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探讨之批判法学理论更多>>破产清理主体的法律构建内容提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改革与立法动态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改革与立法动态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改革与立法动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法律的改革以及立法动态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劳动法律改革与立法动态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律改革的背景劳动法律改革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被市场经济取而代之,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使得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益和保护需求。

因此,劳动法律改革成为了时代的需要。

二、劳动法律改革的重要举措1. 用工制度改革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用工制度改革成为劳动法律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简化用工程序、优化用工环境,不断提高用工效率,促进用工关系的平衡和谐。

例如,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平等自愿的用工关系。

2. 劳动保护改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律改革着重关注劳动保护的问题。

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工资支付、工时限制、休假制度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

同时,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和维权机制的建立,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解决改革劳动争议解决是劳动法律改革的重要环节。

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公正、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

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了劳动纠纷,维护了劳动和谐。

三、劳动法律立法动态除了劳动法律改革外,劳动法律立法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立法机关在顺应时代潮流的同时也要不断适应社会需求和国际标准。

1. 法律立法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以及新兴职业的出现,需要不断优化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时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法律立法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及时调整和完善。

2. 法律立法国际化国际化是劳动法律立法的重要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劳动法律立法也要与国际标准接轨。

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劳动法律的国际影响力。

3. 法律立法创新创新是法律立法的灵魂。

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

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

加入WTO后劳动关系处理及其法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国际交流大大加强,国际法由研究国家、主权、领土等问题转向谋求经济发展、福利提高、人权保护等主题,WTO中的“劳动条款”问题的凸现,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

加入WTO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中国需要WTO,WTO更需要中国。

“入世”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法律的影响将更为深远。

我国劳动法制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全球化,劳动保障面临挑战,主要是就业矛盾尖锐、人口老龄化、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随着经济成分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我国的劳动标准体系、调整方式、管理手段,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劳动关系日渐趋于多元化,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劳动争议处理也趋于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化,劳动争议与劳动保障一样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热点、难点。

1、就业矛盾尖锐,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

(1)、“下岗”职工归入一般社会失业人口,失业保险基金压力增大。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进两种就业制度的并轨,就业市场化、社会化,“下岗”政策不再实行。

由此,至2002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0年的3.1%上升为4%.(2)、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很大,社会保障任务相当繁重。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

同时,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

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基金问题严重不足,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压力增大。

(3)、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新-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

最新-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二节)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的经验一、外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世界各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法典式,即将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编纂成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典,但是有不少国家正积极地致力于法典的编纂工作。

第二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基本法式,即一国有一部以劳动法命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同时也制定诸多专门法。

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尚需加快劳动专门立法的步伐。

第三种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专门法式,如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这些国家既无劳动法典也无基本法,但是都有大量的劳动专门法。

如英国有雇佣关系法、劳动就业与培训法、劳动保护法、劳资关系法等几类法律,每一类都由许多法案构成,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

二、外国劳动合同立法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各国劳动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主要是界定雇员劳动者的概念。

例如,在德国,雇员是指依据劳动合同在得到报酬允诺的情况下为其他人所雇佣的、并与该人处于个人依赖关系的人。

韩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在任何作业场所中以获取工资为目的,按对方的指示提供劳动的人。

各国不仅在劳动法中规定雇员劳动者的含义,而且通过区分雇员与非雇员来进一步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如英国劳动法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德国劳动法只适用于工人、职员、参加职业培训者、家庭受雇者等劳动者,明确排除了法人或合伙的代表、公务员、商务代理人员特定情况下、家庭工人和家庭意义上的协助劳动者,并且规定高级职员不适用企业组织法和劳动时间条例。

我国的劳动法在主体的规定上却比较模糊。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按期限划分,各国一般都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定期、不定期等几个类型,但是各国之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临时工作劳动合同;德国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俄罗斯分为不超过年的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定期劳动合同;日本分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不超过1年、以完成一定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第六节中国工会与劳动立法的良性互动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首先是工人运动尤其是工会斗争的产物,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工会组织的成长和壮大,工会和劳动法始终唇齿相依,密不可分。

进入WTO时代,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已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相应地,中国工会也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

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考察中国的现实国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工会及劳动法各自的角度上分别展开。

一、从工会的方面看,认清自己的身份,找准自己的位置,集中精力履行基本职责,积极促成劳动法的有效实施,是当前工会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角色的重新定位1.国外的一般做法工会——工人的联合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性质的基本要求,也理所当然成为工会组织的基本宗旨。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认为工会只是受雇人的团体,属于职业团体,由此对工会的法律地位一般做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2)工会不得有政治目的;(3)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可见,西方国家只是将工会定义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要求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而禁止工会具备其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职能。

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的做法。

2.中国的传统体制我国对工会的理解却从未从单一的职业团体的角度来进行,或者说工会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劳动关系。

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原因,中国的工会被赋予亦或说争取到数种职能,从而兼具多重身份。

一方面,按照1988年10 月颁布的《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

为了适应这一地位,工会十一大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四项:(1)维护职能,即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2)建设职能,即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3)参与职能,即代表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4)教育职能,即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第三节当代劳动立法的国际化发展一、国际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立法国际化的趋势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叶。

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各国劳动立法的不断加强,国际劳动法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到今天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际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工人的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

随着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近代劳动立法从此发端。

各国虽制定了“工厂法”,但是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依然拼命地压榨工人。

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一些进步知识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但都未能引起各国统治集团的重视。

随着19世纪后半期,欧洲工人运动的高涨,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必要性都有了重新认识。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

几经周折,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工等问题的议案。

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作用。

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

199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协会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只就专门问题进行了讨论。

直到1905年才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由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

这两个公约分别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

这两个公约经10 个国家批准后发生效力,但是对执行情况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裁。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劳动立法活动没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纵观这一个世纪的发展史,人们不仅感慨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之路的确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

劳动法与国际劳动立法(ppt 27页)

劳动法与国际劳动立法(ppt 27页)
(182号公约)
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 就业与人力资源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 122号公约) 职业介绍机构公约( 88号公约)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42号公约)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159号公约) 终止雇用公约(158号公约)
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 其他重要的国际劳工标准
集体谈判公约(154号公约) 最低工资确定公约(131号公约) 保护工资公约(95号公约) 雇主破产时保护工人的索赔公约(173号公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
➢ 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 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 第一种含义是指对劳动法产生决定性影 响的所有因素。
➢ 第二种含义仅仅指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 力的规范才是法律渊源。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与作用
➢ 以保护雇员为主旨,兼顾国家和雇主的 利益。
➢ 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过程的各个领 域。
➢ 劳工标准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 的灵活性。
• 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 • 劳动法律渊源的类别
➢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程序 • 国际劳工条约的特点与作用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和内容
• 国际劳工条约的分类
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动立法
➢ 国际劳动立法的由来 ➢ 国际贸易竞争使得国内劳动立法受到制

中外劳动立法过程

中外劳动立法过程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自学内容第五节国外劳动立法的过程劳动法不是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就产生的,也不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新型社会关系的出现应运而生的。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叶,是在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产生的。

一、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

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这是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1。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

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仅为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而已。

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和少量的自有生产资料所进行的2。

所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人身和财产的所有关系;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即使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不能离开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而独立存在。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逐出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和资本高度集中在资本家手中,从而使生产力的两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

如果这两大要素不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劳动者空有劳动力而无用武之地,连生计也难以1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2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奴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分量甚微。

维持;资本家仅有生产资料也难以使其创造财富,获得增值。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摘要:目前,我国现在逐渐步入全球化进程当中,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也是越来越显著。

要想融入到全球的发展趋势中,必须要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定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现代化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整个社会体系当中,劳动和社会的保障还需进一步完善。

所以,应该从全球化背景下来进行分析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从而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劳动和社会保证立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全球背景;劳动;社会保障;立法在全球的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发展实力参差不齐。

对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竞争下,能够起到引领全球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起到主导地位[1]。

而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或者相对贫乏的国家,本身就缺乏劳动和社会的保障,导致整个社会的矛盾越发突出,社会动乱以及群众矛盾。

所以,在这种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解决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是所要探究的。

为此,需要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去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让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一、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上的现状分析及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在整个社会体系当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主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给予劳动者保障、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2]。

我国自从改革开发以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劳动机会,进而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但是劳动的增多,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变得越发复杂,相关的劳动市场部门存在诸多的不足。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

从《劳动法》中就可以看出,《劳动法》并不适用于包括个体业主、私营企业、国家公务员、农民劳动者、家庭用人等劳动人员。

相关的规定也是缺少操作性,导致无法下发实施,对于基层的劳动者更是很多合法权益都难以落实下去。

特别在实际当中,用人单位或者企业对于妇女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妇女追求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后,用人单位应该得到的法律追求和处罚也是非常低的,这样不仅严重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严重损害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 wto

劳动法 wto

劳动法wto
劳动法(Labor Law)是指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职业安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条款。

WTO(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缩写,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国际贸易事务。

它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劳动法和WTO有着紧密的联系。

WTO旨在推进全球自由贸易,而劳动法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在国际贸易市场中,两者的平衡非常重要,WTO需要考虑劳动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寻求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一种平衡方式。

最新-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 精品

最新-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 精品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三节)第三节当代劳动立法的国际化发展一、国际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立法国际化的趋势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叶。

随着国际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各国劳动立法的不断加强,国际劳动法从无到有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到今天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际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倡导阶段。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经济迅速发展,工人的处境却每况愈下,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呼吁通过劳动立法来缓和社会矛盾。

随着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近代劳动立法从此发端。

各国虽制定了工厂法,但是迫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依然拼命地压榨工人。

以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勒格朗为代表的一些进步知识分子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来改善工人阶级日益恶化的劳动状况,但都未能引起各国统治集团的重视。

随着19世纪后半期,欧洲工人运动的高涨,各国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必要性都有了重新认识。

第二阶段是尝试阶段。

几经周折,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参加的讨论国际劳动法的会议,与会的15个国家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女工等问题的议案。

但是这些决议内容空泛,又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实际上并未发挥作用。

但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一次尝试,对后来国际劳动法的产生仍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是开始阶段。

1990年,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协会于1901年、1902年先后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这两次会议只就专门问题进行了讨论。

直到1905年才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由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二节2008-01-20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的经验一、外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世界各国劳动法的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俄罗斯为代表的法典式,即将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编纂成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典,但是有不少国家正积极地致力于法典的编纂工作。

第二种是以我国为代表的基本法式,即一国有一部以“劳动法”命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同时也制定诸多专门法。

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尚需加快劳动专门立法的步伐。

第三种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专门法式,如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所不同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这些国家既无劳动法典也无基本法,但是都有大量的`劳动专门法。

如英国有雇佣关系法、劳动就业与培训法、劳动保护法、劳资关系法等几类法律,每一类都由许多法案构成,形成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

二、外国劳动合同立法(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各国劳动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主要是界定雇员(劳动者)的概念。

例如,在德国,雇员是指依据劳动合同在得到报酬允诺的情况下为其他人所雇佣的、并与该人处于个人依赖关系的人。

韩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在任何作业场所中以获取工资为目的,按对方的指示提供劳动的人。

各国不仅在劳动法中规定雇员(劳动者)的含义,而且通过区分雇员与非雇员来进一步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如英国劳动法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德国劳动法只适用于工人、职员、参加职业培训者、家庭受雇者等劳动者,明确排除了法人或合伙的代表、公务员、商务代理人员(特定情况下)、家庭工人和家庭意义上的协助劳动者,并且规定高级职员不适用企业组织法和劳动时间条例。

我国的劳动法在主体的规定上却比较模糊。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按期限划分,各国一般都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定期、不定期等几个类型,但是各国之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临时工作劳动合同;德国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俄罗斯分为不超过年的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定期劳动合同;日本分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不超过1年)、以完成一定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摘要:我国正逐步融入全球化进程,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存在严重不足。

应贯彻“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立法思想,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全球化;劳动;社会保障;立法一、全球化的涵义及对我国的影响(一)全球化的涵义全球化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在英文中由不同的单词来表示,例如Unification,Integration和Globalization.相对于Globalization,Unification还有侵蚀、削弱(政府职能)等意思,能够比较准确地体现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自身特点。

我国学者一般使用Globalization.全球化主要指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增强的趋势和过程。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显著加快,带来了国际分工模式、国家经济利益的含义及维护方式的深刻变化。

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创造与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比采取某些产业政策更重要。

而市场体系既包括消费品市场又包括生产资料市场,例如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能够在统一无阻碍的市场中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

其中涉及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需要更完善的制度环境,劳动者面临的各种劳动风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保障。

(二)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1.我国正逐步融入全球化进程。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不断融入国际分工体系,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通过吸收外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增强了综合国力。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明显不足: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整体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税收、市场准入、投资融资等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差别待遇;劳动者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无根本性变化,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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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五节
2008-01-20
第五节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
在WTO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多次提出要在WTO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以实现其推行“核心劳动标准”的目的。

尽管美国的提议因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草草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的争论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加入WTO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全面的冲击,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刻的冲突将发生在体制层面上。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过去劳动者是“企业人”,国家包就业、企业办社会,现在劳动者是“社会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

在“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现有劳动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暴露出来,许多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劳动力的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未来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国际人”,这与我国劳动用工的现状将形成更大的冲撞,现实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剧,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劳动法治的转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模式的转型
我国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应从基本法式向专门法式发展,进而向法典式转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为了便于《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操作,国务院与劳动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相继制定了许多配套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各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法规。

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劳动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

许多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律法规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实际状况形成巨大的反差。

即使是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入世后,更多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国外跨国公司望而却步。

我国应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尤其是加紧制定促进就业法、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全国性的专项立法,条件成熟时争取制定“劳动法典”,使劳动法体系更完善、透明。

二、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的转型
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在这三个层次上,我国的劳动规律制度都必须实现全面转型。

1.宏观层次上: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基准法水平是高还是低。

国际资本看中我国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成本低,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就是我国的工资水平偏低。

其实,低工资只是我国劳动力的显性成本,在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我国的水平并不低,有些方面甚至比西方发达国家还高;企业还需要负担大量的社会福利职能,这些因素都使劳动力的隐性成本居高不下。

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不合理的隐性成本将向显性成本转化,显性成本不断上升,最终能够客观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在此基础上与国际基准法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

2.中观层次上:我国企业虽普遍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集体谈判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工会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对第八条关于“工会自由和罢工自由”的条款提出了保留;WTO部长会议上关于社会条款的多次争论,其核心也集中在工会自由与集体谈判上,这些充分说明了国际趋势与我国工会工作的实际状况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工会改革无疑是一项当务之急。

2001年10月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明确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的改革指明了思路。

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工会改革,必须从工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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