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线被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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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设施被抓,大快人心

盗窃电力设施被抓,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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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 第 28 卷 2020 年第 4 期
听到抓住了盗窃农排电能表犯罪嫌疑人,
乡亲们
都说:
抓住了这只
“硕鼠”

以后灌溉用电无忧了。
2020-03-26 收稿
是由
起火后处置不当导致触电死亡,
张某对其触电身亡应
于其窃电行为造成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架设的线路与
负全责。供电公司架设的线路与张某触电死亡没有
张某触电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供电方不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
不存在过错责任。
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020-03-25 收稿

农电管理
电与法
NONGCUN DIANGONG
主持:杨亚伟
法院认为,盗窃国家电能本质上
违法窃电者触电身亡
亲属诉求被法院驳回
(226600)国网江苏海安市供电公司
1
就是违法行为。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赔
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
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供电营业
规则》第六十七条、
锤头、
螺丝刀、
匕首等作案工具。犯
点可疑。因为每次遇到这个人,
村里第二天就会发生
罪嫌疑人交代了先后在隆尧县魏庄乡、
莲子镇、
牛家
农排电能表被盗的情况。
桥乡、
千户营乡盗窃过农排电能表的犯罪事实。
获悉此线索,
何瑞军立即报告了供电所领导,

找了 2 名年轻人晚上巡视该村的农排变压器和机井。
21 时许,
当他们巡视到该村 15 号农排变压器时,
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电线掉落致人身亡 业主担责

电线掉落致人身亡 业主担责

龙源期刊网
电线掉落致人身亡业主担责
作者:
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8年第27期
2006年7月,刘某向电力公司申报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电力公司按合同拉线至刘
某经营的猪场使用。

2014年农网改造时,刘某向村委会报停使用该电表(未向电力公司报停),并将该电表的表后电线从养猪场拆除,后因电线被夹断后比较松弛,该处电线便掉落至肖某的承包地里。

2016年,电力公司对原有电表进行更换时,将刘某已经停用的电表进行更
换并通电,未标注用户姓名。

2017年7月21日,肖某在自家承包地里采摘豇豆时,与掉落在承包地里的电线接触并触电身亡。

一审法院酌定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刘某与电力公司均不服,分别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用电设施产权人,对案涉电表电线具有支配权利,并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尽管事故之前刘某已经停用涉事电表,但是应该按照规定程序报停并拆除全部电线或将电线收拢置于安全处所,而非在表后将部分线路拆除,这导致剩余电线松弛脱落掉在地上发生危险。

电力公司在农网改造换表时,在旁人对换表工作人员提醒涉事电表未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核实并引起重视,未尽审慎管理义务,仍然对电表予以更换并连接电路,具有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摘自《法制晚报》)。

十六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十六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十六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电器和电力设施已经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工作场所,我们都依赖于电力来进行生活和工作。

尽管电力技术和安全标准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电流依然会对人类造成致命的损伤或者伤害,从而带来生命危险或者身体伤害。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16个触电事故案例及其分析,以此提高大家对电力安全的认识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事件1:电气工人工作时触电身亡这是一个极其悲惨的事件。

2017年12月9日,在美国纽约市,一名电器维修工人在工作时触电身亡。

死者名叫彼得·佩尔蒂耶,当时他正在一个大楼的电气室工作,准备重新恢复供电。

据报道,佩尔蒂耶在较高电压下工作,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项事件显示出了电气工人在工作中必须时刻注意安全标准。

另外,该事件也强调了地质和其他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有足够的时间保证工人在工作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是非常关键的。

否则,他们会面临生命威胁。

事件2:电梯电击事故导致22人中毒在中国,电梯电击事故已经越来越常见。

2018年12月,一家万达广场就出现了一起电梯触电事故。

当时,22人进入该电梯,发现电梯已经停电,他们试图打开电梯门寻求救援。

当电梯门被推开时,22人同时触电,并且因为电击而失去意识。

接到报警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这些人送往附近的医院。

随后,消息爆出,这些人中有13人因触电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其中5人受伤较重。

事实上,许多电梯电击事件都是由于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不合规的维护而导致的。

在这个案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比如应该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

此外,电梯的安全标识和说明书也需要得到进一步改进,以确保用户能够正确操作电梯和进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事件3:校园变电站触电导致一名中学生死亡2019年3月29日,在中国广西,一名中学生因触电身亡。

该学生被发现被卡在位于其所在学校的变电站中,其身体已经变形,经过检查确诊为触电身亡。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身亡事故。

受害人王某,男,45岁,系该市某建筑公司的员工。

当天,王某在工地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工作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王某在事故现场负责电气设备安装工作,未取得电工操作证。

(2)事故发生时,电气设备存在漏电现象,但建筑公司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建筑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王某缺乏安全意识。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建筑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王某在操作过程中触电身亡,建筑公司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建筑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但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四、案件反思1. 安全生产意识亟待提高本案反映出我国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忽视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为此,企业和员工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2. 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本案中,建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赔偿金额相对较低。

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村民私拉电线被电死 村委会和电业局也要赔偿

村民私拉电线被电死 村委会和电业局也要赔偿

村民私拉电线被电死村委会和电业局也要赔偿
赵吉信;郭明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
【年(卷),期】2001(0)12
【摘要】惠民县一村民王某私自拉接照明电线时触电身亡,其家人却将村委会和该县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总页数】2页(P55-56)
【关键词】触电身亡;触电保安器;照明电;村中;经查;自动跳闸
【作者】赵吉信;郭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私围电网电死村民法不容情 [J], 冯金亮
2.拉电治鼠患电死村民鱼塘主获刑供电无责 [J], 沈新荣
3.拉电治鼠电死村民鱼塘主获刑三年 [J], 沈新荣
4.私接电线图小利电死母子被判刑 [J], 刘钧;益彬
5.村干部“气”死村民村委会被判赔偿 [J], 周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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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触电死亡法律案例(3篇)

家中触电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在家中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家中使用的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导致其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

张某的家属认为,电热水器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张某所在的城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生活条件较好。

张某与妻子育有一子,家庭幸福美满。

然而,2021年5月的一个不幸事件,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2021年5月某日,张某在家中洗澡时,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疼痛,随即失去意识。

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不幸的是,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触电死亡。

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立即介入调查。

经调查,张某家中使用的电热水器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 电热水器内部线路老化,绝缘性能下降;2. 电热水器外壳存在破损,导致外壳带电;3. 电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未接地线。

根据调查结果,张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生产商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水器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因此,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商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水器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因此,销售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电热水器生产商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2. 电热水器销售商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上述赔偿款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法律案例分析:唐海清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案

法律案例分析:唐海清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唐xx,男,25岁,河南省xx县xx乡农民,系本村民组的电工。

1993年8月25日被逮捕。

1993年8月1日,被告人唐xx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沿和北边沿(北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

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

同年8月3日中午,邻村的9岁男童倪超,同另两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

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救。

唐xx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用架子车同他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xx随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汝南县电业公司农电股进行测试和鉴定,唐xx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

死者倪超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确认倪超系被电击死亡。

[案情分析]对于本案被告人唐xx私设电网致人触电死亡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定过失杀人罪,而法院则认为应定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应定何罪?值得探讨。

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罪是指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过失杀人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确有相似之处,两者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危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后者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唐xx出于防盗的目的,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触的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从事电工工作。

同年6月15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和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背景1.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某区某建筑工地。

2. 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6月15日。

3.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李某某在进行电路维修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4. 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男,45岁,电工。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施工方,建筑工地承包方。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地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责任?2. 施工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3. 李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4.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 李某某的死亡证明。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

- 工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李某某的工作记录。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的答辩材料。

3.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4. 法庭辩论:- 李某某家属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 建筑工地和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系李某某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共同赔偿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地和施工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建筑工地和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未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建筑工地现场用电事故案例

建筑工地现场用电事故案例

建筑工地现场用电事故案例话说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建筑工地,有个叫小李的工人。

这小李啊,干活那是一把好手,就是有时候有点大大咧咧的。

那天,天气有点闷热,大家都在各自忙碌着。

工地上有个临时配电箱,就像个电力小仓库一样,里面各种电线、开关啥的。

这配电箱的门呢,本来是应该关得紧紧的,就像一个小堡垒要守护好里面的电力秘密。

可是不知道咋回事,那门就开了个缝儿,像个调皮的孩子在偷偷露出小脑袋。

小李当时正搬着一堆建筑材料经过配电箱。

他手里拿着长长的金属脚手架杆子,这杆子就像个导电的小坏蛋。

可能是命运的安排,也可能是小李那天运气太背,那杆子的一头就这么一不小心碰到了配电箱里面裸露的电线。

瞬间啊,就像鞭炮被点着了一样,一道蓝色的电弧“呲啦”一下就冒了出来。

小李就像被一个隐形的大力士狠狠推了一把,整个人被电得往后飞出去好几米远,“扑通”一声就摔倒在地上。

周围的工友们都吓傻了,愣了一下才反应过来。

有人大喊:“快关电闸!”还好有个比较机灵的老张,他三步并作两步冲向配电箱,找到了总闸,一下子把电给切断了。

大家都围到小李身边,这时候的小李可惨了,头发都有点烧焦了,像个被烤糊的玉米棒子,脸上黑乎乎的,眼睛直愣愣地看着大家,半天说不出话来。

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经过医生的一番抢救,小李总算是捡回了一条命,但是身体也受到了不小的损伤,得在医院躺上好一阵子呢。

这事儿啊,就是因为配电箱没有关好门,还有小李自己没有注意周围的电力危险造成的。

你看,在建筑工地上,电这东西可不像家里的电灯那么温顺,它就像个隐藏在暗处的小怪兽,一不留神就会给你来个突然袭击。

还有这么一个事儿呢。

在另一个建筑工地,有个电工师傅老王,这老王在工地可是个技术骨干,大家都很尊敬他。

不过呢,人啊,总有大意的时候。

那天工地要安装一个新的大型设备,需要接一条新的电线。

老王就带着他的小徒弟小赵一起干活儿。

老王在接线的时候,可能是因为之前干这种活儿太多次了,有点麻痹大意了。

抢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抢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抢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情:周某某系某公司通信设施维护员。

2014年9月5日上午,周某某在抢修距地面3米高的通信电缆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被告供电公司等共同勘验,发现事故原因系被告供电公司所属的电线因周边商户偷电导致破损并漏电,该电线与通信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导致电流进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某正常工作时触电身亡。

2014年11月3日,周某某的家人周某等人将供电公司、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周某某和原告等人是农业户口。

2015年3月27日,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等人530998.3元;被告某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等人227570.7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供电公司和某通信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评析:本案中,周某在工作时触电身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结论,是由于供电公司的室外电力线被周边商户盗电,使得被偷盗电线破损产生漏电。

后该电线与某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使得电流导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正常工作时触电身亡。

因盗电线路从中间被剪断,盗电商户无法查明。

因此,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周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被盗电、漏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线因被盗电,破损漏电导致某公司通信电缆带电,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220伏的电压足以致人伤亡,这一漏电的电力设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供电公司作为本案发生被盗电、漏电事故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具备电力运行及检修的专业人员,对该线路负有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其因维护管理不善发生漏电致周某死亡有过错,供电公司作为产权人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某通信公司未尽到及时检修线路的义务,也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周某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供电公司承担70%,某通信公司承担30%。

挖沟误碰电缆 司机触电身亡

挖沟误碰电缆 司机触电身亡

挖沟误碰电缆司机触电身亡
事故案例图解(触电伤害)
1、1988年春,某开发区建设中,某热力工程公司施工员刘某等人按图在某待建厂区围墙外道边为准备开挖的热力管沟划线。

2、司机王某驾驶控沟机按线挖沟。

3、在厂区围墙边有一电杆上装有临时电源箱。

挖到此处时,突然“砰!”的一声放炮,挖沟机挖断地下埋设的高压电缆,王某当既触电身亡。

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野蛮施工,乱拉电缆造成的恶性事故。

事后经查,城建规划图中并无此电缆通道,属临厂基建中私自乱拉埋设。

挖沟单位技术人员、司机等施工中并不知有此电缆,也没有仔细核查,致使挖沟时误碰电缆,触电身亡。

防范措施:
1、严禁基建工地乱拉电缆电线,新建厂区工地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规定向城建局等有关部门申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书》并经审批核查后方可进行。

2、凡基建挖沟作业,不仅要熟悉城建局审批规划的图纸中的标准线路位置,还要认真按图实地核查。

尤其对现场或图中标有电缆或其它各类埋设的管道线路以及后补改造项目的交叉作业更要慎之又慎,务必勘查清楚方可开挖。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其中的法理如何解读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其中的法理如何解读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其中的逻辑不无道理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

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新浪新闻12月19日)小偷偷电瓶被电死,从其主观行为上来说,不应得到赔偿,因为这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是在明知可能带来致命后果情况下的冒险行为。

这犹如小偷偷窃高压输电线,被电死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真的被电死了,难道供电局还要赔偿小偷吗?显然法律是不该支持的。

不过,在这件事上还存在着另外的法律视角,即如果是电死了过路的宠物该不该赔呢?当然该赔,因为动物没有能力预测到可能致命的危险,而且动物也不可能存在人的违法行为,它的行为就是自然属性的表现,但宠物的价值是属于人的,因而宠物主人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同理,如果大家仔细阅读就会发现其中的重要节点,即在这则新闻中所称的“小偷”,其实并不是法律的判定结果。

因为人已经死了,就无法核实他的行为动机,另外,电瓶也没有被他搬回家,因而所谓“小偷”的说法,在这件事的法律意义上还不能成立。

虽然他死在电瓶旁边,甚至也用手或工具触动过电瓶,但这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解读为电瓶碍了他的事,他就是想给电瓶挪个地方,并不想据为己有,况且这也与偷高压线有所不同,因为高压线旁边都设有警告标志,并划出明确的禁入区。

而在这件事上,电瓶车是放在公共地带,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更没有划出禁入区,因而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认定他的“小偷”行为,这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认定偷盗行为的时候,“疑罪从无”和“无法核证即无效”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庭的根本立足点。

因此,在这件事上,“小偷”一词只有道德性含义,而没有法律性含义,换言之,道德性的指向,并不能替代法律性的逻辑证明过程。

偷电线判刑标准

偷电线判刑标准

偷电线判刑标准
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偷电线判刑标准这事儿啊。

你说这电线,那可不是能随便偷的呀!就好像人家家里养的宠物,那能随便抱走吗?这电线可是关乎着大家生活的重要东西呢。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把电线给偷走了,那一大片地方不就没电了嘛!大家的电视看不了啦,冰箱里的好吃的可能都要坏掉啦,晚上黑灯瞎火的多不方便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偷电线这事儿啊,就跟小偷进家门偷东西一样可恶。

而且,这可不是小打小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哟!要是偷的少,可能拘留几天,让你好好反省反省。

但要是偷得多了,那可就严重咯!这就好比你在学校考试作弊,小抄一下可能老师警告一下,要是大规模作弊,那肯定得受重罚呀!
咱国家的法律可不是吃素的呀,对这种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

偷电线会根据你偷的数量、价值还有造成的后果来判刑呢。

你说你为了那点小钱,去冒这么大的风险,值当吗?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咱再打个比方,这偷电线就像是在马路上挖个大坑,让大家都没法好好走路,这多缺德呀!而且,你想想,要是因为你偷电线导致了什么大事故,比如火灾啥的,那你的罪过可就大了去了,你心里能好受吗?
所以呀,咱可千万别动那偷电线的歪心思。

要堂堂正正做人,靠自己的努力去赚钱,那花起来才心安理得呀!你说要是因为偷电线被抓进去了,在里面呆着多难受呀,失去了自由,见不到家人朋友,多可怜呐!
咱都要好好遵守法律,爱护这些公共设施,就像爱护我们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

让我们的生活一直都顺顺利利、亮亮堂堂的,不好吗?可别去干那偷电线的傻事儿哟,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啦!这可不是吓唬你,法律可是很严格的呢!大家都要记住咯!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触电死亡法律纠纷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市居民。

乙,男,35岁,某市电力公司员工。

2018年7月15日,甲在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触电身亡。

经调查,甲触电的原因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

甲的家属认为,乙及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甲与乙、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以及甲的家属与乙、电力公司之间的赔偿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3.赔偿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的家属要求乙及电力公司赔偿其因甲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院判决1.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根据甲的家属提交的证据,认定甲死亡后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法院判决乙及电力公司共同赔偿甲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乙及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乙在维护电力线路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甲触电身亡;二是乙作为电力公司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因此电力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及金额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二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甲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生活压力。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维护公共设施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根电线断落夺走两条命 因手捡拉电线导致触电(组图)

一根电线断落夺走两条命 因手捡拉电线导致触电(组图)

一根电线断落夺走两条命因手捡拉电线导致触电(组图)事发南安水头,当地通,台风吹断线,两农妇用手捡拉电线导致触电柯约珍被发现时手握电线(画圈处)东南9月25日讯(海峡都市闽南版尤燕姿吕波文/图)昨日上午,南安水头镇曾岭村,一根断落的电线,接连导致两名在田间劳作的妇女触电身亡。

南安市委宣传部昨晚发通稿称,受台风”天兔“影响,一根0.4千伏的电线断落,这两名妇女因缺乏电力常识,用手捡拉断落的钢芯铝绞线,导致触电死亡。

事发后,南安市委书记黄南康、市长王春金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确保社会稳定。

市、镇两级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南安市电力部门正在对受灾线路进行全面巡查,整改隐患。

【现场】两农妇接连触电一死者手握电线昨日上午11时许,李女士本想叫62岁的母亲柯约珍回家吃午饭,结果找遍了房前屋后,都没发现母亲的身影。

听村民说一早就看到柯约珍去田里了,李女士走到田间也没发现。

直到下午2时许,村民在田间的草丛中,发现了柯约珍的尸体,她的手上还握着一根电线。

而此前的上午9时许,村里另一名50岁的妇女李会,也被发现触电死在田里,触电地点就在柯约珍下方几十米远。

发现李会的村民说,120的医生在李会的胸口部位发现两个红点,证实是触电后的症状。

也在现场看到,两死者被发现的地方,横跨着一根掉落的电线。

不少村民说,因为前几天台风,村里已经停电3天了,前晚五六时许,村里才通电。

而另一位村民告诉,前晚6时许,他就看到这根电线断了。

两名农妇触电地点示意图【部门】电线断后已没电疑有返送电流南安供电公司政工部洪主任介绍,所断电线位于曾岭村的2号电杆与3号电杆之间,是一条配电线,该电线下方是一条通讯钢绞线,因为两条线的距离比较近,可能是受到台风影响或者树枝拍打,导致配电线路与钢绞线不断摩擦,配电线路因此断线掉落,但具体断落时间还不能确定。

洪主任表示,掉落在田间的配电线,因不是输送端,在断落后已经不带电,疑有村民使用发电机等设备,从而导致电流返送回来,使这条配电线带电。

割破鱼池电线被电死谁担责

割破鱼池电线被电死谁担责

割破鱼池电线被电死谁担责?
案例由民事女法官提供:
死者去一渔池边割草,割到了垂到水中的鱼池照明电线上,电死在鱼池中。

鱼池是王某承包村委会的,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

死者去世时鱼池承包合同已过承包期。

在鱼池南岸有一小屋,小屋内按装有简易电表盘,电表盘上安有漏电断路器,几个闸刀,由闸刀上输出的电线从小屋北窗引,有通到鱼池投料机的,有通到鱼池内照明灯的,也有通到水中增氧机的。

通到投料机、池中照明灯的电线均从窗户引出后垂到地面,再沿鱼池南岸斜坡垂到水里。

鱼池南岸边及水中长有青草。

死者就是割破了垂到水中的照明灯电线的胶皮电死的。

在电线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电力部门与王某签有供用电合同。

两者之间的产权分界点在计量表处,计量表的产权属于用户方。

电表按装在王某的海绵厂,鱼池用电是从几十米之外的海绵厂引过来的。

死者(原告)、王某(被告)、电力部门(被告)、村委会(被告)各方责任应如何分担?请大家发表看法。

用电安全

用电安全

静电产生


工作环境中,所有因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事件都遵循着相同的程序, 如下所述:首先发生电荷分离,然后电荷累积,若电荷无法散逸,则 将发生静电放电,同时可能引燃周围易燃性物质,而发生火灾爆炸危 害事件。 许多工业制程常使用导电性甚差的物质,并常有表面接触、分离和移 动的操作,因而产生电荷分离的现象。例如:高电阻值液体的流动或 过滤、粉体的研磨、混合或筛选过程、粉体的气动式传输、人员或车 辆在绝缘地板上的移动、输送带或薄片状物质在滚轮上的移动等。在 上述或类似的制程中都会发生静电的问题。 当电荷在物体上累积到使 电场达空气的介电强度3MV/m时,就会产生放电现象,将其所储存的 全部或部份能量释放出来,形成具有光与热的放电路径,并可能引燃 易爆性物质。
Agenda

用电安全,触电介绍 SSPP用电安全管理 移动电具 静电危害 一般用电常识问答
用电安全

电力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能源,是国民经济及广大 人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由于电本身看不 见、摸不着,它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掌握了 用电的基本规律,懂得了用电的基本常识,按操 作规程办事,电就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否则, 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电气故障,导致人身触电,电 气设备损坏,甚至引起重大火灾等。轻则使人受 伤,重则致人死亡。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用电安 全问题。
用电安全及静电防范
图片新闻

小蟊贼偷割电缆触电身亡

被电死的男子年龄大约20岁, 还戴着金项链。据现场目击 者介绍,该男子被发现时, 面部朝下 ,戴着手套,且反穿
着衣服(扣子在背后),被挂在 约4米高的粗大电缆上。供电部 门的工作人员赶到后,将该男子 尸体从电缆上搬下来后发现,该 男子双手和腹部因为被电击灼烧 还冒着烟,“肠子都漏了出来”, 电线杆附近的草丛中放着一段被 剪下的电缆。

偷电线被电死电力公司担责吗

偷电线被电死电力公司担责吗

偷电线被电死电⼒公司担责吗电能对我们来说是⾮常重要的,但也是⾮常危险的,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受伤的情况,所以最好不好直接的接触电能。

那么,如果是偷电线受伤应当如何解决呢?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偷电线被电死电⼒公司担责吗根据法律规定,偷电线本⾝就是犯罪⾏为,如果⾏为⼈明明知道是犯罪还去进⾏最后导致伤害,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压电造成他⼈⼈⾝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电⼒设施产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受害⼈以触电⽅式⾃杀、⾃伤;(三)受害⼈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为⽽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在电⼒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政法规所禁⽌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因电⼒运⾏事故给⽤户或者第三⼈造成损害的,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运⾏事故由下列原因之⼀造成的,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户⾃⾝的过错。

因⽤户或者第三⼈的过错给电⼒企业或者其他⽤户造成损害的,该⽤户或者第三⼈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企业即⼚⽅,需要对建筑安全⽣产承担责任,如果⼚⽅对⽤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的死亡要承担⼀定责任。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点:第⼀,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受害⼈来说,您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连带责任⼈根据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付超出⾃⼰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并根据责任⼤⼩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20180821 浙江金华一11岁小男孩触电身亡

20180821 浙江金华一11岁小男孩触电身亡

20180821 浙江金华一11岁小男孩触电身亡【事件类型】设施设备安全主题【事件回放】金东警方通报称,8月21日,曹宅镇一名11岁男孩因插错一条裸露的电线,不慎触电身亡,再次敲响暑假安全警钟。

事发后,看着儿子阳阳(化名)的书包和课本,阳阳的母亲泣不成声。

阳阳今年11岁,跟着父母从老家到曹宅上小学,由于住的出租房里没有空调,而其父亲的工厂宿舍里有空调,所以一有空,阳阳就会跑到父亲的宿舍玩。

8月21日早上,阳阳的父亲像往常一样起床去厂里上班,听到动静的阳阳醒来后便跟着父亲去了厂里的宿舍。

看到阳阳睡着后,其父亲便去上班了,谁知等他回到宿舍后,却见阳阳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手里拿着一根电线,手指上有触电烧伤的痕迹,于是马上报了警。

接警后,曹宅派出所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但不幸的是,经过抢救,阳阳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经过现场勘察和法医鉴定,阳阳为触电身亡,他手里拿的电线正是一条私自连接的电线,两端各连着一个插头,其中一端的插头是用于连接插座的,中间很长一段电线的漆包线已经坏掉,金属线几乎是全部裸露在外。

阳阳的父亲说,这条电线一直都扔在宿舍地上,和其他电线混在一起。

阳阳平时很喜欢玩父母的手机,早上出门前,他把手机放在桌上,阳阳很可能是想给手机充电时,由于分不清插线板的插头,错插了金属线裸露的电线插头,一不小心碰到了裸露的金属线,意外触电。

一条不起眼的电线夺走了儿子的生命,阳阳的父亲懊悔万分地说:“这条电线我以前就看到过,但一直没放在心上,要是当时多考虑一点,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了。

”警方说,孩子生性好动,遇到危险之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尤其是放假后,父母都忙着上班,没时间看管小孩,意外往往在不经意间发生。

特别夏季是用电高峰期,稍有不慎,极易发生触电等意外。

暑期是儿童安全事故多发期,家长稍有疏忽,安全事故可能就会找上门来。

为避免悲剧的发生,少不了家长的正确引导和提早防范,长鸣警钟,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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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线被电死
1、昨日凌晨,南京浦口一工地数十米高的万伏高压电线杆上挂着一男子,一只膀子及头颅被电击飞出数米开外,一把钳子静悄悄躺在地上。

据猜测,可能该男子以为工地荒废多时便来偷电线,没想切割时却被强大电弧电击身亡。

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2006年05月18日09:17 时报讯(见习记者杨正飞通讯员闫海滨)一名“电老鼠”偷窃莞深高速北行段的太平出口高压电器配件,导致莞深高速公路近20公里断电。

在偷窃过程中,这名“电老鼠”已被电死,这也是莞深高速东莞公路辖区首例偷窃电缆、电线被电死
事件。

2、3月2日晚上11点,东莞高速大队刑警队接到报案,莞深高速太平出口的高压变电箱起火,有人在里面被烧焦。

接到报案后,高速大队刑警队迅速出警,进行现场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初步认定该人把高速公路铁丝网剪断之后爬进来偷设备的,现场有被卸下的电器配件,在偷盗的时候,不
小心触电了,由于该电压高达1万伏,导致被电死造成起火。

由于这名男子将变电箱里的设备破坏了,导致莞深高速公路近20公里断电。

h ttp:// 2008年03月05日08:50 信息时报
3、一男子疑偷电线被电死
事发宝安公明,事发点附近还有一捆电线
晶报讯(记者吴筱羽)1日深夜,一男子被怀疑在宝安区公明街道公黄公路试图盗窃高压电线时,触电身亡。

其尸首次日清晨被发现挂在高压线上。

目前,警方在调查该男子的具体死因。

昨日上午,住在公明的龚先生路过公黄公路羌下收费站附近路段时发现,收费站对面马路往东莞黄江方向50米处有许多人在围观。

“一个男人单腿头朝下挂在高压线上,另一条腿分开了,两条手臂垂下,穿着黑色上衣和长裤。

他看上去才20岁出头,也不知道在上面挂了多久,估计是夜里偷电线被电死的。

”龚先生告诉记者,就在事发现场路边的一片小树林旁,还放着一捆约50米长的电线。

许多围观群众纷纷认为,附近经常发生电线被盗事件,导致片区停电,怀疑这名男子是一名偷电线的贼。

昨日中午,民警接报后到场对男子的具体死因进行调查。

2007年09月03日晶报
4、据沈阳晚报报道“远远地看还以为是谁家
挂的衣服,可离近一看却吓了一跳。

”7月24日6时,铁西新区翟家镇曹家村早起的村民发现,一名男子挂在村委会附近的电线杆上,已经死亡,身上有遭电击的痕迹。

现场一名民警称,此人是在盗窃电线时被电死的。

记者6时40分赶到现场时,看到发生事故的院子内,里里外外围得全是村民。

被电击死的男子40岁左右,身穿橙色T恤衫,整个身体挂在支撑变压器的角铁上,四肢下垂。

村民们马上七嘴八舌介绍情况。

“我早起时还以为是谁家挂的衣服,可离近一看,才发现是个人挂在电线杆上,当时可把我吓坏了。

”住在事故现场附近的曲先生说。

“这
人肯定不是本村人。

”据一些夜归的市民反映,晚10时回家时,变压器周围的情况还很正常。

据现场一名民警介绍,经过电力部门证实,此人不是电力部门工作人员,目前其身份还在调查中。

现场发现,一根变压器接地线,已被剪开露出里面的铜芯,地上放着一把的老虎钳。

“他们一般是几个人一起,晚上出来盗窃铜线和变压器拿去变卖。

而今天这个小偷是不小心碰到带电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

”供电部门负责人说。

据供电部门介绍,幸好相关居民举报及时,使得供电部门及时切断电源。

否则高压电将窜进民用低压电,极有可能引发大面积家电被烧坏、甚至发生火灾意外事故。

供电部门负责人介绍,小偷盗窃变压器中的那点铜丝,能卖一百多元钱,但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处死刑。

(白昕)
2007年07月25日11:19
5、初中生爬上变压器偷盗电线被电死(图)
“这么小的娃娃居然偷电线,遭电死了……”昨(9)日上午,郫县花园镇二大队的村民们围在田边的变压器旁,看着电杆下面躺着的一具男孩尸体议论纷纷。

上午11时过,记者在现场看到,变压器顶端的高压线有被剪过的痕迹,旁边围满了村民,一根立在田里的电杆下,躺着一个光脚男孩,血迹斑斑的脸已经变色。

死者的身下压着电线,手边还丢了一把老虎钳。

从温江玉石乡赶来的师公论和岳志芬夫妇一早看着独生儿子骑着自行车上学,8点过接到老师电话称儿子并未到校。

夫妻俩连忙四处寻找儿子,不料在离家6公里远的地方看到了儿子的尸体,两
夫妻当即悲痛地大哭起来。

据死者的姨妈说,孩子今年才15岁,在玉石中学读初三,一直很听话很懂事。

他们反复地哭诉:“怎么会这样?怎么会这样?”……
温江供电局寿安供电所所长郭永林告诉记者,根据警方法医的初步检查,死者是在爬上电杆偷剪电线的时候,被1.5万伏的高压电击中掉下后死亡。

据郭永林介绍,最近一个月来,寿安辖区内共有40多台变压器避雷器的接地线被盗,损失超过10万元,但一直没抓到过盗割电线的小偷。

这次在现场,从死者的书包内发现了四五公斤重的铜线,这台变压器的接地线已有多处被盗割。

目前,郫县公安局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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