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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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既有国际法规范,也有国内法规范
特点
主体的
广泛性
与特殊
性
自然人和法人是国际金融惯性中最普遍、最主要
的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在以下三种关系下成为国际金融法
的主体:A、与成员国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B、
与成员国发生的金融管理管理关系C、与成员国
的私人所发生的金融交易关系。
客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货币、货币资产、行为
内容的跨国性与实践性
法律渊
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内容体
系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国际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和国际租赁)、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金本位制:最早的国际货币制度;黄金作为本位货币布雷顿
森林体
制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
定》合称为布雷顿森林协定
内容:
A、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
B、实行以黄金—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
制
C、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D、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E、提供资金以调节国际收支
创设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
《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又称为《牙买加协
定》
对布雷顿森林体制修改主要体现:
A、取消货币平价,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
制度
B、黄金非货币化,削弱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C、强调和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D、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牙买加协定》正式从法律上宣告取消“双挂
钩”的货币平价汇兑制度,由此构建了现行国际
货币体制。
现行国
际货币
制度
以《牙买加协定》为蓝本
汇率安
排
宗旨:促进成员国的汇率稳定。
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实行浮动汇率或固
定汇率。
中国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汇兑措
施
宗旨:消除对经常性交易的外汇管制
第8条会员国和第14条磋商
资金支
持
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贷款又被称为成员
国对基金的“提款权”
普通提款权:储备贷款和信用贷款。
储
备贷款的使用时无条件的;信用贷款的
使用是有条件的。
普通提款权仍是基金
组织的各种贷款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一
种。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在原普通提款权
之外创设的,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
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
权力,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的
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
特别提款权的“特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A、它是一种人为的账面资产或虚拟资
产
B、作为国际储备,它仅限于官方之间
使用,可用于国际收支逆差的偿付或国
际债务的履行和清算
C、和普通提款权相比,成员国分得特
国际储
备别提款权,无需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其他资金,成员国动用特别提款权也无需任何条件,并且可归成员国长期使用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的定值方法(目前由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构成)
特别提款权既为一种账面资产,又为一种联合货币。
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国际货币,它是纸黄金;但作为账面资产,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它只能在各成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方机构之间使用,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陈述与
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的有效
性、财务和商务状况
永久保证:“四季常青保证”,要求陈述
和保证的效力必须延续到整个融资协议
有效期限届满时为止。
先决条
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
的条件为前提
约定事
项
消极担保条款(不得为其他债权人设定
担保)
平等位次条款(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
人出于同样的受偿地位)
保持主体同一、限制资产处置、贷款用
途条款、财务约定事项
违约事
件
交叉违约:串联违约、连锁违约、相互
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
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
累加救济条款:约定救济措施+法定救
济措施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与政府贷
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贷款对象只限于成员国政府
世界银
行集团
包括三个金融机构和两个非
金融机构:
三个金融机构: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
际金融公司;
两个非金融机构:解决投资
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三个金融机构都属于联合国
的专门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成员
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
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
产性的中、长期贷款(第一
行、硬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最贫困
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
目提供长期优惠贷款(第二
行、软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专对成员国
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
政府贷
款
援助性、合作性、程序复杂
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国货币提供的贷款。
最大特点:法律上不受货币发行国的管制、业务上采取“借短放长”的运作方式,市场风险较大。
由分处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国际融
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
度资的基
本形态
国际银
团贷款
直接参
与型的
银团贷
款
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银团成员各自与借款人签订
贷款协议,直接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银团成员之间互不
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书”和“承诺书”无法律
拘束力;“授权书”有法律拘
束力。
间接参
与型的
银团贷
款
由经理行或牵头银行单独与
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
然后将贷款权以适当的法律
方式部分转移其他愿意提供
贷款的参与银行,共同组成
银团。
★贷款权转移的方式主要
有:
权利让与、转贷款、合同更
新、隐名代理
项目贷
款
又称项目融资,它指贷款人向某一特定
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借款人以该项目
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以项目资产本身作为随附担保的一种融
资方式。
特征(与传统的商业贷款的融资区
别):
A、贷款的对象:项目公司,而非项目
主办人(他是投资人)
B、还款来源:项目建成后的收益,而
非项目主办人的其他资产
C、贷款担保:以项目资产和收益本身
设定担保
类型: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和有追索权
的项目贷款
结构:双层次结构、三层次结构、四层
次结构
国际融资担保见索即
付担保
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
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
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被称为“自动担
保”或“自杀保函”)
法律特征:
A、担保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B、见索即付担保的独立性
C、见索即付担保的无条件性
备用信
用证
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
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
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债务人的违约证明及其他单据)付款
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担保的比较:
A、法律性质上几乎等同,开证行承担
独立的、第一位的、无条件的付款责
任;
B、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见索即付一
般适用有关国家的担保法;备用信用证
一般只能适用惯例;
C、生效的条件不同:见索即付保函的
开具有对价要求;备用信用证即使无对
价也可以成立。
备用信用证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A、适用范围不同:国际经济交易担保
\\国际贸易领域;
B、对单证的要求不同:须提交能证明
借款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同单据\\要求
卖方提交能证明卖方适当履行基础合同
的单证;
C、付款责任不同:如果借款人履行了
还款义务,开证行无需付款,即通常备
而不用\\只要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应付
款
D、开征行的权利保障不同:开证行是否持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
安慰信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改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主要形式:知悉函、允诺函、支持函无法律效力
浮动担
保法律特征:担保物为债务人全部或某一类财产;担保物的价值和形态出于不确定状态;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浮动担保于约定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固定担保。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
度跨国银
行的海
外机构
代表处: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不得从事任
何直接营利的经营活动
分行: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几乎能从事全
部的银行业务
子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可以经营所有的
银行业务
合资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没有一家银
行对其拥有绝度的控股权
跨国银
行的监
管
东道国的法律管制:监管原则、市场准入监管、
业务运营监管、风险管制
母国并表监管:对一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
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从银行或银
行集团的整体予以综合考虑的一种监管方法。
(并表监管包括业务并表和地域并表两个方面)
1975年,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脑在瑞士巴塞尔
聚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与管理问题,并
成立了一个监管常设委员会,即银行管理和监督
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之后出台了许
巴塞尔协议体
系多银行监管的“巴塞尔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体系。
A、神圣公约和新神圣公约
B、巴塞尔资本体系(最大贡献: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8%)
C、有效核心监管原则
D、新资本协议(综合性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
性质:具有公认的“国际惯例”的性质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引进和接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