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李建伟商经讲义
2010年商法(一)企业法串讲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 民法二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主干梁慧星教授的专著,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或者看看台湾的谢在全的物权法。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成文法,学习中国的基本法,要随时查阅法典。
首先先要介绍一下民法的体系。
恩格斯说,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他认为民法有三个制度,民事主体、物权与债权。
足以让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
由物权为起点,经由债权达成新的物权关系。
人民群众中,物权容易被当作财产权看待。
但是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和债权。
斧头和羊的例子。
英美法把物权和债权都成为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三种。
他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包括三个,抵押质押和留置。
入法的用益物权就是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法律上的处分有卖掉,事实上的处分包括摧毁等等。
用益物权是指另外一个人可以在本人的房屋或者土地上使用或者收益。
城市土地国家唯一所有,而农村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他人由于国家设定用益物权而使用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对价。
北京市国土局代表北京政府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土地无非是盖房子和种庄稼两种用处,比如联想桥土地例子。
担保物权是指如果某一个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可以要求企业还本付息。
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而由于这个事实占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类似物权,就纳入物权体系调整。
债权法:在侵权之后还会有债总合同,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单方允诺之债。
缔约是有成本的,(恶意出售)总括起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也就是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银行存折也是债权。
物权立法是第一次,86年曾经想用物权来概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未果,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以物为标的物产生的权利。
债权:特定人对特定人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的特征和效力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支配权:支配并排他。
请求权:请求为一定行为。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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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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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0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本资料由大唐考资制作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大唐考资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发】2010众合高分突破班李建伟卷三讲义
民法专题(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1[1]的区分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
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1)搭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2. 委托于代理的区别《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
这一点比较难理解,关键在于掌握代理乃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受托人受托从事的是“事务”,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不具有民商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委托乙买瓶可乐,乙去商店买下一瓶可乐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但是,甲委托乙代记笔记、代看孩子或者到车站代接一下自己母亲到车站,乙记笔记、照看孩子或者接人的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
3.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例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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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D�D�D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D�D�D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D�D�D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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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合同(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 1000万元借款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丙↗(保证人,当事人)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2)两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甲→→→乙(承租,余3年)转让↓↙↓↗(租金?)丙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3月(12.1可办理→→明年3.1)思考问题: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例2】(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1,是。
2,AB。
3,BC《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