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李建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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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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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 民法二

李建伟 民法二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主干梁慧星教授的专著,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或者看看台湾的谢在全的物权法。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成文法,学习中国的基本法,要随时查阅法典。

首先先要介绍一下民法的体系。

恩格斯说,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他认为民法有三个制度,民事主体、物权与债权。

足以让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

由物权为起点,经由债权达成新的物权关系。

人民群众中,物权容易被当作财产权看待。

但是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和债权。

斧头和羊的例子。

英美法把物权和债权都成为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三种。

他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包括三个,抵押质押和留置。

入法的用益物权就是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法律上的处分有卖掉,事实上的处分包括摧毁等等。

用益物权是指另外一个人可以在本人的房屋或者土地上使用或者收益。

城市土地国家唯一所有,而农村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他人由于国家设定用益物权而使用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对价。

北京市国土局代表北京政府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土地无非是盖房子和种庄稼两种用处,比如联想桥土地例子。

担保物权是指如果某一个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可以要求企业还本付息。

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而由于这个事实占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类似物权,就纳入物权体系调整。

债权法:在侵权之后还会有债总合同,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单方允诺之债。

缔约是有成本的,(恶意出售)总括起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也就是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银行存折也是债权。

物权立法是第一次,86年曾经想用物权来概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未果,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以物为标的物产生的权利。

债权:特定人对特定人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的特征和效力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支配权:支配并排他。

请求权:请求为一定行为。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讲义版个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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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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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总结: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定无效。
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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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6月19日李建伟《合同法》YY讲座讲义(补)

6月19日李建伟《合同法》YY讲座讲义(补)

2.第 3 条 受让人善意的: (1)已经完成交付、登记的,善意取得所有权; (2)未完成交付、登记的,所有人取回,受让人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 约责任 买卖合同有效 受让人恶意的: (1)不得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 取得处分权的,仍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 (2)未取得所有权的,追究无权处分人第 3 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规定的体系对比: 1.第 51 条 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受让人继受取得所有权:有 效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移转(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否则,合同无效;受让人原则上返还原物,但例外的受让人可以主 张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 李建伟讲义

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 李建伟讲义

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李建伟讲义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李建伟讲义众合教育2021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21,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表述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以下哪种情形设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惧怕睡过东站,就与乙协商在至东站后吵醒自己,且为此向乙缴付100元。

后乙也睡著而没吵醒引致甲误东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因为一方蓄意按程序后未予核准,另一方可以主张偿付侵害d.合约违宪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将出现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就是权利受侵犯后才可以产生,且就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以下哪些选项就是恰当的?a.知识产权做为支配权,不存有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将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丧生人再次发生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领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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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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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这个因人而异,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讲课风格,主要的是看老师的授课方式是否适合自己。

推荐几个比较有名气的民法老师:李建伟(押题班不错,能够对自己的知识的有全面的把握),李仁玉(名牌老师,不过语速太慢),张翔(我备考的时候听的老师,讲课幽默风趣,主次知识点把握的不错),钟秀勇(知识点讲的很细,面面俱到,适合第哗阶段复习)。

民法60讲好还是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好?准备过司考用的关于司法考试教材法家网论坛上众说纷纭,有说三大本才是王道,有说各大学校的教材深入浅出。

个人认为,通过近两年尤其是今年的趋势,以往单纯的听录音背讲义的年代确实不再具有借鉴作用了。

司法考试越来越趋向在考察广度的基础上考察深度,若想少些惊险的通过,着实需要时间将基础扎牢。

过去三年中我既用过华夏考资的关于看三大本的方法,也用过看专题讲座的教材。

总结的经验是,前述两种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大本权威且全面,缺点是繁杂且重点不突出。

专题讲座相对重点突出一些,但又难免有些疏漏。

而对于我们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哪一种教材你更能坚持的把他看下去或者说感受上更加易于接受并可能投入专注的状态。

通过短暂的尝试就能够获得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并指导你的选择。

我建议同学们决定选择一种以后,就认准了这一套教材恒久的坚持学习下去,这是最重要的。

将一部教材读精,你会完整的构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所得到的收获远远大于花费不少的时间犹豫不决的今天看看这个、明天看看那个的状态。

至于读几遍算是达到“读精”的状态,我认为这是无法精确这种标准的,这取决于你的专注度。

我属于看的很慢很细的那种类型,一个小时时间只能看上10页左右,其中一大半的时间平均一个小时才看5页。

因此我一般将全部教材看完一遍的时候,就能感觉自己基本上达到读精的状态了,以此供同学们参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和李建伟谁讲的好?谢谢李建伟的民法60讲和钟秀勇的讲义,我买过民法60讲,也浏览过钟秀勇的三校名师讲义,个人觉得都不错,两位都是有多年辅导经验的,确实是经典之作,个别考点两个人也有一些分歧。

李建伟民法

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 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 1. 自然人的一生(1) 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 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 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 20 (女八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 /婚姻能力 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 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 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 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 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 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 .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 .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 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 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 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 南京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

李建伟 南京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

李建伟南京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键事项协议编号协议签订日期合同背景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主要条款解释内容法律依据双方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协议有效期协议签署合同解释协议书协议编号: [协议编号]协议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合同背景: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 [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主要条款:条款1: [简要描述原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条款2: [简要描述原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条款3: [简要描述原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解释内容:条款解释: [详细说明对原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解释,例如合同履行方式、义务范围等]适用范围: [说明解释内容适用的范围或情况]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X条: [具体条款内容]《民法典》第Y条: [具体条款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合同方A):权利: [甲方在解释后的权利]义务: [甲方在解释后的义务]乙方(合同方B):权利: [乙方在解释后的权利]义务: [乙方在解释后的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管辖法律:本协议及原合同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与原合同一并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毕或另行书面协议终止。

协议签署:甲方(合同方A)签署人:签署日期:乙方(合同方B)签署人:签署日期:这份协议书帮助澄清并解释合同条款,以便双方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需要对条款进行调整或添加,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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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弃继承权后改嫁他人,其父继承其粮食数千斤,其子继承其汽车一辆。

一年多后,张生返回家乡,死亡判决被法院撤销。

关于这一家人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A.当时向法院申请张楚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请撤销死亡判决的可以是其本人B.虽被宣告死亡,但张生在外地生活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C.由于其父已经消费了所有的粮食,所以不再负有返还粮食的义务D.其子继承的汽车出卖给他人,该买受人应该在张生返回家乡后予以返还4.个人合伙的成立与合伙人责任可能的命题点:没有书面协议仍然可以认定为合伙;个人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对抗债权人法条:民法通则意见50例题6: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购进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10万。

服装店账面盈余1万,三人约定,服装店的债务由赵某承担,钱孙二人不承担。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不属于合伙人,不承担还款义务C.如童装厂起诉,可以选择列任何一个合伙人为被告D.三人的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5.法人可能的命题点: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有效;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分支机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责任由法人承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及职务侵权由法人担责。

法条:合同法50条;民通43条或者侵权责任法34条例题7:关于某企业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长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合同,公司不承担责任B.公司的意思机关是股东会,具有独立人格C.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所为的经营行为有效,公司对此可能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的某业务员驱车前往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对此承担民事责任6.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可能的命题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合同法45条例题8: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述正确的是?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说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构成意思表示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法律行为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这构成意思表示例题9: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本年度内张三的女儿出嫁,则李四可以立即搬进去。

后张三反悔,在2009年11月其女儿定好于12月28日举行婚礼的情况下,说服女儿将婚礼定在2010年的1月8日。

请回答下列问题:A.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为成立且已经生效B.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为成立但未生效C.在12月28日之后,张三有义务履行合同D.设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7.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可能的命题点:二者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中断与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主张方式以及效力法条:诉讼时效解释的前十个法条都很重要;物权法202条,担保法25条例题10:甲银行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丁与甲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

此外,丙在甲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

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对乙行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B.甲对丙主张的权利,既存在除斥期间,有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前者可以自由约定,后者不可以自由约定C.丙对于甲主张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D.甲对丁主张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例题11: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

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不正确?A.若甲向乙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裁定不予受理B.乙还款后又反悔,又起诉追回对甲的还款,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C.丙对甲还款后,可以对乙追偿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例题12: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表述不正确的是?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B.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给予宽限期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从该宽限期届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C.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则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都因此中断D.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2年8.委托与代理可能的出题点:代理的基本定义(代理须是法律行为,有三方当事人;为被代理人之利益);代理权与委托合同的关系;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法条:合同法400、48、49条例题13:下列哪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A.甲受乙之托,以乙的名义与甲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B.甲受乙之托,代表甲参加某商场的开业剪彩仪式,甲还临场发挥致辞一番C.丙受乙之托紧急前往外地采购某时令药材,到目的地后丙患急病住院,找到当地的大学同学甲代为采购,甲顺利完成任务D.甲受乙之托前往外地与乙的债权人丙协商分期偿还债务事宜,甲刚接触到丙即接到乙的电话通知解除授权,甲继续与丙协商相关事宜例题14:甲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乙前往某市采购松木,乙到目的地后发现当地松木紧缺且价格昂贵,但柏木质优价廉,遂决定购买丙公司的柏木。

丙公司在订约时发现乙的授权书有涂改痕迹,但急于出售也就没有追问。

后丙公司发送松木给甲,甲拒绝接收。

请问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与处理表述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B.在甲拒绝追认后,该合同无效,丙公司的损失应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事后丙公司了解到真情后,也可以主动撤销该合同D.设甲当初出具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仅载明“购买木材”,则丙直接向甲主张履行合同的,甲不得拒绝9.不当得利可能的命题点:不当得利构成、善恶意区分、孳息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的区分法条:民通93、民通意见131例题15: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一份,买方乙去甲公司拉货100包,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多装了2包,乙当时也未留意。

拉回后出售价为每包500元。

乙将售款5万元存入银行,多出的1000元借给朋友丙,约定利息每月50元。

三个月后甲公司派员交涉此事,请回答何者正确?A.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及其约定的利息收入B.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上缴国家C.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扣除乙的劳务费用,其余上缴国家D.乙先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后为恶意不当得利人10.无因管理可能的命题点:严格的构成要件;效力(必要费用;债务负担;损害补偿;无报酬请求权;不当的无因管理构成侵权)法条:民法通则94;民通意见132;合同法186、195例题16:甲因无法接受女友移情别恋,一时想不开,自五楼跳楼自杀.位于一楼开业的医师乙听到撞击声而外出查看,紧急将甲送回其诊所救治.其急救过程中,甲求死心意坚决,一直要求乙不要救他.经乙之急救与治疗.甲逐渐康复.为表谢意,甲向乙表示出院后要送其一块纯金打造的盾牌,乙见甲十分诚意,慨然允受.不料,甲出院后,后悔先前之表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乙可以要求甲支付相关医疗费用C.因盾牌尚未交付,乙可以撤销赠与D.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打造纯金盾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二部分物权法与担保法1.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命题点:预告登记(登记的对象是债权;登记后还是债权;并不能阻止处分行为的再发生;但可以阻止物权的发生);异议登记(不能阻物权的发生;错误的异议登记可以发生损害赔偿);两个登记的有效期(3个月、15天)法条:物权法19-20例题17:甲在2009年7月将自己所有的住房楼卖给乙,约定半年后交房,乙于同年8月6日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9月15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层楼抵押给银行并登记。

期间,丁一直认为自己对于该楼房享有共有权,并于9月5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丁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不再理会。

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丁进行了异议登记B.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乙进行了预告登记C.乙、丁的登记的效力期间分别为3个月、15天D.如当时银行认为已经有丁的异议登记,所以拒绝接受该楼房抵押,致使甲未得到贷款,则甲可以追究丁的赔偿责任2.恶意、善意占有命题点:善意恶意占有的认定;二者在必要费用、损耗赔偿、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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