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李建伟民法预测2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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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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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民法学样题)及答案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民法学样题)及答案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试题(民法学样题)及答案六、单项选择题:第20-29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0.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主动修缮两家共用的围墙B.未受委托而招待朋友的客人C.将他人耕牛误认为是自家所有而喂养D.商店保安抓住小偷使某顾客免遭损害21.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A.10年B.20年C.30年D.50年22.画家甲将其创作的一幅中国画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因此取得A.该作品的修改权B.该作品的复制权C.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D.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23.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小张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B.小王与小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转移C.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待甲所建大楼落成时租给乙办公室两间D.小明的爷爷与小明约定小明获得游泳冠军后,给小明买一台电脑24.甲被恶狗追咬,为避免被咬伤,夺过从其旁边经过的乙的名贵手提包,向狗打去。

狗被打伤,乙的手提包也被损坏。

甲的行为构成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侵权行为D.自助行为25.2009年5月10日,甲用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6月9日,甲又将该汽个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8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

现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均未清偿。

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3万元。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此款项应当由A.乙优先受偿B.银行优先受偿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26.某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一份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

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和游客对合同中名胜古迹含义的理解发生分歧。

游客认为某建筑属于名胜古迹,旅行社应当安排游览,而旅行社持相反观点。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此条款的解释应按照A.通常理解进行解释B.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旅游习惯进行解释D.对旅行社不利原则进行解释27.甲、乙签订了一份货款为1千万元的钢材供应合同。

李建伟推荐最经典的民法练习题(与历年司考真题惊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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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学堂2010VIP会员只要360元全新司考辅导书3折快递包邮282道民法经典练习题李建伟主编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 不当得利答案: D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B: 4万元C: 8万元D: 6万元答案: C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D: 公平原则答案: B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D: 十五日/拒绝追认答案: B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答案: C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答案: B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答案: C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定稿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定稿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2010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2010李建伟最新解读侵权责任法讲义

本资料由大唐考资制作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大唐考资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发】2010众合高分突破班李建伟卷三讲义

【首发】2010众合高分突破班李建伟卷三讲义

民法专题(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1[1]的区分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

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1)搭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2. 委托于代理的区别《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

这一点比较难理解,关键在于掌握代理乃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受托人受托从事的是“事务”,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不具有民商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委托乙买瓶可乐,乙去商店买下一瓶可乐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但是,甲委托乙代记笔记、代看孩子或者到车站代接一下自己母亲到车站,乙记笔记、照看孩子或者接人的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

3.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例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李建伟—司法考试建议

李建伟—司法考试建议

李建伟—2009 年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分析与 2010 年复习建议2009 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部分所考查的分值共92 分(含知识产权11 分),其中卷二客观试题为70 分,卷四主观案例分析题为22 分,基本上符合司法考试大纲中民法的分值安排,稍低于2004 年以来六年来的民法平均分值。

总体看来,2009 年司法考试中的民法命题特定可以用“难度中等、布点广泛、细致精确”12 字概括。

详言之:一、传统的常见必考点仍然历历在册,重点就是重点。

诸如民事权利分类、无权代理、债的分类、诉讼时效、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交付、物上请求权、无效婚姻、离婚、夫妻财产、法定继承、雇员侵权、校园侵权、合同相对性、加害给付、合同效力等,都一如既往地出现在09 年的试卷上。

二、重视基础理论,综合性较强。

大多数题目涵盖的知识点都在 2-3 点以上,哪怕是最简单的单选题也是如此,很难找到仅考查一个考点的题目,多数题目所考查的考点既有具体制度的规则,也包含民法上的民事权利、法律行为等基础理论的知识点。

具体制度与基本理论相结合出现在同一道试题中,使今年民法考题的一个惯常的命题思路。

三、涉及面广,知识点较为分散。

09 年所民法所考查的知识点所涉及面之广之分散,在近些年中是非常突出的。

据统计,在这92 分的总分值中,选择题的70 分值中,按照部门法分布来讲是这样的:民法通则19 分(11 道单选,4 道多选);合同法17 分(3 道单选,7 道多选);物权;婚姻法4分(2 道单选,1 道多选);继承法4分(2 道法15 分(3 道单选,3 道多选,3 道不定项)。

22 分的案例分析题,一共7问,合同法5问,约多选);知识产权法11 分(5 道单选,3 道多选)占分值的17 分,物权法一道,约占3分,侵权法一道,约占2分。

这样,民法的六个部门法的总分值:民法通则21 分;合同法34 分;物权法18 分;婚姻法4分;继承法4分;知识产权法11 分。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

【单项选择题】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2.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3.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4.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5.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李建伟民法

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缔约过失,缔约欺诈的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形成有偿的法律合同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好意施惠(若在饮酒过程中甲频频劝酒将构成侵权)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侵权行为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缔约过失的法律关系形成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债权就是相对权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第三方可以举证善意取得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对的,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丙私下找到甲要求代位,未通过法院诉讼的甲有权拒绝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期货合同,当事人未受到侵害,到期日行使请求权),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相对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性的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义务(地役权)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错,存在消极不作为的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①不需要追认,属于抗辩权②不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错,属于物权上的处分权范畴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以沉默的方式作出的)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是对的,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的期限2个月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既不表示接收也不表示拒绝)的被视为弃权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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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约定下次月食之日开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是的,该合同已经成立,附期限,只是还没有生效)
B.乙将甲委托自己保管的珠宝私自签合同卖给丙,但尚未交付(是的,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了,只是还未履行)
C.在约定的确认书签订前,甲、乙事实上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对所有条款达成合意(错在,按照合同法33,要式合同尚未成立)
1)对于行人戊、己的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 )
A.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的,建筑物倒塌,建设与施工单位无过错、连带责任)
B.甲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错在,见A项)
C.乙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错在,见A项)
D.戊、已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同一标准赔偿(是的,同一事件适用同一标准)
D.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可以减轻责任(错在,此为无过错责任)
(3).假设该楼完工后已经出售,其中张三张四张五兄弟三人分别出资50万、70万、80万元购买该建筑物的三单元801房且安装数部空调,三人约定轮流居住。在张三居住期间,安装在外墙面的空调外机脱落砸伤行人。经查,负责安装空调的某公司安装空调外机的时候放置不当存在安全隐患。则本案如何处理?( A D)
D.行人可以要求张三一人承担责任,张三事后可以向张四张五追偿相应的份额(是的,连带责任的应有含义)
(4).假设该楼全部卖给业主后,某住户的一位访客走出建筑物大门后在小区的路上行走,突然建筑物上飞下一个烟灰缸,被砸得头破血流。访客极为愤怒,但报案后始终查不出谁是抛物人,一怒之下把该建筑物的二楼以上全部业主告上法庭。对此如何处理?( BC )
B.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给予宽限期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从该宽限期届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错在,当时即开始起算)
C.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则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都因此中断(是的,连带债务的关联性)
D.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2年(是的,诉讼时效解释有明确规定)
A.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合同(错在,显失公平是指订立合同当时,此题不存在)
B.甲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这属于甲应预见的商业风险(错在,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
C.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是的)
D.甲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错在,须经法院判决,合同法解释26)
例题7: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借款债权,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0日,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不正确?(ABCD)
A.若甲向乙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已经经过,裁定不予受理(错在,不丧失起诉权)
B.乙还款后又反悔,又起诉追回对甲的还款,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错在,不得反悔)
A.本案构成共同危险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错在,不同于共同危险,因为只有一户实施了该行为)
B.甲把建筑物二楼以上的全体住户列为共同被告有法可据(是的,所有可能加害的使用人)
C.如某住户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抛物行为,即可免责(是的,87条如此规定)
D.全体被告应该对该访客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错在,是补偿责任,见87条最后一句)
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是的,请求权可以基于本权利而产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也可以基于本权利而发生如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侵权请求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当然只能针对特定对象)
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是的,物权属于支配权,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例题4:甲向经营二手车的乙车行购买A车,并告知乙其购买该车是赠与丙作为生日礼物,并约定由乙车行直接将车交付给丙。丙接受乙交付的A车后,某日驾车郊游,发生车祸,丙受伤,车半毁。经查车祸之发生系因A车曾经泡水、机械故障所致,乙的店工丁明知该车泡水之事,销售时对甲保证未曾有泡水之情事。(不定项)
(1)关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1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能够善意取得相应的物权?(ABC)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标的物抵押给不知情的甲(是的,符合以上要件)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甲设定质权(是的,善意取得质押权)
C乙将汽车卖给丙,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向丙借车期间卖给不知情的甲(是的,这是汽车善意取得的唯一机会)
试题3:甲公司为房地产商,开发某直辖市市区的某楼盘,由建筑公司乙公司负责施工,丙研究院为工程设计人。该楼建好后已安装、装修完毕。丁公司在该楼旁的土地上施工进行绿化作业。某日突然一阵狂风暴雨中,该楼突然倒塌致行人戊、己当场死亡。经查,戊分别是本市居民和外来的另一省份的民工。本案一时引人关注,关于相关法律责任,叙述正确的是(不定项)。
B乙在占有期间饲养耕牛的草料费,可以请求甲如数支付(是的,乙构成无因管理,请求必要费用权)
C在丙占有期间如因为雷击导致耕牛死亡,则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的,丙为恶意,承担244条的风险责任)
D丁如将耕牛出租他人耕地,租赁合同有效,但后来应将租赁收入返还给甲(是的,依据242条,丁有使用权,当然也可以交给他人使用,所以租赁合同有效;但依据243条,孳息应该归权利人)
C.丙对甲无关)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错在,不是因为中断,而是放弃时效利益)
例题8: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是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D 乙在路上捡到手表一只,高价卖给不知情的甲(错在,遗失物不得善意取得)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拒绝追认,诉至法院并要求追回房屋。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B)
D. 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错在,善意取得,正是以合同无效为前提)
例题2: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 )
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有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错在,追认权乃形成权,不存在诉讼时效)
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是的,就是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
例题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D)
A. 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错在,可以形成缔约过失责任关系)
B. 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错在,此为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错在,为缔约过失)
A.丙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错在,违反合同相对性)
B.在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讼中,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错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车款,赔偿损失(是的,欺诈,撤销后的结果)
D.丙自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后,取得A车的所有权(错在,交付即可)
(2)关于丙所受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D)
11张三的一只名表3年前被李四偷走,2年多后李四向另一同行王五炫耀,被后者抢走戴在自己的手脖上已经1年多,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壳已有多处明显划痕。期间李四多次向王五索要未果,现在张三获知一切详情。就现在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CD)
A 张三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是的,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期间限制)
A.丙可以要求甲请求赔偿损失(赠与人只在故意、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B.丙可以要求乙请求赔偿损失(是的,构成侵权责任)
C.丙可以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在,丁不是责任人)
D.若丙因车祸而毁容,丙可以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害(是的,侵权责任的精神赔偿)
5。下列合同中,已经成立的有哪些:( AB )
A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丁进行了异议登记
B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能设立,因为乙进行了预告登记
C 乙、丁的登记的效力期间分别为 3个月、15天
D 如当时银行认为已经有丁的异议登记,所以拒绝接受该楼房抵押,致使甲未得到贷款,则甲可以追究丁的赔偿责任
B 李四可以请求王五返还手表给自己(错在,占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到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了)
C 张三可以请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是的,所有权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2年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D 李四可以请求王五承担赔偿责任(是的,占有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2年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A.张氏兄弟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对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是的,脱落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脱落坠落的责任人是所有人而非使用人,此处的所有人是三个人,为按份共有关系,应该承担对外的连带责任)
B.仅仅由张三一人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错在,见A项)
C.张氏兄弟如能够举证是由于某公司安装空调不当造成的,则可以免责(错在,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14,2009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套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100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正确(CD)
A如凯胜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则凯胜公司与丁的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乙的同意(错在,该另行担保一定符合足额担保的要求才行)
(2).面对戊、己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C )
A.如查明倒塌是因为丙研究院设计缺陷所致,则甲、乙公司都可以免责(错在,适用86条1款,即使第三人原因,此场合也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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