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合集下载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系列

李建伟民法系列

李建伟民法系列民法专题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举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违约、侵权)——丙次承租人(侵权)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举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

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3-57,多选)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适用于财产权被受害的场合,但赔偿损失也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场合。

非财产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被侵害场合。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讲义

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讲义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体系化,教学贵在体系化的讲解,学习贵在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在于掌握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尤其要立足于掌握一个民法的整体框架。

——李建伟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5-09年司考真题)(2010,05)☆多少代表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2011年民法突破阶段授课提纲众合教育民法学科组第一部分:民法总则部分共16个点预测题16题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法条:民法通则第2条【预测题1】下列哪种情形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多选)A.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省府公务员,我就与你订立婚约B.甲开设博客,好友乙作为忠实粉丝,多次点击致甲博客人气大增C.甲通过司法考试请乙喝酒,乙不胜酒力而喝醉,甲听任乙自己回家,乙回家途中摔倒受伤D.甲为庆祝女儿考上北京大学大宴宾朋,请乙帮忙招待客人考点2:民事权利命题点: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预测题2】以下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必然是不作为义务B.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C.抗辩权是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权利D.权利的行使不都是法律行为考点3:形成权命题点: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与除斥期间法条:物权法第245条【预测题3】下列关于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单选)A. 形成权的行使必然是法律行为,且需要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等途径来行使B. 所有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默示的方式做出C. 形成权一般受除斥期间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均为形成权D. 形成权均是以单方法律行为形式行使的,但是并非所有单方法律行为都构成形成权考点4:权利能力、人身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命题点:人身权的具体种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继受法条: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3、7、人身损害解释第18条第2款【预测题4】梁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梁某因手术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梁某死亡后,生前仇敌宋某在网上散布谣言,说梁某死于因私生活不洁而罹患的艾滋病。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医院侵犯了梁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宋某侵害了梁某的名誉B.梁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医疗费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C.梁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D.就宋某的行为,梁某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以梁某名义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考点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命题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及宣告死亡的顺序;财产代管人的确立1法条:民法通则第21条、民法通则解释第25、29、30条【预测题5】2000年1月,刘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李建伟民法

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2011李建伟民法讲义1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

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为下一阶段也即串讲阶段的大开大合式的体系化讲解与学习提供良好基础。

——李建伟2011司法考试民法强化讲义(上)(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5-10 年司考真题)(2011,05—07)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 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 1. 自然人的一生(1) 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 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 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 20 (女八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 /婚姻能力 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 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 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 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 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 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 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 .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 .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 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 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 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 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1年度VIP报过班辅助讲义李建伟(2011,04,10~14,北京)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txt版本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txt版本

民法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人身权(亲权/亲子权、亲属权、配偶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总结: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定无效。
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是指法人的组成人员。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
(二)法人机关
是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3)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
第一,在其行为能力内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第二,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
A,纯受利益的行为(民见第6条),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B,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
C,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
【例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单选)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例】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3-51,多选)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三)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二)宣告死亡
1.三种情形: 民通23、民诉167条
一般失踪满4年的
意外失踪满2年的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
民通意见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
——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
——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
3.效力:四种含义
——人格丧失
——继承开始
——婚姻终结Leabharlann ——单方可以送养子女4.撤销判决的效力
民通意见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38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三、法人概念下的若干主体及其关系
合同法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法人成员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总结:
a.婚姻:可以自动回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
b.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
c.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返还;不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强调有偿)的,不负返还义务,但可由处分人适当补偿。
d.赔偿:有过错的利害关系人,负赔偿责任。
总结: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
综合例题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回答问题(08-3-91-93,任)。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