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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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

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商改字[2010]5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皖商改字[2010]517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2007年以来,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开展了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推动全省城市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构建城乡现代流通体系,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省有条件的省辖市中心城区,继续推进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示范区建设进度:在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已开展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再新增2个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新增示范区工作期限

为三年。

2.工作原则:坚持以社区为载体,积极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坚持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建设示范区。坚持政府推动,示范区建设主要依靠列入示范区的当地政府推动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坚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推进流通现代化。

3.主要任务

(1)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按照示范区建设方案,采取引进先进企业以及发挥本地区大型商贸企业优势的方法,引导若干商贸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示范区,重点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社区便民商业。企业也要根据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发展目标,拟定工作计划,整体推进。

(2)发展商贸便民服务网络。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城市社区为基本依托,引导商贸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社区超市、便利店、大众化餐饮、大众化洗浴等商业业态,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改善居民消费环境,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

(3)创新社区商业发展模式。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社区商业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加快引进优势企业,推动社区商贸服务业持续发展。发挥商贸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特点,积极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和谐发展。

(4)营造良好商贸发展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政策,确保各项促进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趋势以及管理体制等研究,结合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发展现状与特点,创新城市商贸服务业促进政策,重点研究出台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

二、支持方向与方式

1.支持方向:一是示范区引导品牌和骨干商贸服务企业,在城市社区开设或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直营或特许连锁超市、大众化洗浴、大众化餐饮、便利店、废旧商品回收、洗染等便民商业网点,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众就业。二是示范区内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或对社区老旧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项目(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2.支持方式:按照商务促进政策有关文件的要求,利用省级促进资金,对示范区的新建商贸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2010年,合肥市庐阳区、黄山市屯溪区按原计划支持;全省新增的2个示范区省级支持资金为100万元左右。根据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将向示范区倾斜。示范区所在省辖市、区政府要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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