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浙价商[2005]269号•【施行日期】200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5〕269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调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杭价商〔2005〕247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鉴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电价格等提高,导致供水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调整你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所及范围的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35元;非经营性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75元;经营性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7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甲类为每立方米2.80元,乙类为每立方米4.80元。

二、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非经营性用户的污水为每立方米1.10元;经营性用户的污水为每立方米1.20元;特种行业用户的污水为每立方米1.20元。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每立方米0.50元的标准执行。

对使用地下水及其它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可据其取用水量,按以上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随城市供水的水费一同收取。

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如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不再向其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各类城市供水用户的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自2005年10月1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杭州市区供水到户价格表浙江省物价局2005年10 月10 日附件杭州市区供水到户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价格│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 到户价格││分类││││├────────┼──────┼─────────┼─────┤│居民生活│ 1.35│0.50│ 1.85│├────────┼──────┼─────────┼─────┤│非经营性│ 1.75│ 1.10│ 2.85│├────────┼──────┼─────────┼─────┤│经营性│ 1.75│ 1.20│ 2.95│├────┬───┼──────┼─────────┼─────┤│特种行业│ 甲类│ 2.80│ 1.20│ 4.00││├───┼──────┤├─────┤││ 乙类│ 4.80││ 6.00│└────┴───┴──────┴─────────┴─────┘注:1、表列价格按我局《关于改进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的通知》(浙价商[2005]14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供水的单位成本核算表

供水的单位成本核算表

供水的单位成本核算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打开水龙头就能用上干净的自来水,但很少有人了解这背后供水企业为了将水送到千家万户所付出的成本和努力。

供水的单位成本核算对于供水企业的运营管理、价格制定以及资源优化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供水的单位成本核算表的构成和相关计算方法。

一、成本核算的基本概念供水单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提供一定量的供水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以供水量。

它反映了每单位供水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

二、供水单位成本核算的构成要素1、原水费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从水源地获取水资源所支付的费用。

这包括从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源取水的费用。

2、制水成本(1)能源费用如电力,用于取水、加压、净化等过程中的水泵、电机等设备运行。

(2)药剂费用用于水处理过程中的混凝剂、消毒剂等化学药剂。

(3)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取水设施、净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4)职工薪酬从事制水工作的员工工资、福利、社保等。

3、输配成本(1)管网维护费用包括管道的维修、保养、更换等费用。

(2)加压泵站运行费用为保证水压而运行加压泵站所产生的费用,如电费、设备维护费等。

4、期间费用(1)管理费用供水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管理人员薪酬等。

(2)销售费用为销售供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抄表、收费人员的薪酬、水费催缴费用等。

5、其他费用如水质检测费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

三、成本核算的方法1、直接成本直接归集对于能够直接确定归属到某一供水环节的成本,如特定设备的能源费用、药剂费用等,直接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2、间接成本合理分配对于不能直接归属的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常见的分配标准有供水量、售水量、固定资产原值等。

四、单位成本核算表的格式以下是一个供水单位成本核算表的示例格式:|成本项目|金额(元)|计算依据||||||原水费||实际支付的原水费金额||制水成本||||能源费用||用电量×电价||药剂费用||实际使用量×单价||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职工薪酬||制水人员工资、福利等总额||输配成本||||管网维护费用||实际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加压泵站运行费用||电费、设备维护费等总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管理费用总和||销售费用||各项销售费用总和||其他费用||如水质检测费、水资源费等总和||总成本||上述各项成本之和||供水量(立方米)||实际供水量||单位成本(元/立方米)||总成本÷供水量|五、影响单位成本的因素1、供水量规模一般来说,供水量越大,单位成本相对越低,这是因为固定成本可以在更大的产量上分摊。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高考高中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高考高中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高考高中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浙价成〔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浙价成〔2011〕16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水务集团公司,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执法局:近年来,各地根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在服务水价改革和价格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重要意义组织实施全省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行为,为成本公开工作积累经验;有利于统一成本审核标准,准确掌握城市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水平,提高定价成本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发挥定期监审在把握成本变动趋势等方面的优势,为我省水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夯实基础。

各级价格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推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确保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定期监审范围、周期及分工全省县及县以上城市独立核算的供水企业均列入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范围,并作为成本监审的固定样本点。

定期监审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监审上一会计年度的城市供水成本。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本级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本级监审的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的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供水厂成本核算管理制度1.0 引言供水厂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供水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本文就供水厂如何进行成本核算及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2.0 成本核算2.1 成本定义成本是指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费用总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2.2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紧密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投入产出指数、人力等;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或经营不直接相关但必须分摊到成本中的其他费用。

2.3 成本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以及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其中固定成本是不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变动成本则随产量而变化;而可控成本则是可以通过管理措施进行控制的,不可控成本则无法进行调整。

2.4 成本核算方式成本核算是指根据不同的成本分类将成本进行计算和分析,以便于对成本进行评估和管理。

常见的成本核算方式有以下几种:2.4.1 传统成本核算方式传统成本核算方式是以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分配在每个产品或服务上的成本,之后根据单位成本计算利润。

这种方式适合与成本结构相对简单的企业,但对成本分配进行的精细度较低。

2.4.2 现代成本核算方式现代成本核算方式采用了先进的成本管理工具,例如ABC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达到计算更精细、控制更精准的目的。

ABC成本法根据活动的类型建立不同的成本驱动因素,从而通过控制活动次数来影响成本发生的数量,实现成本控制。

生命周期成本法则是对一个产品或服务从设计、生产、销售及保养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进行核算。

3.0 管理制度为了科学、高效地管理供水厂成本,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3.1 成本核算周期成本核算周期是指成本核算的时间周期,如日度、周度、月度、季度等。

供水厂的成本核算周期通常以月度为主。

3.2 成本核算流程成本核算流程是指成本核算时的各项流程步骤,包括成本结构分析、成本加以处理分类、成本分摊率分析、成本核算单元的确定、成本汇总与分析等。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日期】2005-12-02【生效日期】2005-1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九条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1年8月3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城镇供水水价制定和调整方法和措施

城镇供水水价制定和调整方法和措施

城镇供水水价制定和调整方法和措施一、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三、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四、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四、税金。

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五、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浙发改价格〔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

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2021浙江杭州水费收费标准!

2021浙江杭州水费收费标准!

2021浙江杭州水费收费标准!杭州水费价格分为居民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用水价格。

2021用水收费标准一、居民用水价格(水价=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

自来水: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4.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6.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自备井: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5.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2、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便民浴池、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6元,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

(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

(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4)对外投资支出;(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法»、«都市供水价格治理方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都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都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合法性原那么。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那么。

阻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要紧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那么。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截了当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那么。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都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职员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都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治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湖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湖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湖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9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0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湖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9〕297号)
湖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湖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湖价〔2009〕16号)悉。

鉴于湖州市区的城市供水水源由河网取水切换为老虎潭水库供水后,供水质量提高、原水成本增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州市区归并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及到户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各类用水到户价格所含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老虎潭水库向城市供水企业正常供水之日起执行,具体时间由你
局确定。

三、请你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湖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湖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浙价调[2003]320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浙价调[2003]32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准确掌握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变动情况,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费用支出,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浙价商[2002]125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审范围及分工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独立核算的供水企业均列入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范围,并作为每年成本监审的固定样本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分别负责本级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各市在认真做好本级监审的同时,加强对县的监督和指导。

二、监审的主要内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费用。

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企业供水能力及人员情况等。

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供水设施超前建设是否适度、管网漏损率是否正常等情况。

(二)企业制水、供水成本及费用。

包括原材料、动力、人力等的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核实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费用的分摊是否合理,执行有关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所属“三产”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完全从主营业务中剥离出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2
•【字号】浙价成〔2017〕197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
则》
和《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价成〔2017〕19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供水成本审核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浙江
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2.浙江省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2日。

自来水公司会计核算流程

自来水公司会计核算流程

自来水公司会计核算流程一、收入核算。

自来水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卖水啦。

用户用水,然后交钱,这钱就进了公司的口袋。

一般来说呢,会有不同的收费方式。

像有些是居民用户,按月按水表读数来收费。

会计就得把这些收入记录好。

比如说,从收费系统里导出每个月的收费数据,要仔细核对每一笔呢。

可不能多算也不能少算呀,不然用户会有意见,公司也会有损失。

而且呀,还有一些商业用户或者工业用户,他们的用水量可能更大,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这时候会计就要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型,分别计算收入。

这就像把不同口味的糖果分开放,不能混在一起哦。

二、成本核算。

成本可不少呢。

首先是水源的成本,要是从水库或者河流取水,那得给相关部门交取水费之类的。

这部分费用得精确记录。

还有制水成本,这就包括了各种处理设备的运行费用啦。

那些大型的净化设备,整天嗡嗡转,电费可不少花呢。

还有化学药剂的成本,为了让水变得干净,得加一些药剂进行消毒、净化之类的,这也是一笔开支。

另外就是人工成本啦,从取水的工人,到制水的技术人员,再到维修设备的师傅,每个人的工资都得算在成本里。

就像做一个大蛋糕,每一种原料的成本都要清楚,这样才能知道这个蛋糕值多少钱呀。

三、固定资产核算。

自来水公司有好多固定资产呢。

像那些大大的储水罐,长长的输水管道,还有各种制水设备。

这些固定资产可不能小看。

会计要对它们进行入账,计算折旧。

储水罐可能能用个几十年,那每年的折旧怎么算呢?输水管道要是埋在地下,还得考虑维修、更换的情况。

新的设备买回来的时候,要把购买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等都加起来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然后根据一定的折旧方法,比如直线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

这就好比给固定资产的寿命做个倒计时,每年都要减少一点价值呢。

四、费用核算。

除了成本,还有其他的费用。

比如说办公费用,公司办公总得有地方吧,租办公室的费用,还有办公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

还有营销费用,如果公司要做一些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家的自来水干净又可靠,那这部分费用也要核算。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浙价资[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1〕1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确定温州市和衢州市作为我省首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城市。

两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

二、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及时跟踪分析和评估试点工作中有关情况,妥善处置成本公开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成本公开工作稳妥有序。

三、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以下简称成本公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确定为成本公开试点的城市,其供水企业和有该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调整供水价格前按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的行为。

公司供水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公司供水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公司供水定价成本核定方法1.成本分类在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首先需要将成本进行分类。

通常可以将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

直接成本是指与供水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如水泵、管道、水表等设备的维护和运营成本,以及为供水所需的水资源采购成本。

间接成本是与供水服务间接相关的成本,如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维修车辆等费用。

这些成本无法直接与单个用户的供水服务关联,但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有重要影响。

2.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是核定供水定价成本的基础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选择直接成本分摊法或全成本法进行成本测算。

直接成本分摊法是将直接成本按照各个用户的供水量进行分摊。

公司可以通过水表数据对每个用户的供水量进行计量,然后按照每一单位的供水量成本核定价格。

这种方法能够较为准确地将供水成本反映到供水定价中,但需要有完善的计量系统和数据支持。

全成本法是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合并,以公司整体运营成本作为定价依据。

公司需要将所有相关成本进行统计和计算,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权重分摊到每个用户身上。

这种方法在计算上较为简单,但需要对各项成本进行准确的估算和分配。

3.利润考虑除了成本,公司供水定价还需要考虑到合理的利润率。

利润是公司为维持经营和发展所必须的,也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公司可以参考同行业的利润率标准或经验,决定适当的利润率范围。

4.风险评估除了成本和利润,供水定价还需要考虑到供水服务的风险。

供水服务可能会面临供应不足、水质问题、设备故障等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公司可以在定价中增加一定的风险溢价或保证金,以确保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并保证供水服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竞争情况在核定供水定价时,还需要考虑到竞争情况。

如果存在其他供水公司的竞争,公司需要了解竞争对手的定价水平,并参考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定价。

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可以在定价上进行灵活调整,以增加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公司供水定价成本核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利润、风险以及竞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

(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

(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4)对外投资支出;(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二、成本项目及构成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一)成本项目1、水费,包括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2、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3、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4、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之和。

(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福利费,指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5、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厂房、设备、管网等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的折旧额。

6、外购成品水费用,指直接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

(二)期间费用项目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3、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三、成本审核与核算(一)成本审核的内容审核供水(或制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收费基金。

主要有以下内容与要求: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企业供水能力及人员情况等。

要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供水设施超前建设是否适度、管网漏损率是否正常等情况。

2、企业制水、供水成本及费用,包括原材料、动力、人力等的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要核实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执行有关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3、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或制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等。

要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并审核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成本审核的步骤审核供水(或制水)成本,应当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剥离非主营业务成本,确保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

对有“三产”等非主营业务的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并将非主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完全从主营业务中剥离,核定主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2、审核成本项目,确保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主要是审核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每一项支出的业务属性是否正确归类等。

3、核减不合理的支出,确保成本的合理性。

要对各明细费用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对那些支出过多的,损耗偏高的,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费用)进行核减。

(三)成本核算的标准1、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

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自来水公司,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

(1)原水费核算。

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的核算。

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

基本生产和增压泵站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和力率奖罚子目进行核算。

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

(3)主要材料核算。

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

(4)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供水(或制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平均年限法”计提。

折旧年限按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计提;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

(5)工资核算。

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该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

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

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

(6)福利费核算。

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

(7)外购成品水费用核算。

外购成品水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2、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

管理费用核算。

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财务费用核算。

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销售费用核算。

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1)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审核中,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2)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3)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

(4)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

(5)利息支出,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贷款等的利息支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

(6)住房公积金,一般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0%计入成本。

(7)房产税,一般按房屋原值×75%×1.2%计算。

(8)车船使用税,一般根据车船的吨位计算。

(9)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税收数额计算。

(10)印花税,指形成合同关系后按交易种类收取的税金。

3、与成本核算相关指标。

(1)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当年的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2)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3)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4)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5)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总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6)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日综合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7)年供水总量,指水厂全年实际供出水量(即输出水量减回流水量之差),生产耗水量不包括在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