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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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 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 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广告费、宣传费、代收手续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 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 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 1.2 倍。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和 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 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十八条 闲置超过 9 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 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电度电费指按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 取的电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分环节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 生数据实核定。原水输送和水厂生产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制水成 本,成品水输配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第十四条 人员工资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向职工发放 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货币报酬。人员工 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七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 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 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 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有关费用。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 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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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 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销售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抄表到户比例 及用户结构等情况合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按照一定范围 内供水行业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实际利用的生产能力确 定企业定员标准。
第五条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 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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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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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 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 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 费用。
第二条 二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 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 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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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 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 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定价策略}城市供水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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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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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 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 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及成品水 输配所需动力的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及其他动力费。
基本电费指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 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原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原水的费用。购入原水的费用 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含原水预 处理成本)。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 有偿使用费。按企业实际取水量与当地水资源有偿使用费用标准 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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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 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 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 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 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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