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其他管理监用。
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
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各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出台的重要性《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是国家完善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健全成本监审制度规则、规范成本监审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办法的出台,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性,严格贯彻执行。
二、要要严格按照办法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各市在具体监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进行成本核算,对成本构成要细分对待,对各项费用要按照规定分类逐项审核,确保从每一个细节落实好办法的规定。
新修订的《山西省供水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
一是明确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
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了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方法。
细化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这些措施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并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要建立健全企业成本资料上报制度各市在执行中,要督促当地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等数据,建立健全企业成本资料上报制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沪发改价管[2011]01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成本公开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9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供水行业及水价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促进本市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本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作重要探索。
二、基本原则1、坚持合法合规、科学监督的原则;2、坚持公开透明、客观真实的原则;3、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4、坚持立足实际、创新方法的原则。
三、具体要求(一)供水成本公开1、实施主体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公开方式(1)调价前公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市、区县政府部门网站公开成本。
公开时间应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
(2)年度公开。
当年不启动调价程序时,企业应在9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水价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公开内容(1)调价前公开。
应包括调价前连续三年的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供水价格调整的重要问题。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的项目详见附表1、2。
(2)年度公开。
应包括上年度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重点说明企业成本明显变动的原因。
年度公开的表式与调价前公开的表式应保持一致。
4、组织实施市属供水企业以合并报表的方式在上海供水热线网站上公布成本信息。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供水成本和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服务范围内的社会平均供水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供水服务质量、物耗指标、能耗指标、产销差率和职工薪酬等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供水服务质量,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经营者供水成本,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定价事权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2)。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合理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现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遵循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第三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人数应与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相适应。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定员水平根据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先进、节约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的上限值。
在对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配备人员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核定控制。
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包含该环节所应配备的直接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一)制水环节的人员:制水环节的人员是指取用天然源水进行处理达到生活和生产使用水质标准的专业人员,包含司泵、净水、维修、化验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二)输配环节的人员:输配环节的人员是指保证输水到给水区并且配水到所有用户的专业人员,包含加压站、管网的巡视、捡漏、抢修、维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浙发改价格〔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
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06(32)12
【总页数】1页(P124-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相关文献】
1.中国水协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J], 刘志琪
2.关于《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J], 陈伟
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J],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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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1.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答: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
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
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两个《办法》。
2. 问: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
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
供水成本监审实施方案
供水成本监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不断推进,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供水成本监审旨在保障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成本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为此,制定一套供水成本监审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次供水成本监审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供水企业运行成本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高成本监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2.2 原则:(1)合理性原则:成本监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成本管理原则,确保审核结果合理可行。
(2)公正性原则:成本监审过程公开公正,确保监审结果公正透明,杜绝不正当干预。
(3)客观性原则:成本监审要客观、科学评估供水企业的成本,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判断。
(4)权威性原则:成本监审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监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监审流程3.1 申请阶段供水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3.2 材料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合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3.3 监视审计阶段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成本监视审计工作,包括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财务报表审核等,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4 数据分析与评估阶段将监视审计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成本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5 审核报告编制阶段根据数据分析与评估结果,编制成本监审报告,明确供水企业的成本构成、成本合理性评价、隐性成本分析等内容,并提出监审结论和改进建议。
3.6 审核报告公布阶段监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于社会,供社会各方面监督和参考。
四、成本监审的方法和技术手段4.1 成本数据采集方法采取与供水企业关联的电子数据采集方式,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分析方法利用数据挖掘、统计分析等方法,对采集到的成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制约成本降低的潜在因素。
4.3 技术手段采用信息化工具和成本管理软件,实现成本数据的实时收集、分析和管理,提高监审过程的效率和准确性。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社会公允原则。
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如物耗指标、产销差率、企业定员及工资福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在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用(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合理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XX〕2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10月10日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XX〕2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现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遵循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第三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人数应与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相适应。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定员水平根据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先进、节约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的上限值。
在对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配备人员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核定控制。
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包含该环节所应配备的直接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一)制水环节的人员:制水环节的人员是指取用天然源水进行处理达到生活和生产使用水质标准的专业人员,包含司泵、净水、维修、化验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二)输配环节的人员:输配环节的人员是指保证输水到给水区并且配水到所有用户的专业人员,包含加压站、管网的巡视、捡漏、抢修、维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合理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XX〕2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年10月10日附件:《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试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XX〕2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现制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成本监审核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条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自来水经营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遵循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第三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人数应与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相适应。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定员水平根据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先进、节约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的上限值。
在对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配备人员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核定控制。
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包含该环节所应配备的直接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一)制水环节的人员:制水环节的人员是指取用天然源水进行处理达到生活和生产使用水质标准的专业人员,包含司泵、净水、维修、化验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二)输配环节的人员:输配环节的人员是指保证输水到给水区并且配水到所有用户的专业人员,包含加压站、管网的巡视、捡漏、抢修、维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等。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4个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4个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号】琼价成本〔2018〕502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4个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4个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2.《海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3.《海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4.《海南省殡葬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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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七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 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 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 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有关费用。
第五条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 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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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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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 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 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 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 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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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 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 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动力费指直接用于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及成品水 输配所需动力的费用。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及其他动力费。
基本电费指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定期定量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 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 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广告费、宣传费、代收手续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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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 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 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 费用。
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 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原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原水的费用。购入原水的费用 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含原水预 处理成本)。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指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 有偿使用费。按企业实际取水量与当地水资源有偿使用费用标准 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 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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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 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销售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抄表到户比例 及用户结构等情况合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按照一定范围 内供水行业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实际利用的生产能力确 定企业定员标准。
电度电费指按实际消耗的抄表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 取的电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分环节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 生数据实核定。原水输送和水厂生产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制水成 本,成品水输配所需的用电费用计入输配成本。
第十四条 人员工资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向职工发放 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货币报酬。人员工 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定价策略}城市供水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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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 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 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十八条 闲置超过 9 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 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 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 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 1.2 倍。
计入定价成本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和 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指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 应用户的成品水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制水成本。
第二条 二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 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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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