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1]。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指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则和程序,从国际法到国际贸易法,再到跨国公司法和国际仲裁。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惯例和现行商业惯例。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商业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商人们需要制定合同以确保贸易的合法性。
在那个时候,商业交易合同是基于商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而建立的,而且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在恩利瑟斯(英国法律学者)的贸易法典中,可以看到这个时期对商业法律规则的整合。
到了中世纪,欧洲开始出现了由主权国家来统治各自国家的发展。
这个时期的商业合同和条约多以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定为基础,多以法庭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但仍然缺乏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
到了19世纪,在全球贸易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得到了重大发展。
在这个时期,各大国家开始建立互惠贸易合同,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以保护自己的市场和企业。
同时,由于欧美各国都希望赶超英国的海上霸权地位,因此他们纷纷修复和制定相关的国际船舶和商业法律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保护。
这个时期的国际商法法律文件体量增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建立了法定主权的概念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为将来的国际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20世纪,世界级的帝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出现,扰乱了全球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商法中,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
在1923年,国际商会在巴黎成立了一个由商人、法学家和法官组成的国际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争端。
在1945年,随着联合国国际工商发展组织的成立,国际商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21世纪,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中,国际商业法律规则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涵盖新形势,例如电子商务、跨国投资、企业合并和并购等等。
国际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基于国家的银行体系、金融信息交换和物理货物贸易,进化为立足于国际协约、国际商业惯例、电子商务和全球化经济的法律框架。
总之,国际化是国际商业法的一条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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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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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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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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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商业法制发展的历史沿革知识产权审判及海事海商审判庭室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庭室,“大民事审判格局”由此形成。
民二庭成为实际上的“商事审判庭”,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规定:民二庭审理“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经济审判”被“民商审判”取代,突出了商事特点。
(二)商法的争议与独立以当下的眼光看历史,我们可以从1978年开始考证中国特色商事制度的形成。
然而,就历史而言,直到20世纪90年代,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法这一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商法或被归入经济法范畴,或被依附于民法。
尽管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时,就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制定商法,但商法的独立性地位在那时并没有获得认可。
一直到1992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讨论民法、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时,商法的独立性才开始被承认。
1993年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民商法,商法的独立性被进一步确认,最终在1998年成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此后,商法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2001年原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一分为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从中独立出来,于上海召开成立大会。
(三)兴起与发展期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
这一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成为新的国家战略,中国商法进入了发展完善的新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改革初期制定的商事立法与市场经济的不协调之处日益暴露出来,这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
而且中国刚刚加入WTO,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商事法律的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摘要】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实质意义上的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虽然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它却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地中海沿岸、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乃至整个西欧,于11世纪起,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商人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相对脱离,从而产生了新的职业商人阶层,并在其活动领域内又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商人法。
【关键词】商人法;商人基尔特一、商人法形成的根本原因首先是封建的王室法和教会法基于它的制定者,主导者和自身性质,是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措施的。
这是因为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过于保守和强大,并且其对于商业的态度为歧视和抵制,另外,对于罗马法的继承方面有瑕疵,无力面对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的复杂局面,自身存在缺憾。
如禁止市民在日常活动中产生利息,并基于传统观念抵制商行为的发展。
规定了仅适用客观标准而忽略主观评价的非常损失原则。
抑制债权的转让,使交易活动缺乏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诉讼程序中采用形式主义。
而当时最为紧迫需要的是在解决新型争议时缺乏依据,现行制度缺少用于协调新出现的新型商业关系的通用制度。
二、商法独立的基础形态——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商法的最初原型为商人法。
始见于11世纪的西欧,主要指西欧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时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中虽然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对内商品交换和对外海运贸易日渐繁荣。
虽然封建贵族们因为诸如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等原因仍然歧视和排斥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人类思想意思的革新。
人们开始从事并形成了早期商事活动的雏形,从商人数不多增多,商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团体阶层。
[1]“商人基尔特”就是中世纪的商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组织。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也是商人基尔特的发源地。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和未来趋势三个方面来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一、历史发展在中国,民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当时的商法刑法是分开的,商法逐渐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明清时期,私人财产开始受到法律保护,商法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轮廓。
到了近代,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民商法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变化原因1.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传统的民商法可能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需要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
2.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3. 国际化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易的增加,民商法也需要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三、未来趋势1. 完善法律法规未来,民商法将继续不断完善和发展,完善法律法规是重中之重。
法律规范的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民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法治意识未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商法将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
3. 强化民商法适应性未来的民商法将更加注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注重实践应用,致力于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四、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势在必行。
通过对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和未来趋势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将继续不断变化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民商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为人们的商业活动和生活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本章的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所持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持此种观点的主 要是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原则的国 家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持此种观点的 主要是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 国家 (3)商法的商事对象是商事关系
十字军东侵的原因 自 11 世纪末开始,西欧的教俗封建主和大商人, 在罗马教皇的 发动下,打着从伊斯兰教徒手中夺回“圣地”的旗号,对地中 海东部地区进行了持 续近两百年的侵略性远征(1096~1270 年)。这场挂着 “圣战”名义的侵略战争, 是西欧中世纪城市和商业贸易发展的历史条件下, 西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产 物。西欧城市兴起以后,封建主胃口扩大, 企图向外扩充领土,广殖财富。11 世纪 西欧普遍流行长子继承制,封建领地 由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成为无地的骑士,他们 骄奢寄生、身负重债,常在拦 截商旅,打家劫舍中混日子,更贪婪于侵占和掠夺新 领土。 城市商人,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企图独占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 易,从阿拉伯和拜占廷手中夺取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易港口和市场,以便掌 握贸易 优势,因此他们以武器、粮饷,甚至派出船只支持十字军东侵。 11 世纪西欧的农民,受到的剥削和灾荒的困扰愈益加重。法国在 11 世 纪共有 26 个荒年。从 1089~1095 年西欧连续七年干旱造成歉收,因灾荒之 后瘟疫流行, 挣扎在饥饿线上的农民希望到东方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他们 之参加十字军是试图 摆脱封建枷锁。 罗马教皇与西欧天主教会作为西欧最大的封建领主,最热衷于对外扩 张,他们把无 地骑士和贫苦农民的注意力引向东方,借以消除西欧封建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教皇 从天主教会的立场出发,企图通过东侵,把希腊正教教
补充1: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那里有贸易,那里就有法律”。
拉丁语的此句格言揭示了商法的历史开端。
商事法律制度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商事法的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来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商法(诸法合一)——欧洲中世纪商法(商事习惯法)——近代商法(商人法)——现代商法(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
2.1:古代商事法AP14严格的说,欧洲的古代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从我们今天对商法的概念定位来说,古代不可能存在一整套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制度,然而当时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在日常商品交易和集市贸易活动中起着支配作用的惯例和法律制度,此类制度是否可以看做是商事法的起源。
古代商法主要是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这些惯例和习惯做法在中国、印度、波斯、巴比伦、非尼斯、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国的商人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早已经起着支配作用。
古代的商事法主要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了一些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摩奴法典》《古希腊商法》《古罗马商法》概括来讲,古代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就是有一些成文法,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不论古代的那一部法典都是诸法合一的,在客观上都无法和近现代商法的发达相比拟;但是古代商法所形成的承认商事惯例的传统对于近代商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内容上主要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
3、由于古代商业交易活动还带有一定的掠夺性和欺诈性,加上受神权、教权思想的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完全遵从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公平交易。
但是古代商人所信奉的习惯和原则,哪怕只是精神上的信仰,也表明了商法在产生之初既崇尚自由、重视公平,从而为后世商法的发展确立了商法的基本理念。
4、古代商事习惯和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二、中世纪商事法AP17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力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
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时期,当时的商业交往已经涉及跨国界的贸易。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与国之间的商业关系也越来越多,因而需要建立国际商法来规范国际贸易行为,以维护各国的利益和互惠关系。
在中世纪的欧洲,主要的贸易中心是威尼斯、热那亚和汉萨同盟。
这些商业中心所遵循的商业法规制度成为当时的国际商法的代表。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威尼斯海商法典和汉萨同盟法典。
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化和技术发展,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国际商法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1889年,国际商会在巴黎成立,成为国际商法渐趋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此后,国际商法在20世纪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为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贸易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基础,并且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和关注。
商法的历史发展
293年,罗马戴克里先皇帝创立了“非常损失规 则”,当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不足履约时实际价格的 一半,而买方又不愿意支付差价时,契约无效。
该原则成为检验任何契约有效与否的首要标准。 使契约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严重威胁交易安全的实现。
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发展简史 (一)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 (二)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早期商事成文
法) (三)商法的法典化(现代商事成文法)
从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 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 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这一法律体系虽然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主要还是由 商人自身按照秩序、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 系统化的结果(而不是象一般立法那样,由国家推动)。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人们之 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接渊源,是商人 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商事纠纷的依据。无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国家法的体系, 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的私法。
主要单行立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8世纪以 后的普鲁士多部立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 和标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 哲学,拿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 等级的胜利,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 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 法律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 政治统一运动。
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 成。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 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 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课件
当商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民法可以作为补充,规范商事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两者相互影响和渗透民法和商法在某些概念、原则和制度上相互借鉴和引用,共同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0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作为规范商事
关系的法律,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对商法具有指导作用
02
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原则和制度对商法的制定和
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03
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的商事关系,而经济法则更侧重于宏观的经
济关系。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 2
商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法的支持
商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的支持和监管,行政机 关需要依据行政法行使职权。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得到明确,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建设。
商法的环境保护问题
01
商法与环境保护的 关系
商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需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 保护的关系。
02
绿色贸易壁垒的法 律问题
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成为重要途径。
统一国际商事法律标准的 努力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推动统一国际商事法律标 准的制定,以减少法律差异和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
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安 全性。
商法成文化的影响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
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历史解释及内容和要素商法的不同定义: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和商⾏为的法律。
3、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第⼀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
第⼆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
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2.商法是习惯法,⽽不是国家制定法。
3. 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
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们反复使⽤的、⽽不是由国家⽴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1.国际性的法律⾃治性的法律2.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3.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市民法解决的问题:⼈格⾝份财产权的归属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和商⼈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个最古⽼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份的⼈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中国,企业是在⼯商局注册的。
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
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个特别强调⼈的⾝份的法律⽽⾔,第⼀个最关⼼的是⼈格⾝份,第⼆个最关⼼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之间的纠纷是由⾏会来裁判的。
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
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不是商⼈的⾃治法。
商法的民族化法典:⼀个国家的⽴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的部分是交易,⽽交易最核⼼的部分是买卖。
商⼈是商法的基⽯《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主义原则德国私法的⼆元制包括民法和商法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商⼈、商⾏为、与商⼈或商⾏为相关的其他事项(商事登记,会计账簿)。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在古希腊,由于地理优势,环地中海的一些城邦国家,例如雅典、克林斯等地的海商贸易的非常繁荣。
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调整贸易法律规定的产生,古希腊人制定的《罗得法》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其中有些关于商事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方面内容的规定,为以后海损和海上保险及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古罗马法商法罗马法是古代商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了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确立了若干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方面,出现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第三,对商事活动的安全规定了一些特殊责任。
第四,在金融和银行领域中,罗马商法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第五,罗马法在商品买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促进了买卖行为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即使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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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历史发展形态
【摘要】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实质意义上的近代商法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虽然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它却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在地中海沿岸、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乃至整个西欧,于11世纪起,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商人和社会其他阶层的相对脱离,从而产生了新的职业商人阶层,并在其活动领域内又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商人法。
【关键词】商人法;商人基尔特
一、商人法形成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封建的王室法和教会法基于它的制定者,主导者和自身性质,是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措施的。
这是因为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过于保守和强大,并且其对于商业的态度为歧视和抵制,另外,对于罗马法的继承方面有瑕疵,无力面对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的复杂局面,自身存在缺憾。
如禁止市民在日常活动中产生利息,并基于传统观念抵制商行为的发展。
规定了仅适用客观标准而忽略主观评价的非常损失原则。
抑制债权的转让,使交易活动缺乏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诉讼程序中采用形式主义。
而当时最为紧迫需要的是在解决新型争议时缺乏依据,现行制度缺少用于协调新出现的新型商业关系的通用制度。
二、商法独立的基础形态——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law
merchant)
商法的最初原型为商人法。
始见于11世纪的西欧,主要指西欧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时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中虽然占主导地位的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对内商品交换和对外海运贸易日渐繁荣。
虽然封建贵族们因为诸如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等原因仍然歧视和排斥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人类思想意思的革新。
人们开始从事并形成了早期商事活动的雏形,从商人数不多增多,商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团体阶层。
[1]“商人基尔特”就是中世纪的商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组织。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会的国家,也是商人基尔特的发源地。
是一个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的商会组织。
商会为商人行为提供一个平台,商人借助行会组织起来,将已经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商业习惯作为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的主要规则。
对外则凭借自己的经济势力同教会、王室进行抗衡,努力要求确认商人和商业行会的合法地位,并允许商人发展起自己的裁判机构即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的法官由商人自治组织推选,按照良心和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伴随着商人基尔特的自身发展以及其经济实力的增强,其拥有了商人组织即商会的自治权。
商会有权评定,衡量和接纳商人,并可通过立规制定商事行为的某些规则来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即获得了所谓的商事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解决权。
商人基尔特有权吸收商事习惯法,将其制定为需统一遵
守的自治规约,在发生商事争议时亦可以组建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
因此在11世纪起直至14世纪最终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
总结中世纪商人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在商会活动中,尤其是商会自发组织的争取权利的商业革命对商人法的形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商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历经传承的习惯法,因此其必然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并且以商事习惯法为其主要内容。
三是考察商人法的另一主体来源,不难得出商人法同样是商会,商人基尔特的自治法。
四是其所规定的制度和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商事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商事原则。
如诚信原则等。
五.早在1681年,路易十四就颁布了《海事条例》,《海事条例》是针对海上商事活动而制定的法律,立法最早,沿用时间最长,因此商人法中最为发达和成熟的法规也为海商法。
三、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商法的成文化、国家化即初期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
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商事立法活动是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形成的主要原因。
在法德两国的主要表现为: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条例》的制定是商事立法的开端,揭开了商立法活动的序幕,被视为最早的商事单行法;之后,路易十四又于1681年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被视为是现代海商法的渊源形态。
因为它的颁布旨在解决因海事活动的新发展所造成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漏洞和缺憾,它的出现有利于解决海商方面的新问题。
德国
的相继商事立法为:1727年的《普鲁士海商法》、1751年的《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的《普鲁士保险法》和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等。
而《普鲁士普通法》则是一部集民商法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商事方面的规定类似于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2]
此阶段商法独立过渡形态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的特征主要为1.虽然仍反应中央集权的国家意志但其毕竟是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之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在内容上带有浓厚的商人法色彩。
2.此阶段的商事单行立法为后来统一的商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渊源形态。
如德国旧商法典是以《普鲁士普通法》为基础而制定出来的。
而《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对于《法国商法典》的影响同样是意义重大的。
3.由于在制定成文法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商法学术著作,例如德国马奎德和凯萨尔吉斯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和《商法论》,法国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等。
因此这一阶段的单行商事立法,理论和渊源多来源于当时的法学著作。
这些法学著作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商法独立的高级形态——商法法典化
由拿破仑制定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商法典,它的出现开辟了民商法分立的崭新道路和立法方向,商法从此脱离了民事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人类所接受和遵循[3]。
其产生的原因是立法者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使商事活动能
够有序合理的进行,珍视和巩固法国大革命来之不易的成果,因此,那时拿破仑任命包括了实业家,法学家在内的七个人组成编纂委员会,由这四人着手起草法国商法典。
在广泛借鉴以前制度和征询法学家﹑商事实践人的意见基础上,于1803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并在四年后由议会通过,正式实施,对将来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发展和研究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我们又注意到了,法德两国在商法典编撰上又有其各自的特点,德国之所以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其目的是要以统一的成文法典来推动,促进政治上的统一运动。
商法典的编撰是国家,政治统一运动的内在要求,尤其是政治运动的要求在立法上的统一反映。
而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法国政治,革命运动胜利的产物,也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法国大革命优秀成果的目的,因此它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哲学原理及方法,以商人和商人组织为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以第三等级的力量去推进和最终完成商法法典化这一统一过程,因此拿破仑法典以及商法典的最终成功制定也是第三等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战晓玮.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2]李凤霞.历史变迁中的商法地位——兼论民法与商法的交锋与互动[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3).
[3]潘京川等.商法历史变迁的双重维度解读[j].决策与信息,2011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