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
西方国家商法产生和发展资料
△知识背景: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生、分 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一个人服从产生和交换的一 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恩选集》第2卷, P538) 拉丁语中的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②商人阶级的出现 在这些商业日益发达的城市中,一般都云集着专司买卖的商人,他们在经济上的 优越地位使他们逐渐从封建领主那里享受到了某些特权。
早在十三世纪,商法学家通过收集商人团体处理商事纠纷的判例,编成了一部却奥内隆海事法 典。他们还大力开展商法理论研究,出版了一系列商法著作,如参加法国《商事条例》起草工作的 萨维尼(是该条例的主要起草人),在1675年出版了《论完全商人》,这是一本对该条例进行注释 的著作;德国商法学家马奎德,在1662年出版了《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凯萨尔吉斯在18 世纪出版了《商法论》等。
(二)西方国家商法的发展
1、商法发展的原因 (1)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民族国家的形成 (3)国家推行重商主义
△资料:哥伦布的座右铭:“金子真是奇妙的东西。谁拥有它,谁就能得到他所能要求的,甚 至有了金子,就可以使灵魂上升到天堂。”(见卡片) △资料:重商主义与荷兰商业帝国的兴起(见卡片)
(4)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5)商事法理论研究的繁荣
3、现代商法 ①动态化的趋向。 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 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的典型是公司法领域。 大陆公司法引进英美公司法经验的突出事例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法,它率先突破了 大陆公司法固守的资本确定制(即法定资本制),而吸收英美公司法的授权资本制的经 验。同时,大陆法系国家还引进英美公司法的董事会制度,并加大了董事会权限。 英美公司法也积极引进大陆公司法的经验,其突出事例是英美公司法仿效德法公司 法作法,废除越权原则。 ③公法对商法的日益渗透。 ④商主体从商人向企业的转变。 ⑤商法的基本原则从商人利益至上向有条件地保护商主体利益的转变,即把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作为保护商主体利益的前提。 ⑥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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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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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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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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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引言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两个不同时期的商法体系,它们在历史背景、发展过程和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现代商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特点及其对现代商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世纪商法中世纪是指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欧洲的时期,也被称为“黑暗时代”。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农业占主导地位,城市发展缓慢。
同时,基督教教义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商法现代商法起源于16世纪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得到保障。
二、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 宗教影响中世纪商法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较大。
教会对商业活动有一定限制,例如禁止高利贷和放贷收取利息等。
2. 行会组织中世纪商法以行会为基础组织形式。
行会是由同一行业的商人组成的组织,它们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监管和保护成员利益的作用。
3. 地方习惯法中世纪商法以地方习惯法为主要依据,各地区的商法规则存在差异。
这种分散性导致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现代商法的特点1. 法律体系化现代商法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通过制定具体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专门商法。
2. 契约自由原则现代商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进行约束。
这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性。
3. 专业化机构现代商法建立了专门的商业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处理商业纠纷和争议。
这些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效率,能够为商人提供公正和迅速的解决方案。
四、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影响1. 法律原则继承现代商法继承了中世纪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保护财产权和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现代商法提供了基础框架。
2. 合同制度发展中世纪时期,合同制度相对简单,多以口头约定为主。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
中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经济法可分为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两家,中国经济法属于东方经济法。
东西方经济法由于兴起的历史背景不同,从而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总的来说,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看。
我国经济法不是生成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经济法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部分而主动的建立起来的,同时,经济法也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的一种回应。
所以,中国经济法不是在社会内部自发产生,而是政府自觉地“从治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
与中国相比,西方经济法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
一开始,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这种情况用普通的民商法无法弥补,但是必须限制自由主义,由此,国家开始进行干预。
可见,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实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其次,从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看。
我国由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扼杀市场经济的观念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
回头看西方,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所以与中国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
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商法历史发展的中西比较研究
最初 的发展 在很 大 程 度上 是 由商 人 自身 完 成 的 ,
他 们 自己组织 交 易 集 市 和交 易 市场 , 建 商 事法 组 院和 商业 自治机构 。商人 法 的起 源 和形成 是诸 多
因素共 同作用 的结 果 。 从 1 纪开 始 , 0世 随着 农 业 、 工 业 生产 的 繁 手 荣 发展 , 欧经 济 开 始慢 慢 复 苏 。1 世 纪 以后 , 西 1
随着 商事 贸 易 的繁 荣 昌盛 , 来越 多 来 自不 越
一
、
中世 纪 西欧 商法 的 起 源及 形 成
同阶层 的人渐 渐 加入 了经 商 的行 列 , 并且 随着 商 人们 的经 济力 量增 强 , 一个 独 立 的 商人 阶层 诞 生
了。“ 中世 纪 的经 济 , 再 是 由生 产者 来 支 配 , 不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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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Di ee tfo W e to ide Ag s, t e taie o nin wa s l h d i n al i fa ce t sr c f r n r m s fM d l e he c nrlz d d mi o s e t i e n a e ry t ab s me o n in Chn e efu a ep t x r ie h l yo n o rgn h e eo me to glut ea d rsrcigt a f ia wh n t e d d s ose ecsd t ep i fe c u a ig ted v lp n fa rc l n etitn to h l o c r u h c mmec , teeoe,te d v lp n fb sn se n o o r e h rfr h e eo me to u ie s s a d c mmec r e t ie a he v r e i nn re we e rsr n d tt ey b gn ig, whc s a ih i wh e h ntL w i l o ta fEuo e n c u ti a e e rgn td fo a ce tChn ya M r a a smi t h to rp a o nre h d n v roiiae r m c r a s n in ia. Ke r s:M ide Ag s Me h tL w ;mec a ls ;Ch n SCo y wo d d e; l c n a r a r h ntca s ia’ mme ca w ri L l a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国内外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本文只针对现代民商立法进行分析,从19世纪至今,国内外的民商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与变革,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特点与取向。
19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进行现代立法的建设,民商法的立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以法兰西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开始在欧洲范围内推广,其特点是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一整套的民商法律体系,并以国家法定的方式调整民商关系。
这一阶段的民商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确保市场秩序与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20世纪初,随着产业革命的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开始面临新的挑战和调整。
在西方国家,普通法体系开始对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进行借鉴和发展,强调实际案例和司法判决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与制度安排。
在东方国家,如中国,开始出现以国家权益为主导的立法模式,民商立法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政府的干预。
20世纪中后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民商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开始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以促进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各个国家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的民商立法经验和制度安排,并在本国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又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随着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兴起,原有的民商法律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创新和更新。
国际经济、跨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多边贸易协定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也要求国内外的民商立法进行更紧密的协调与统一。
民商立法必须及时调整与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地区,民商立法的重点和目标也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在面对新的科技和经济模式的挑战时,立法者需要及时调整法律制度,保持与时俱进。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本章的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所持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持此种观点的主 要是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原则的国 家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持此种观点的 主要是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 国家 (3)商法的商事对象是商事关系
十字军东侵的原因 自 11 世纪末开始,西欧的教俗封建主和大商人, 在罗马教皇的 发动下,打着从伊斯兰教徒手中夺回“圣地”的旗号,对地中 海东部地区进行了持 续近两百年的侵略性远征(1096~1270 年)。这场挂着 “圣战”名义的侵略战争, 是西欧中世纪城市和商业贸易发展的历史条件下, 西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产 物。西欧城市兴起以后,封建主胃口扩大, 企图向外扩充领土,广殖财富。11 世纪 西欧普遍流行长子继承制,封建领地 由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成为无地的骑士,他们 骄奢寄生、身负重债,常在拦 截商旅,打家劫舍中混日子,更贪婪于侵占和掠夺新 领土。 城市商人,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企图独占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 易,从阿拉伯和拜占廷手中夺取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易港口和市场,以便掌 握贸易 优势,因此他们以武器、粮饷,甚至派出船只支持十字军东侵。 11 世纪西欧的农民,受到的剥削和灾荒的困扰愈益加重。法国在 11 世 纪共有 26 个荒年。从 1089~1095 年西欧连续七年干旱造成歉收,因灾荒之 后瘟疫流行, 挣扎在饥饿线上的农民希望到东方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他们 之参加十字军是试图 摆脱封建枷锁。 罗马教皇与西欧天主教会作为西欧最大的封建领主,最热衷于对外扩 张,他们把无 地骑士和贫苦农民的注意力引向东方,借以消除西欧封建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教皇 从天主教会的立场出发,企图通过东侵,把希腊正教教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和标 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哲学, 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哲学,拿 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的胜利, 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的胜利, 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 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 上的反映, 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政治统一 运动. 运动.
1. 对利息的禁止和抑商倾向 2. 非常损失原则 3. 限制债权的转让 4. 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 5. 既存法中缺乏解决新型商业关系的现成制度
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不可避免的加入一些基 督教伦理和教义,禁止高利贷, 督教伦理和教义,禁止高利贷,因为人们借贷是为了 生存而不是生产和投资. 生存而不是生产和投资.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钉 子钉在墙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 子钉在墙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延续了亚里士多 德自给自足的反商业思想. 德自给自足的反商业思想.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 人们之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 人们之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 渊源, 渊源,是商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 商事纠纷的依据. 商事纠纷的依据.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 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 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 的私法. 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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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院, 教会法院,城市法院采用形式主义的诉讼程 效率低下. 序,效率低下. 商人天生要求效率,要求审限缩短, 商人天生要求效率,要求审限缩短,遂在实 践中创设自己的"司法系统" 践中创设自己的"司法系统". 在解决陆上纠纷的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在商 在解决陆上纠纷的集市法院中, 人脚上的尘土落掉前就完结,俗称"泥脚法院" 人脚上的尘土落掉前就完结,俗称"泥脚法院" . 海事纠纷应在一日之内即潮汐之间结案, 海事纠纷应在一日之内即潮汐之间结案,俗 潮汐法院" 称"潮汐法院".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王在教上:相互利用,相互制衡a) 法兰克王国建立初期,教会得到官方承认。
b) 8世纪时,教会仍受王权控制。
2. 王教合作a) 原因:i. 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希望获得王室的支持ii.王权则期望教会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神圣外衣b) 过程:i. 751年教会支持丕平夺取墨洛温王朝政权,建立加洛林王朝过程: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日尔曼各部族控制了大片欧洲。
由于他们之间并不一致,所以相互经常发生战争。
战争中,狡猾残暴的法兰克君主赫洛维格(Chlodwig)率领大军逐渐攻战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到公元500年成了大法兰克国的国王,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荷比卢各国均在此地形成。
赫洛维格承认了基督教,并接受洗礼,要求全体臣民一律皈依基督。
于是,基督教就成了法兰克国的官方宗教,但异教的风俗习惯还一直和基督学说并存了200多年。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以一个中世纪商人法案例为例,当时一个商人购买了一艘船,但由于缺乏相 关法律依据,商人在船只沉没后的赔偿问题上吃了大亏。为了维护商人权益,中 世纪商人法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商人之间进行商业交易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近代民商法典的应用场景则更为广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出台,为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商 业活动更加公平、有序。此外,民商法典对于商业组织、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 方面的规定也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3、社会文化:社会文化观念对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影响。例如,在 保守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商法可能更注重传统和稳定;而在开放的社会文化背景 下,商法可能更倾向于创新和变革。
四、主要内容三
选取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发展中的一个具体案例——南海泡沫事件(1720年), 从商法的角度分析其产生背景和影响。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 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此外,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 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趋势。
总之,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 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 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 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南海泡沫事件是18世纪初英国商业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投机狂潮。在这一 事件中,许多商人和政界人士通过股票投机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最终泡沫破裂, 导致许多人的财富化为乌有。这一事件暴露了当时英国商法存在的问题,如缺乏 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商业道德的缺失。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民商立法是国家制定的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与国家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息息相关,反映了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的进步。
通过对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启示,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1. 国外民商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罗马时期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是古代民商立法的先河,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各国陆续出现了民商法典,如法国的《民法典》和英国的《商法典》,为后来的法律立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民商立法,如德国的《民法典》和美国的《商法典》,这些法典成为了当代民商立法的重要参考。
2. 中国中国古代的民商立法起源于秦代的《秦律令》和汉代的《汉律令》,为后来的法律立法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开皇律》和《唐律》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了规范。
明清时期,《大明律》和《清律》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中国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当代民商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民商立法的启示1. 历史沿革的启示通过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启示。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息息相关的。
古代的民商立法是以封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的民商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密切相关的。
古代的民商立法比较简单,以惩治为主,现代的民商立法则更加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商立法的发展是与国际法律趋势的保持联系的。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商立法正在趋同,相互借鉴和学习,形成了一种趋同的国际民商立法体系。
2. 启示与建议通过对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的回顾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启示。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在古希腊,由于地理优势,环地中海的一些城邦国家,例如雅典、克林斯等地的海商贸易的非常繁荣。
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调整贸易法律规定的产生,古希腊人制定的《罗得法》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其中有些关于商事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海商方面内容的规定,为以后海损和海上保险及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古罗马法商法罗马法是古代商法中反映私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了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确立了若干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方面,出现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第三,对商事活动的安全规定了一些特殊责任。
第四,在金融和银行领域中,罗马商法也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第五,罗马法在商品买卖方面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促进了买卖行为的发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即使有一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
商法历史发展的中西比较研究
商法历史发展的中西比较研究
林磊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19)001
【摘要】与中世纪西欧相比,由于古代中国较早地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专制统治者们实行"重农抑商"和垄断对外贸易的经济政策,工商业发展和商人们一开始便受到专制法制的制约,工商业发展水平比较低,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欧的商人法,也不可能产生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资源的中国商事法.
【总页数】4页(P45-48)
【作者】林磊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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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张春玲,李瑭(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其原因是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思想文化不同以及法律政策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商法的起源和演进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是:应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制定扶持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中西方商法;商法演进路径;商业贸易[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His tory of Commercial Law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 tZHANG Chunling,LI TangAbs tract:The different generation way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lead to the different evolutionary processes,which were caused by the diverse social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different ideologies and cultures,and distinct laws and policies.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could offer less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law,in terms of correcting the traditional misconception on commerce,vigorously developing commercial economy,and formu-lating supportive laws and policies.Key words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evolutionary process,commercial trade第2012年第9期(总第405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9,2012Total No.405[文章编号]1009-6043(2012)09-0126-03[收稿日期]2012-07-29[作者简介]张春玲(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
研究方向:商法。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地区,最初的商法是由商人们在反复的交易活动中总结出的处理商事纠纷的准则和习惯构成的。
因此,中世纪的西方商法又称商人习惯法,体现出极强的自治性。
而反观中国的商法,自产生之初便深深地打上了封建专制的烙印,所有的商事行为都是在严厉的专制统治的环境下进行的,没有丝毫的自治性和自主性。
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一、中西方商法的演进历程(一)中国古代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的概念在中国古已有之,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商事立法的萌芽。
在秦汉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管理市场秩序、规制商事活动的法令。
盛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当时的中国成为世界性的贸易中心,商旅往来频繁,海上贸易繁盛。
宋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钞票,还萌生了早期的商人行会组织,当时的中国依然是世界经济的中心。
但是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商人只能在严苛政令的规制下艰难发展国内的商业贸易。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还是涌现出很多关于规制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它们散见于各个律令当中,而且这些律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刑法和行政法的属性,并没有将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离出来。
产生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是集中的商法制度。
同时,由于统治者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各种手段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之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从而导致中国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用来调整这一经济关系的商法亦难以得到发展。
中国封建律法中存在的规制商行为的法令多为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而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
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逐渐脱离了世界市场,而国内的商事活动也因为商事法令的严苛而逐渐衰落,无法发展成为西方模式的近现代商法,也无力产生根植于本土资源的中国商法。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发展在西方国家,早在罗马时期就产生很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属于民法性质,直到欧洲中世纪时期商法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因此学界一般认为中世纪是西方商法的开端。
西方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经济因素的作用。
欧洲中世纪爆发的农业革命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效率,出现了更多的可以用于交126--换的剩余农产品,农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
在农村经济的推动下,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随着地中海海上贸易的不断繁盛,从事商业交易的人们迫切需要一些被广泛认可的准则来调整交易活动。
在地中海沿岸地区发展起来古老的贸易习惯恰好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商人们将这些交易习惯总结下来并不断地适用,这些习惯逐渐得到了各国商人的普遍援用和承认,从而衍生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2、政治因素的作用。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加快了西方国家统一的步伐。
中世纪时期的欧洲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单纯依靠武力并没能实现各国的统一,反而使国家陷入更加混乱的局面。
但是伴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地中海沿岸的各城邦均借助于商法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的统一。
首先各个分立的小城邦用贸易的手段打开了彼此之间交往的大门;随后又通过不断协调各个地区的贸易规则,消除因割据状态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地区间交往、融合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商事习惯法来推动国家的统一。
3、社会因素的作用。
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兴盛,越来越多来自不同行业的人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商人的队伍不断壮大并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商人阶层。
但是中世纪的欧洲是由封建特权阶级和宗教势力联合统治的,商人地位低下且有诸多法令限制商业活动。
业已壮大的商人阶层相继团结起来组成商人自治组织与封建统治势力相抗衡,积极追求属于自己的自由和权力,最终争取到一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和裁判权。
商人们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自发地形成了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习惯法,并通过这些商事习惯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世纪商人的最伟大之处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中蕴含着很多商法的宝贵天性,有限责任、商业信用和自治机制这三个伟大理论均脱胎自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它们引领了后世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造成中西方商法不同演进历程的原因(一)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社会再生产过程也是生产力低下的简单再生产,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单一农耕经济结构长期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业贸易很难突破个别意义上的交换,商品经济并不发达,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不足以达到瓦解自然经济的现实水平。
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商人就在地中海沿岸进行频繁的贸易交往,商事活动非常发达,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而不是满足自身需要。
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贸易成为专职的商人,他们在频繁的交易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慢慢发展称为商人习惯法。
(二)中西方的思想文化不同以伦理道德为主体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在尊卑等级、封建礼法关系的束缚下,社会各阶层等级分明,难以僭越。
所有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最终都归结为以“礼法”为中心的宗法关系,接受伦理道德的调节。
儒家思想宣扬重义轻利的思想,极其唾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甚至将商人归为贱民,扣上“无奸不商”的恶名。
儒家思想阻碍了中国对西方近代契约思想的吸收,强烈否定了人们对财富和利益的正当追求,最终使中国脱离了世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浪潮,也将正处于萌芽时期的中国商品经济扼杀于摇篮之中,使中国也无法产生根治于本民族的商事立法。
西欧中世纪历经了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洗礼,追求自由、建立民主、争取权利等先进思想深入人心。
西方商人在“个人本位”思想的支配下,重视个体独立,个性解放,强调对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与追求。
基于商品经济蓬勃发展、海上贸易的发达以及思想领域的解放等因素的作用,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自由平等为基础,追求个体独立,权利均等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并以该思想为主导形成了支持合理营利观的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
从事商业贸易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合理途径,商人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三)中西方的法律政策不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上千年,封建统治者采取各种手段打击压制商人。
一是从思想理论上鄙视商人,使民众形成“贱商、抑商”的思想。
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也是以经商为耻,即使是成功的商人也无法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二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重农抑商的条文、政策。
例如从服饰、住宅方面限制商人,不许商人购买土地,禁止商人及其后代考取功名等等。
三是以苛重的赋税限制商业,在重要的商业领域实行国家垄断,限制民间商业发展。
四是推行海禁、限制对外贸易,把市场限制至极为狭小的境域里。
在长期施行重农抑商国策的影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十分低贱,再加上封建统治者的各种打击手段使中国无法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以及能够代表商人利益与外界抗衡的行会团体,商人自始至终都依附于统治阶级而存在,无力发展商业贸易,因此也无从产生独立的商事规则和惯例。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得益于农业革命的爆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剩余农产品和富余劳动力的出现,为城市的发展和海外贸易提供了商品和劳动力,构成商人的人数越来越多,流入商业的资本数量越来越大。
西方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宗教势力看到了商业发展的巨大利益,从打击商事贸易转变为鼓励交易。
与此同时,商人阶层也为自身能拥有相应的权利而不断抗争,商人从统治者手中夺取了一定的权利,制定了有利于发展商业贸易的法律。
西方实施的法律政策的转变加快了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西方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史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一)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张春玲,李瑭: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127--付费模式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只是以损害发行方和其他投资的利益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