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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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
张春玲,李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其原因是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
同、
思想文化不同以及法律政策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商法的起源和演进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是:应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制定扶持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中西方商法;商法演进路径;商业贸易[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
A
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His tory of Commercial Law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 t
ZHANG Chunling,LI Tang
Abs tract:The different generation way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lead to the different evolutionary processes,which were caused by the diverse social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different ideologies and cultures,and distinct laws and policies.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could offer less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law,in terms of correcting the traditional misconception on commerce,vigorously developing commercial economy,and formu-lating supportive laws and policies.
Key words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evolutionary process,commercial trade
第2012年第9期(总第405期)
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
No.9,2012Total No.405
[文章编号]1009-6043(2012)09-0126-03
[收稿日期]2012-07-29
[作者简介]张春玲(1971-),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

研究方向:商法。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地区,最初的商法是由商人们在反复的交易活动中总结出的处理商事纠纷的准则和习惯构成的。

因此,中世纪的西方商法又称商人习惯法,体现出极强的自治性。

而反观中国的商法,自产生之初便深深地打上了封建专制的烙印,所有的商事行为都是在严厉的专制统治的环境下进行的,没有丝毫的自治性和自主性。

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一、中西方商法的演进历程
(一)中国古代商法的产生及发展
“商”的概念在中国古已有之,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商事立法的萌芽。

在秦汉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管理市场秩序、
规制商事活动的法令。

盛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当时的中国成为世界性的贸易中心,商旅往来频繁,海上贸易繁盛。

宋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钞票,还萌生了早期的商人行会组织,当时的中国依然是世界经济的中心。

但是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商人只能在严苛政令的规制下艰难发展国内的商业贸易。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还是涌现出很多关于规制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它们散见于各个律令当中,而且这些律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刑法和行政法的属性,
并没有将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离出来。

产生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是集中的商法制度。

同时,由于统治者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各种手段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之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从而导致中国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用来调整这一经济关系的商法亦难以得到发展。

中国封建律法中存在的规制商行为的法令多为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而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

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逐渐脱离了世界市场,而国内的商事活动也因为商事法令的严苛而逐渐衰落,无法发展成为西方模式的近现代商法,也无力产生根植于本土资源的中国商法。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早在罗马时期就产生很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属于民法性质,直到欧洲中世纪时期商法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因此学界一般认为中世纪是西方商法的开端。

西方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经济因素的作用。

欧洲中世纪爆发的农业革命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效率,出现了更多的可以用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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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的剩余农产品,农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

在农村经济的推动下,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随着地中海海上贸易的不断繁盛,从事商业交易的人们迫切需要一些被广泛认可的准则来调整交易活动。

在地中海沿岸地区发展起来古老的贸易习惯恰好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商人们将这些交易习惯总结下来并不断地适用,这些习惯逐渐得到了各国商人的普遍援用和承认,从而衍生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2、政治因素的作用。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加快了西方国家统一的步伐。

中世纪时期的欧洲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单纯依靠武力并没能实现各国的统一,反而使国家陷入更加混乱的局面。

但是伴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地中海沿岸的各城邦均借助于商法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的统一。

首先各个分立的小城邦用贸易的手段打开了彼此之间交往的大门;随后又通过不断协调各个地区的贸易规则,消除因割据状态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地区间交往、融合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商事习惯法来推动国家的统一。

3、社会因素的作用。

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兴盛,越来越多来自不同行业的人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商人的队伍不断壮大并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商人阶层。

但是中世纪的欧洲是由封建特权阶级和宗教势力联合统治的,商人地位低下且有诸多法令限制商业活动。

业已壮大的商人阶层相继团结起来组成商人自治组织与封建统治势力相抗衡,积极追求属于自己的自由和权力,最终争取到一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和裁判权。

商人们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自发地形成了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习惯法,并通过这些商事习惯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世纪商人的最伟大之处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中蕴含着很多商法的宝贵天性,有限责任、商业信用和自治机制这三个伟大理论均脱胎自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它们引领了后世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造成中西方商法不同演进历程的原因
(一)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社会再生产过程也是生产力低下的简单再生产,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单一农耕经济结构长期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业贸易很难突破个别意义上的交换,商品经济并不发达,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不足以达到瓦解自然经济的现实水平。

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商人就在地中海沿岸进行频繁的贸易交往,商事活动非常发达,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而不是满足自身需要。

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贸易成为专职的商人,他们在频繁的交易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慢慢发展称为商人习惯法。

(二)中西方的思想文化不同
以伦理道德为主体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在尊卑等级、封建礼法关系的束缚下,社会各阶层等级分明,难以僭越。

所有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最终都归结为以“礼法”为中心的宗法关系,接受伦理道德的调节。

儒家思想宣扬重义轻利的思想,极其唾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甚至将商人归为贱民,扣上“无奸不商”的恶名。

儒家思想阻碍了中国对西方近代契约思想的吸收,强烈否定了人们对财富和利益的正当追求,最终使中国脱离了世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浪潮,也将正处于萌芽时期的中国商品经济扼杀于摇篮之中,使中国也无法产生根治于本民族的商事立法。

西欧中世纪历经了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洗礼,追求自由、建立民主、争取权利等先进思想深入人心。

西方商人在“个人本位”思想的支配下,重视个体独立,个性解放,强调对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与追求。

基于商品经济蓬勃发展、海上贸易的发达以及思想领域的解放等因素的作用,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自由平等为基础,追求个体独立,权利均等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并以该思想为主导形成了支持合理营利观的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

从事商业贸易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合理途径,商人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三)中西方的法律政策不同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上千年,封建统治者采取各种手段打击压制商人。

一是从思想理论上鄙视商人,使民众形成“贱商、抑商”的思想。

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也是以经商为耻,即使是成功的商人也无法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二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重农抑商的条文、政策。

例如从服饰、住宅方面限制商人,不许商人购买土地,禁止商人及其后代考取功名等等。

三是以苛重的赋税限制商业,在重要的商业领域实行国家垄断,限制民间商业发展。

四是推行海禁、限制对外贸易,把市场限制至极为狭小的境域里。

在长期施行重农抑商国策的影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十分低贱,再加上封建统治者的各种打击手段使中国无法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以及能够代表商人利益与外界抗衡的行会团体,商人自始至终都依附于统治阶级而存在,无力发展商业贸易,因此也无从产生独立的商事规则和惯例。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得益于农业革命的爆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剩余农产品和富余劳动力的出现,为城市的发展和海外贸易提供了商品和劳动力,构成商人的人数越来越多,流入商业的资本数量越来越大。

西方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宗教势力看到了商业发展的巨大利益,从打击商事贸易转变为鼓励交易。

与此同时,商人阶层也为自身能拥有相应的权利而不断抗争,商人从统治者手中夺取了一定的权利,制定了有利于发展商业贸易的法律。

西方实施的法律政策的转变加快了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西方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史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
张春玲,李瑭: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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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模式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只是以损害发行方和其他投资的利益为代价。

多方付费模式也存在发行方付费和投资人付费模式的缺陷。

因此,加速打造降低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是重塑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3.建立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统一信用评级机构各种行为的监管标准。

其次,出台信用评级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经营行为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法。

这样不仅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惩罚和退出机制,还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等一系列公司行为,从而促进评级机构规范运作,提高评级结果的公信力,真正发挥其在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4.从制度上引导内外评级相结合刺激市场需求
建议从制度上积极推进金融机构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相结合的信贷风险防范双评级制度,明确外部评级结果作为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信贷决策多设一道“防火墙”,发挥评级机构的第三方独立作用,对可能造成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影响的贷款项目进行把关。

同时,制度上需监管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使其与审计报告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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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润萍]
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商法,也没能产生脱胎于本土资源、反映我国国情的商事法规,商法规范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一切无疑都与几千年来中国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密切相关。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要想发展和完善商法就必须先在更新旧有思想观念。

我们应该彻底打破轻商、抑商的传统,修正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的鄙商、贱商、抑商等有碍商法发展的腐朽思想,积极学习西方先进的商业精神和商法理念,正确的看待商业行为,倡导并鼓励商事交易,肯定人们对利益的合法追求,从而促进商人社会和商人阶层的真正形成,调动商人们参与商事立法的积极性,并对商事习惯予以充分的尊重,以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商法规范。

(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商法总是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的,商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源于实践的需求。

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事关系的日渐丰富是中世纪西方商法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前提,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从产生到发展都是顺应了实践的需求。

而反观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则非常低下,在封建社会时期工商业一直受到各种抑制,就连比较发达的古代都市,商业也仅仅是城市的附庸无法得到较大的发展,而且种种的限制和歧视的存在使商人们缺乏追求发展财富的动力,最终导致中国长期处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状况,没有大量商事交易实践的存在也就没有商法产生的基础。

(三)制定扶持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通过对西方商法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商事立法具有自治性、开放性和保护性的特征。

中世纪的商事法规大多以保护商事交易和维护商人利益为内容,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维护商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尊重商人阶层的合法利益,保障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传统的法律政策大多以限制商事行为为主要内容,我们必须摒弃这些旧有的法律政策,从限制商事行为转变为鼓励商业贸易的发展。

应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并体现商人需求的法律政策,扶持商业发展、保护商事活动的有序进行,赋予商人团体一定的自治权、维护商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打造公平、合理的商事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而在当代中国,商法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笔者通过对中西方商法的演进路径进行对比研究,找出西方商法的先进之处以及中国商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借鉴外国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对中国商法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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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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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第2012年第9期SHANGYE JINGJI No.9,201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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