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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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的 人才 。 摘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作者:董巍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

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

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

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由此定义和组成可以看出,民商法实质上是在保障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公众主体的权益。

所以它的价值取向将直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联,并在其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

本文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为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其价值取向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简单的联系总结。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民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畴,是说主体在对于和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态度,也就是针对于具体的事件的一种价值取向。

而法律和哲学不同,它的价值取向多是指当主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体或者集体之间的利益相矛盾时的协调作用。

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其中的价值取向自然就包括对于民法和商法上的价值具体的体现。

价值取向的存在强调的是法律的必然状态,也就是良法。

这种状态适合于法律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和他们的最大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法律效应所说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这对于社会向前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部门法体系,在它们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需要考虑进去,这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分 工 合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了保 证 交 易可 以持 续 展 开 就 要 求 做 到 公
的配置社会资源。因此民商法是作为一种部 门法其主要的价值 目 标是 需要做到 以人为本。通过 价值规律 的调节 以及 自由竞争来充分有效的 优化资源,对市场进行调控 。因此 ,民商法是 以我国市场经济价值体 制 的内在价值为中心,进而 调节其价值取 向。民商法作 为一种上层建 筑其价值取向同我 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 目 标是一致 的。民 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 ,规范 ,其最终 目的是要确保市场可 以自 发优先配置社会资源 。因此 ,经济法 中的反垄断法以及 竞争法也是为 了保证市场 经济制度 的可 以有效发挥其作用,但 是其是为 了民商法来 不断规范市场竞争关系而提供一个外部环境而 已。因此 ,民商法的价 值取向,可 以充分保证市场机制有序顺利实现 。
3 .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 我 国从 1 9 7 8 年开始改革开放 ,经历 了3 O 多年的发展的,改革 了传 统技术经济的发展模式 ,形成 了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 同发展的局面,因此 市场经济发展取得较大的成就。在 市场经济 高 速进步的同时,市场经济交 易也逐渐变得复杂化 人类社会从 出现 、 发展,走向文明,离不开一个合理的规矩约束,这种制约着人们行为 的规定,在法的概念 出现之前是 以道德 的形式 内化在人群 中。随着人 类活动的增 加,经济活动变得 比较复杂 ,随着社会财 富快速 累积到少 数人的手中,导致贫 富差距 的加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道德作为一种 只靠舆论和 自我修 养的约束形式 ,显然 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因此 ,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 了保证交 易主体的公平需要建立 一个公正合法 的平 台 ,而民商法则满 足这方面 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户和个人 之间权利是平等 的,为 了保障彼此的合法权利 ,因此应 该有 一个合理 的交易平台,并且有一个规则保证交易活动的进行,否则就会 出现商 户勾结、哄抬价格等等 问题 ,对正常的交易活动造 成影响。如此 ,当 交易出现 混乱进 而对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一个分配合理 的社会 秩序也是保证人类社会发展进步 的重要因素。一旦一个环节 中出现 问 题的话,就会导致 社会正 常发展秩序受到影 响,正所谓牵 一发而动全 身,社会生 活是一个有机 的整体 ,需要做好每一个环节 。市场经济在 市场 的正常需求 的供应关系指导下运行 ,离不开 民商法 的调节平衡 。 与此 同时 ,民商法不仅仅可 以维护社会 的公平 正义,同时也可 以 体现 出社会 的公正 ,有效调节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确保人们在法律 的框架下,合理谋求 自己的利益 ,民商法可 以不断推进 民主政治 的发 展,其需要将 公法 、私法 ,民生生活 以及政治生活之间区分开来 。私 法政治原则不仅仅可 以一直行政多度干预 以及专横 ,同时也可 以促进 经济基础 的不断发展,进而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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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商法的价值理念 • 商法的制度 • 商法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 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论
01
商法的价值理念
什么是商法的价值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指商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商 法制度的灵魂和基础。
商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公正、自由、效率、安全等 。商法价值理念 Nhomakorabea发展历程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和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 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演变,商法的价值理念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
商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
平等
商法强调所有市场主 体平等对待,不因地 位、权力、财力等方 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
公正
商法追求公正的商业 交易,保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
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 自由选择权,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 由选择交易方式和交 易内容。
效率
商法鼓励提高商业交 易的效率,减少交易 成本和时间成本。
安全
商法注重保护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
02
商法的制度
商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事 习惯和惯例,随着商业的发展 和交易的复杂化,逐渐形成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事规则。
的需求。
价值理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商法的价值理念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制度设计 符合公平、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
制度落实价值理念
商法的制度是价值理念的体现和落实,通过具体规定和执 法实践将价值理念贯穿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全过程。
互动关系影响法律发展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垒三!!!兰塑堕.耋蠢雹藿墨圈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万晓运摘要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

同样,社会活动合理有序的进行,需要法律的制约,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公平,合理,诚信的前提下,协调民商法主体个体权利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民商法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大众。

所以,以人为本,是民商法的根本,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意义所在,关键词民商法目的价值有效体现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7.02一、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民法是指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婚姻法等等,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形式平等,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是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二、民商法的重要性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交易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制约和维护,那么市场的发展必定混乱不堪,社会大众没有社会准则,买卖双方找不到一个可以交易的平台,买卖无法进行:群体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没有公平可言:商户之间可以相互沟通,垄断商品,哄抬物价,没有诚信可言:长久以往,谈何发展?民商法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内在的规律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体现(一)民商法目的的价值根本是以人为本对于法律而言,自由的定义就是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不受他人意志力量的支配或者干涉。

自由可谓法律首要之价值。

~方面,自由是人的本性使然,人的进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的一种本能的欲望。

人的本性是私利性,人只有在不断地优胜劣汰中来满足自身的私欲,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的自由买卖,如果没有人的不断需求,商品就不会品目繁多,花样层出不穷,满足不同人的不同的需求。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读书笔记商法是商人法。

“商”这个概念与“法”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法律的内涵,它以财富的增长为目标。

也就是说商人要从事经济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调整他们的各种活动。

这些规则便是商法。

“法”、“法律”这两个词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东西——调整人们经济关系的规则。

那么为什么商法又被称为“商人法”呢?因为它既然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必然有规则作用于他们之间,所以称之为“商人法”。

商法的价值:财富增长。

商人把经济活动看成自己的一项事业,只要能赚到钱,哪怕利润率低,也认为是有价值的。

可见商法追求的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经济学家把商法视为一门中性学科,其实它不是中性的。

对于经营者来说,每天考虑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价值问题,还有社会价值、环境保护价值等问题。

现代商法主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里我特别想提一下罗斯公司的情况。

这家公司早在1910年就建立了,到1987年,由最初5人的小作坊已经扩大到160多人,年销售额也达到了4亿多美元。

但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

该公司最终因排放过量的温室气体而破产。

尽管如此,今天回头去审视当年,罗斯公司确实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无论是从注重产品质量,讲究信誉、注重技术研发、降低成本,还是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作者在对此书进行评价时说“无论何种类型企业法的创立者,都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两点上:第一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第二是如何使得自己的经营有利可图。

前者属于形式层面,后者属于实质层面。

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的作用更为突出。

”不错,没有利润哪有价值?但是如果产品或服务缺乏竞争力,却仍能取得利润,这样的企业也许会昙花一现,而没有利润的企业就像枯萎的花朵,经不起风雨,必将灭亡。

所以,商法绝不仅仅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应着眼于长远,让消费者感到企业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才能长久发展。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作者:尚吉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民商法价值取向和民商法基本原则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民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许多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与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价值取向,作为价值哲学的范畴,指的是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处理各种矛盾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其所倾向的取向。

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它包括两个意思,第一,立法者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目标。

这是价值取向的第一范畴。

第二当主体面对多重正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协调,对存在的正当利益做出排序和选择上的协调。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价值取向在民法和商法范畴内的具体体现和表现。

价值取向应该强调的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即良法。

这一应然状态不仅仅要和产生这部法律的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所一致,体现阶级性和物质性,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要有积极意义。

民法和商法这两个部门法在法的产生,立法以及司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的原则。

例如,民法强调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法律原则指导着具体法律规范,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法律原则。

在这个角度上说价值取向应该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感念。

这是在效力层次上对两者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基本原则中来窥探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民法商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有着很多划分的标准,作为理论学界的观点,不同部门法之间调整对象的不同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

商法价值体系的研究

价值是实现商法效益价值 的外部环境 , 商法 自由价值是成就商法效益价值的内在动 力 ,而科学 的商 法价值 体 系是 以效 益价 值 为 终极 价值 , 自由、 秩序 及其他 价值 为 工具 价值 … Nhomakorabea…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一 0— 23
财经与 管理
CnN e n ha T h i c o
ZUd. o nP It U muY  ̄s L U● c
商法价值体 系 的研 究
袁 进华
( 东省梅 州农业学校 , 东 梅 州 54 0 ) 广 广 10 0
摘 要: 商法 的价值 问题是 商 法基 础理 论研 究的 最重要 问题 之 一 , 商 法的价 值 定位 为 商法 的 自由价 值 、 把 秩序 价值 和 效 益价值 , 三者 以 自由价值 和秩 序 价值 为工具 价值 、 益价值 为终 极价 值形 成 了一个价 值体 系, 文主 要就 这三 方 面做 了 讨 。 效 本 探 关键 词 : 法价值 ; 商 自由价值 ; 序价 值 ; 秩 效益价 值
立 某种 适于 生存 的秩 序 形式 。商 品经 济或 市 种 习惯 法 或事 实 上存 在 的商 事习惯 ,因此 立 场 经 济 , 为社 会 发 展 的阶 段 , 了需 要 商 事 法者可 以从这里来寻求定型化契约具有约束 作 除 自由, 需要 商事 秩序 。 还 从经 济学 角度来 看 , 力 的根 据 。 然定 型化 契约存 在一定 的弊 端 , 商 虽 法秩序价值的本质在 于: 商品交易市场存在 但 它确 实在 促 进交 易迅 捷 灵活方 面 发挥 了至 风 险 和不 确 定性 , 法 为商 事主 体 的商 事交 关 重要 的作 用 ,而 且商 法 可 以通 过 规定强行 商 的协 调统一 的有机 系统 。 易活 动提 供 正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商法/ 价值/ 功能/ 民法 /经济法内容提要: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 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有关于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分析

有关于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分析
第 4 0 卷 第 1期 ・ 学术
V ol 40 Jan 1


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1 3 年 1 月
Ja n. 2O 1 3
HUNAN AGRI CUL T URAL MACHI NERY
有关于 商法 的价值取 向和法理基础 的分析
刘 军
( 商丘 职业技 术学 院 , 河南 商丘 4 7 6 0 0 0 )
A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d i s c u s s e s t h e v a l u e o f c o mme r c i a l l a w a n d t h e l e g a l b a s i s o f t h e c o n t e n t ,a n d t h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b e t w e e n t h e t w o t o e x p l o r e ,wi t h a v i e w t o p r o v i d e s o me t h e o r e t i c a l b a s i s f o r r e l e v a n t p r a c t i c e . Ke y wo r d s :c o mme r c i a l l a w; v a l u e o r i e n t a t i o n ; l e g a l f o u n d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a n d a n a l y s i s
商法的哲学考虑 范畴 , 它具有满足人 的主体需要的基 本特性 。
以在实 际的应用 中,不能仅仅凭借概念性的理论来研究商法 的法理基础 , 更不能 只停 留在 日常的规 范层 面。一般说来 , 商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理论与现实之间赵军按:本文以一般意义上关于法律价值的学说入手,分析”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从法理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来讨论法对实际生活的价值意义。

引言:但凡论及价值的问题,都是涉及判断的问题,亦即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

而一旦涉及标准的问题,必然是本质的、基础的问题。

对于法律尤为如此。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不同发展阶段中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发挥了莫大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制度是对人类文明影响最为深远的制度,由此,讨论其价值问题便益发显得复杂。

但是,若想真正达到本次讨论的目的,认清商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的价值,必须对于这一概念的上位概念——法律的价值作一番梳理、认识,在廓清理论的情况下来认识事物,符合演绎逻辑的规律。

笔者循此路径,述各家之言,亦略陈鄙陋之见,其缺略错落之处在所难免,还望指正。

一、什么是“商法的价值”§1法律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讨论法律的价值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历代大师多有论述,因此,必不可少的要参诸各大家们的论述、观点,从各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自然法学派:正义乃法律的最高价值自然法学派自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肇始,经斯多噶派自然哲学观的渗透,形成一种基于自然理性的观点:人类(甚至世间万物)要基于理性生存,故一切存在必然合于此最高的理性,对于法律而言,这个可以评判诸法的至高之法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乃是评判实体法的善恶公平与否的根本。

自然法学家相信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认为“法律就是实现这些价值的一种手段”。

而这些价值的归纳集合就是“正义”,”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

自然法作为一种说明问题的方法是好的,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值得怀疑。

所谓一切法律“客观存在”基础的自然法到底是不是存在,人们只有存疑。

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明示,由明示而取得威信。

而作为“万法之法”的自然法,仅存在于法学家自由驰骋的想象之中,理论上固然完美,却缺乏实际的意义。

商法价值的内涵研究

商法价值的内涵研究

中国的古代 , 人们就提出了“ 通财臀货日商” , “ 商其远近 , 度其有无 . 通 四方之物 , 故谓商 ” , 这种理解是将“ 商” 视为买卖 。随着现代社会 中商品 经济关 系的长足发展 . 人们 己将营利视为“ 商” 的本质 这种行为不仅表 现在买卖中 , 也发展到批发商 、 货物运送 、 金融业 、 服务业 、 信息贸易等 , 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 、 旅客运送 、 制造加工业 、 印刷业、 出版业等 。显然 , 经济学上的“ 商” 较有局限胜, 不能用它完全概 括和表述商事关系 . 由此决定 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 的“ 商” 。相反, 上述 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事法意义上的“ 商” 因此 . 我们所理解 的法律意 义上的“ 商” 或“ 商事” . 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的总称 1 . 2商有什么价值 商的价值主要是指商事活动在社会发展过程 发挥 的作用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 面 : 第一 . 商促进 了经济发展 . 增加个人 与社 会的财富 . 丰 富 了社会生活 , 增强了国力。第二 . 商在历史上促进 了国家 的统一 . 推 动 了资本主义革命 因为国家统一有利于商业 的发展 . 商人们天生要 求 自主、 平等、 自由, 为了维护 自己的权 利 , 反对封 建王权 的束缚 。第 三, 商推动了思想解放 , 促进了权利的发展 商人的契约观念 、 平 等意 识、 自治传统对于从封建统治到资产阶级革命 , 再到现代 国家 的转 型 . 对 于法治 、 民主 的建立 、 人权的扩展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 关键词 】 商法; 价值; 内涵
商法价值研究是商法 基本理论 的组成部分 . 也是其中的灵魂 如 果说对商法具体制度 的研究 是实然性 的问题 , 那 么对商法价值的研究 就是应然性的问题 。商法价值研究探讨商法 的理 念与理想 、 商法的 目 标与 出发点 . 商法是 什么 . 商法 为什么而存在 . 应 当具有 什么意义 . 其 最终 目的 、 追求是什么 , 判 断商法优 劣的标 准是 什么 , 这些问题都 由商 法价值理论来回答 目 前. 关 于商法价值 的研究 已经有一些著述和论 文. 但还不够完 善和全 面. 这 正是本文接下来要完成 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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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自由:商法价值的基点 1、营业自由价值的具体内涵。 (1)营业资格上的平等获得。 (2)投资自由。 (3)商事结社的自由。 (4)选择营业目的事业范围的自由。 (5)开业自由。 (6)公平竞争的自由。 (7)内部经营管理的自由。 (8)歇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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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一)商事制度原则的确立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3.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4.提高交易效率位 1、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2、以鼓励营业和交易为基本宗旨。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一)商法价值的形态 1、营业自由价值。 2、竞争公平价值。 3、市场秩序价值。 4、交易效益价值。 (二)商法价值的逻辑序位与选择 商法应以交易效益价值为目标,以营业自由 价值为基点,以竞争公平与市场秩序价值为约 束、保障条件,对商事制度和规范进行总体安 排。 返回
2、营业自由价值的制度功能。 (1)营业自由是构建商事权利的逻辑起点。
(2)营业自由是确定商法本位的基点。
( 3 )营业自由是实现效益目标价值的权源保 障。 ( 4 )营业自由是构建商事制度和商事关系的 价值向导。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一)指导商事立法 (二)补充制度漏洞 (三)规范商事裁判
第三讲 商法价值论


一、商法价值的内涵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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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价值的内涵

商法的效率价值

商法的效率价值

商法效率价值【摘要】商法是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效率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关键词】:商法的价值;取向;效率。

近几年商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势态。

商法学教程就有范健主编《商法》、李有星主编《商法》、施天涛主编《商法学》、赵旭东主编《商法学》等豍,以及大量的法学期刊。

从以上期刊和学者的教程来看,商法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尽管商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很大的进步,但其理论的研究仍旧不足。

学者们在商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内容这一编与其他商事部门法等几编在整个编排中占有较小的比例。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也会制约着商事部门法的研究。

现今来看,对商事部门法的研究资料远远多于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而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难度较大,这也是许多学者和研究者对之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商法的价值研究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本文仅从商法基础理论中商法的效率价值这一命题去研究,讨论了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重要性。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的内涵(一)法理分析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

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

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

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

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一、商法对于国家、民族兴衰的价值(意义,经济角度)(一)具体论证商业(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复兴意味着现阶段是落后的,中国近代为什么会落后,西欧为什么近代会崛起?)1、中国长期封建统治的传统(反面)(1)、重农抑商(自韩非在秦国改革以来,为保持稳定、巩固统治,促进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抑制商业发展)(2)、上述战略导致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地位不高,未形成独立的政治阶层,依附于封建统治者,更不能主导国家的发展,(沈万三因修筑南京城墙问题,被抄家,发配云南),甚至将经商所获利润购买田产,回归地主阶层1。

(中国封建社会地位最高的的是君王、官僚阶层,残存的影响:理想职业为公务员,当大官,楼盘也叫君临什么什么的,而西方普遍认为最好的职业就是商人,商人地位较高,较受崇拜,许多政府高级官员都曾是商业成功人士。

(美现任财政部长保尔森)2(3)、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商人阶层地位的低下,导致中国在近代(14、15世纪后)不能自发地产生市场经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从而开始逐渐用自己的失败、挫折、书写一部落后、屈辱、图强的近代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仍是我党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2、西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确立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取得世界的主导权西欧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商业发达、商人阶层兴起、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西欧诸小国经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生产力飞速发展,迅1全中国这么大的地方,就只有南京人和贵州屯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特殊。

六百年前,已完成中原统一的朱元璋,兴兵讨伐盘踞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

三十万大军自南京出发,一举摧毁了元宗室梁王的势力。

为保西南边境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命令征南大军沿云贵驿道就地驻扎,家属也跟着来,实行军事屯田。

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探讨

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探讨

-1-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1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探讨石红波(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摘 要:随着我国商法的独立化进程的加速,目前中国许多学者还在拘囿于对民商立法的关系,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商合一或分立的历史局限,其中这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产生的土壤,但是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前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上采用民商混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商事的单行法律,如制定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多种单行的商事法,而单行商事法还存在着临时性与长期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逐步完善,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立法基础与价值取向原则。

本文将对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做进一步探讨与阐释。

关键词:商法;价值取向;法理基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走市场经济与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当前,中国现行的还是民商一体的民商法制度,这是由中国历史上的立法习惯及私法特性决定的,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就展开了商事贸易规则的制定,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们还没真正认识到商法的存在,更不用说其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了。

商法以营利性质的商事贸易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多种交易制度,如仓储、保险、买卖等,是当时中国唯一的商事交易法律。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中国的商法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等。

研究商法的价值取向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商法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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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

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

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

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

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

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

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

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

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

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一)目的性价值概述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

整体的法就应当是为了实现该体系的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价值体系中,人们往往把它叫做终极性价值。

这是一个更上位、居统帅地位的概念。

这就好比一支军队总有一个内容明确的目标;一次行动总有一个光明正大的任务一样。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终极性价值是最高的统帅性价值追求,那么在商法体系中的这样的终极性价值就应该是唯一的了。

也就是说,在商法中,这个终极性的价值将是其所有内容以及在此之上体现出来的所有精神所追求的唯一目标。

在商法中,所有的特征和原则都是为体现终极性价值而服务。

它是商法的核心所在。

那么商法的终极性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

观点一认为,商法最终的价值是实现商事活动的自由、安全;观点二认为,商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

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

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

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

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

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

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

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

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

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

并影响到全世界。

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

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

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

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

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

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

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

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

还比如贯穿其中的维持制度等等。

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

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

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

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

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

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

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

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

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

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1、要式主义。

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10个法定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依法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示主义。

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在我国这些制度主要是:(1)公司登记的公示;(2)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股票上市报告的公布、财务报告等的公布和备置;(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布;(4)船舶登记的公告。

具体的法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6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我国《证券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3、外观主义。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

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

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

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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