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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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的 人才 。 摘
论商法的价值理念
■张昊 远 张 萍 宁 波大 学法 学院
要: 商 法 的 价 值 理 念 以 法 的 价 值 理 论 为 依 据 , 包括 正
3 . 合理制动网站推广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 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对其认识 比较单一 ,在
完成企业 网站的建设过程之后 ,缺少必要 的推广方 案 ,后者制 定 的推广方案效果不明显 。从而造成企 业的网络 营销 活动效果 甚微 。中小企业要开展制定合理的 网站推广方案 ,才能够 帮助 帮助企业 网站获得足够 的网络访问流量 ,转化成更多的交 易行 为 。 目前 网站推广 的方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博客营 销 ,广告营销等几种方式 。
学 者卓 泽 渊认 为 ,法 的价值 是 法律 作 为 客 体对 主 体人 的意
义 ,是 法律对 于人的需要 和满足 。
过 自助的方式完成交易活动 ,这也要求企业有公平合理 的交易 平台保护供客户的利益安全 ,并可以让 客户在网上实现简便可
因此 ,作 为商法 的价值 ,无疑 在其发 展与成熟 的过 程 中
之所 以能 适应 各种 不 同的社 会体 制 以顺 应时 代 的发展 要求 , 其 内在核心动 力也是 建立在 商法 的基本价 值之上 。本文 以商 法 的主要价值 理念 为探讨对 象 ,试 对商法 的价值 加 以分 析和
思考 。

( 2)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是搜 索引擎服务商为企业提供 的
开放式 网站推广服务 ,它通过 对企业 网站 的在关键词搜索结果
的排名提高用户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和访 问量 。中小企业可 以
更具 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要 ,购买 企业 网站对应关键词搜 索结构 排名 中的位置 ,从 而提高企业 网站 的关注度 和访 问量 , 提高企业在 网络市场的认 知度 和交易额 。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作者:高宁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对商法的内在本质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商法在调整商事实践活动中所必须达到的目标。

然而,由于我国历史背景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发展较为落后,商法的基本理念也不够清晰和具体。

本文从保护营利、私法自治、经营自由、加重责任这四个方面去阐述我国商法所应具备的基本理念,并为构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做一些实质性的思考。

关键词商法理念保护营利加重责任作者简介:高宁村,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9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理念,是人类对某一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核及其外在所作的理性思考,是人类在分析、总结世间万物以后所得出的理性结论,也是人类赋予某些客观存在的灵魂与基调。

结合上述两种对理念的认识,商法的理念可以理解为是统帅商法精神和商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石。

与其他商事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不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直较为曲折。

从古至今,重农抑商的政策使人们对商事交易、对营利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从商也较为抵触。

而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又推行计划经济制度,这使得商法成长的空间变得更为局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构想,并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制定出与经济发展进度相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

而要制定先进的商事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先进商法理念的引导。

一、保护营利商事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性活动。

营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时它也是建构商法规则的基础。

由于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政策和“重义轻利”的思想行为准则,使得营利调节机制在我国一直处于被抑制的状态,整个社会对营利行为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也被严重扭曲。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的营利性

论商法的营利性

论商法的营利性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保障营利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崇尚营利既是我国商法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研究商法的营利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商法的本质和价值,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营利性——商法的本质、特性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

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它是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的表现为规范营利性的行为。

因此,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打上了谋利、求赢、趣事的特性,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现象。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商事的营利性就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行为时具有营利性的特征。

商法从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是以营利性为本质特征,以营利为追求目标。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的普遍观点,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商业贸易。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逐渐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它一方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

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相继出现,商法随之产生。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二 商法 的营利 性 与法 的价值
效率 , 称效 益 , 指社 会或者 个人 给 也 是 予一定的 ( 劳动 、资源等)投入而获得收益 最大化的比率。 效益与效率最大化是现代社 会所追求的目标 , 效率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 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 商法的营利性正是体现 了法对 效率 的追求 。 商法的效率价值 是商法 的 目标价值。 有时候 , 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其他价值 会发生冲突,引起商法的价值冲突 , 例如法 的平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 有时为 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会向弱势一方 的利益倾斜 ,导致商法的效率价值受损。 法 的价 值 之 间存 在 的 冲 突 给立 法 、 执 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 这必然促使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 中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与民法相比, 商法更多地强敌效率优先 , 所 以, 效率是商法在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 当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将影响着商 法的建立和发展 , 商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又 反过 来促 进效 率 价值 的实 现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商法是 以追求效 率为价值目标的 , 但效率不是商法唯一的追 求 目标。 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毕竟不是只 有如何积累财富、 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 些 问题 , 还要 兼顾 一般 人 的利 益 , 护市 场 维 的秩 序 ,保护 社会 公众 的 利益 。所 以商法不 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 也应重视其他的 法律 价值 。在 传统 观念 中 , 律 常常 被视为 法
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 , 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 营 利。 法的 沿革 就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和 条 商 件的变化, 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 为 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保 障营 利是 商法 诸 多特 征 中最基 本 的 , 商法的其它特征如 同源性、 技术性、 兼容性、 国际f 生等特 征 , 直接 或 间接 的归 因于商 法 都 的营 利性 特征 。以商法 的 际性 为例 , 存 其 在的合理『就可以从商法的营利性中推导出 生 来 。我们 部知 道 ,异地之 间的商 业 贸易存 在 是社 会达 到其 公平 正义 目 很大 差异 , 种差 异往 往有 利可 图 。通过 在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这 异地 合理 分 配 资源 ,往 往带 来 丰厚 的 利 润。 标的手段 , 甚至可 以说 , 正义与公平本身就 我们应该尽量 商事 主体基 于 寻求 营利 之 目的 , 必然 会捕 捉 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商法营利性理念

商法营利性理念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14-01摘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关键词商法商人效率盈利性从商法产生至今关于商法理念的探讨从未中断,不过就一些理念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说:利益至上、权利互惠、契约自由等等,本文将对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简要的分析。

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商事活动与商事实践有着超乎寻常的紧密联系,商法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又决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实践的积累,而非仅仅继承前人成果。

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受着某种共同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说商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再现的过程”。

在这不断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是调节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质。

一、商法的本质要求——营利商法是商人的特别私法。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时仅将其称为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主要有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商业适应了人类追求冒险与喜爱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传染性的” ,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利益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至于是从主观主义体系还是客观主义体系来界定商人在这里本文将不作具体探讨。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法理论文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法理论文

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摘要:营利性原则秉承着营利是商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价值,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应当看做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营利性原则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必要性,与理念、价值的关系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成熟与完善,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单行商事法。

这些单行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商法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商法具有与其它部门法相区别的基本原则。

在实质商法中,由于商法的价值和理念仍然是一种极为抽象的存在,因此商法的理念和价值需要以商法的原则为载体,并通过商法的原则表现出来。

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实质商法中理念的体现,应当成为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的所在。

【1】并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立法的准则,也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

学界正是认识到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理念、价值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及基本原则在商法立法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广大的商法学者一直把”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当做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商法的营利性原则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如何确定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涉及到了界定商法的标准问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主观的杜撰,而是商法在其发展中所形成的独特的观念、规则、制度的总和,体现的是商法所具有的精神。

【2】如何考量是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觉得可以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1、是否能体现商法的独立性,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是否紧紧围绕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法存在的目的:目的就是营利,或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2、是否是对商事行为规则最抽象、最凝练的概括;3、是否能具备同时规制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因素;4、能否作为商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效力贯彻商法的始终;这个标准说起来容易,但是具体衡量起来比较难,但是显然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性生产关系,因此营利性的价值追求首先应当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营利性原则应当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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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商法的价值理念 • 商法的制度 • 商法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比较分析 • 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论
01
商法的价值理念
什么是商法的价值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指商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商 法制度的灵魂和基础。
商法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公正、自由、效率、安全等 。商法价值理念 Nhomakorabea发展历程
商法的价值理念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和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 的。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演变,商法的价值理念也在 不断发展和完善。
商法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
平等
商法强调所有市场主 体平等对待,不因地 位、权力、财力等方 面的差异而有所歧视 。
公正
商法追求公正的商业 交易,保障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
商法尊重市场主体的 自由选择权,允许当 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 由选择交易方式和交 易内容。
效率
商法鼓励提高商业交 易的效率,减少交易 成本和时间成本。
安全
商法注重保护市场主 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
02
商法的制度
商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事 习惯和惯例,随着商业的发展 和交易的复杂化,逐渐形成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事规则。
的需求。
价值理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
价值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商法的价值理念对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制度设计 符合公平、自由、诚信等价值理念。
制度落实价值理念
商法的制度是价值理念的体现和落实,通过具体规定和执 法实践将价值理念贯穿于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的全过程。
互动关系影响法律发展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
(五)、交易安全明确原则:
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 知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
1、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 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
(六)商事自制规则
第三节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 实践问题。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 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 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 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 题。
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商法/ 价值/ 功能/ 民法 /经济法内容提要: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 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与独立性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理念与独立性

3、财产性。商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是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取得、使用、 转让、担保等。
4、契约性。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通常通过契约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如合同、代理协议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法是市场经济的 基础性法律,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其 次,商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促进民间 投资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商法对于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 防范商业风险也具有重要作用。
4、强调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不同,程序性规范主要是为了保障实体 性规范的实施而制定的规范,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在商法中,程序性规 范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规范主要为了保障商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和维护商业 秩序的稳定。
三、案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 应1000吨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 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
总之,商法的营利性是商法的重要本质特征之一,对于商业运作具有重要的 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为了更好地发挥 商法营利性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 教育等方面入手,以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商业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及其法律部门的独立 性一直备受。本次演示将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部门的独立性两个方面进行深 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一、商法对于国家、民族兴衰的价值(意义,经济角度)(一)具体论证商业(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复兴意味着现阶段是落后的,中国近代为什么会落后,西欧为什么近代会崛起?)1、中国长期封建统治的传统(反面)(1)、重农抑商(自韩非在秦国改革以来,为保持稳定、巩固统治,促进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抑制商业发展)(2)、上述战略导致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地位不高,未形成独立的政治阶层,依附于封建统治者,更不能主导国家的发展,(沈万三因修筑南京城墙问题,被抄家,发配云南),甚至将经商所获利润购买田产,回归地主阶层1。

(中国封建社会地位最高的的是君王、官僚阶层,残存的影响:理想职业为公务员,当大官,楼盘也叫君临什么什么的,而西方普遍认为最好的职业就是商人,商人地位较高,较受崇拜,许多政府高级官员都曾是商业成功人士。

(美现任财政部长保尔森)2(3)、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商人阶层地位的低下,导致中国在近代(14、15世纪后)不能自发地产生市场经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从而开始逐渐用自己的失败、挫折、书写一部落后、屈辱、图强的近代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仍是我党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2、西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确立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取得世界的主导权西欧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商业发达、商人阶层兴起、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西欧诸小国经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生产力飞速发展,迅1全中国这么大的地方,就只有南京人和贵州屯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特殊。

六百年前,已完成中原统一的朱元璋,兴兵讨伐盘踞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

三十万大军自南京出发,一举摧毁了元宗室梁王的势力。

为保西南边境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命令征南大军沿云贵驿道就地驻扎,家属也跟着来,实行军事屯田。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

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无疑都属私法性质。

但是,如前所述,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这就是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保险法中的罚规,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的商事法,“虽然以私法的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尤其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例如商业登记、公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票据的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秩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曾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商法的技术性其条款绝大多数偏重于理性规范。

商法则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不同,它最初属于“商人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创性、追索权之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的限制,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关于董事及监事的选举等方面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等,都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规范。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摘要:营利性是商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理念,确认和保护营利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商法营利性的特征在商法中内涵丰富,与商法的效益价值互为呼应,是商法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价值的最终归宿。

“私法公法化”的一个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的增多,但并不意味着商法的营利性被公益性所取代,营利性仍然是商法最本质的特征。

关键词:营利性效益价值私法公法化一、商法营利性的内涵我国古代《汉书》中记载“通财鬻货曰商”,这里将“商”视为买卖,是对“商”最朴素的认识。

近现代经济的发展,营利被人们视为“商”的本质。

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营利性和营业性。

前者在于利润的获取,后者在于开展经营并以其为业,体现在持续性和同一性,即行为于时空上的延续和多次重复以及行为类型或方式上的同一或类似。

营利性乃商内在之蕴涵,营业性为商外在之表现。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也可以说营利是商业的主观要素,营业是商业的客观要素,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商业的全貌。

”二、商法的营利性与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以效益价值优先,兼顾公平等其他价值关于商法的价值具体有哪些内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

有的主张,商法价值的基本形态包括自由、公平、安全、效益等几种主要形态。

也有的主张,作为私法,商法与民法有许多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合法性价值等。

无论何种观点,都包含了效益价值,可见效益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中的地位。

商法的效益价值,是指商法在制度上提供给人们以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的内在追求和理念。

商法最基本的特点是营利性,商法存在的一切目的就是促进和保障营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

当商法的效益价值和其他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量效益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但是必要的时候甚至会牺牲其他价值。

学习商法的一点感想

学习商法的一点感想

商法心得这学期我选修了商法学概论这门课程。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比较枯燥的,那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有一个幽默的老师为我们讲解,然后有搞笑的 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也就慢慢有点喜欢这门课程。

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这是商法学者要回答的基本问题。

在广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现代理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二是商法的形式理念,三是商法的实体理念。

商法的价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

商法的形式理念,包括地位独立、与时俱进两方面。

商法的实体理念主要包括促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三方面。

商法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

对商法内涵的看法不同,对商法外延的界定就不同。

在我国,对商法体系的建构还要与民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实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过,研究侧重点不一样。

学术上对他们之间的划分也是大致的划分。

现实实践总是相互关联的。

商法的体系可以分为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

商法总论是对商法一般规则和规定的概括,商法分论则是对商法各领域的具体规则的分析。

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的一些共性的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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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和营利性理念[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更是效益经济。

效益经济在商法中就体现在商人追求营利这一点上。

本文探讨了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对商法中有关保护商人营利的制度作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 商法价值;营利性;商法理念从商法的起源,到现代商事法的发展这么一个过程看,商法是以效率、公平和安全为其价值观。

效率与公平、安全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在商法上,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是以效率为先导,兼顾公平与安全,构建价值理论体系。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学者们普遍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自 11 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它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又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因此,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与习惯法也应运而生。

在此过程发展起来的商法,无论在当时有着怎样的法律渊源,其直接和根本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用少量的人资财物来谋求最大的利益,说到底就是能更好的赚取钱财。

商的目的是营利,而商事效率即为营利在法律价值的表现形式。

对于商主体来说,在降低成本以及提高业务效率方面,是他们最先要考虑的问题。

这是商法所追求的主体利益,而对于社会利益,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来校正和限制某些商事行为,进行调节和保护商事行为和利益。

平衡好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才会使得企业的效率提高,对社会也是一种好的状态。

具体而言,商法的效率价值影响了商事自治这一商法原则。

对于商主体来说,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

给予越多的自治权利,他就能越好的经营企业,也就能更多的获取盈利,获利越多,效率也会更高。

因此,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就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商事仲裁制度也是商法效率价值的延伸。

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可以迅速了结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

解决公平和安全的前提条件是效率问题,有了持久和稳固的效率,才能在促进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没有解决好效率问题,即使公平问题得到解决,也是处于"贫困中的公平"状态中最终还是无法解决社会不公平的问题。

[1]二、商法的公平价值商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平与安全是不能忽视的,营利行为不能损害公平与安全。

公平在商法的价值观来说,倒不如说是商事交易的社会属性。

每一个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都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交易,不公平、不正当、不诚实行为给交易各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害。

公正合理地分配利益和给予救济是为公平的含义。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所以在商法上,公平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指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论哪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能得到公正救济。

商法促进公平的一个表现为商事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现代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

设立商主体的过程是财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也是资本人格化的过程。

有一定量的财产才能转变为资本,才能从事商事活动,也就是经营。

那么商主体在经营上也需要平等的地位。

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经营。

如商事账簿制度,是商人依商法制作的反映其经营活动、财产状况的簿册。

商事账簿制作的意义在于对于设立者而言,可以了解自身的营业情况、财产状况并,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做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战略依据;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是了解对方重要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做出判断,并以为交易的凭据,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法关于信用维护的规则主要分为四类:企业资金确保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受托[1]人义务规则和严格责任规则。

三、商法的安全价值商法对于安全价值给予特别的关注,这是由三个因素来决定的。

其一,是商法的效率价值追求不可避免的产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目的是为了营利,除了通过简便、迅捷等方式交易之外,随着交易手段的日益复杂,交易标的的日益巨大,交易频率的日益加快,交易范围的日益扩大,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便也愈益突出与重要;其二,现代各国对私法领域的自由主义感到担忧,倾向于私法公法化,为的是关注社会公益,以便维护社会安全;其三,商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必然需要通过一定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致泄露。

然而,商事交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获得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的相关信息。

安全价值在商法的主要体现为:(1)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便相对人或第三人安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2)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商事活动中合格的交易主体。

(3)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4)强制信息披露规则。

这点在证券交易中尤为重要,虽然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但是投资者的风险应该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会打击投资热情,动摇资本市场,影响经济的发展。

合理的投资风险首先意味着投资者是在充分掌握与证券价值相关的信息后作出的投资决定。

[2]四、商法的营利性“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

”从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商法是规范商人营利的法律。

商法崇尚营利的理念早已源远流长,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了。

崇尚营利是我国商法理念之最重要的因素。

(一)、营利——商法之本质和价值取向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

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

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

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明确商的本质后,我们才能进一步认识商法中商人、商行为的确切内涵:所谓商人,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的化身;而商行为,也不过是资本的谋利性的活动而已。

作为商事主体,通常指商人。

[3]与普通民事主体不同的是: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的营利性。

因为商人是经济人,能够清醒地计算,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且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们所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2]梁秀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中国商贸,2010,( 1).[3]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特性。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从商的本质特征以及商人的价值理念来看,追求利润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但“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引人们如何去营利,而是在于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法关系,保证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商法的效益价值是商法的目标价值,是统率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终极价值。

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是对具有对立性的价值,解决两者间冲突的有效途径是寻求更高阶位的价值来调协。

商法的效益价值就是这一协调者。

审视商法的法律效益,定性上来分析,其侧重点清晰,有利于交易秩序的优化,交易安全的实现,进而更加方便、快捷的达到其营利的目标。

从定量上分析,商法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为交易成本的降低、商事交易尽可能成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所以,商法本身效益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决定了其着眼点在于营利,尽可能地实现营利。

[4]商法有买卖,民法也有买卖。

然而,商法法律效益的偏重点是经济效益,其买是为了卖,而卖是为了获取利润;其卖是为了买,而买也是为了获取利润。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

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二)、营利——商法理念之关键因素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来源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

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利。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

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去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有机统一体,或者以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事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是对商人获利心理和商业动力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加社会财富、发展生产力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

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商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

我国也不例外,规定了各种制度以保护营利的实现。

1、确认商法的营利性商法是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的,其本质属性是营利性。

营利行为自始至终是市场行为的源泉,营利最大化是一切市场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

就以公司法为例:公司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还是为了营利。

正由于市场交易具有营利性,才使市场主体敢于冒险和富有创造精神,市场交易才呈现灵活多样、繁荣不息。

这是市场交易价值规律在商法中的客观反映,商法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它的营利性。

确认了商法的营利性,市场经济就具有了持久的动力。

2、保护商法的营利性在确认商法具有营利性后,就必须保障商法的营利性得到实现。

我国单行商事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均从不同方面的规定,保护商法的营利性。

正因为有商法对市场主体的利润追求的多方面保护,才会有今天繁荣的市场经济。

保护商法的营利性,是完善商法的一个重要条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目的不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的唯一目的。

我们在确认和保护营利性原则前[4]提下,还要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市场交易的营利性而破坏市场的信用关系、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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