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演进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1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6
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3
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4
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一、英国商法 英国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英国,只有实
质商法而不存在大陆法系那种形式意义的商法。其 商法的第一渊源依然是商事判例法。 二、美国商法
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大致相同,多系习惯法和判 例法所构成,其商法也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在 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
义和商事行为主义。商法体系应使总体商事行为与 具体商事行为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三)中国商事法内容的基本构成 我国商法在内容上的构成,应按总体商事行为与 具体商事行为相互结合的原则,分为总则和分则。 总则应由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账 簿等内容构成,分则应包括商事交易法、公司法、 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内容。
三、英国、美国商法之同与异 (一)相同 1.商事判例法是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判例法在商法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英国、美国商事制定法对其法官来说并不具有 绝对的权威性 (二)差异 英国和美国商法之间的差异亦较明显。一般认为, 英国商法更注重商事判例法的作用,而美国人在这 方面的观念却相对淡薄一些。
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4.商人法主要是根据罗马法而产生,但其中也有
一些日耳曼法的影响,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
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国家制定
商法最早始于法国,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 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带有浓厚 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的特征。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一、旧中国的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法乃至后来的封建法制中,均不存在独 立而集中的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立法肇始于清朝末年《大清商律》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
一、商法的起源及形成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 治城市,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即商人法 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概念: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 法 。现代大陆法系商法即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 典》和1899年的《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事法 律制度,以及深受这两个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仿 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商事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 1、法国商事法 2、德国商事法 3、日本商法 返回
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
一、英国法系 英国只有实质商法而不存在大陆法系那种形式意 义的商法。由于实行判例法制度,故其法律体系 中法律部门的概念是模糊的。 二、美国商法 从狭义上指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适用的《美国统 一商法典》,该法典是1952年由美国法学会和美 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从广义上理解,则商法 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 三、英国、美国商法之同与异
二、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 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 的理性选择。 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选择上,应以商事行为为核 心的前提下,并使总体商行为和具体商行为相结 合,相补充。由此决定了我国商法内容构成上, 应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返回
返回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一、旧、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我国最早制定商事单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 《大清商律》。1917年开始,形成了旧中国民商 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体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现行法制中存在大量旨在规 制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后,我国相继颁布一批商事单 行立法,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一、引言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商法也随之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我国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法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法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商法不断完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体系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此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商法法规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规陆续出台。
(三)成熟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商事活动规则日益明确,法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法发展的影响因素(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商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商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法的不断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基本规则,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商法体系。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中国商法的演进_乔新生
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04月/06日/中国商法的演进———评20世纪中国商法中的两个重大问题乔新生 回首20世纪中国的商法发展史,一个突出的印象就是商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跳跃性。
从20世纪初期的商法西化到80年代商法的大规模移植,商法的发展似乎没有自己清晰的脉络。
每一次商法的勃兴都是从西方化开始,商法与中国自己本土经济联系的似乎并不十分紧密。
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商法本应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然而当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商法时,不得不从西方引进商法规范。
商法的发展没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
可是,当我们反过头来观察中国的经济以及政治改革的里程后,也不难发现,商法的这个特点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商法只不过是将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西方规则加以定型罢了。
随着商法的一次次勃兴,一次次消沉,中国的商法研究也一次次地勃兴,一次次地消沉。
有意思的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与20世纪下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撰,人们开始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展开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
在20世纪的下半期,人们重又拾起这个话题,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争论。
有趣的是,现在人们提出的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提出的理由几乎一致。
将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于中国学术发展的停滞不前似乎有些不妥,但它确实说明在我国有些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摆脱历史的局限。
站在新世纪,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今后商法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人们长期讨论的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真正的内含是什么?任何讨论对于促进学术的发展都是有益的,但这是针对“真正的学术”讨论而言的。
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已经争论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争论问题的核心是什么。
中华民国时期,为了编纂民法典,人们自然而然地需要考虑西方传统上属于商法的内容是否需要容纳到民法典中。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在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主要以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为主。
商人通过不同的商队和商帮进行贸易,但是商业交易的规范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商业活动主要依赖于商人之间的信用和口碑。
然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和范围的扩大,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商人的权益。
唐代是我国商法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朝的商业繁荣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唐代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政策和规定,如《唐律疏议》、《开元礼律》等,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商会制度,为商人提供了团结合作的平台。
宋代是我国商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时期。
宋朝世界上第一个商法专著《增广贸易宝鉴》出现在此时期。
这本书系统地总结了宋代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商事案例,是中国古代商法学的重要成果。
宋代还实行了一系列商事法律制度,如《宋刑统》、《仁宗新令》等。
明清时期,商业贸易迅速发展,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明代实行了一系列商法制度,例如《商户条例》、《职司商务司法公议事》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商业活动和商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清代又继承了明代的商法制度,并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近代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西方商法的影响,中国商法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商人开始接触和学习西方商法,并引进了一些西方商法的理念和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随着新的商业形态的出现,如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商法的体系也逐渐完善。
当前,中国商法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商法建设,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商法涉及的领域也扩大到了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领域,以适应新时代商业发展的需求。
总之,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漫长而丰富。
从古代的商业交换到现代的市场经济,商法不断与时俱进,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尽管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但中国商法的不断完善将为中国商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以一个中世纪商人法案例为例,当时一个商人购买了一艘船,但由于缺乏相 关法律依据,商人在船只沉没后的赔偿问题上吃了大亏。为了维护商人权益,中 世纪商人法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商人之间进行商业交易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近代民商法典的应用场景则更为广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出台,为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商 业活动更加公平、有序。此外,民商法典对于商业组织、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 方面的规定也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3、社会文化:社会文化观念对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影响。例如,在 保守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商法可能更注重传统和稳定;而在开放的社会文化背景 下,商法可能更倾向于创新和变革。
四、主要内容三
选取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发展中的一个具体案例——南海泡沫事件(1720年), 从商法的角度分析其产生背景和影响。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 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此外,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 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趋势。
总之,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 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 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 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南海泡沫事件是18世纪初英国商业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投机狂潮。在这一 事件中,许多商人和政界人士通过股票投机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最终泡沫破裂, 导致许多人的财富化为乌有。这一事件暴露了当时英国商法存在的问题,如缺乏 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商业道德的缺失。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第二章商法的演进
一、家商一体的罗马法时代
市民法——民法; 万民法——适用于非罗马公民;
“正是这种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绝大多数类 型的商业交易,尤其是那些涉及远距离货物运输的商 业交易。罗马帝国的商业习惯法包括通常被认为可追 溯到大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岛海洋法》”。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统一示范法的特征:
以专门的法律编纂为基础; 编纂机构是学术团体和半官方机构; 编纂的是示范法,各州自由采用; 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自发努力; 未制定民法典。
四、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
(一)新旧商人习惯法的区别
存在的基础;性质;产生方式;
(二)新的商人习惯法的渊源
商事惯例和国际立法(公约、统一示范法);
三、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近代商法——两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商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 (一)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 1. 法国 (1)法国商法典产生原因: 商品经济的发展;
1803年公布商法典草案,1808年1月1日实施。 ——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
法国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的结晶; 重商主义政策的条文化、制度化; 商法理论研究繁荣的表现; (2)法国商法典特点:
罗马法时代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特征:
1. 2. 3. 4. 5. 诸法合体,民商不分; 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 家庭为本位; 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为了家庭的生存; 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万民法。
二、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 的中世纪商法
(一)中世纪商法产生的原因: 1. 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三)国内商法向新的商人习惯法的演进; (四)新的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制定机构及活动; (五)新的商人习惯法实现其跨国性的途径;
国内的统一、地区性的统一和全球性的统一。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中国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中国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国际商业活动的新需求和新形式。
各国之间将加强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商法法律体系,以解决跨国商务纠纷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加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建立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
3. 对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的法律规范加强: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活动日益频繁,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加强。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对国际投资和跨境并购的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国际投资和并购的发展。
4. 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务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将得到各国的支持和推广。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和支持,以提高国际商务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5. 对国际商法的教育和培训的重视:随着国际商法的发展,对于国际商法人才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加。
未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对国际商法的教育和培训
进行重视,培养更多具有国际商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以适应国际商务活动的需求。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本章的前沿问题
1、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所持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持此种观点的主 要是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原则的国 家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持此种观点的 主要是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 国家 (3)商法的商事对象是商事关系
十字军东侵的原因 自 11 世纪末开始,西欧的教俗封建主和大商人, 在罗马教皇的 发动下,打着从伊斯兰教徒手中夺回“圣地”的旗号,对地中 海东部地区进行了持 续近两百年的侵略性远征(1096~1270 年)。这场挂着 “圣战”名义的侵略战争, 是西欧中世纪城市和商业贸易发展的历史条件下, 西方封建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产 物。西欧城市兴起以后,封建主胃口扩大, 企图向外扩充领土,广殖财富。11 世纪 西欧普遍流行长子继承制,封建领地 由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成为无地的骑士,他们 骄奢寄生、身负重债,常在拦 截商旅,打家劫舍中混日子,更贪婪于侵占和掠夺新 领土。 城市商人,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企图独占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 易,从阿拉伯和拜占廷手中夺取地中海东部地区的贸易港口和市场,以便掌 握贸易 优势,因此他们以武器、粮饷,甚至派出船只支持十字军东侵。 11 世纪西欧的农民,受到的剥削和灾荒的困扰愈益加重。法国在 11 世 纪共有 26 个荒年。从 1089~1095 年西欧连续七年干旱造成歉收,因灾荒之 后瘟疫流行, 挣扎在饥饿线上的农民希望到东方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他们 之参加十字军是试图 摆脱封建枷锁。 罗马教皇与西欧天主教会作为西欧最大的封建领主,最热衷于对外扩 张,他们把无 地骑士和贫苦农民的注意力引向东方,借以消除西欧封建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教皇 从天主教会的立场出发,企图通过东侵,把希腊正教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商法的演进--评20世纪中国商法中的两个重大问题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仲裁员律师回首20世纪中国的商法发展史,一个突出的印象就是商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跳跃性。
从20世纪初期的商法西化到80年代商法的大规模移植,商法的发展似乎没有自己清晰的脉络。
每一次商法的勃兴都是从西方化开始,商法与中国自己本土经济联系的似乎并不十分紧密。
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商法本应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然而当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商法时,不得不从西方引进商法规范。
商法的发展没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
可是,当我们反过头来观察中国的经济以及政治改革的里程后,也不难发现,商法的这个特点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商法只不过是将中国经济和政治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西方规则加以定型罢了。
随着商法的一次次勃兴,一次次消沉,中国的商法研究也一次次地勃兴,一次次地消沉。
有意思的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与20世纪下半期中国学术界关注的商法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篡,人们开始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展开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
在20世纪的下半期,人们重又拾起这个话题,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争论。
有趣的是,现在人们提出的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提出的理由几乎一致。
将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于中国学术发展的停滞不前似乎有些不妥,但它确实说明在我国有些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摆脱历史的局限。
站在新世纪,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今后商法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们长期讨论的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真正的内含是什么?任何讨论对于促进学术的发展都是有益的,但这是针对"真正的学术"讨论而言的。
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已经争论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争论问题的核心是什么。
中华民国时期,为了编纂民法典,人们自然而然地需要考虑西方传统上属于商法的内容是否需要容纳到民法典中。
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
讨论的结果是,我们需要制订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全面的民法,但是,在这个民法典性质的文件中,不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以及海商法的内容。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
这场争论的起因是为立法者起草民法典提供理想的模式,但在争论中,人们自然提出并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异同问题。
然而,今天看来,双方提出的理由对民法与商法自身的发展并无多大的帮助。
几十年来,民商法的这种格局在台湾仍然存在,人们并未因这种所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而大感不便。
可以说,立法者一时的决策决定了台湾现行民商法的体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民商合一完全是"立法模式"之争,它是商法实践的产物,而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重大问题。
如果将过多的精力耗费到这一问题上面,不仅不能使所讨论的问题深入下去,而且会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速度。
到了20世纪的80年代,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问题逐渐异化。
这个传统问题的已经不仅仅是模式问题,而成了"法律部门问题","法律制度问题"。
民商法关系的这种变化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因为只有我国的学者对"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分类方式如此热衷,以致于用学术上的分类方法来代替立法上的模式选择。
有的学者认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是民法与商法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
而法律部门是什么呢?就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划分。
由于民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以民法与商法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
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术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因此,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目前也不可能有一致的看法。
实际上,法律部门是学术界为了研究的方便而对现行法律规范所进行的一种极其含糊的分类。
即使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也未必都放在一个法律文件中,法律文件不等同于法律部门。
民法与商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对民商立法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
这种争论与当初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争论没有直接的联系。
这是典型的"老瓶装新酒",将问题的实质进行的替代或更新。
很显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忘记了讨论的终极目的,而陷入了"自己制造题目,自己来解答"的怪圈。
与这一问题相近似的一个争论是,有人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定义为民法制度与商法制度的分立与合一。
事实上,法律制度也是将法律规范进行归类整理后提出的概念。
传统的分析方法将法律制度看作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也就是说,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法律制度。
民法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法作为一个制度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用一个法律文件能否囊括所有这些制度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在我看来,如果说民法所包括的是一个法律制度,那么这个制度所调整的"某一类关系"未免过于宽泛,所以,将民法中调整不同类别社会关系的规范归并为不同的制度似乎更为科学。
然而这样一来,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民法制度与商法制度的分立与合一的观点就要破产了。
因为民法与商法本身都可能包含不同的制度。
所以,将近一个世纪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争论加以分析,我们发现有"模式说","法律部门说","法律制度说"等观点。
争论的问题实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问题的起源来看,"模式说"更接近"真正"的问题,而"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则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
我们提出淡化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实际上是要求讨论的方向重新回到本来的问题上,不要误入自设的陷阱中。
那么,在目前,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二,商法应当包括的内容如果我们将各国的商法摆放在一起,就会发现每个国家商法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这是什么原因呢?其实非常简单,一是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二是各国的立法重心不同。
各国的商法都是以买卖法为立法的中心,但在展开思路时,各国所面临的问题就不尽一致了。
有些国家民法典非常完备,商法的立法空间就相对较小;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比较粗疏,或立法的年代久远,商法的起草就有很大的余地,商法典的内容也就比较充分。
所以,观察一国的商法典必须与民法对照着分析。
单独将各国的商法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就会放大它们彼此间的差异。
有些国家在立法时以商人为立法的着眼点,法典的编篡呈现出重"人"而轻"行为"特征,如德国。
有些国家在立法时,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上,法典又呈现出另一种样式,如法国。
有些国家既采德国的经验,又采法国的做法,立法上形成折衷主义,如日本等。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各国的商法才异彩纷呈,而不千篇一律。
那么,各国的商法为什么又有相似的内容例如都有票据、海商等规范呢?这应当从交易的环节分析问题。
传统的交易主要表现为买卖,西方的货物买卖又大多从海上运输,关于海上运输的一系列行为早在中世纪就已经由地中海、波罗的海和大西洋海商习惯法作出规定,各国的商法只不过是将这些海商习惯法加以认可吧了。
由于各国有相同的需求,而且又有相似的交易习惯规则,所以各国商法中基本上都包含海商法的内容。
由于各国进行跨海贸易,经营的风险非常大,因此一些商人逐渐设立了一条规避风险的规则,保险法应运而生。
在商人间的交易中,由于结算方式的改进,又诞生了票据法。
所以,各个国家根据本国贸易的需要和民法的状况,或全部或部分地将这些内容写进商法实在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但是,各国的商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贸易的发展,新的交易方式不断产生,各国的商法也在不断地更新。
原来商法中过时的内容被删除,而新的内容又及时添加。
然而,在修改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商法典进行修订,使得商法基本文件顺应时代的要求;另一种是保持原有法典不变,但另行制定大量的单行法规,商法变成了以商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商法"群"。
如果我们只看到原有的商法典而没有注意到商法的动态变化,那么我们在商法的分析上就会以偏概全,就会看不到商法的现实表现。
例如,现代交易中有许多电子化的交易,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也应当属于商法的内容。
但如果我们认为商法就是传统的商法而不包括这一部分内容,我们可能就会对现代商法一无所知。
大体说来,商法的发展可以分为古代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三个时期。
我们从教科书上所看到的多为近代各国的商法。
我们对现代商法的整体把握还十分不够。
人们对商法"法典单行化"的理解还停留在商法的一部分已经被单行法所替代的层次上,而没有看到单行化的实质是为了应付新型交易形式发展的需要,是商法立法上的一次解放。
它使商法"大家庭"重新又分解为一个个"小的家庭",便于每一个新的家庭继续发展。
商法的"分蘖"是商法再生的重要表现,也是商法发展的必要前提。
人们谈论商法发展"国内法的国际化",只是从各国商法日趋统一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实际上,商法的相似性是商法发展的内在逻辑的必然表现。
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寻求各国统一的规则也就成了各国立法者共同考虑的问题。
但是,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会议的失败,说明商法真正的国际化还需时日。
各国商法最重要的表现应当是"私法的公法化"。
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更新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损害交易主体之外第三人利益乃至整个社会利益的事件经常发生。
如果不对这些行为加以干预,整个社会将面临巨大的危机。
例如,卡特尔是典型的商人契约,但这种契约中的大部分都可能阻碍竞争,造成垄断。
所以国家有必要通过《卡特尔法》进行干预。
公司也是商人间为进行营利性活动而成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但是,现在的公司法几乎成了强制性的法律。
因为公司行为所涉及的主体不仅仅是公司的股东。
一旦公司出现欺诈行为,将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在公司内部,由于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也会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各国不得不将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中加入了大量国家直接干预的内容。
在现代交易方式中,国家的直接干预尤为明显。
例如,现代证券交易中除了传统的金融商品交易外,还有许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这些商品的交易将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
所以,各国都通过修改证券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交易作出规定。
在传统商品交易中,由于引进了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的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