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目前中国商法分析的几个问题
浅谈商法发展的现状

时代的到来 ,美 国,欧盟 ,中国经济体涌现 ,对于商法 的完善也是种考 验 。再看看德 国民法典 , 可 能 由于时 间 的积累起 完善 的程 度远 高于 商 法 。而他 国借鉴与效仿其 成功 的经验更 是远 过于德 国商法 ,尤其是 2 l
世纪 ,德 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 ,我国不能想 上世 纪的 日本一样一味 的 借鉴德 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
1 .2商 法 的 时 代 价 值
欧美经济发达的 国家 的成功 的商事 法 , 日上世 纪的俄 日本 在制定 商法 时 ,基本 以法 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 ,结合 本国情况后 ,修改制定 。 第二 , 以国家 与国家关 于贸易 以及相关 的国家经济 区域 的贸易政策 为基础 ,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 ,促进各 国间关 于商法在经 济市场的统一 进程 。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 善成 功 的。第三 , 通过 目前 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 ,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 的商事实体法 以及商事程序法 。 以能够促进商事法 的国际化发展进 程。商 法的发展趋 势就是 国际化 ,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 ,国际统 一化 ,将更有利 于 我 国与他 国之间 的贸易经济往来。 2 .2中固商法的继爱的难点和 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 功的经验 ,正所谓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 ,略加修改完 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 也是非常必要 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 , 从对法 典的草 拟和制 定 的经 验来 看 ,不仅仅 是 中国的商法 , 如敬爱哦为成功 的德 国商法 相关 的法典 在制定 上都 有缺 陷 ,时代 在进 步 ,换句话说这些法 典是 过去 的 ,是历 史 的产物 。德 国是 个严谨 的 国 家 ,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 括 日本都有 深远的影 响, 但是是在 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 发生 了巨大的变法 ,信息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分析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分析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个人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私有财产属于民法范畴,可以保护私有财产。
近年来,我国公民财产保护的缺失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我国民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加强对民事私有财产保护的几点建议。
标签:私有财产;民法保护;问题分析1、前言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有财产的监护人,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受到民法和商法的保护,财产的缺乏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改进和加强根据民法和贸易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同时考虑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足。
2、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2.1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人民商法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民法和商法作为基本法,依赖于人们的情绪和社会变迁。
权利可以影响社会关系,尤其是那些在人口中的群体,私有财产是通过商业交易获得的。
公民与贸易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同时,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要对民事行为人提供一定的规范和标准,贯彻民法,合理管理市场经济,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2民商法保护公民私财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民法和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活动的主题在经济基础和债务能力方面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应当长期保留,以便为私人行为者提供更加公平和公平的保护。
而保护的主体往往是被动的权利。
只有当财产受到损害时,民法才能用来保护和保护他人并且得到一些补偿。
2.3在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逐渐下降,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私有制法律制度还比较不完善。
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中的虚拟私有财产不完整。
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贸易法,其保护作用无法充分发挥,最后,民法和商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民商法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述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论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解释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4.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
5. 请简述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运用。
6.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7. 解释商法中“商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概念,并说明它们在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8. 分析《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9. 请简述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解释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1. 论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2.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13. 请简述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
14. 论述商法中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15.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说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 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7. 请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相关规定。
18. 论述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作用。
19. 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运用。
20. 分析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其在物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二、解析1. 民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基础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不通过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商法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体系,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商法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商法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探讨了我国商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规范商事行为、保障商事交易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商法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探讨我国商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商法法律适用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商法法律适用有助于规范商事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商法法律适用有助于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3. 促进经济发展:商法法律适用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 保障投资者权益:商法法律适用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
三、我国商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商法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2. 法律解释不一致:在商法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一致。
3. 诉讼程序不规范:部分商法案件诉讼程序不规范,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4.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商法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及时反映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导致法律法规滞后。
5.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商法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商法案件审理质量不高。
四、解决商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形成完善的商法法律体系。
2. 统一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标准,提高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3. 规范诉讼程序:完善商法案件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4. 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关注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商法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telex first 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题:1、你认为几个电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元,而将每斤多交的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问题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6.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8.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案例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问题: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问题: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问题: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1、合同成立了吗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问:合同成立了吗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 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法三合同的形式一、选择题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A.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B.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C.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D.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2.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A.法国B.德国C.英国D.美国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夫妻财产制合同D.设立抵押权合同7.在法国,商事合同A.它是不要式合同B.它是要式合同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A.有对价的合同B.没有对价的合同C.转让船舶的合同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A.海上保险合同B.债务承认C.货物运输合同D.汇票与本票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答: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最根本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世界贸易和国际投资无一不被纳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之中。
而跨国公司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行为和战略调整已对世界经济和东道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跨国投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的征途中虽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企业国际化的发展。
本文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三方面,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进行分析,希望能为中国走向海外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关键词:跨国并购;现状;问题;措施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ese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Abstract:Globalization has become the most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 in today's world economy, world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e covered by the global economic system.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has played a pivotal role, overseas investment behavior and the strategic adjustment of multinational company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world economy and the host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invest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inese enterprises in cross-border although made some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internationaliza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problems and strategy three aspects, to analyze Chinese enterprises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hope to provide better development platform for China .Key words: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present situation questions countermeasure目录一、引言 (1)二、文献综述 (1)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 (2)(一)跨国并购规模扩大 (2)(二)跨国收购主体多元化 (2)(三)并购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 (3)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存在的问题 (3)(一)融资渠道窄 (3)(二)并购之后整合能力较差 (4)(三)国内缺乏熟悉跨国并购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4)(四)国内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4)(五)对跨国并购缺乏充分论证,对并购对象缺乏深入调查 (4)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 (4)(一)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5)(二)大力开发、培养跨国经营人才 (5)(三)加大政府政策的支持 (5)(四)重视并购后的整合 (5)(五)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内中介服务体系 (6)(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6)结论 (6)参考文献 (7)引言跨国并购是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合称。
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作者: ————————————————————————————————日期:ﻩ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ﻪﻭﻭﻪ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ﻪﻭ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最新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1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案情: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100斤。
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分析: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
但是张某为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张某自己承担。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2案情: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5万元并打入乙公司账户。
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
甲催促乙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该由丙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未在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接受账款并提供5台电脑,说明对丙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乙应向甲提供退款或继续供货或赔偿损失。
因为乙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3案情: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
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
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
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依据表见代理成立条件,该案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甲公司开出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甲公司拒付不合理,甲公司付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篇

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篇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1_本学期已经过半,学习民商法已经有一段时间,关于民商法,我的了解和认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 从零到一第一次接触民商法,是在考法学概论时,在那之前对于法律,我的了解仅仅从电视或者父母处得知.而在学习法学概论的时间里,我更深层次的了解到法律所覆盖的面,渗透到生活中的点滴,小到可以判断民事纠纷---民法.大到可以判断刑事纠纷---刑法.我想以例子说明我对法律的认识:(1)很多年前,听见父亲告诉我他处理的一个案子:有伙男孩,其中一个未满_岁,还有1个以上满_岁,还有一个是15岁,他们对未满_岁的女孩进行轮奸,未满_岁的男孩提供场所.后来因女孩报警而被抓,法院的判决是;两个_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大概判了3年左右.15岁的男孩负刑事责任,也被判刑了.而未满_岁的男孩则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当时只有_岁的我并不太懂这样的判决,并且觉得应该都受到刑事拘留,尽管那时候我还不太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而在往后的日子,也只是模糊理解.直到在大学里学了有关法律的相关知识,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我记得老师有一堂课,说过:不满_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满_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_周岁不满_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那时,我瞬间明白了当年听到的例子的判决原因.这是我第一次深刻感觉到了法律给我个人带来知识和认知的深触.那一刻,我把民商法列入个人课表里最有用的一科之一.(2)是在上第一堂课,老师告诉我们他家因为装修房子,受到工人的讹诈和欺瞒,老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让工人们甘愿翻工,从新装修并得到一定的赔偿的时候,我又一次认识到关于民法的重要.这些渗透在生活里的例子都在一遍一遍告诉我,如果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嘴皮子,那样除了实际问题解决,还有利益的维护.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明白了,却又只是肤浅的了解,真正的事情依旧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判断,最后不但事情没有解决,甚至还给自己惹上一堆麻烦.二. 个人认识以及态度展望个人认识:学习了民商法以后,我开始分辨三种法律知识:一是民法,二是商法,三是刑法.对于民法我的理解是---处理生活上纠纷解决办法.也许这是最片面的理解,但我也想说,这也可能是最贴切的理解.作为普通公民,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的行为举止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对于商法,我的理解是----关于买卖等活动的纠纷解决办法.态度张望:我认为,学习民商法让我的思维有了一片新的天地:首先,让我的逻辑思维有了进一步提高.其次:让我的心思有了更缜密的贯穿链接.在每次分析案例和遇到问题的时候,学会理清思绪,学会一步一步解决.最重要的是,在学习民商法的过程里,我推翻了以前我自以为是的一个深刻道理:实践未必需要理论知识.在法律的世界里,若没有理论,就不必谈任何实践.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2_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3_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 Lmn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_天的年纪才开始读博士,但之前_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懒散的方面走,我将写出套式论文或平淡的论文,如果我向勤奋的方面走,我将写出理论和实际完美结合的好论文.虽然只看了1个月,我却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个令我惊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简直是一个空白.我为之高兴了一段时间.简单来说,我发现:1.我可以将行政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软法的研究带入到国际经济法领域.2.我可以在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等方面作出新成果.我在看书的过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断爆发,使得我不得不经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写的论文题目记下来,写了20来个.我知道我现在还不能动笔,因为论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素材和知识基础,等于没有足够的柴火,这样思想的火花恐怕闪烁了几下,就会熄灭.所以,我现在非常清醒而谨慎地准备着.我在人大图书馆找书,图书馆真的没我想象的好,里边只有2排,很多旧书,翻来翻去,就那么几本.一开始我感觉很失望,因为我觉得没有多少资料来源.现在,我感觉国际经济法的资料,就如同一盘象棋.一盘象棋就是那么几个子.但是,如果我们下得好,这个象棋的子,可以变化出无数的奇妙的招数.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够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开局,如何进行中盘的运作,如何进行残局的处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来源,啊,可以研究的实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对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资料.我再也不感叹资料的缺少了,让我的个人创造力去发挥吧.作为博士研究生才2个半月,但我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为自己高兴.虽然我走了很远的弯路,才回到学术的圣地,但我只感叹我的青春和爱情在弯路上受到了摧残,我却不遗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腾的过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够继续健康和不必要为经济担忧,我想我是能够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学者的,也许还是一个有名的学者呢.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4_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商法课程一开始,周老师就在班上做了同学本科所学专业的小调查.我们班同学大多是理科.工科出身,基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当时我的脑海中顿时浮现出自己和同学们课堂上睡倒一大片的场景,再想想考试,不由得眉头紧皱起来,感概为何MBA还非得上这么一门无趣而又难学的课程.不过后来才知道,遇见周老师,这一切都改变了.使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一门课能否学好,兴趣很重要,而学习的兴趣又是可以培养的,并且培养学习的兴趣又与老师的个人魅力和教学方式有很大关系.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保险法,每一个章节周老师都例举大量的案例.他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案例故事都是来自周老师亲身经历的,或者是周围朋友请周老师帮助解决的,还有北航MBA学生向周老师咨询的.故事主人公既有隔壁的王老五,又有北航的_老师,这样的故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通过案例入手,实现教学相长.周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班里每个学生提交一个自己或朋友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法律案例.然后他带领全班同学一块讨论分析,一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另一面与我们形成互动,实现了教学相长.通过案例入手,强调和区分易出错.易混淆的概念.周老师在做商法原理的叙述和分析时,在容易出错和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穿插案例,让我们加深了认识和理解.到课程结束,我们已经能清楚的知道债务不仅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能够清晰的区分抵押.质押和留置,定金和订金;知道了小偷的生命权也受到法律保护,保护自身财产的权利要有度,口头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等等.通过案例入手,让我们深刻明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道理.周老师做的案例分析,不是局限于案例本身的解决,更是从诚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将诚信.防范风险和工商管理.商法结合起来.一方面,基于MBA学生应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提出凡事要诚信待人,强调〝害人之心不可有〞.另一面,基于中国百姓诚信现状,提出MBA学生做任何事情都要有风险意识,要注意防范风险,突出〝防人之心不可无〞.通过案例入手,亦良师亦益友.周老师除了给我们分享商法方面的教学案例外,还与我们分享了自己在海外求学访问的学习.生活经历,真可谓亦良师亦益友.其实对于32学时的课程来讲,细致地讲法律条文基本不可能,但是周老师用全案例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掌握法律规范不出错,防范风险不受骗,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不越界,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最后特别要感谢周老师以生动的授课方式,培养了我们学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企业管理与经营的兴趣._学习商法心得和建议5_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一.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_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四.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过去,人们常将专利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效力理解为一种权利人能积极实施和利用的专有权.其实不然,知识产权的本质不在行,而在禁上.《专利法》第_条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专利权的内容,即专利权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显然,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利权人就必然享有其实施权.事实上,在专利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改进专利(也称从属专利),它们是建立在他人专利(在先专利)基础之上的.这类专利的权利人未经在先权利人的同意或未经强制许可是不可实施自己的专利的.可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的实施必须以这种实施不与他人的在先专利权或其它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相抵触为前提,专利权只不过是一种能禁止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而已.同样,著作权也是一种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作品具有多种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为上设置相应的独占支配权利,则构成《著作权法》第10条确定的各分支财产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_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36条第二款.第39条第二款也规定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除须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
商法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43个)

商法论文题目(优选范文题目143个)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探讨商法的论文题目,让大家在选择自己商法论文题目时,有一个参考。
一、商法论文题目1、论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及其逻辑展开2、《电商法》下大学生从事C2C商务交易的合规路径研究]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5、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窥探6、从国际仲裁角度谈《海商法》的修改7、《海商法》修改之我见8、保持《海商法》延续性和稳定性9、《海商法》修改不宜纳入内河船舶和内河运输10、对《海商法》修改若干问题的看法11、货运代理对《海商法》修改的关注点12、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1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1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15、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16、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17、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18、浅析中国商法的独立性19、论商法外观主义对其民法理论基础的超越20、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原则的分析与探究21、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之现实困境探析2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2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研究24、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25、新电商法监管下美妆海外代购数据管理系统分析26、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27、探讨民商法中撤销权制度的联系与发展28、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29、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浅析30、试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31、民商法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探究32、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33、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34、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3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分析36、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37、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38、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应用研究39、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40、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41、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42、探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43、刍议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4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4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46、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47、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窥探48、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49、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之思考50、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51、《中国海商法研究》简介52、《电商法》:国际电子商务的中国方案53、浅谈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5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以及处理思路55、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56、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57、将《商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58、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59、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60、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61、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62、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63、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6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65、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66、基于《电商法》的微商生存行为影响因素分析67、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分析68、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探索69、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讨70、论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71、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72、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探讨73、连带责任视角下的民商法探究74、探析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75、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76、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77、浅议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视角下中国海商法的发展78、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漏洞填补79、《国际商法》教学方法改革探析80、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法的可能性前瞻81、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82、论民商分立--《商法通则》的建立83、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研究8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85、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86、分析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和对策87、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88、论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89、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90、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讨91、论商法教学的目标及其实现92、论邮轮运输的功能属性--兼谈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修改途径93、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海商法教学内容选取94、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95、私法商法化:体系重构及制度调整96、新形势下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思路97、基于社会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98、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99、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100、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101、电商法出台对于消费者维权的促进作用102、浅析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103、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04、新《电商法》对图书电商格局的影响研究--以交易成本为视角105、新电商法实施后的企业风险控制研究106、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析107、民商法规制视角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分析108、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初探109、论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与海商法的发展及其影响110、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分析111、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2、探讨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113、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114、《海商法》--小议船舶留置权之结构深化研究115、移动信息技术在国际商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116、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策略分析117、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118、探析社会经济环境中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趋势119、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120、中国海商法四十年:历史发展及其展望121、一带一路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的海商法保障122、浅析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123、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路径124、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125、论《电商法》第38条第2款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126、电商法实施前期群众意见影响因素探索及对策建议127、民商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评《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128、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129、浅析我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130、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131、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132、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作用133、《海商法》下海难救助制度的架构完善134、网络交易安全中民商法保护的应用价值135、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136、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137、试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138、论商法的本质特征139、《电商法》实施对宁波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140、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141、自动续费扣钱没商量,电商法之下消费"黑洞"为何仍在"吞"金142、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143、浅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以上就是为大家精选的商法论文题目,希望对大家选题的时候有所帮助。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商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解析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商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解析(正确答案已附后,请用 Ctrl+F进入查找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题目1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事关系的客体也分为物和行为,其中的“物”还包括营业资产,“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或称“商行为”B. 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C. 至少一方主体必须是商主体D. 商事关系的内容是商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题目2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A. 效益优先原则、兼顾公平原则、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营业自由原则B. 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原则C. 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D. 强化主体原则、维护安全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确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题目3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扶持政策的差异B. 会计规则的差异C. 组织程度的差异D. 法律地位的差异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题目4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A. 合伙企业不具有企业的主体资格B. 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C. 合伙企业无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D.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题目5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B. 商行为与法律行为交叉的部分,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C. 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为D. 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商行为,适用商法和商事习惯予以调整,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题目6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A. 张某从大华书店的网店购买一本书B. 大华书店的董事会依照多数决定原则确定公司的重大事务C. 自然人股东甲将其持有大华书店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乙D. 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题目7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A.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 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C. 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D. 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题目8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A. 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B. 真实性原则是商事账簿编制的重要规则之一C. 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D. 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题目9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A. 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B. 缴税记录和资产负债表C. 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D. 财产清单和税收清单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题目10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行为,而非许可行为B. 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自负风险和责任C. 商事登记应当秉持形式审核为主、实质审核为辅的原则D. 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题目11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A. 投资者的无限责任B. 法人性C. 团体性D. 营利性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题目12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A.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B. 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D.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题目13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关于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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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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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AGRI CUL T URAL MACHI NERY
有关于 商法 的价值取 向和法理基础 的分析
刘 军
( 商丘 职业技 术学 院 , 河南 商丘 4 7 6 0 0 0 )
Ab s t r a c t :T h i s p a p e r d i s c u s s e s t h e v a l u e o f c o mme r c i a l l a w a n d t h e l e g a l b a s i s o f t h e c o n t e n t ,a n d t h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b e t w e e n t h e t w o t o e x p l o r e ,wi t h a v i e w t o p r o v i d e s o me t h e o r e t i c a l b a s i s f o r r e l e v a n t p r a c t i c e . Ke y wo r d s :c o mme r c i a l l a w; v a l u e o r i e n t a t i o n ; l e g a l f o u n d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a n d a n a l y s i s
商法的哲学考虑 范畴 , 它具有满足人 的主体需要的基 本特性 。
以在实 际的应用 中,不能仅仅凭借概念性的理论来研究商法 的法理基础 , 更不能 只停 留在 日常的规 范层 面。一般说来 , 商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侵害他人权益时,其他受益人或关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问题逐渐凸显,对于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规则,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尽合理或不够明确的地方。
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责任不清晰、责任过重、执行困难等。
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加以改进与完善。
【背景介绍】1.2 问题意义连带责任问题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连带责任的性质复杂,存在责任不清晰、责任过重等情况,容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连带责任问题也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性的提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于连带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必须通过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和形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连带责任问题的存在,既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推动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变革的一次重要契机。
只有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才能更好地引导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共同努力,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问题意义】2. 正文2.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其他相关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连带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
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答:(1)条件。
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
(3)可以要求。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
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
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答:(1)不享有。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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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
民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确认,除了二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容上有明显的差异性外,二者在价值向上也具有显著不同。
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
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性表现在: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由于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存在,因此民法的公平主要强调和保护的是个体公平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质的公平和平等。
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公平的实现虽然会有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但并不当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对抗社会的公共利益。
民法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更强调实质的公平,因此公平既要强调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但并不仅仅拘泥于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更加注重立法的主旨,强调探究当事人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实质的公平。
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效益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效益包括个人效益(个人收益)和社会效益(社会收益)两部分。
“个人收益率是经济单位从事一种活动所得的总净收入款。
社会收益率是社会从这一活动中获得的总净收益(正的或负的)。
它等于个人收益率加上这一活动使社会其他个人的净收益。
” 效益体现了社会活动实现的利益和耗费之比。
对个人利益的追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
正是这种对效益的强烈追求和对效益追求的充分尊重与保护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自利行为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方面是因为自利行为可以服务于有用的目的,这是所谓的结果主义者的市场合理性;另一个方面认为个人有权利按照自我利益去行动,这一推论是以权利观念为基础的。
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益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
” 值得注意的是,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对这种个人逐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护,以实现个人财富增加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
但这一制度却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
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
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强调的是社会产品的实现方式,即必须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以实现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现方式所对应的是非市场经济(主要是计划经济、国家垄断经济、独裁经济等),主市场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和场所。
市场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
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
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完全与商法的基本容相吻合。
因此可以笼统地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适用主体不同。
民法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
因此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要求。
而社会大众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的公平等要求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
而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
作为商事主体,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
所谓经济人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经济人在多重行为选择时的基本行为特征是具有排列和择优的倾向和能力。
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 除此之外,商人围比较特定,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商法的规则体系和规则容。
4.法律规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
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不同,民法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其原因在于,民法规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稳定。
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而商法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
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
商法技术性规的设计大多是出于对主体营利性行为的保护,并且对这些技术性规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二)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问题。
对于中国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学者间有较大争议。
有的学者从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出发,提出在经过商事习惯法和国家单行商事法以后,商法典是商法独立与发展的高级阶段。
但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独立商法典的必要。
其主要理由是:(1)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2)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商法典并不代表一个国家的商事活动的发展水平;中国目前所需要的是商法意识,是实质上的商法精神。
(3)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实质性的差别比较小。
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采取民商分离,在法律适用上都是采取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4)商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受某些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如平等、意思自治、合法性等的约束。
在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上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
民法的公平与商法的效益在目的追求上有相互交融的一面,并且有较强的趋同性。
现代社会公平的满足也应是建立在对效益的追求和效益实现的基础上的公平;而效益的实现也越来越有赖于公平原则的制约。
(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现代社会的商人和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已没有实质性区别,已不存在严格的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的社会主体,作为商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
(6)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畴,在规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7)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并不具备。
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