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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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周口市人社局农保科科长张睛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程

1991年以后,部分地方开展“老农保”探索,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完善个人账户;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评价: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次探索,打下了初步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

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的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制度缺乏生命力。

我省“老农保”情况:当时,我省有7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老农保”工作。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开展整顿,各地逐步调整。到2008年底,只有二十几个县保留了此项工作。

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十六大《报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地方政府补贴三种方式:一是补“入口”,二是补“出口”,三是“两头”补。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十七届三中

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县。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新农保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征求地方意见。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9月22日,我市扶沟县作为国家第一批新农保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10月,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项城市试点工作启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庋已经建立。2011年,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太康县、沈丘县、鹿邑县、商水县、川汇区、淮阳县被批准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连同前两批试点扶沟县和项城市共有8个试点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24日,西华县和郸城县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试点县,试点工作从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应参保人数628万人,实际参保人员520万人(其中16-59周岁394万人,60周岁以上126万人),平均参保率83%,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国家制度全覆盖有望于10月1日完成。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要点:1、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身份要求——非在校学生,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未从业:3、属地要求——具有本地户籍。

(二)其他人员参保:

1、灵活就业人员:《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已停止缴费的,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仍在继续缴费的,在不能证明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原则

l.保基本一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逐步提高留出空间2.广覆盖一一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寻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3.有弹性一一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4.可持续一一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注意的要点

1.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

2.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3.每次缴费前,参保人有权变更先前选定的缴费档次。

4.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不允许欠费。

5.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6.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7.先参保、后退保、再参保的,只能按照新参保对待,从初次参保缴费到重新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8.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9.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10.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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