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保公积金相关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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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保公积金相关要点整理
社会保险(★掌握)
1、201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34008元(2012除养老外其他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
2、2011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37920元(20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了解)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上一年月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医疗保险
1、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统筹基金12个月后开始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掌握)
2、年度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费用是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掌握)
3、个人离开单位后4个月内缴费(补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掌握)
4、家庭病床经批准建立后,6个月结算一次(△了解)
5、办理特殊疾病门诊经批准后,3个月报销一次(△了解)
6、用人单位因解散或撤销,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费用(△了解)
生育保险(★掌握)
1、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有效期为90天(从从婴儿出生、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2、报销生育保险需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须满12个月(不含补缴)
3、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部分组成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产假天数
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情况定额结算(另若有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按标准定额结算)(1)妊娠满7个月正常分娩2000元、难产(剖宫)3000元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4)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4、男职工足额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且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具体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详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工伤保险(★掌握)
1、发生工伤、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具体工伤保险相关详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失业保险(★掌握)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方可领取对应月数的失业金
1年以上3个月
2年以上6个月
3-5年12个月
5-8年15个月
8-10年18个月
10年以上24个月
月金额为=1050*70%=735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可关注的几点:(△了解)
1、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域管理;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
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3、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掌握)
缴存管理(★掌握)
1、2012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13284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960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下限1050元(成都其他区(市)县)
缴存比例上限15%
缴存比例下限6%
我司缴存比例单位12%,个人12%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提取管理(△了解)
1、提取范围,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5、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