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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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定買賣雙方對貨物危險負擔的分擔,亦即規定在一筆買賣中,賣方應於何時何
將貨交付買方。在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之前,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賣方於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後,貨物的危險負擔即轉由買方承擔。
2.規定買賣雙方對貨物費用的分擔,亦即規定在一筆買賣中,何種費用包括在售價
中由賣方負擔,何種費用不包括在售價中而由買方負擔。因此,貿易條件可用以表示買賣標的物的價格結構。
3.規定由何方負責洽訂運輸、投保、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辦理通關,買賣雙方有何
通知義務,賣方應提供何種單據。
1936年的第一套貿易條件稱為Incoterms 1936,後來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所以在貿易中合同雙方應清楚的指明所引用的貿易條件版本,但人們常常容易忽略這一點。
目前最新的版本是Incoterms 2000,是國際商會在1999年7月第六次修訂的,從20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條件簡介
Incoterms 2000共解釋了四大組十三種貿易條件。
∙"E"組(起運),包括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
∙"F"組(主要運費未付),包括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
∙"C"組(主要運費已付),包括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到達),包括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條件列表
1.Ex Works(EXW)工廠交貨條件
賣方在其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即為覆行交貨義務,買方須負擔自賣方營業處所受領貨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這種條件下,賣方的責任最輕,而買方的責任最重,因此,在國際貿易中,較少採用。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通常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交貨場所的詳細地址或只列城市名稱,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 4321 1,000 dozens US$100.00 per dozen Ex seller's Factory Taipei, delivery during August."
2.Free Alongside Ship(FAS)輸出港船邊交貨條件
賣方將貨物放置在指定裝船港船邊碼頭上或駁船內時,即覆行交貨義務。買方則須負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本條件之下,「船邊」的定義並未界定,實務上,一般的解釋是指能夠用船邊的吊貨索具或岸上的起重機或其他裝貨工具進行裝貨的地方。當指定船舶可以進港靠岸時,係僼在裝船港船邊碼頭上,當指定船舶無法進港靠岸時,係指在駁舶上。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裝船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US$102.00 per dozen FAS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ugust."
3.Free on Board(FOB)輸出港船上交貨條件
貨物在指定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覆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則須負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裝船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3.00 per dozen FOB Keelung,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4.Cost and Freight(CFR)運費在內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至指定目的港為止所需的費用及運費,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船上交付後由於事故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本條件賣方交貨地合與FOB條件相同,但在本條件下,賣方須支付海運費並安排船運事宜,而在FOB條件下,則是由買方支付海運費及安排海運事宜。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0.00 per dozen CFR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運保費在內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為止所需的費用、運費及海上保險費用,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船上交付後由於事故而生的任額外費用,則自貨物在裝船港越
過船舷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本條件與上述CFR條件比較,多出"Insurance"一字。這個字是說賣方有義務投保貨物運至目的港為止的海上運輸保險,並且負擔保險費,故又稱至目的港運保費在內條件。
買賣雙方若未約定保險內容,為確保買方的權益,Incoterms規定:
(1)保險範圍方面:賣方至少應按最小保險範圍的協會貨物條款或任何類似的一套條款投保。
(2)保險金額方面:賣方至少應按契約價金加一成投保。
(3)保險幣別方面:賣方應依契約所定貨幣付保。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指定目的港,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15.00 per dozen CIF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6.Free Carrier(FCA)貨交運送人條件
賣方於指定地點或地方辦妥輸出通關手續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接管時,即覆行其交貨義務。買方須負擔自交貨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本條件中所謂「運送人」係指公路、鐵路、空中、海上、內陸水路運送或複合運送或安排覆行上述各種運送的人。故本條件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複合運送(Combined Transport)。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貨物交付運送人接管地點,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2.00 per dozen FCA Keelung CFS,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7.Carriage Paid to(CPT)運費付訖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成本、費用及運費,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以及貨物交付運送人後,由於事故而生的額外費用,自貨物交付運送人保管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本條件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複合運送。本條件與CFR相似,由賣方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運費,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危險以及運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則於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收管時移轉於買方負擔,而非以船舷為包險或費用費擔移轉的界限。
以本條件報價或訂約,須在貿易條件之後,列明貨物目的地,例如:"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4321 1,000 dozens US$108.00 per dozen CPT New York, delivery during August. "
8.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所需的費用、運費及運輸保險費用,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交付運送人後,由於事故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交付運送人保管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本條件與上述CPT條件相同,但增加了賣方一項義務,即必須就貨物於運送中滅失或毀損的危險買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條件也是為配合複合運送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