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某工程量应用清单错漏责任地问题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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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
题分析
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
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
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笔者简单列举可能存在的以
下几点具体原因,供参考分析。
例如:1、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会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二、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
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工程量清单实际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关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也正是上述观点的体现。
综上,笔者认为,发、承包人对于固定总价包干对应的施工内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明确约定十分重要,建议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固定总价包干对象,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这样更符合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关系。三、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承担既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又约定固定合同总价的情况,因工程量清单量差产生的纠纷较多,且处理起来涉及的事由也相对复杂。笔者主要就常见的:(一)招标人招标未提供明确施工图纸;(二)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
约定将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转移给投标人。上述两种典型情形下,结合司法判例,对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承担问题的观点研究整理如下。(一)项目固定总价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其与之后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则工程量清单量错漏责任如何认定?差异部分如何结算?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条,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条,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1.3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综上文件精神,笔者认为,适合采用固定总价招标的前提是其相应设计施工图已经出具完成。但是鉴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发包人为尽快推进招标程序及后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在施工图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工程招标。对此司法裁判通常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项目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与之后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应认定属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已实际完成施工但工
程量清单未包含的差异部分应纳入工程造价。参考案例案例名称: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及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73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因招投标时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尚未确定,中泰公司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中不包含厂区热网管道的工程量,并且初步设计图纸中不含厂区管网的图纸,中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存在重大差异,该差异并非山西安装公司投标时漏报所致,故该差异应视为变更工程,计入鉴定造价之中。
观点二:项目招标未提供施工图,清单所列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异部分属于漏项、计算错误导致,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也应承担部分报价的风险。参考案例案例名称: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当工程项目只有初步设计,没有明确施工图时,清单所列工程量会因漏项、计算错误而与实际工程量出现较大差距,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并包含所有风险,其约定的计价方式缺乏科学性,存在较大缺陷,也有违合同